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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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籌,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2個締約國,得到大部份聯合國成員承認(或有條件承認),當中只有美國南蘇丹索馬里沒有加入。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公約內容

公約定下共54項條款和2個任擇協定書。公約定義的兒童是指年齡18歲以下的每一個人,除非締約國的法律另有訂明。公約保障了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兒童權利公約》首41項條文保障每一位兒童的權利,必須受到重視和保護,並根據公約原則實踐;第42至45條,闡述政府的義務,包括如何推廣和實踐公約等,要求締約國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46至54條則為締約、修訂條文的程序和聯合國在公約中的角色。另外公約下的「兒童被捲入武裝衝突」和「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兒童色情製品」的任擇協定書,亦分別於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擇協定書」的機構。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由成員國投票選出,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條約與美國

1995年2月16日,前美國常驻联合国代表奧爾布賴特簽署有關公約,但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爭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現時美國一些州份,仍有對16-18歲兒童執行死刑的法例。[來源請求]

條約與香港

1994年,英國政府將《兒童權利公約》擴展至英國其他屬土,包括香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於1991年核准《兒童權利公約》,故1997年香港回歸以後,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現時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兒童權利,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為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任擇協定書,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200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第一次提交並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匯報《兒童權利公約》於香港落實的情況。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