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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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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意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或者是「一個中國,兩種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代時為了實現中國統一之目標所制定的憲法原則,但其一些互動常被批評人士認為仍然實施「一國一制」[1]。雖然其最早是為了能夠解決中華民國撤往臺灣地區後的海峽兩岸關係所提出,而今日則主要適用於過去分別為英國葡萄牙殖民地、實施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以及澳門地區,並且以特別行政區的方式列為中國一級行政區之中。其中鄧小平主張在實現中國和平統一時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夠代表一個中國並且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多次對外表達自身對於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領土主權政策的主張,並且要求與其有所外交互動的國家應該要認識到一國兩制政策的存在。其中在一國兩制方針中,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得以保留自己的資本主義經濟和民主政治制度來穩定自身社會與經濟環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則繼續採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策。

根據該原則,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可以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以及對外關係,甚至中華民國所統治的臺灣地區可以繼續保持自身所擁有的軍事力量、與第三方國家有所文化交流以及在國際外交互動上享有某些權利[2]。但一些批評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違背同意讓特別行政區得以繼續保有原先生活50年的承諾,例如先開放選舉、修正作法等,中國政府不斷干預特區的內部事務。而儘管特別行政區的概念最初是為解決臺灣問題所提出,包括中華民國政府、臺灣輿論以及民意則普遍拒絕或者反對一國兩制式的統一。另外一方面,雖然包括西藏自治區等地區同樣也提出採取特別行政區的方案進行管理,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以其本身即為自治領土而否決這類提案。

歷史

兩岸分治

金門縣大膽島上面向對岸廈門市所設立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標語牆。

1949年12月7日,以中國國民黨為首、於國共內戰中不斷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由四川省成都市遷往臺灣省台北市,並繼續統治臺灣澎湖群島、部分福建省離島、東沙群島太平島等地區,而剛建立並且由中國共產黨主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初期決定採取「武力解放台灣」方針。一直到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已經控制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後,中華民國則僅能控制臺灣地區以及剩餘部分島嶼。然而這時雙方政府皆照著各自憲法條文聲稱自己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後雙方到1960年代末期前仍然發生多次小規模衝突,不過先前獲得優勢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始終未能成功取得臺灣和其周邊島嶼。而這時因為國共內戰而撤往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仍然被聯合國視為中國代表,同時還擔任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長期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屬於非法的叛亂組織,認為自身仍然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取代中華民國所代表的中國席次。中華民國政府的主張受到大部分非社會主義國家的認同,同時中華民國政府也長期打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際活動並且要求其他國家予以尊重和理解。不過相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49年後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並且堅持臺灣地區為自身領土的一部分。1956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提出了「和平解放臺灣」的構想,希望透過第三次國共合作來解決臺灣問題。1961年6月,毛澤東在與印度尼西亞總統蘇卡諾會談時首次談及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社會制度,並且提到「如果臺灣歸還祖國,中國就可以進聯合國。如果臺灣不作為一個國家,沒有中央政府,它歸還祖國,那麼臺灣的社會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後談。我們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等臺灣人民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

之後在1963年時,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臺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其內容已經隱含後來一國兩制的概念。到了1971年10月25日的聯合國大會上,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國所提出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權利之提案獲得通過,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更進一步與多個國家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相對地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家則逐漸減少。而在1979年美國與實際控制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並且和實際控制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全面的外交關係後,大部分國家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不過這時雖然海峽兩岸仍然繼續處於政治對立並且各自統治的狀態,但是自從中國大陸地區實施改革開放以後促使得海峽兩岸在經濟與文化上的交流上逐漸頻繁。

對臺政策

廈門市針對中華民國所實際統治之金門縣設置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標語。

1978年10月8日,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在會見日本文學評論家江藤淳時提到:「如果實現祖國統一,我們在臺灣的政策將根據臺灣的現實來處理。比如說,美國在臺灣有大量的投資,日本在那裡也有大量的投資,這就是現實,我們正視這個現實。」其中鄧小平在最初構想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統一後將會尊重中華民國現實情況,並且繼續保護外商投資。1978年11月14日,鄧小平在結束對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的訪問並且準備途經緬甸回國時,在與緬甸總統吳奈溫會談中談到臺灣問題時表示:「在解決臺灣問題時,我們會尊重臺灣的現實。比如,臺灣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動,那邊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動,但是要統一。」同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的全會公報在提及臺灣問題時,首次以「臺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統一大業」來代替「解放臺灣」的說法。

而在1979年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徐向前也發表了關於停止自1958年起對金門縣炮擊的聲明。在聲明中表示海峽兩岸應該儘快結束分裂局面,並且呼籲結束海峽兩岸軍事對峙局勢、開放海峽兩岸三通以及擴大海峽兩岸關係交流等方針。在這次公開信再度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期望和平統一的態度,並且被視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臺灣最早制定的政策內容[3]。1981年9月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在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中提到:「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臺灣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1982年1月時鄧小平更進一步表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制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要破壞他那個制度。」

而在1983年6月26日時,已經是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核心、時任中國共產黨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的鄧小平在會見在美國薛頓賀爾大學政治學教授楊力宇時則再度重申:「祖國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4][5]」而在楊力宇的文章中則提到鄧小平針對臺灣問題所提出的一國兩制作法實際上取自於聯邦制想法,不過後來這一論點則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所否認。後來鄧小平對於海峽兩岸關係未來統一的政治構想被歸為鄧小平理論的一部份,其中主張以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管理臺灣、但是比後來實施的香港和澳門地區擁有如軍隊、司法、政治等更多自治權。

重新提出

鄧小平主張透過一國兩制政策來解決制度上的差異。

隨著英國租貸香港、新界新九龍等地區即將在1997年屆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自1979年開始便對香港主權移交問題進行多次討論。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擁有香港地區主權並且強烈要求將香港列入自身領土,相對地長期經營香港行政機構和經濟建設基礎的英國政府則是關心以資本主義為主的經濟體系是否能夠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中。同時英國政府還極力避免為香港現行政治體系和經濟結隨著與中國共產黨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使得過去許多建設和系統都因而遭到同化或者瓦解[6][7]。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鄧小平在1984年6月22日時提到:

其中鄧小平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確保香港政府同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其主權並且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外交和軍事政策,進而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體上仍然能夠掌握所有中國一級行政區;而相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保證香港地區和其他中國大陸地區有所差異,香港能夠不同於其他省分能夠維持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享有自身獨立的政治和行政體系[9][10]。鄧小平認為藉由採取一國兩制的作法能夠避免香港回歸後其經濟受到中國大陸地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影響而逐漸衰退,同時採行一國兩制也不會影響在中國大陸地區實施社會主義政策。另外鄧小平也提到之所以制定50年內不會更動政治制度的原因在於一代人只能管理50年,而之後則應該由下一代政治人物進行討論。

香港與澳門

File:P74 b.jpg
1984年12月19日,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與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人民大會堂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

1984年時,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北京人民大會堂共同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而包括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和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也前往簽署現場。《中英聯合聲明》指出是收回香港地區為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於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英國政府也必須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有關香港未來制度議題上《中英聯合聲明》重申將會實施一國兩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且保留後者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11][12]。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並且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而使聲明正式生效,並且取代過往簽訂的《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效力。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和葡萄牙進行有關澳門半島氹仔路環主權移交問題的會談時也再度提出一國兩制原則,同樣是澳門地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外交和軍事方面的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將會確保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澳門實施,並且提供行政自主權和經濟自由化以維持資本主義制度和原本生活方式等權利。雙方最後於1987年4月時13日,由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葡萄牙總理施華高在北京市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雙方政府在1988年1月15日互相交換批准書後《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生效。

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便依照《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所提到的一國兩制原則和其他基本政策,分別在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主權在1997年7月1日時正式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並且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英文: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13]。而澳門主權則是在1999年12月20日正式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方針並且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文: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政策

框架制度

當前一國兩制實施地區:
香港(上圖)澳門(下圖)
天際100香港觀景台觀看香港維多利亞港之景色。
澳門南灣湖嘉樂庇總督大橋附近的夜間景色。

一國兩制政策提到儘管在香港回歸澳門回歸並且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統治的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及民主集中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能夠在國家有其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並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特別行政區自治區域內施行的法律規定。而為此所個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並且作為特別行政區地方性法律的基礎以實行高度自治。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表示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本身有憲制性質,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憲法」之稱。

在基本法中主要規範了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居民的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社會事務和對外事務等,也明訂在特別行政區內施行的各項制度。其中一國兩制政策一方面肯定中國作為政治實體的獨特性,另外一方面在單一主權下各個地區可以安排不同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根據基本法內容香港和澳門兩個省級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自身地區事務,並且經常稱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在和平時期絕大部分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內,作為因應各個特別行政區需要自行訂定法律,並且實施依照基本法規定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而當地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人則被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或者是「特區首長」。

而過去分別為英國葡萄牙殖民地港澳地區得以繼續保留其既定制度,並且在統一後至少50年內維持高度自治系統,不過特別行政區的外交軍事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責[14][15]。其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中便提到:「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16][17]」但是針對香港和澳門分別在2047年以及2049年過後是否有政策改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官方文件上從來沒有公開表示。對此一些人士則認為一國兩制方針可能到時候將會遭到撤除,而香港和澳門地區不論其自願還是被迫將會與實施社會主義的中國大陸其法律、政策和制度進行整合。

實施情況

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發表後,香港與澳門地區決定實施各自的基本法以維持一國兩制原則。根據根據雙方個別的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擁有多項事務高度自治的權利,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以及終審權。其中憑藉著基本法使得香港與澳門分別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行政機構,以及包括作為立法機構香港立法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同時作為司法機構的香港司法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其中香港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英语English law,而澳門則繼續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18]。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經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選出,但是連同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都必須提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這意味著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官員人選仍然擁有否決權。

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處理各種內部事務,制定出入境海關政策、公共財政政策、社會治安以及引渡法規定。同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基本法框架內得以制定訂定有關該地區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政策,而在特別行政區中不適用在中國大陸施行的文化產業相關法律規定[19][20]。在公眾教育以及大眾傳播也未強制使用簡化字以及現代標準漢語,其中香港地區的法定語言為中文以及英語,而澳門地區的法定語言則為中文以及葡萄牙語,而香港和澳門則以繁體中文書寫、以粵語作交流語言。在經濟和民生上,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實行中國大陸地區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註 1][註 2]。同時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制訂自己的流通貨幣和財政方針,港元澳門幣分別繼續作為香港跟澳門的流通貨幣。另外基本法還提供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等權利,同時基本法的條文也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獲得憲法保障地位[21]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曾經分別被英國以及葡萄牙管治過,在這般背景下使得主要官員、政府機構乃至於法律設計上有部分相似地方;例如雙方都有廉政公署審計署終審法院和民政總署等機構,同時兩個地區都不同於中國大陸地區而採行靠左行駛的方式。不過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制度上也有不同處,分別包括有保留傳統的政府架構[註 3]、法律體系不同[註 4]、澳門沒有高等法院等[註 5]。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以較早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藍本所通過的修訂版本,因此香港與澳門兩者的基本法在內容上有些許不同之處,不過這也避免了很多憲制法律中的問題與漏洞[註 6]

政府權責

總部位於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透過設立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聯繫,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在澳門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商談。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則為了能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立雙向溝通管道,分別在北京市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作為對口。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的性質使得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而其下還分別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提供相關意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則指出,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有關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者是中央政府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該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解釋[註 7][22]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以及國防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註 8][註 9]。其中在外交談判或者是僅限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與會議可能直接影響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另外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派遣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而其費用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承擔。不過在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則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得以依照基本法內容自行處理相關事務。其中在不限國家參與的情況時,特別行政區則可以使用「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和「中國澳門」(Macao, China)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國際事務與體育競賽[23]。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便由於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同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同時香港也是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的經濟體成員之一,不過澳門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中則沒有決策權[24]

擴展

臺灣地區

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便有抗議民眾提出「今日香港,明日台灣」作為主要訴求和口號,並且將香港視為遭到中國因素影響的負面教材[25]。圖為學運運動領袖陳為廷林飛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1979年計畫將一國兩制方針擴展至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的臺灣地區,並且作為其在臺灣問題上的主要統戰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在接受一國兩制並且如同香港和澳門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其中特別行政區內除了可以自行處理文化、經濟、外交、國防事務以及國際貿易政策,甚至中國國民黨得以繼續保留權力、不會解散於臺灣設置的民意機關、能夠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團體並且有限度保留中華民國自身軍隊(不會對大陸構成威脅)等特別規定,但是種種提議都遭到中華民國政府拒絕[26]。其主要原因在於中華民國不同於香港和澳門過去被視為英國以及葡萄牙的殖民地,除了現時仍然有22個主權國家願意提供外交承認而將其視為主權國家外,實際上其所統治的臺灣地區在政治、外交、經濟和軍事等方面都享有自主性和獨立性[27]。面對這一情況中華民國政府大多寧願繼續維持現狀,不過到了今日中華民國政府仍未宣告放棄大陸地區的主權。

而早在1982年時,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便提出“一國良制”以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案[28][29];而在李登輝總統時則於1999年卸任前針對一國兩制原則提出了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同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繼續沿用一國良制的說法並且主張中國大陸應該實現民主、自由和均富[27]。而中華民國在2000年由民主進步黨執政後一度海峽兩岸雙方的會談進度中止,同時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提出了一邊一國論述。其中包含臺灣內部傾向中國統一的主要政黨以及許多社會輿論大都強力反對一國兩制提案,並且各自提出自身觀點作為回應。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統計便有80%的民眾公開反對一國兩制政策,而相對地僅有10%的人士支持該項方針[30]。其中反對中國共產黨人士便曾經提出一國兩府、《國家統一綱領》、一國兩區邦聯制聯邦制等建議,而一些人士認為一國兩制所提到的「一國」應為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31][32]。不過也有少部分臺灣民眾公開表示支持一國兩制原則,這包括有著名作家暨政治評論家李敖等人。當前中華民國社會民眾中普遍都支持繼續維持現狀,並且反對立即性的中國統一或臺灣獨立運動[33]。其中隨著臺灣陸續推動民主化運動以及本土化運動,甚至在1990年代舉辦中華民國總統直接選舉等一系列政治改革,這使得臺灣內部支持台灣獨立運動的人士比例逐漸上升,部分臺灣民眾也開始對於爭奪中國代表權並無感到興趣。在2010年12月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作的民意調查中指出有高達87.3%的臺灣民眾認為應該維持現狀,而分別有6.4%以及1.2%的人士分別主張儘快宣布獨立或者盡快統一[34]。而2011年時,以「您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哪裡才是祖國」為問題進行的調查顯示有89.3%的受訪者選擇臺灣為祖國,僅有5.7%的民眾選擇中國大陸[35]。在2013年的TVBS民調中心電話訪問民調中則指出如果海峽兩岸關係只有一種選擇時,則有71%的民眾希望臺灣能夠獲得獨立,而僅有18%的受訪者傾向與中國大陸統一[36]。而在2014年受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的民意調查則指出10%和1.1%的臺灣民眾選擇「維持現狀後統一」和「儘速統一」,而17.6%以及4.7%選擇支持「維持現狀後獨立」和「儘速獨立」,而廣義上選擇維持現狀的人數比率則佔88.6%[37]

另外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臺灣地區具有政治獨立性的主張,除了設立臺灣省外還多次強調擁有臺灣地區主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逐漸認知到民族意義的中國尚未完全統一或分裂分治。到了今日一國兩制方針仍然是官方政策,在胡錦濤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實質停止宣傳一國兩制以促進立刻統一的做法[38]。其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中便未提到一國兩制原則,相對地其假設臺灣採取中立並且不自行宣布獨立。而在2005年中國國民黨和平之旅之後中共開始進行海峽兩岸雙方交流與談判,到了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兩岸官方會談重新展開[39],其中馬英九政府在處理海峽兩岸關係上決定採取「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進行[40]。而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開始與中華民政府進行官方交流[41],之後陸續設立兩岸定期航線、開放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以及雙方共同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42]。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著重逐步推動經濟一體化,並且進一步與中華民國方面展開經濟和政治上的密切互動[38]

不過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上任後,在2014年9月6日會見統派新黨主席郁慕明等人時提到「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並且表示會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後具體實現之,對此中華民國朝野政黨則普遍表示無法接受[43]

西藏地區

西藏流亡政府重要領導人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立之初實際上也實行過類似一國兩制的作為,其中在1959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便特別不干涉藏區內部實施的農奴制度。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和西藏噶廈進行一系列談判後,1950年2月1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聯合發出《進軍西藏政治動員令[44]。同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昌都戰役中成功佔領昌都[45],擊斃5,700多名士兵並且俘虜包括安多地區總管阿沛·阿旺晉美等軍事人員[46][47][48],最後迫使西藏軍隊向中國人民解放軍投降[49][50]

1951年2月,西藏噶廈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代表團前往北京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李維漢等人談判。同年5月23日,雙方代表團在北京市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51]。其中噶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於西藏地區的主權,而中國共產黨則承諾維持西藏現有社會階級和政治架構來共同打倒帝國主義中國國民黨勢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接管西藏地區後的前幾年也保留當地貴族對農民的權利。一直到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開始在西藏地區推行階級鬥爭西藏民主改革行動[52][53];而在1959年藏區騷亂爆發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廢除噶廈官制,並且迫使得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從西藏流亡至印度[54][55][56][57][58]

而在2005年時,原本鼓吹西藏獨立運動的第十四世達賴喇嘛轉而提出在西藏自治區實施一國兩制的方案。其中第十四世達賴喇嘛表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針對一國兩制有所規定,因此他的這項建議應該可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接受,並且表示如果同意西藏地區實施一國兩制作法時他將會結束流亡而返回西藏地區。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媒體拒絕這項提議,指出一國兩制是專門為香港與澳門這類曾經遭到西方國家作為殖民地統治、實施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地區所施行,而相對地過去西藏地區自從元朝開始便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也因此並沒有存在類似香港或者是澳門地區的問題[59]。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認為西藏獨立運動成員可能藉由一國兩制的方式,藉由自治的名義來作為方便往後繼續推動藏族獨立的過程[60][61]

評價

2013年發起的七一大遊行

根據英國美國新聞媒體的報導,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都認為一國兩制政策已經成功在香港地區實施[62]。其中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在2013年9月的民意調查報告顯示,對一國兩制感到信任的54.9%民眾高於感到不信任的39.7%民眾[63],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信任度也回升至35.4%[64];然而有31.1%以及35.7%的香港民眾分別不信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65],同時對於香港前途的信心程度則由1997年7月的72.7%下滑至2013年9月的54.4%[66]。而雖然一國兩制已經名義上在香港和澳門地區實行,但是也有人質疑一國兩制實際上並沒有如其所述在2047年以前給予高度自主,甚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針對香港地區進行多次干涉[67][68]

很多網際網路或者是報章雜誌的評論認為香港名義上雖然擁有自己的法律以及言論和表達自由,但是仍然出現打壓異見人士和逐步壓縮言論自由的舉動[69][70],這包括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收六四民主浮雕[71]、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運動人士入境等等[72][73]。其中一些批評認為特別行政區政府仍然會暗中聽從在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暫緩按照基本法給予香港雙普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解釋基本法等作為也常被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試圖干涉香港事務[74]。例如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準備立法時,便被擔憂可能是為了大規模打擊反對黨並且破壞自主權[75]。在2013年3月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所提出的「管理香港的人不能與中央對抗,不能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論點也引來部分批評[76]

而2014年6月10日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中聲稱擁有全香港的權力也引來許多香港批評[77],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高層是背棄一國兩制的承諾、進而破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香港實施民主自治的政策[78]。同時一些國際觀察員和人權組織都表達香港其未來是否享有政治上較為相對自由的疑慮,同時擔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拋棄讓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而雖然一國兩制保證香港的經濟和政治制度自1997年脫離英國統治過後50年不會改變,然而行政院陸委會提出169個案例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多次干涉香港市民自治的權利,並且嚴重干預司法系統以及言論自由[79]。前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陳水扁亦曾經批評一國兩制使香港民主倒退、基本人權受侵犯、產業空洞化加速以及失業率大幅提高,並且認為香港政經困境的真正癥結點在於香港喪失自主性與主體性[29][80][81]

參見

註釋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3.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分成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三司,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則分成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以及運輸工務司五司,同時後者在職能方面僅相當於香港司長轄下的各局。
  4. ^ 香港法律制度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英语English law,而澳門司法制度則繼續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
  5. ^ 一直到1999年6月30日時,葡萄牙把所有訴訟案件的終審權移交給澳門高等法院,並且改組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6.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在1999年針對香港居留權爭議、2004年針對香港政治制度改革、2005年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問題和2011年針對香港對外事務問題進行基本法解釋,而澳門則是在2011年時才有關於澳門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法解釋。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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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