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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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改指向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页面的快捷方式

先前的讨论中,有人认为WP:MOSCS4D不好记,WP:4D太短可能有歧义。考虑到格式手册的其他指引页面有很多都有“MOS”开头的快捷方式。我提议取一个折衷方案:WP:MOS4D。既维持了与格式手册的其他页面的统一性,同时也好记,也比单纯的4D更不可能有歧义。--MilkyDefer推迟咕咕 2020年11月9日 (一) 06:02 (UTC)[回复]

@MilkyDefer: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格式手冊都有「MOS」開頭的捷徑(例如Wikipedia:格式手冊/不要華而不實Wikipedia:格式手冊/版面佈局Wikipedia:格式手册/嵌入列表Wikipedia:格式手冊/作品列表),而且以已經通過的格式手冊而言,有「MOS」開頭的捷徑的恐怕只是一半一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6:14 (UTC)[回复]
从坏角度来说确实只有一半,从好角度来说竟然有高达一半。我个人觉得格式手册以MOS开头,日后在讨论当中放缩写的时候一看就知道属于格式手册。只是觉得,现在不做,以后再做就会变得更困难了。如果MOS4D得不到共识建立的话,我还能提议WP:MOS/4D。--MilkyDefer推迟咕咕 2020年11月9日 (一) 16:04 (UTC)[回复]
@MilkyDefer:比起MOSXXXX,MOS/XXXX的格式(enwiki應用的一種格式)在zhwiki更為罕見(應該是沒有)。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22:59 (UTC)[回复]
@MilkyDeferSanmosa:有些維基項目甚至是以MOS為偽命名空間作重定向,例如英語維基百科MOS:LINK。其實中維可參照英維和日維使用偽命名空間(Pseudo-namespaces)的概念,加入如MOS:格式手冊)和LTA:長期破壞者)等偽命名空間,不但更統一,也更清晰易明。現時全部使用WP:縮寫命名空間,難以分辨究竟縮寫想要表達的是甚麼(不熟悉的人不會知道WP:HBN是指長期破壞者黃冰楠,只會第一眼覺得是維基百科方針、指引、論述等等,改為LTA:HBN則可解決此問題)。--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3日 (五) 12:18 (UTC)[回复]
中文維基百科沒做過這樣的東西,這恐怕要先有社群討論共識允許。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3日 (五) 14:08 (UTC)[回复]
这个问题最后就变成了,要不要对一些子页面比较多的项目页面单独设立统一前缀的事情了……MilkyDefer推迟咕咕 2020年11月13日 (五) 15:20 (UTC)[回复]
沒辦法,這本來就是一個很系統性的問題。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4日 (六) 01:42 (UTC)[回复]
之前就有相關討論了,還是我提的,結果沒共識。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14日 (六) 09:55 (UTC)[回复]
有相關連結嗎?--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4日 (六) 10:53 (UTC)[回复]
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方针/存档9#提出豁免「MOS:」連結至「Wikipedia:格式手冊」與其子頁面的重定向情形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14日 (六) 14:59 (UTC)[回复]
我不介意重提,反正我當時是支持提案的。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4日 (六) 15:50 (UTC)[回复]
那重提吧,我見上次提案基本上沒有「討論」存在,Taiwania沒有怎麼回覆意見,重提也沒差。--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5日 (日) 03:41 (UTC)[回复]
我來吧。--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5日 (日) 03:41 (UTC)[回复]
主要是因為反對意見為多數,所以就沒有繼續討論,不介意重提。--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15日 (日) 06:50 (UTC)[回复]

如果伪命名空间能通过,是不是就可以有MOS:4D了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1月15日 (日) 10:40 (UTC)[回复]

@MilkyDeferSanmosa羊羊32521Taiwania Justo:若無異議,將此討論關閉並合併至下方偽命名空間討論?--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15日 (日) 11:22 (UTC)[回复]

不允许置顶宣告的情况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赶个晚集[開玩笑的],提一下我在第二次讨论中提出的意见:

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以下情况不允许使用置顶宣告:

  •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包括政府机构、行政区划、法律法规、外交等,不包括政治运动;
  •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或多次提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条目主体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无太大联系,或条目叙述中很少提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感觉没太大必要,可以在(现有条文通过实施后)出现比较离谱的状况后再讨论加入这几条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1月1日 (日) 12:47 (UTC)[回复]

現根據上述初步提案提出擬議修改:
現行條文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

此外:

  •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
  •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為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較高位階者已使用簡稱,則該段高階簡稱後的下一階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較高階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與另一方同階。
提議條文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

  • 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
  • 以下情況仍不允許使用置頂宣告: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或多次提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如相關國籍名稱並不使用「中國」一詞,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亦不得使用「中國」一詞。

此外:

  •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惟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除外
  •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為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較高位階者已使用簡稱,則該段高階簡稱後的下一階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較高階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與另一方同階。
以上。@羊羊32521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6:21 (UTC)[回复]
感谢。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1月15日 (日) 10:38 (UTC)[回复]
於2020年11月18日 (三) 09:20 (UTC)增補條文。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8日 (三) 09:20 (UTC)[回复]
WP:7DAYS,現公示此案7日。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8日 (六) 05: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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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共」及「共」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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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新增以下一節:

以上。@Kiraclyne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6:30 (UTC)[回复]

“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这个定义是不是有点模糊。--SEX! 2020年11月14日 (六) 06:10 (UTC)[回复]
@Kiraclyne:應該不會。例如條目有必要提及中國共產黨達十幾次或以上,就可以適用這種情形,但只是提及幾次的話,就全部直接寫“中國共產黨”就好。現在“大陸”和“内地”的用法也是跟隨“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規則的。另外,有一點我想補充説明:以上條文的意思是「中共軍隊」及「共軍」可在1949年前的語境用作指代當時尚未成為國家武裝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組建前各類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軍事組織。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4日 (六) 06:24 (UTC)[回复]
  • 完全不明白為何「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中国共产党』,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逕作『中共』」,中共作為中國共產黨的簡稱已經極度常用,逕行簡稱沒有任何問題,有問題的是用中共來簡稱中共領導的政軍組織。此段條文就像是規定在提及中國國民黨多次之後才能使用國民黨一詞一般無理。真的要規範的話,全稱提一次已經足矣。話說,既然對「中共政府」的使用有所規範,那麼對於「國民黨政府」的使用可能也要有所規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5日 (日) 06:37 (UTC)[回复]
    這可能只是兩岸四地本身的情況,但不是只有兩岸四地的人才在用中文,維基百科面向的是所有的中文讀者。提議對「中共」的使用有所規範的原因是使用頻率比較高,「國民黨政府」的使用頻率沒那麽高,而且在與民進黨執政的時候也有機會能使有這個詞語,複雜性太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5日 (日) 12:21 (UTC)[回复]
中共作為政黨的簡稱基本上沒有任何歧義,格式手冊沒必要連這種用途都規範。我對此提案的其他部分沒有多大意見,唯獨對該段條文有問題。另外說實話,「國民黨政府」一詞的使用頻率可能高於您所想像的數字。我指的「要有所規範」當然是以國民黨政府稱呼國民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這種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5日 (日) 13:49 (UTC)[回复]
@Ericliu1912:原本我是想不到怎樣去反駁的,但剛才我看了一看,我在下方看到和你的表述完全相反的論調,我建議你先看看。【這裏開始是針對各項的回應】(1)中共作為政黨的簡稱基本上沒有任何歧義沒錯,但我們不能肯定所有讀者都能夠意識到中共是政黨的簡稱,而且如果只出現極少次數,我看不出有使用簡稱的必要。(2)「國民黨政府」一詞用於稱呼國民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的使用頻率可能高於我所想像的數字沒錯,但肯定低於「中共(政府)」的使用頻率,而且差距蠻大的,因此我會把相關條文的訂立提議排得較優先。(3)理論上,由於違反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者必定同時違反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但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並未(也不可能)涵蓋所有違反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的情況,因此即使不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規範「國民黨政府」一詞的使用情況,現行條文仍然對於「國民黨政府」一詞的使用有一定程度的規範。如有必要,你可以提出規範「國民黨政府」一詞的使用情況的提案,我並不反對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6日 (一) 10:53 (UTC)[回复]
那麼,起碼應將「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修正為「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因為前者是對於「中國內地」等級、後者是對於「中國大陸」等級字詞的規範,我認為「中共」適用於後者。「共」的部分維持原案倒是沒有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8日 (三) 05:29 (UTC)[回复]
同意,已改。我索性把現行條文中的「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都改為「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好了,我認為這比較貼近實際意涵。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8日 (三) 09:07 (UTC)[回复]
(+)傾向支持:以个人经验,通常来说,单独使用“中国共产党”时不需要简称“中共”,只有要提及其所属下级组织、部门或会议时才常用简称,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简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简称“中共北京市委”,“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九大”。单独使用“中共”非常罕见(除了新唐人、大纪元、多维等媒体)。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厘清1949年10月1日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国政协、国家主席、国家监察委等宪制机关以及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为代表的武装力量的关系,诸如“中共国”“中共国家主席”“中共政府”“中共军队”“中共人大”“中共监察委”等称呼是非常不规范的。-- 2020年11月16日 (一) 06:29 (UTC)[回复]
支持字节君的看法。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1月24日 (二) 15:27 (UTC)[回复]
(+)傾向支持:讓畢竟維基目前已把中共定向到中国共产党,然後稍微理解了確認一下,那例如不能使用中共主席,只能使用中國主席/中共總書記(依內文而定)對吧?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1月16日 (一) 08:53 (UTC)[回复]
@Heartingvia:“中共主席”或許可以指曾經出現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但通常稱“中共中央主席”),我先不排除這個可能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6日 (一) 10:53 (UTC)[回复]
WP:7DAYS,現公示7日。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日 (二) 06:04 (UTC)[回复]
想了想,兩者程度畢竟有差異,我建議將第一點的「不應」改為「不建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1日 (二) 07:56 (UTC)[回复]
@Ericliu1912:然而芄蘭先前濫用的情況(參Wikipedia:集中討論/修改避免地域中心中政治用語的討論#真正的終極公示)使我不得不使用「不應」,不然我根本不會在Kiraclyne的建言下提案。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日 (二) 14:55 (UTC)[回复]
然而其實只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共」會產生問題,基本上我不認為把中國共產黨簡稱為「中共」會有什麼問題,尤其是在他主要進行編輯的領域,現行方針與指引,以及上方提案的重要部分已經明確對此類詞語做出規範,相信能有效遏制不當使用。既然您如此堅持要限制將「中共」一詞作為中國共產黨簡稱使用的操作,那麼程度也不應該如後者(明顯會造成消歧義問題)那麼死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1日 (二) 15:35 (UTC)[回复]
我仍維持我們不能肯定所有讀者都能夠意識到中共是政黨的簡稱的主張。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日 (二) 23:53 (UTC)[回复]
您這是矯枉過正。中共是放眼世界數一數二的泱泱大黨,任何有義務教育水平的讀者都應該能認識到、而且首先想到中共是中國共產黨的簡稱。——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日 (三) 00:18 (UTC)[回复]
你這樣是典型的地域中心表現。中文的使用者並非全部來自兩岸四地和星馬地區,其他地方的中文使用者(尤其是中文學習者)未必了解這是一個既有簡稱。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日 (三) 02:50 (UTC)[回复]
您這樣的發言仍然是矯枉過正。我從來沒說該句條文是錯誤的,只是希望與下一句條文在程度上象徵性的做出區別而已,實際執行起來意思基本相同。這跟之前「不應稱中華民國」跟「不建議稱中華民國」的討論有異曲同工之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日 (三) 10:50 (UTC)[回复]
然而芄蘭先前濫用的情況讓我非常擔憂這種被部分人認為屬於“象徵性”的區別遭曲解為“實際性”的分別。再者,即使是有義務教育水平的讀者(中國大陸的除外),有鑒於中國大陸挂牌子的情況非常普遍,他們未必首先想到中共是中國共產黨,反而更大機會把黨和國家混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日 (三) 13:3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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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格式手冊整合

上方公示完結後(以此留言發出的時間計,為翌日),我想順道討論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內容的整合問題。我建議將該部分條文以獨立段落的形式併入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並同時加入香港和澳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相關條文。公示完結後,我會進行討論拆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7日 (六) 01:05 (UTC)[回复]

擬議條文如下: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2:01 (UTC)[回复]
@Sanmosa:我記得格式手冊似乎有提到不要在信息框內放國旗的規定。---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8日 (日) 03:08 (UTC)[回复]
@Koala0090:你說的應該是WP:INFOBOXFLAG,中文維基百科未通過WP:INFOBOXFLAG為正式格式手冊指引,故WP:INFOBOXFLAG並無約束力。而且考慮到現時普遍的使用狀況和WP:INFOBOXFLAG的內容完全相反,WP:INFOBOXFLAG的參考意義似乎不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3:41 (UTC)[回复]
雖然尚未正式通過,但這個指引上面所陳述的要點應該也是必須考量的,也要避免日後該指引通過時可能會產生衝突情形。我自己是覺得信息框只占全篇文章的一小部分,使用全稱應該會更好。---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8日 (日) 03:57 (UTC)[回复]
@Koala0090WP:INFOBOXFLAG會通過的可能性極低,畢竟那麼多年都沒有通過;再者,那部分只是草稿,我自行改成其他任何的樣子也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規範的具相關國籍公民名稱是「中國公民」,因此不存在全稱問題;另外也要考量到香港和澳門相關人士的國籍問題,他們的國籍表示方式很特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07 (UTC)[回复]
尚有一點要考慮的是:上方的提案牽涉的是原有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已通過條文,已通過條文應比未通過條文具優先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26 (UTC)[回复]
我會在這幾日內盡快補充有關香港和澳門人士的國籍表示的條文,以及中國以外國籍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的國籍表示的條文。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36 (UTC)[回复]
更新:剛剛補充好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6:07 (UTC)[回复]
@Ericliu1912:不建議如此。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並不是只有國籍部分的條文,剩餘部分我想有另外的處理,另外國籍部分的條文我也打算有所更動。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7:29 (UTC)[回复]
那麼,我建議關閉此討論,在下方重新開啟以中國相關條目格式手冊為主體的討論,決定整個頁面的出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8日 (日) 08:00 (UTC)[回复]
我認為不必。反正這裏已經拆分了討論,開新討論恐怕只是流於形式。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8:39 (UTC)[回复]
其实这里可以算是第四轮讨论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1月8日 (日) 12:45 (UTC)[回复]

比較完整的提案

這裏做一個比較完整的提案如下: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註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國”({{CHN-1912}})或“ 中國”({{CHN-1928}})[註 2]
  2. 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註 3],其国籍应当表述为“ 中国”({{CHN}})。
  3. 1949年以后逝世;或1912年以后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註 3],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註 4]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下級行政區劃〉後,〈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前)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2]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国]]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樣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香港 中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澳門 中国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1. ^ 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若决定不使用旗帜模板,则下列国籍应分别表述为“[[北洋政府|中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2. ^ 2.0 2.1 2.2 以該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条目信息框国籍栏如出现需与「 中華民國」({{ROC}})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4. ^ 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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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僻字}}、{{全局僻字}}——用于标示已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但容易因用户操作系统的配置问题发生错乱的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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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 {{CJK-New-Char}}、{{未收錄漢字}}——为含有生僻字的条目添加声明
提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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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僻字}}、{{全局僻字}}——用于标示已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但容易因用户操作系统的配置问题发生错乱的字符
  • {{Unihan}}——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关链接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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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9:50 (UTC)[回复]

@Koala0090Ericliu1912羊羊32521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9:52 (UTC)[回复]
我覺得對於1949年之前的中國條目應該再加入中華民國的用法,提案修改如下。---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0日 (二) 13:41 (UTC)[回复]
@Koala0090:你的意思是{{ROC-1928}}?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0日 (二) 14:01 (UTC)[回复]
@Sanmosa:可以這麼理解,差別只在於有沒有國旗---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0日 (二) 15:52 (UTC)[回复]
@Koala0090:已調整提案。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0日 (二) 23:43 (UTC)[回复]
@Sanmosa:調整了一下表現方式,用表列式比較清楚也比較有擴充性---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1日 (三) 01:14 (UTC)[回复]
@Koala0090:同意如此調整。接著就看其他人的意見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1日 (三) 05:44 (UTC)[回复]
  • 必須注意,當初社群決定在1949年前不用中華民國標示中國大陸人物國籍的原因與國籍法規有關,詳見相關討論。這裡叨擾一下主持上次討論的@Patlabor Ingram。——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1日 (三) 15:22 (UTC)[回复]
    @Ericliu1912:剛才看過相關論據了,我認為並不合理。我不明白為何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國籍法未將國籍改為寫作「中華民國」時即可把國籍寫為「中華民國」,但1949年以前則不可。如果依照前者的情況,那中華民國國籍法就並不是表述國籍的唯一根據,那就沒必要完全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進行相關表述;如果依照後者的情況,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國籍法未將國籍改為寫作「中華民國」時即把國籍寫為「中華民國」則是有問題的寫法,因為你未完全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進行相關表述。況且,我又不是只容許使用「中華民國」作為當時的國籍表達方式,我不明白禁絕的合理理由何在。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2日 (四) 10:53 (UTC)[回复]
    另外,尚有一點要注意: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要求條目內如果要使用「中國」這個詞語,「中國」的指代在條目內必須惟一。如果將「大清」和「中國」並列,則某程度上隱含了不承認清朝是「中國」的意涵,而這會違反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雖然國籍表達上這個問題可以忽略(當成沒有違反),但出於迴避此負面影響的考慮而採用另類的合理表達方式並非完全不可為。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2日 (四) 10:58 (UTC)[回复]
  • 是說這樣是不是也需要規範在英屬香港時代出生和葡屬澳門時代的情形?另外依據WP:CS4D2.8條的規定,似乎樣式3應該容許{{ROC-TWN}}或{{TWN}}--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7日 (二) 12:50 (UTC)[回复]
    • 相反了,該條規定的是敘述國籍時不應用臺灣代指中華民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7日 (二) 14:24 (UTC)[回复]
      • @Ericliu1912:沒有弄反,你會這樣感覺是因為這個情境下條文2.1後半段會與條文2.8產生競合。但優先序而言,對於「中國」一詞的用法,WP:CS4D的2.1條的第一句即已經開宗明義地表明「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因此在下在先前討論中有提到建議使用全稱。會提出這個考量是因為SANMOSA的提案中容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以「中國」代稱,而這樣的代稱共識在WP:CS4D的提案構思中,是基於文章的簡潔(原本我的提案版本有這句話,但後來好像正是閣下把這句話拿掉了)。基於以「台灣」代稱中華民國也是一樣的緣由,如果情境容許前項援引2.1條,理論上也應該適用2.8條。只是SANMOSA回覆我不必規定使用全稱的原因,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規範的具相關國籍公民名稱是『中國公民』,因此不存在全稱問題」,但SANMOSA在回覆閣下不必參考先前相關討論時,卻似乎又認知到其實國籍法上的用辭紀載,並不會影響一個人真實的國籍歸屬,所以在標準認定上我是覺得有些模糊。總而言之,我自己是覺得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用全稱的問題最小。---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7日 (二) 17:14 (UTC)[回复]
        • 不,2.8條的現行版本是由我制定提案通過的,意涵當然是我最清楚。這條原本是拿來對應使用「中國」一詞那一章的修改提案十(預定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可使用中國,以符合當時的中國大陸人物國籍表述規範,不過因為沒共識最後沒通過)。該款條文如下:「在指代具體的政府機關和職位(如⋯⋯;包含用於國籍的情形⋯⋯)時,不宜使用『臺灣』一詞代指中華民國⋯⋯」顯然可以看得出來是規範在表述中華民國國籍時,不應以「臺灣」代稱中華民國。總之,我也覺得用全稱麻煩最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8日 (三) 00:10 (UTC)[回复]
@Ericliu1912:2.8的雛型是源自於我先前的討論提案,可以看到當時的提案版本跟現在並沒有太大變化。當時的版本有提及「若為求行文簡潔」的字樣,允許再有置頂模板宣告的情形下使用「中國」、「台灣」代替全稱。但當時因為太多人直接動手直接在提案版本上修改,且後續大家協商過程中共識有所變化,最後為什麼變成現在這個樣子我也就不太清楚了。不過這並不是重點,理論上一個完整的條文應該要能夠從條文中解釋這些問題,而不是還要去追溯到原提案者的想法。我認為如果單純基於條文分析,使用全稱會是優先序最高的方式。---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7:12 (UTC)[回复]
全稱是好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8日 (三) 08:05 (UTC)[回复]
@Ericliu1912Koala0090Twarrior:我認為Ericliu1912對2.8的理解才是正確的。確然,這會造成如Koala0090所言2.1和2.8之間的衝突。我上面也開了在部分情況下不允許置頂宣告解套的提案,我會把國籍一併列入相關情況。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8日 (三) 09:12 (UTC)[回复]
我也認為Ericliu1912對條文2.8的國籍理解是正確的,但我提出的是其他的離題問題,所以就先不在此做離題討論了。--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33 (UTC)[回复]
題外話:當時我對使用「台灣」一詞、「中國」一詞仍有一些意見,但考慮到討論實在拖太久了,為避免節外生枝而沒有提出。台灣可以作為1949年後,中華民國的代稱,唯須避免作為金門、馬祖、南海諸島的定語,以及代指國籍、具體的政府機關和職位;此時再規定可使用置頂模板推翻前述就顯得矛盾了,因為既然這兩種例外情況是合理的,就應當遵守不用,何必又使用置頂模板形成:台灣金門縣、台灣行政院等這類的表述。即便仍要使用置頂模板,「台灣一詞指涉對象相同」這說法也有問題,1949年後「台灣」一詞指涉政權只有「中華民國」,應該沒有指涉第二種政權。--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3:52 (UTC)[回复]
@Twarrior:這個置頂模板一開始是為了解套舊條文的設計。因為即使我們都知道,1949年後的台灣並沒有什麼歧義可言,但當時的條文允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卻對於「台灣」與「中國大陸」這些詞如何排列卻有一濤複雜且語焉不詳的規範。當時大家都同意如果用了置頂模板就可以解套台灣一詞的使用,不過現在大家的共識似乎有所變化,是可以再討論。---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7:23 (UTC)[回复]
台灣置頂模板條文對應到你的版本是較合理的,對應到Ericliu1912版本則有上方所示問題。不過我不會在一些小細節上打轉,再加上這又是離題討論,日後如有人提出我們再繼續討論吧。--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33 (UTC)[回复]

Billytanghh的建議

香港和澳門有部份人士由於並非華裔而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以前的祖籍國家簽訂雙重國籍協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而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華裔人士,但修訂條文並沒有規定以上人士的國籍,故本人建議修訂如下: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註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國”({{CHN-1912}})或“ 中國”({{CHN-1928}})[註 2]
  2. 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註 3],其国籍应当表述为“ 中国”({{CHN}})。
  3. 1949年以后逝世;或1912年以后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註 3],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註 4]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下級行政區劃〉後,〈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前)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2]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在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1:[註 5]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以前在具英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2:
    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及於1999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国]]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樣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香港 中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澳門 中国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10
  1. 英国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樣式11
  1.  英國({{GBR}})
  2. [[英国]]
  • 樣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1. ^ 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若决定不使用旗帜模板,则下列国籍应分别表述为“[[北洋政府|中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2. ^ 2.0 2.1 2.2 以該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条目信息框国籍栏如出现需与「 中華民國」({{ROC}})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4. ^ 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5. ^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以上。--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0年11月21日 (六) 23:19 (UTC)[回复]

@Billytanghh:大致同意如此改動,不過14.2和14.3未必需要限定「並於1999年前只有葡萄牙國籍」,因為1999年前發予澳門人的所有葡萄牙國籍若未經放棄,至今仍有效,而《葡萄牙國籍法》容許雙重國民身份。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2日 (日) 00:51 (UTC)[回复]
有關人士持有的葡籍(或6、7項人士所持有的英國國民(海外)國籍)建議根據第15條處理。--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0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回复]
@Billytanghh:不行,你這樣其實就是無視了《葡萄牙國籍法》容許雙重國民身份的規定。即使該人在獲得葡萄牙國籍時持有其他國籍(我舉例,例如一般英國國籍),其葡萄牙國籍仍不受影響。我代改提案好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50 (UTC)[回复]

表格之類的東西

身分\逝世年分 1862年前 1862年至1889年 1889年至1912年 1912年至1928年 1928年至1949年 1949年後 1997年後 1999年後 現仍在世
大清人民 大清 不適用
不適用  大清  大清
中華民國國民 不適用 中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國 中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適用 中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
不適用 中國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香港 中国香港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澳門永久性居民
不適用 中國澳門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
澳門 中国澳門
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

這張表是在Billytanghh的提議之前做出來的,而且只是草稿,先做出來看看效果,之後可以再調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2日 (日) 04:44 (UTC)[回复]

用前斜號而非後斜號。--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23日 (一) 00:49 (UTC)[回复]
這是因為表格技術限制而採用的折衷辦法,原本左上那格應該要沿著西北-東南走向切成兩半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3日 (一) 06:41 (UTC)[回复]
那可用箭號表達該文字是在說哪一行:
逝世年分→
身分↓
如何?--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05 (UTC)[回复]
太佔空間了。嘛,我覺得這種小事可以押後討論,重點是實質內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3日 (一) 08:34 (UTC)[回复]
我的一个建议是,不使用国旗图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1月25日 (三) 02:25 (UTC)[回复]
這張表格內已明確說明可使用純文字標注國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5日 (三) 03:55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有一個建議是:由於現行提案使用的點列式表述並不妨礙理解,因此可以先讓上方提案通過,大表格可以容後經討論再加入。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9日 (日) 12:55 (UTC)[回复]
呃,其實現行提案的樣式表太過冗長,並不太好理解(或者說要花很長時間去理解),所以我才建議使用表格方式處理的。提案應沒有急著通過的必要,我們在這裡把它完善再部署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30日 (一) 08:16 (UTC)[回复]
@Ericliu1912:提案有儘快過的必要。現在的未整合條文其實是與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的規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衝突的。而且,最終表格樣式可能還要花很久的時間才能得出一個結果,讓表格拖住主體提案是本末倒置。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30日 (一) 10:38 (UTC)[回复]
問題是現行提案實在是太難看懂了,即使強硬通過,實際上執行起來也可能是窒礙難行。不然我們訂一個期限,期限內沒把優化方案出臺就先通過上面那個稍微麻煩了一點的樣式表,如何?另外,想向您請問現行條文與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的矛盾所在,也方便除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30日 (一) 13:23 (UTC)[回复]
(1)我認為只要配合充足解釋工作,現行提案是能讓人看懂的,拖太久或會出變數。(2;其實上方已提及)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要求條目內如果要使用「中國」這個詞語,「中國」的指代在條目內必須惟一。但現行條文卻容許將「大清」和「中國」並列,則某程度上隱含了不承認清朝是「中國」的意涵,而這會違反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日 (二) 06:01 (UTC)[回复]
  • 關於國籍一項的表格化我覺得"指定樣式表"用成表格,而細則條文可維持條列形式,需稍作排版分段,例如標示1~3項是一組(1945年前相關規定)、4~9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規定)、10~14則是有關港澳回歸問題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14日 (一) 13:10 (UTC)[回复]

第一階段整合提案公示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結果過了七日還是沒有人討論表格的事情,那不如依WP:7DAYS公示第一階段整合提案(見下,上方有列出過一次)好了。表格的事情可以繼續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8日 (二) 15:41 (UTC)[回复]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註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國”({{CHN-1912}})或“ 中國”({{CHN-1928}})[註 2]
  2. 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註 3],其国籍应当表述为“ 中国”({{CHN}})。
  3. 1949年以后逝世;或1912年以后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註 3],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註 4]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下級行政區劃〉後,〈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前)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2]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在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1:[註 5]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以前在具英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2:
    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及於1999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国]]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樣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香港 中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澳門 中国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10
  1. 英国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樣式11
  1.  英國({{GBR}})
  2. [[英国]]
  • 樣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在维基百科撰写或者编辑中国相关的条目时,除遵守格式手册外,您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生僻字 对于撰写条目时随时可能用到的生僻字,您可以参考Wikipedia:Unicode扩展汉字的指引,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模板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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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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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 {{CJK-New-Char}}、{{未收錄漢字}}——为含有生僻字的条目添加声明
  1. ^ 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若决定不使用旗帜模板,则下列国籍应分别表述为“[[北洋政府|中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2. ^ 2.0 2.1 2.2 以該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条目信息框国籍栏如出现需与「 中華民國」({{ROC}})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4. ^ 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5. ^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2改成1971年。61.221.30.98留言2020年12月13日 (日) 08:15 (UTC)[回复]

不妥,如此則與第3、4條衝突。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4:2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第二階段討論

表格的問題可以在這裏繼續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5日 (二) 23:39 (UTC)[回复]

  • 我認為可以僅指定樣式表進行表格化,而國籍目前的條列式能再稍微分段即可,例如:

把1至5為化為一組,有關中華民國國國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指定樣式 ;6至8、10化為一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中華民國國國籍與港澳回歸前後之指定樣式;9、11至化為一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民國國國籍與港澳回歸三者並列之指定樣式,12至14化為一組有關港澳回歸前之指定樣式

現行條文

国籍 在人物....

  1. ...
  2. ...
  3. ...
    1. ...
    2. ...
  4. ...
    1. ...
    2. ...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

指定樣式表

提議條文

国籍 在人物....

  1. 有關中華民國國國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指定樣式
    1. ...
    2. ...
    3. ...
      1. ...
      2. ...
    4. ...
      1. ...
      2. ...
    5. 就1.3.1及1.3.2條之情形...
  2.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中華民國國國籍與港澳回歸前後之指定樣式

指定樣式表

最後個人認為9跟10調換,使6至8、10一組變成6至9一組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16日 (三) 05:42 (UTC)[回复]

“中×关系”“中国-××关系”是否违反WP:CS4D以及是否应予分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题,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双边关系的大部分条目名称为“中×关系”“中国-××关系”,Sanmosa君认为这种条目名称违反了WP:CS4D。但考虑到“中×关系”“中国-××关系”条目中包含历史上各类代表中国的政权(尤其是大清国)的对外关系,因此Sanmosa君为应将其予以分拆。(参考条目中日关系中日关系史中日关系史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代表中国的各类政权与代表日本的各类政权之间的关系,中日关系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关系,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两国的双边外交关系)--Joe young yu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04:10 (UTC)[回复]

@owennsonJessechiHidayetullah春卷柯南逐风天地Tp0910Baomijsjsjs1111李4葉又嘉:、@AlancrhCwekMongolian BeefMattc123456cSanmosa:特邀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模板讨论页讨论的各位用户参与讨论。——Joe young yu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04:10 (UTC)[回复]

請大家參見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一詞,並留意違反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的特殊關係。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5日 (六) 04:12 (UTC)[回复]
(-)強烈反对拆分。正是因为涵盖历史政权,包含清、民、共3代至于今,所以使用中国、中字作条目名称。--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04:30 (UTC)[回复]
  • (!)意見,除非是重要的國家,否則拆分沒啥意義,大部分國家與中(清、民、共)關係沒啥內容可寫。但個人認為,美日英俄德英法義加等大國關係應該拆分。畢竟每個朝代的對外關係連續性太差,寫一起很怪。--葉又嘉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05:19 (UTC)[回复]
(-)強烈反对,目前已有的命名方式是得到共識確認的,而且運行有素,每當中華民國斷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都會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XX關係移動到中國-XX關係,以及中華民國-XX關係移動到中華民國與XX關係。茂然修改只會令更多人質疑。不過若要徹底根治這個問題,只能等到武統台灣那一天的到來。在那之前,沿用已有方法是最好的。--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5日 (六) 06:19 (UTC)[回复]
和平統一也可以(需要耐心就是了),如果有可能的話,臺灣獨立也可以,到時候中華民國可能變成外國,自然就回歸中國歷史了。--Tp0910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07:13 (UTC)[回复]
嘛,共識可以修改,畢竟自當年建立共識至今也已經很多年了,相關方針與指引也有許多變動(共識的層級不如方針與指引),眾人或可藉這次討論出符合方針與指引的新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7日 (一) 15:03 (UTC)[回复]
User:Ericliu1912,我對共識層級不如方針指引表示質疑。方針和指引是可以修改的,修改的方法幾乎完全是靠共識達成。因此共識實際上是優於其他所有的方針和規則的。--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18日 (五) 12:00 (UTC)[回复]
Ericliu1912的那個表述你恐怕是不能質疑了,他只是照著WP:CONLIMITED說而已。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35 (UTC)[回复]
不否認方針與指引亦基於共識,但兩者有根本性的不同。我認為差別在於一個是整體社群的共識,一個是個別專題編者的共識,範圍有差異,效力自然也有差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18日 (五) 13:04 (UTC)[回复]
(!)意見:基於這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主體,或政治意識形態的雙邊關係條目,以這樣的歷史脈絡編輯也無不可,且每個條目皆已用消歧義說明「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中華民國與XX關係。」,減少混淆的程度。如果是有專章,或一定篇幅提及中華民國的,例如中英关系,就有人使用模板的方式添加國旗,例如中苏关系中捷關係。--Tp0910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07:07 (UTC)[回复]
請大家留意: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一詞規定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如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不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使「中國」一詞在此討論涉及的相關條目中實際上不能使用。因此實際上這裏要討論的應該是怎樣去拆分/更名,而不是是否需要拆分/更名,拆分/更名是遲早的事情。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5日 (六) 08:05 (UTC)[回复]
@逐风天地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5日 (六) 08:06 (UTC)[回复]
(-)強烈反对拆分。与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冲突的话,应该考虑修改格式手册,这个指引很多问题,属于带病通过的--苞米(☎)💴 2020年12月5日 (六) 08:44 (UTC)[回复]
然而現時代表「中國」的政權至今仍是有爭議的,現在的表述方式相等於直接承認某一方為「中國」的唯一代表,並不符合WP:BIAS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表述是完全符合WP:BIAS的。我認為所有認為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表述有問題的人其實就是存在地域中心的思維。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5日 (六) 10:30 (UTC)[回复]
  • 同意DYKC中Joe young yu的說法,目前的〈中X關係〉說的不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關係,還包括1949年之前的中外關係,以前Jessechi的觀點和上述的說法相反,結果被我們反對,原來的共識也是這場反擊戰的結果。以前這樣做還有WP:BIAS兜底條款「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事項並不完全適用於歷史方面條目,尤其是當中華民國政府主權尚未包含台灣之前的歷史部分。」支撐,現在這條款好像沒了,我就知道這個問題遲早會有人提。我之前私下和Ericliu1912討論過,他建議參考〈中梵關係〉模式,把兩岸四地的外交關係分開四篇條目,但保留原有〈中X關係〉條目專論中外關係史(朝鮮半島與越南關係也採取類似的做法;轉述上述內容前我已在私人場合徵得其同意)。我本來打算以兩岸四地為立足點給條目改名,維持現狀,但遭到反對,理由是:一、外交是國家行為,二、地區可以無限細分,三、「割裂歷史論」(也就是以1912或1949為分界點分拆條目屬於割斷歷史脈絡的行為)站不住腳(例如漢朝和羅馬的關係不併入中國-意大利關係中蘇關係不併入中俄關係等)。最後因為現實原因,我不再堅持此觀點。想當年自己給中外關係系列開了不少坑,但是現在戰狼外交當道,要維護這些條目困難得多。我有想過脫手某些中外關係條目,任由他人編輯/堆砌/擴寫/破壞,你們提出這個話題是大好事。--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20年12月5日 (六) 10:47 (UTC)[回复]
@春卷柯南:其實我的想法是:也不一定必須要拆分條目,但至少一定要更名。至於那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相關內容,可以單開一段為「背景」段,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建立外交關係的歷史背景。這樣就不用分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5日 (六) 10:57 (UTC)[回复]
(-)強烈反对,此举会故意塑造社群对立,用心险恶啊。-Walter Grassroot留言2020年12月5日 (六) 11:06 (UTC)[回复]
不好意思,請大家不要把方針指引當成空氣。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6日 (日) 00:46 (UTC)[回复]
站在历史角度,“中国”是个大概念,涵盖多个历史政权/时期。涵盖多个历史时期的条目,拆分与否基于内容,跟方针指引不冲突,被拆分的往往是历史时期章节。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和新中国之关系的条目,用“中×关系”、“中国-××关系”亦符合WP:NAME。--DavidHuai1999Talk 静观其变 2020年12月6日 (日) 02:21 (UTC)[回复]
然而我的主張並非要求必須分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6日 (日) 04:20 (UTC)[回复]
说句题外话,“中国-××关系”这种命名方式似乎并不太符合中文的表达方式(虽然英文中经常使用“China–XX relations”命名),个人认为将条目名称改为“中国与××关系”可能会更加合适一些?——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12月6日 (日) 06:20 (UTC)[回复]
這是現在國際關係條目的慣例,有建交者用「-」,沒建交者用「與」,但我認為這種命名分類方法涉及原創研究,理當統一用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6日 (日) 07:51 (UTC)[回复]
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可以另開新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6日 (日) 07:59 (UTC)[回复]
(!)意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双边关系的标题都是“中国同XX的关系”,而与外国建复交时,更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XXXX”的表述,如果最终弃用“-”符号而改用汉字的话,建议优先考虑“同”字和“和”字。--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09:57 (UTC)[回复]
“和”字可以。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14:10 (UTC)[回复]
感覺眾人對漢字選擇會有不同的想法,還是用連接號「-」單純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7日 (一) 15:15 (UTC)[回复]
我是覺得如果對使用的漢字有共識的話,可以用漢字,不然用連接號「-」還是可以。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8日 (二) 07:48 (UTC)[回复]
我覺得我之前的表述不太好,我要重組一下我的觀點:
  1. 「中×關係」、「中國-××關係」等條目名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同於「中國」的意涵,不符合維基百科對海峽兩岸問題保持沉默的立場,應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有部分情況是「中華民國-××關係」和「中國-××關係」同時存在,那種情況後者真的必須要更名。)
  2. 如果「中×關係」、「中國-××關係」等條目有適合將歷史部分拆分為新條目的情況,可以拆分為新條目,否則留在舊條目作為歷史背景資訊存在(不用移除)。
以上。由此可見,我並不要求全部相關條目必須拆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6日 (日) 08:05 (UTC)[回复]
中日关系是上位概念,就如同国共内战是第二次国共内战的上位概念,应该追溯到三国时期。当然现代的关系肯定是叙述重点50.7.159.131留言
  • (!)意見:在现有的国际外交中,可以认为不存在某个政权可以同时与两岸建交的。尽管曾有政权与两岸的一方建交,而另一方在一段时间内未及时提出断交的情况,但这个可以视为后者视图挽回邦交国的特殊时段。也就是说在出现一个国家政权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建立稳定的外交关系之前,在正式邦交上,存在着“中国”的唯一代表。--苞米(☎)💴 2020年12月6日 (日) 16:03 (UTC)[回复]
    @Baomi:然而維基百科的雙邊關係條目並不要求兩方必須要有正式邦交關係才能建立。像美國一樣:雖然美國現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邦交關係,但是美國和臺灣至今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交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06:51 (UTC)[回复]
    甚至即使兩個國家的主權都(近乎)毫無爭議,兩個國家之間也未必會建立外交關係(例如美國和伊朗),但是兩國的雙邊關係條目仍然可以建立。因此,不應該以有否締結正式邦交關係取決雙邊關係條目的名稱。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06:54 (UTC)[回复]
    (!)意見:为了打消条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的疑虑,建议将现有“中华民国”双边关系条目合并至“中国”双边关系条目,以平衡之。--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09:57 (UTC)[回复]
    @逐风天地:未必可行。如我在上面所言,雖然美國現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式邦交關係,但是美國和臺灣至今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交集,假設中美關係條目按照你的方法這樣寫的話,條目就會非常混亂,損害條目素質(另一個走向是分述兩方,但這樣做的效果其實與分拆條目的效果一樣)。這是一個很現實的考量。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14:10 (UTC)[回复]
    • 雖說確實如此,但目前,基本上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條目會以「中國」開頭,而沒有中華民國雙邊關係的條目以「中國」開頭。儘管這樣的結果還基於很多因素,但呈現出來就是不對等的,此理論不符合站內實際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7日 (一) 11:25 (UTC)[回复]
  • 承春卷的發言,我的建議大概為,按照某國成立的時間點,做以下拆分:(此為大致架構,實際內容可以按個案情況調整)
  1. 1912年前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某(中國-某國)關係史」(中國歷代以降與該國的關係史)、「中華民國-某國關係」(中華民國成立後與該國的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與該國的關係),其中「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某關係史」為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某關係史」和「中華民國-某國關係」為參見。
  2. 1912年至1949年間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華民國-某國關係」為參見。
  3. 1949年後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歷史章節不附參見(因為沒有連續性問題)。
  4. 「中某關係」一貫作為消歧義頁面。
這樣應可在不違反方針與指引規定的情況下,兼顧兩岸長期為不同政治實體、雙邊關係不只包含外交的事實,並保持形式上的歷史連續性。當然看起來這個提議肯定一樣會遭到無論如何的堅決反對,就當成我在打水漂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7日 (一) 11:50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認為就1912年前成立的國家而言,如果相關國家在清朝的時候才開始與中國有交集,條目名可以直接叫“大清-某國關係”。另外,上面的反對意見其實都違反了WP:CS4D,基於共識需要經過維基百科方針的審視,他們的意見恐怕不能納入共識的考量。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14:06 (UTC)[回复]
  • (!)意見不管是清朝、1949年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完全符合「中×關係」的條目,可以在條目內放入子事件標出區別,但是故意把這條目拆分各自關係才是不合歷史走向。以1912或1949為分界點分拆條目屬於割斷歷史脈絡的行為。如果這種政權成立當劃分依據的拆法可行,那麼就要寫成「中華民國與大日本帝國國關係」、「中華民國-日本國關係」,「中華民國-波蘭人民共和國關係」或「中華民國-波蘭共和國關係」,「中華民國與德意志帝國關係」、「中華民國與德意志共和國關係」、「中華民國-德意志民主聯邦國關係關係」根本就可以無限拆解,英國也可以分英格蘭邦聯、大不列顛聯合王國關係,這將無法避免編輯戰。--從維基退休的路人甲留言2020年12月10日 (四) 06:28 (UTC)[回复]
(1)我下面已經説明“無限拆解”的論調是不合理的。(2)我已經幾次重申:我並不要求全部相關條目必須拆分,可以留歷史資訊段。(3)現狀其實相當於默認現時的“中國”為特定政權,這明顯違反維基百科對海峽兩岸議題保持沉默的立場。(4)“割斷歷史脈絡”的論調請參見春卷柯南先前已經進行過的反駁,我沒興趣重複。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8:24 (UTC)[回复]
  • (!)意見:(OMG)別忘了還有香港、澳門。有鑑於兩岸四地的雙邊關係條目應該超過400條,且錯綜複雜的關係,我認為「維持現狀」最適合,「維持現狀」有各說各話的彈性模糊空間,尤其是對於歷史歸屬、詮釋權很敏感的政治光譜左右極端人士,相看兩厭還不如眼不見為淨。--Tp0910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14:03 (UTC)[回复]
    @Tp0910:香港和澳門未曾獨立為國家,不可能具備國事行為(包括外交行為)的能力,因此這裏反而不需要考量香港和澳門。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14:06 (UTC)[回复]
    請參見Template:香港對外事務Template:澳門對外事務。--Tp0910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14:09 (UTC)[回复]
    Tp0910這些條目已經不是兩個主權政治實體之間的關係的條目了(如果硬要牽扯的話,我還可以牽扯到英國和葡萄牙,但這已經是過分延伸了),應該是在我們的討論範圍之外。我自己是香港用戶,我清楚這是怎麽一回事。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14:13 (UTC)[回复]
    無論喜不喜歡、認不認同,但香港、澳門確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被英國、葡萄牙統治前也是中國的領土,就算成為殖民地,也與中國有關聯。所以我說了,條目「維持現狀」最適合。--Tp0910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14:28 (UTC)[回复]
    但是這個和把「中某關係」條目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並無任何衝突,我上面已經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相關的資訊可以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條目作為歷史背景資訊存在。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理應力求準確,不應該留有模糊空間。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7日 (一) 14:41 (UTC)[回复]
    如果只是更名的話,我倒持開放態度。幾年前也討論過統一名稱的問題,結果還是「維持現狀」。--Tp0910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15:01 (UTC)[回复]
    @Tp0910:大部分情況下,這些條目可能並不需要拆分,因此基本上只涉及更名。但是還是有部分的條目真的要拆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8日 (二) 07:48 (UTC)[回复]
    現行港澳對外事務條目的命名格式基本上沒有違反方針與指引,應不在本次討論範圍之中。——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7日 (一) 15:03 (UTC)[回复]
    我不是指條目名稱,而是香港、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有關的對外歷史要如何處理、融入,畢竟中國歷史不能忽略香港、澳門。--Tp0910留言2020年12月7日 (一) 15:06 (UTC)[回复]
    這個我覺得可以另開討論,基本上按照方針與指引走就對了。實務上的話我覺得可以我在上面提出的「參見/主條目」形式處理,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條目中1997年/1999年後的歷史段落附上「香港-某地關係」、「澳門-某地關係」站內連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7日 (一) 15:15 (UTC)[回复]
    (!)意見如果這麼拆法可行,那麼以後是否要能寫成「中華民國與大日本帝國國關係」、「中華民國-日本國關係」,「中華民國-波蘭人民共和國關係」或「中華民國-波蘭共和國關係」,「中華民國與德意志帝國關係」、「中華民國與德意志共和國關係」、「中華民國-德意志民主聯邦國關係關係」這根本可以無限延伸吧,除非是中國是特別處理(不過也早看出維基這種走向了拉)--從維基退休的路人甲留言) 2020年12月10日 (四) 06:29(UTC)
    不能相提並論,日本和波蘭在任何時間點上只有一個代表政權(後者在一段時間内更是完全沒有)。現時的德國其實就是原本的西德,只不過東德的各邦依照西德法例加入西德而已(甚至實際國名其實根本沒改過,是我們對它們的通稱改了而已),因此在相關條目可以直接寫德國,而且在德國在二戰前的任何時間點上只有一個代表政權(我覺得分拆東德的雙邊關係條目是可行的,但是要寫一些歷史背景資訊,關係大概像德國和奧地利)。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8:14 (UTC)[回复]
    @浪子魚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8:16 (UTC)[回复]
    (:)回應:德國政權官方名稱並不一樣哦,早期德意志共和國是German Republic,現在德國的官方名稱是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見中華民國外交部[1]西德東德也有各自的官方國號。我想表述的意思是,你認為德國國名不改仍然Germany(事實也是如此),現在官方名稱叫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是只改政權官方名稱,但問題是開頭提問的分割意思像是換成中國卻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改成了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為從中國China獨立分割出來?或是把Republic of China從中國China分割出來,我不知道我是不是誤解了意思,但這套看待標準確實不相同。----從維基退休的路人甲留言) 2020年12月10日 (四) 08:53(UTC)
    不好意思,沒留意這點,但是這仍然不影響“現時的德國其實就是原本的西德”的論點。值得注意的要點是:維基百科對海峽兩岸議題保持沉默,而且雙方現時實際上互不統屬,因此兩者的看待標準不相同是正常的(假設現在兩德未統一,我會支持對德國以與我的提案同樣的方式處理,因為兩德實際上互不統屬),而這也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從“中國”分割了出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9:20 (UTC)[回复]
另外,我想上面的反對者注意一件事情:現在條目的狀態其實等同於不把“中華民國”當成“中國”,這其實就是相關反對者可能所認定的“台獨”。我是想不到相關反對者會這樣變相主張。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8日 (二) 07:48 (UTC)[回复]
(:)回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分列,这其实就是“两国论”,满意否?--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0年12月8日 (二) 18:29 (UTC)[回复]
現行維基百科方針與指引允許將兩者並列(不默認承認哪一國代表中國),而且兩者確實是不同的政權,制度、政策和對外交往的方式迥異,合併在一起講有點奇異。實在不懂國際關係專題怎麼得出在標題命名上把中國跟中華民國平列的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9日 (三) 00:22 (UTC)[回复]
@逐风天地:注意:現狀是把“中華民國”和“中國”並列,而且把“中國”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上按你的邏輯仍是所謂的“兩國論”。你的論點並不成立。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9日 (三) 06:02 (UTC)[回复]
(:)回應@Sanmosa:我只是针对你前述的发言作对应性回复而已,并非我认同该逻辑。此外,如果阁下能妥善处理“中x关系”、“中国-XX关系”这类条目的去向(我反对一删了之、重定向至“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系”和简单地改成消歧义页面),我并不反对拆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系”条目。--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6:20 (UTC)[回复]
@逐风天地:然而“中x关系”、“中国-XX关系”名字下很難把條目寫得好,消歧義可能已經是最好的結果,我僅從現實情況考量。(有關係史條目的話,我則建議把“中x关系”、“中国-XX关系”名字重定向至關係史條目。)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9日 (三) 07:20 (UTC)[回复]
如果擔心編輯主次不分明,造成條目編輯混亂的問題,那建議可以考慮使用一種子集形態,保留「中×關係」和「中國-××關係」的主線條目,各種事件另外編輯其他條目。若是大事件才加入在中X關係的主線條目,這樣既可以有選擇性,然後又可以保留「中X關係」的條目完整性與連灌性,也能避免各種把大大小小瑣事記入主條目中,使得繁雜。由於各政治事件分在單項的條目中能削減政治兩端影響,出現問題可以方便成一個單條目,避免主條目發生編輯戰。對條目的品質就能保護。至於清朝就保留原樣,不用分割了,留在「中×關係」或「中國-××關係」裡,因為清朝亡了很久不成問題,1912年前與中國往來的國家比照辦理,這樣也不用多做一大堆新條目了。當然這只是我的建議而已--從維基退休的路人甲留言2020年12月11日 (五) 15:55 (UTC)[回复]
可行性太低。再者,不分明的地方在於究竟寫的是某國與哪一個政體的關係的問題,我未曾看過雙邊關係條目存在兩條關係主綫的。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22 (UTC)[回复]
  • (:)回應:所谓不把“中華民國”當成“中國”,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中華民國”。1949年之前的中华民国毫无疑问是“中国”;一个实际统治台湾地区,宣称拥有大陆的中华民国按照维基现有规则可以视为“中国”;一个疆域仅限于台湾地区的中国是不存在。--苞米(☎)💴 2020年12月8日 (二) 22:59 (UTC)[回复]
    @Baomi:你的觀點並不為WP:避免地域中心所容(無論舊版抑或新版),再者中華民國直至1971年方失去聯合國中的「中國」席次,你的表述有違歷史事實。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9日 (三) 05:57 (UTC)[回复]
    請容我插個嘴,我想Baomi的意思是中華民國政權在1949年是毫無疑問的中國,這段話本身符合歷史事實。1949年後出現爭議的原因是兩岸關係只能有一方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承認中華民國是真正中國的不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反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之主的中華民國就會與他斷交(比如法蘭西第五共和國與毛澤東握手蔣就出手斷了)雙方互相爭誰擁有中國的所有主權,直到你提到“1971年方失去聯合國中的「中國」席次”,Baomi他的說法基本也是歷史事實的一種表述。--從維基退休的路人甲留言) 2020年12月10日 (四) 08:23(UTC)
    我以為他的意思是“中華民國現在‘不宣稱擁有大陸’,因此不可以視為‘中國’”。這樣好辦:既然他認同“中華民國現在‘宣稱擁有大陸’,因此可以視為‘中國’”,那「中×關係」和「中國-××關係」條目中完全不提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華民國與相關國家的關係並不合理,然而同時在「中×關係」和「中國-××關係」條目中提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華民國與相關國家的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的關係會讓條目行文混雜,有損條目品質。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9:15 (UTC)[回复]
    按照现有的维基规则,在中X关系中加入两岸中未与之建交的一方的内容是应该的。如果内容过多,可以先简述然后拆分到新条目详述。--苞米(☎)💴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13 (UTC)\[回复]
    請問那個“規則”在哪?我完全沒看過有如此的“規則”。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35 (UTC)[回复]
(-)強烈反对,目前已有的命名方式是過去得到共識確認運行已久,且符合歷史事實,有人說共識可以修改,但問題改的理由是根本不合歷史事實,〈中X關係〉說的不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關係,還包括1949年之前的中外關係,以1912或1949為分界點分拆條目屬於割斷歷史脈絡的行為。--浪子魚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17:33 (UTC)[回复]
一個很笨的比方,比如把中華民國對大日本帝國關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日本國關係,這樣如果是某某人的父親參加戰爭在1945年死掉,1949年改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難道他死掉的父親就是外國人了?再者日本國與大日本帝國兩國?)此行為是造成未來無限的編輯戰。因此不能贊同。--浪子魚留言2020年12月10日 (四) 06:25 (UTC)[回复]
我上面已經進行反駁,就不重複了。你們究竟能不能先看清楚留言才來回應?我的最新觀點都寫出來很久了,你們就不能先看一下嗎?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8:24 (UTC)[回复]
感謝SAN的交流,就如你說的,比較麻煩的是有兩個代表中國(China)的政權存在。--浪子魚留言2020年12月10日 (四) 09:08 (UTC)[回复]
@浪子魚:這正是維基百科對海峽兩岸議題保持沉默的理由。我的提案其實就是希望貫徹維基百科對海峽兩岸議題保持沉默的立場而已(我認為現狀其實相當於默認現時的「中國」為特定政權),這樣做其實就直接回避了哪個政權是代表“中國”的政權的問題,與維基百科的立場相合。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0日 (四) 09:11 (UTC)[回复]
兩個中國理當比照兩韓的情況。兩德和兩越都已不復存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11日 (五) 00:07 (UTC)[回复]
(-)強烈反对SAN在未获得共识情况下强行将中外关系系列条目进行移动,且用小动作使之不能移动回原有名称,而且原有简体字条目全部移动到了繁体字。——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02 (UTC)[回复]
请@owennsonJessechiHidayetullah春卷柯南逐风天地Tp0910Baomijsjsjs1111李4葉又嘉:诸位予以关注。谢谢!——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04 (UTC)[回复]
User:蘇州宇文宙武,在社群普遍強烈反對下仍強行採取動作,可視為破壞,應向管理員舉報。User:春卷柯南。另外正告User:Sanmosa,沒有在社群同意下擅自移動,是破壞行為。CS4D允許存在例外,我相信社群接受此處視為例外。--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18日 (五) 11:09 (UTC)[回复]
我至今仍然看不到有任何反對者提出過任何符合WP:CS4D的論點,而且上面很明顯還有其他用戶不同意設置這樣的“例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26 (UTC)[回复]
另外,除非是單純的繁簡名稱轉換(也就是名字除了繁簡以外完全一樣),頁面移動前的名稱很移動後的名稱的繁簡體是不受限制的,這並不屬於繁簡破壞的範疇。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27 (UTC)[回复]
User:Sanmosa你是不是聽不懂我的話?無論你的觀點有多麼正確,多麼符合維基要求,我不管,只要是社群有所爭議者不應擅自行動。--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18日 (五) 11:31 (UTC)[回复]
按你的道理,如果社群對於一個侵權作品的存廢有所爭議,那個侵權作品就永遠不能刪除?而且,現在的情況是社群内的部分用戶公然無視既有方針指引條文,而且又無法基於任何其他既有方針指引條文舉證不如此做的合理性,難道我可以讓他們繼續把既有方針指引條文當空氣?那以後任何人只要叫了夠多的人一起違反方針,然後那條方針就能作廢?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36 (UTC)[回复]
假設性問題,不過如果社群對侵權作品有爭議,當然應該暫時停止。維基百科是共識決策的,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維基人實際上可以WP:忽略所有規則。我相信真有這樣的情況出現的話必然會有要求修改維基百科規則的討論出現。當然,根據維基百科: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侵權圖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對維基百科有所改進,故而你說得不成立。--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18日 (五) 11:43 (UTC)[回复]
(1)我説的話其實是成立的,而且還有實例:你自己看看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File:吉林省标准地图_1:450万政区版.jpg、Template:PRC-StandardMap。(2)WP:WIARM:‘「忽略所有規則」雖然名為「忽略所有規則」,這並不意味着要破壞其他規則。它的目的是防止規則破壞我們的工作:建立一個自由的百科全書。「忽略所有規則」並不意味着所有行為都有正當性。它並不是百搭牌或是免死金牌。忽略規則者在面對質疑時,必須合理解釋自己的行為如何改進了維基百科。’然而,我到現在也完全沒看過任何一個人有嘗試進行任何解釋。再者,我不見得WP:CS4D的規則有破壞社群的任何協作工作。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51 (UTC)[回复]
社群共識優於一切規則。你現在是在推翻早前已達成的共識,你才應該解釋為甚麼要推翻,而且還要有非常充份的、而且能服眾的理由。然而你做不到。我記得某位人士早些時候說過「不贊同貿然否定共識的行為。如果每個人都來説「該討論未能反映所有編者的意見及反應所有可能情況」,然後導致共識頻繁更替的話,這無疑就是游戲規則。改變共識不是不可以,但絕對不是如此輕率。」這句說話,送給你。--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18日 (五) 11:56 (UTC)[回复]
WP:CONLIMITED:「部分編者在特定地方和時間所達成的共識,不能凌駕更廣泛的社群共識(方針與指引)」,共識的層級決定其執行優先性。再者,我剛剛翻閲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双边关系相关的条目名称的统一问题,我發現當時根本沒有達成過任何的共識,那我何來“推翻”?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29 (UTC)[回复]
MNXANL也是說「那不是共識」。老實說本來我雖然反對你這茂然移動,但若不是你這先斬後奏的做法,我不會反得這麼激烈。--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18日 (五) 12:39 (UTC)[回复]
投票不能代替討論,當時只有投票而沒有實際有意尋求共識的討論,我很難認為當時的討論有共識。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57 (UTC)[回复]
還有一點:我剛剛翻閲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双边关系相关的条目名称的统一问题我完全看不到那時候有任何的討論共識出現,另外當時已經有人指出投票不能代替討論這一點,因此我也不認為那個投票可以反映任何的共識。說白一點,就是當時根本沒有共識許可把相關條目的名字一律改為「中×關係」與「中國-××關係」,相關移動動作也是單方面的行動。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1:36 (UTC)[回复]
  • (※)注意@Sanmosa:阁下在毫无共识的情况下,将“中俄关系”移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關係”的做法,请做出解释--苞米(☎)💴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19 (UTC)[回复]
    當時條目名稱統一為「中×關係」與「中國-××關係」都沒有共識,最後還是有人做了這樣的工作。再者,條目名稱設為「中×關係」與「中國-××關係」違反WP:CS4D,然而條目名稱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則不會違反WP:CS4D,既然沒有任何的此前命名共識,那就理應選取一個符合規則的條目名稱。另外,WP:CONLIMITED:“部分編者在特定地方和時間所達成的共識,不能凌駕更廣泛的社群共識(方針與指引)”。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24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owennsonBaomi:敝人已将Sanmosa在无共识情况下单方面移动条目之行为检举至WP:VIP。Sanmosa对WP:共识原话“部分编者在特定地方和时间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凌驾更广泛的社群共识”也作出了明显的曲解。--DavidHuai1999Talk 静观其变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38 (UTC)[回复]
    曲解的是你吧,你在VPP都已經做過同樣的事情一次了。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3:04 (UTC)[回复]
    不,是你。你除了有曲解WP:共识原话之外,还会使用“偷塔”方式伪造共识。不止是我,亦有其他用户发现这方面问题。为了避免此讨论离题,我就不详细列举了。而且现在讨论那么多人反对,你要“偷塔”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你就硬着头皮“冲塔”了。--DavidHuai1999Talk 静观其变 2020年12月18日 (五) 13:25 (UTC)[回复]
    我沒興趣回應拒絕正確理解方針指引含義的人的無理指控。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41 (UTC)[回复]
  • 對,我看不到共識形成(也不見得會)。不過,按照WP:BIASWP:CS4D背後的精神,中文維基百科應該對中國代表權誰屬這個問題保持沉默,但是在我看來,他的操作雖然以這兩條方針為後盾,卻衍生了兩個問題:一、把〈中×关系〉直接移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間接承認中×关系史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如果Sanmosa要一意孤行,私以為正確的做法也應該是把〈中×关系〉1949年後的部分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除非是像〈中朝關係〉一樣,主要講述1949年後的事情,或者創建時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或者1949年之前兩國關係大致上乏善足陳),我隱約感覺到國粉(和某些惡搞破壞者)會對此忿忿不平。二、同理,1949年之前的中外關係史沒有正確(?)分離。關於這點,之前我沒有明確表態,是我不對。在看表演之前,自己編輯過的條目中,只有〈中朝關係〉受到波及,我就算了。老實說Sanmosa說解決這個問題是勢在必行的事情,我能理解,但是共識未形成,公示、通知也跳過,先斬後奏,我很想知道到底他覺得是否這樣也可以接受。(本來今天想休息一下來着--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32 (UTC)[回复]
    @春卷柯南:本來這回事其實就應該直接解決,能搞成開討論,然後還有人無視方針指引來反對一個符合方針指引的處理方法,我很驚訝。移動只是一個開步,移動過的條目還要再修,那些遺留下來的重定向應該改成消歧義,但是我看現在的狀況,某些用戶肯定會回退,所以先不改好了。我是看大家完全沒有繼續討論的意思,才會進行移動的,這總好過一事無成。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43 (UTC)[回复]
    @Sanmosa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不过才刚刚通过,远没有达到可以奉为圭臬的地位,阁下操之过急了。还是那句话,如果之前行之有效的做法与WP:CS4D相违背,请考虑修正CS4D--苞米(☎)💴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49 (UTC)[回复]
    WP:CS4D的規範皆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因此違反WP:CS4D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2:57 (UTC)[回复]
  • 只要牽涉到政治的意識形態,想不高潮也難,而且都言之有理。以下是我個人的淺見,無關方針、指引什麼的,以現在的時空環境來看,由PRC繼承中國歷史,比由ROC來繼承更顯合理、符事實,因此,現行的作法並無不可,依據方針、指引是沒錯,但也須顧及對方感受。既然ROC、PRC雙邊關係已各自獨立成條目,那就「維持現狀、互相尊重」吧。或者我在上面說的「如果是有專章,或一定篇幅提及中華民國的,例如中英关系,就有人使用模板的方式添加國旗,例如中苏关系中捷關係。」又例如中美关系標註「如無特別說明,此條目中的「中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Tp0910留言2020年12月18日 (五) 13:56 (UTC)[回复]

我来告诉大家为何这是伪命题

因为条目命名遵循的第一原则是Wikipedia:命名常规,而命名常规第二条(第一条用中文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即为使用最常用名称。“中X关系”的命名方式绝对是最常用的,常用性绝对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国关系”的形式。中文维基百科条目命名违反中立性、地域中心的多了去了,但只要符合命名常规,就是符合规定的。命名常规是方针,方针效力凌驾于指引之上,包括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只是指引)。而且Wikipedia:格式手册只是规定条目内行文,并不规定条目命名。故而本人认为这就是个伪命题,维持现状最好,大家可以散了。附知会@owennsonJessechiHidayetullah春卷柯南逐风天地Tp0910Baomijsjsjs1111李4葉又嘉:诸位。本人使用的镜像网站不太稳定,编辑不方便,先撤了,大家如果还有问题就慢慢讨论吧。——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18日 (五) 13:05 (UTC)[回复]

WP:CS4D的規範皆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因此違反WP:CS4D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13:07 (UTC)[回复]
并未违反,WP:CS4D只规定内文行文,并不规定条目命名。——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18日 (五) 13:14 (UTC)[回复]
然而這仍然違反WP:PB。違反WP:CS4D者必然同時違反WP:PB,但是違反WP:PB者未必違反WP:CS4DWP:PB明確説明“對於台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爭議,維基百科不應預設任何政治立場”,然而「中×關係」與「中國-××關係」的標題明顯違反了這點。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39 (UTC)[回复]
但是WP:PB也明确规定:“不过,条目的命名仍应该采用中文可靠来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称,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名词在中文地区被广泛使用,譬如南海、东海、中南半岛等固有词汇,则无论它的地理性质是否具有地域中心均可采用,相关说明请参见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X关系”系列条目适用这一条。所以你的一切指责依然是伪命题。——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51 (UTC)[回复]
那個是WP:BIAS正文,不是WP:PB。但是,我記得WP:NAME應該是有“防止歧義”的這一條吧,在“中國”的指代有爭議的情況下,「中×關係」與「中國-××關係」的標題很明顯會存在歧義。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58 (UTC)[回复]
南海东海等也存在歧义,但有主条目消歧义足够。——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0日 (日) 10:04 (UTC)[回复]
這是因為其中一個歧義特別常用,才能夠這樣做,這是Wikipedia:消歧义#消歧義頁編寫原則有説明的。(我不知道為何有些人很喜歡提出歷史割裂論)「中×關係」與「中國-××關係」的「中」方牽涉了多於一個政權,而且不同政權都具備同等的重要性,因此不存在一個“非常重要及常用”的解釋,也因此不能使用主題目消歧義。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10:12 (UTC)[回复]
同等重要性?你确定?外交关系原本就是互相承认的一件事,现在承认谁是谁就是,非常明确,其实是不存在歧义的。其余的我就不跟你废话了,上面这么多人的反对意见我看也已经足够了,必须恢复原状。你要是再冒天下之大不韪那就VIP见。——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0日 (日) 10:28 (UTC)[回复]
上面有人提到“歷史割裂論”,不然我也不會這樣説。另外,論點質素的權重高於論點所代表人數多寡的權重,因此人數論並不成立,何況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認為現狀不妥。如果我按照方針指引行事,卻因為不符合方針指引(以至五大支柱)的理由被排拒於社群協作的話,那我只能尋求適合的協助。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12:03 (UTC)[回复]
再者,按照你的邏輯,諸如中華民國-貝里斯關係等條目在另一方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情形下也應該更名為「中×關係」或「中國-××關係」(如果按照你「中×關係」沒有歧義的説法),但是我認為你不太可能認同如此的做法。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12:16 (UTC)[回复]

折衷方案:保留“中X关系”作为主条目

在我看来,目前最为折衷的方案是将“中X关系”作为概述性的主条目,该条目中同时叙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的关系的历史。然后再从中分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系”和“中华民国-XX关系”。这样既不会违法WP:CS4D中的规定,也不会违反WP:COMMONNAME的相关规定。因为毕竟中华民国在1971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之后,都是代表“中国”的政权,因此,条目标题中的“中”是同时指代两个政权,并没有把任何一方简称为“中”,故条目名称不会违反WP:CS4D,或者说至少不会引起争议。此外,当人们(至少大陆人)在提起“中X关系”时,自然是包括民国大陆时期的那段历史,因此不会违反WP:COMMONNAME。而某些不常见的简称,或者指代不明确的简称(比如中尼关系,“尼”一词可以指多个国家),则根据WP:命名常规中使用全称的规定,将条目“中X关系”作为消歧义页,指向其它相关条目即可。希望各位能仔细考虑一下。——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12月19日 (六) 07:31 (UTC)[回复]

你的意見中所述的概述性主条目無疑就是關係史條目,你的提議我不反對,但那個條目倒不如叫「中×關係史」或「中國-××關係史」。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45 (UTC)[回复]
依然(-)反对:这一提议虽然可能符合WP:CS4D,但WP:CS4D本来就不是规定条目命名的。理由我在上面一栏已经说过了,不再赘述。——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54 (UTC)[回复]
上面已經説明反對理由的不合理性,不再重複。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09:58 (UTC)[回复]
说明无效,勿再重复。——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0日 (日) 10:05 (UTC)[回复]
你無權判斷我的説明是否無效。我這樣跟你在這邊回來回去我覺得很困擾。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0日 (日) 10:08 (UTC)[回复]
大抵(+)支持。這裡重貼一次上方發言,我的建議大概為,按照某國成立的時間點,做以下拆分:(此為大致架構,實際內容可以按個案情況調整)
  1. 1912年前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某(中國-某國)關係史」(中國歷代以降與該國的關係史)、「中華民國-某國關係」(中華民國成立後與該國的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與該國的關係),其中「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某關係史」為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某關係史」和「中華民國-某國關係」為參見。
  2. 1912年至1949年間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華民國-某國關係」為參見。
  3. 1949年後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歷史章節不附參見(因為沒有連續性問題)。
  4. 「中某關係」一貫作為消歧義頁面多數時候作為消歧義頁面,有必要時可保留作概述性主條目,內容相當於「中某關係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0日 (日) 13:5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關「中×關係」、「中國-××關係」等現行雙邊關係條目標題

另案討論:

Baomi開了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国际关系条目命名常规的討論,並有大致合適的具體提議,故為便利各位基於Baomi原始提案及其衍生提案Wikipedia:命名常规 (国际关系)討論有關「中×關係」、「中國-××關係」等現行雙邊關係條目標題,現關閉此處的討論。SANMOSA SPQR 2021年1月7日 (四) 14:41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鑒於近期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政治進行了重大變更,並分拆出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等具體規範,而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在制定新版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政治時與制定原版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當時的思維已經產生重大變化。有鑒於:

  1. 維基百科對於台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爭議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政治);
  2. 各類雙邊關係條目的命名格式或有原創研究的嫌疑,而且有一致性的問題(例如有建立正式外交關係者用“-”,如中國-烏拉圭關係;無建立正式外交關係者用“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拉圭關係);

我認為有必要:

  1. 就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條目的現行用名(「中×關係」、「中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關係」)的合理性進行討論(中華民國的雙邊關係條目的現行用名則為「中華民國-××關係」,即使是承認中華民國者也如是,兩者呈現不對等的關係);
  2. 對各類雙邊關係條目的命名(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條目)進行規範;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2日 (二) 04:23 (UTC)[回复]

@逐风天地蘇州宇文宙武Baomi@BlackShadowGTp0910Ericliu1912春卷柯南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2日 (二) 04:26 (UTC)[回复]
(!)意見:我该说的之前已经都说了,相关条目现行命名方式符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方针,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只是指引,方针效力大于指引,有冲突时应以方针为准,更何况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只规定行文并不涉及命名。如果真要更改,也是改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其余不再赘述,不要浪费时间。——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2日 (二) 10:29 (UTC)[回复]
所以討論開在方針版啊。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2日 (二) 11:00 (UTC)[回复]

之前在条目探讨区讨论的内容要不要移过来?那边还没达成共识就把讨论换到方针版并不合适。另外,我依然建议将“中X关系”作为概述性的主条目,该条目中同时叙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的关系的历史。然后再从中分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关系”和“中华民国-XX关系”。(原因已经在条目探讨区中详细说明,这里不再重复。然而这个提议还没充分讨论就把那边的讨论串关了)。

同时,回复蘇州宇文宙武,WP:CS4D指引根据WP:PB方针设立,因此如果违反该指引必同时违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针的规定。因此,该指引的效力并不低于命名常规方针。同时,命名常规方针中的常用名称规定并不适用于此,“中美关系”一词中的“中”字指的是中国,而众所周知,历史被国际承认的代表中国的政权有两个:1971年前的中华民国政府和1971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因此,“中美关系”一次既可以指1971年前中华民国与美国的关系,也可以指197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的关系。而条目中全文几乎全部侧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的关系,等同于将“中”一词直接用于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明显违背了维基百科对两岸政治议题表示沉默的立场。同时,目前也有不少诸如期刊论文的可靠来源使用“中美关系”一词代指1971年前中华民国与美国的关系,[1][2],因此已经完全不符合WP:COMMONNAME中所规定的可靠来源中人、物或事项的常见的名称。,故命名常规方针不适用于此。解决此争议的唯一方法,就是在“中X关系”条目中同时叙述中华民国(1971年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1971年后)与该国的关系,这一点我觉得条目“中俄关系”就做的很好。——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周年庆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22日 (二) 13:02 (UTC)[回复]

其实您如果爬梳一下“中美关系”的编辑记录,其实不难发现,早期条目内包括清朝、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和台湾时期)与美国关系的内容。但清朝和中华民国部分先后被转移至“中美关系史”,才造成如此的现状。--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0年12月23日 (三) 03:17 (UTC)[回复]
所以我也説過BlackShadowG所説的“概述性的主條目”其實應該寫成關係史條目。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3日 (三) 03:32 (UTC)[回复]
條目探討版的討論莫名其妙被關了,只好在這裡再重貼一次之前的發言,我的建議大概為,按照某國成立的時間點,做以下拆分:(此為大致架構,實際內容可以按個案情況調整)
  1. 1912年前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某(中國-某國)關係史」(中國歷代以降與該國的關係史)、「中華民國-某國關係」(中華民國成立後與該國的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與該國的關係),其中「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某關係史」為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某關係史」和「中華民國-某國關係」為參見。
  2. 1912年至1949年間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在歷史章節以「中華民國-某國關係」為參見。
  3. 1949年後成立的國家:拆分為「中華民國-某國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某國關係」,歷史章節不附參見(因為沒有連續性問題)。
  4. 「中某關係」多數時候作為消歧義頁面,有必要時可保留作概述性主條目,內容相當於「中某關係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3日 (三) 07:25 (UTC)[回复]
另外,我覺得命名格式確實有原創研究的嫌疑,需要統一,連字元跟漢字擇其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3日 (三) 07:30 (UTC)[回复]
(:)回應楼上诸位:一些理由我都已经在条目讨论版说过了,有人居然还要说什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不适用于此也是醉了,这方针是针对所有条目都适用的,不存在适用不适用的问题。针对具体的条目,比如中美关系,一两篇论文算不了什么,我还能举出一大堆比这多得多的例子来反驳,证明中美关系正常化(1979年)之前绝大多数人依旧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起)而非所谓的“中华民国”与美国的关系叫做“中美关系”。条目不仅仅反映的是历史,更是现状。现状就是,无论美国人还是中国(大陆)人都最常用“中美关系”而非其他表述方式来描述双边关系,更何况台湾当局在事实上已经放弃自己是“中国”的代表了(所谓“法理上”坚持那只不过是糊弄人的,连台湾人自己都没几个相信)。维基百科反映的是绝大多数看法而非小部分观点,不然也不会存在命名常规的第一条“使用常用名称”了,你说这样我说那样不就乱套了?本人使用镜像网站编辑,多有不便,加之本人有自身事务要处理,不能随时随地回复,还请各位见谅。总之一句话,你要对相关条目做出改动,不是不可以,但先改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吧。在命名方针修改通过之前,一切相关讨论都是白费力气,还是维持现状为宜。——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3日 (三) 09:28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不好意思,我想重申一下一點:(就我認為有必要討論的第1點)這裏是方針版,因此如果討論的走向與現行方針指引有任何偏離的地方的話,我會提案修改相關方針指引(包括《命名常規》)。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2:05 (UTC)[回复]
鉴于在条目讨论版的讨论已经被无预警关闭,未免之前参与讨论的诸位找不到地方,还是告知@owennsonJessechiHidayetullah春卷柯南逐风天地Tp0910Baomijsjsjs1111李4葉又嘉:各位,请各位关注此事。谢谢!——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3日 (三) 09:37 (UTC)[回复]
区分是否建立外交关系的条目命名不合适,建议统一--苞米(☎)💴 2020年12月23日 (三) 10:45 (UTC)[回复]
(就我認為有必要討論的第2點)我同意Baomi的表述。@BaomiEricliu1912:我初步的提議是統一用「-」分隔,這樣大家看雙邊關係所牽涉的兩個國家的時候會看得比較清楚。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2:08 (UTC)[回复]
首先,应该知道两地关系条目不限于外交关系,也不限于国家;其次,中文中表示两地关系的连词多用“与”或“和”,连词符号并不常见,而且各地对用什么连词符号并无行之有效的规定,各种资料中的连词符号使用非常混乱,“-”、“-”、“—”等等都有。建议统一用“与”。--苞米(☎)💴 2020年12月24日 (四) 04:48 (UTC)[回复]
我的論點對於非國家雙邊關係仍然適用,在使用「-」的情況下,你確實可以較清楚看到兩個地方的名稱。另同下,命名常規有規定連接號的使用,因此這反而不是問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8:26 (UTC)[回复]
現行格式手冊有明確規定兩地之間的連接號要用「-」,所以並不存在標題混用情形,至少在維基百科是這樣。另外,外文肯定也有很多不同用法啊,但英文維基百科仍然訂出了制式的連接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4日 (四) 13:35 (UTC)[回复]
真要爭論,看中國外交部網站,無論那個國家建交與否,一律都是中X關係。連有歧義的國家都是如此,中阿關係能出現是有原因的。Btw,中X關係消歧義頁本來還列有中華民國與XX關係來著,後來全部移動到台X關係了。至於連字號甚麼的,我是習慣性使用-,因為命名常規有對連接兩者的中文連字號規定使用這個符號的。半形-以及—皆為錯誤用法。至於與字和字等除了輸入會比較方便以外,不見得有甚麼比-更好。--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24日 (四) 08:02 (UTC)[回复]
如果這是實情的話,難道中國大陸用戶能接受「中國」和「臺灣」相對?那我倒不如索性把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的外交關係的條目的名稱(「中華民國-(其他國家)關係」/「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關係」)一概改成「臺灣-(其他國家)關係」/「臺灣與(其他國家)關係」,那就更省事了。正正是因為他們不能接受如此處理,才出現需要使用正式國號的情況(我認為應該要加回中華民國與相關國家的關係的條目進去「中某關係」消歧義頁面)。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8:26 (UTC)[回复]
我能接受,“台湾与(其他国家)关系”和“香港/澳门与(其他国家)关系”没啥区别,地区而已。当然这是我的理解,其他人可以自行解读。——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4日 (四) 08:38 (UTC)[回复]
如果其他中國大陸用戶能夠接受這樣的處理方式的話,我反而有另一個比較大膽的想法(而且我很能夠肯定較大部分臺灣用戶也會同意這樣處理),但是我認為還是要先看其他中國大陸用戶的實際想法。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8:40 (UTC)[回复]
User:Sanmosa,實際上無論大陸執政的共產黨還是台灣執政的民進黨都承認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差別只在於民進黨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主權而已。國民黨已經沒落了。--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20年12月24日 (四) 09:00 (UTC)[回复]
然而國民黨仍然有重新執政的機會,而且它在台灣仍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再者社群中不承認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用戶並非極少數,我認為有必要顧慮他們的意見。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9:04 (UTC)[回复]
@owennsonJessechiHidayetullah春卷柯南逐风天地Tp0910Baomijsjsjs1111李4葉又嘉:各位,我突然发现我们又找错了地方。本版是纯粹讨论方针指引的地方,而现在这个讨论依旧是在讨论系列条目。按照客栈的规定,这个讨论依旧属于隔壁条目讨论版的范畴。我不知道SAN君为何突然把条目讨论版的这一讨论关闭了,但按照程序规则来说这一讨论已经结束了,大家不必在这里浪费时间。SAN君如果想在这里讨论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维基百科:命名常规,那我们欢迎,但不是用现在这种讨论方式。SAN君如果想继续讨论相关条目,烦请去条目讨论版重开话题,在方针版请恕我不奉陪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4日 (四) 08:49 (UTC)[回复]
現在討論的是相關條目的命名規則,我後續會依討論的大方向提出相對應的方針指引修訂。在這裏開新討論的原因就是為了方便在適合的時機提出相對應的方針指引修訂,而且由於方針指引可以隨著討論的大方向而出現提議修訂,討論相關條目的命名規則時就不會出現被現行相關方針指引制限的情況。在條目討論版討論的話,我可以預期參與討論者會先排除修改方針指引的可能性,而討論只會像之前一樣沒結果。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08:56 (UTC)[回复]
具体的条目命名规则依旧属于条目讨论范畴。你也承认按照现行方针指引,现在的命名方式没有问题。如果你还是不满现在的命名方式,就该直接提出修改方针指引,而不是脱离方针指引限制讨论命名方式。如果你要在绕过现行方针指引的情况下直接针对性地讨论命名规则,对不起,我不同意。——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12月24日 (四) 10:01 (UTC)[回复]
我不認為先取得社羣主流意見然後視情況提案不可行,此舉可較容易使提案取得共識。如果我現在直接提案,參與討論者往往會忽略提案調整的可能性,而直接全盤否定提案。如果又像之前一樣在條目討論版討論的話,參與討論者往往會先排除修改方針指引的可能性,使討論難以有任何實則進展。在如此困局之下,更不應自限於如此框架之中(而且如此框架又非方針指引),使討論陷入無限輪迴狀態。既然我現在開新討論的處理方法並不違反方針指引,而且此舉早有先例,我希望你能夠理解現在的難處。如果你個人仍不同意如此,由於維基百科不強制任何人參與,我僅能對你放棄發表更多意見協助凝聚/確定共識的舉措表示遺憾。你之前發表的相關意見我仍會與其他用戶的意見一併考慮,以求提案更能反映共識。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4日 (四) 12:48 (UTC)[回复]
首先,按照现行方针,现在的命名方式并非没有问题。我上面已经说过了,WP:COMMONNAME中所规定的是可靠来源中人、物或事项的常见的名称,但是目前有可靠来源把1949年前中华民国与美国的关系称为“中美关系”,现在看来,这样做也没有问题。而维基百科中的“中美关系”却基本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开始叙述,这明显违背了维基百科政治中立的立场,怎么说也应该从中华民国建国(甚至清朝)后开始叙述才对。
另,如果需要另立方针专门规定此类命名问题,建议将其命名为“WP:命名常规 (两岸四地)”,建议方针的内容同@Ericliu1912。--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周年庆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24日 (四) 13:25 (UTC)[回复]
需要注意,命名常規除了常用名稱原則以外,另有使用全稱原則:「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且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且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時間只使用這個名稱;)……」而可以預見的是,歷史上諸多可靠來源中的中某關係絕對有兩種以上的指稱涵義,無論是1949年或1971年前的大量國際文件,還是2000年代至2010年代前的中華民國官方文件。我認為即使一個是命名原則、一個是命名慣例,這類雙邊關係條目仍不應純粹採用常用名稱原則,而完全忽略使用全稱原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4日 (四) 13:44 (UTC)[回复]
1.在「序言」部分,可以修改成「……關係,是指中國歷代,包括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與X國之間的雙邊關係。」文字只是舉例,可再修改。配合原有的消歧義「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中華民國與X國關係。」條目內文有關中華民國的部分只敘述到1949年為止,例如中英关系中苏关系,1949年之後的中華民國臺灣時期,只在建交或斷交等大事做敘述即可,例如中国-巴拿马关系中国-萨尔瓦多关系
2.條目名稱部分,可統一使用「中國-X國關係」,現在的三種命名方式太囉嗦了,而且有些簡稱除了官方文稿,或熟悉國際事務,或地理好的人之外,恐怕有人根本搞不懂,例如中哈關係中也关系,這「哈」、「也」(臺灣是「葉」)指啥?
3.以上兩點,應該可以不用對條目「傷筋動骨」,也免除修改方針或指引什麼的,畢竟目前此岸與對岸的雙邊關係條目有各自的編輯風格、走向,已不適合完全或部分合併在一起。喜歡編輯哪個條目、喜歡看哪個條目,隨意。如果這樣還會搞混、傻傻分不清楚,那我也沒辦法了。--Tp0910留言2020年12月25日 (五) 12:38 (UTC)[回复]
  • 我不太清楚為什麼這個問題會變得那麼複雜,原本以為是PB跟CS4D的衝突,但如果我們拿WP:PB中命名原則的四條來分析,好像也沒那麼衝突。雖然說「中國」一詞現在廣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在外交和涉及相關歷史上,這個適用情形存是存有歧義的,光是這點就已經不符合「防止歧義」一條了。既然雙邊關係的交流主體是政權,我個人是建議使用較無歧義的政權名來取代「中國」這個難以定義的政治圖騰。常用名稱(如中美關係)我們可以用消歧義和重定向來輔助。
中美關係 中國-美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XX關係
使用中文 V V V
使用常用名稱 V V ?
易於識別 V
防止歧義 V

至於有人陳述現今的中X關係有同時涉及清、民、共和國的歷史,不應該直接移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雙邊關係中,我覺得這個問題並不大,在描述一個國家的雙邊關係時,連同繼承政權一同描述我覺得是合理的。---Koala0090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0:38 (UTC)[回复]

在此卡位觀察,目前比較贊同Koala0090的方案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9:25 (UTC)[回复]
  • (!)意見:問題複雜或許是基於意識型態的差異,造成各方無法用「道理」互相說服。Tp0910是中華民國外交與外交官條目的主要創建者,他在上方所述方案較接近我的想法;原因是我直接繞開所謂的「道理」,只問這個命名及整頓方式自己能否接受。我雖不滿意但可接受1949年後,ROC以「中華民國-XX關係」命名,以及PRC以「中國-XX關係」命名;願意給予ROC支持者使用「中華民國」、PRC支持者使用「中國」的最大彈性與空間。當然,一切還是以凝聚共識為準,不替討論預設任何結論。--Twarrio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3:23 (UTC)[回复]
也不是能不能接受的問題,我自己也不會用中國來指稱中華民國。但現實而言對於中華民國的邦交國而言,所謂「中國」就是指中華民國,即使台灣政府有想要放棄這樣的關聯性,這樣的問題依然會存在。--Koala0090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8:24 (UTC)[回复]
其實這個比較接近能否接受以「中國」來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這部分我是可以接受的。現在「中華民國」似乎已經不要求邦交國承認自己是代表「中國」的政府,詳細情形我也不確定;也有可能你說的沒錯,現在「中華民國」的幫交國仍然承認其代表「中國」。--Twarrio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9:43 (UTC)[回复]
  • 同意Koala0090的表述。Koala0090「常用名稱(如中美關係)我們可以用消歧義和重定向來輔助」這句我以中美關係舉個例子,消歧義頁面可以這樣寫:
中國-美國關係,簡稱中美關係,現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關係。「中國-美國關係」還可能指:
這樣不僅兼顧了國際上的現況,即「中國-美國關係」(中美關係)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關係的事實,同時也能符合避免地域中心方針和兩岸用語指引的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2月26日 (六) 11:50 (UTC)[回复]

话说,这个话题需不要移动到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在继续?两地关系的命名建议:

命名格式 示例 条目内容 其他注意事项
简称 中美关系 两地关系史,包含各个时期的两地各个政权之间的关系
国名 中国与美国关系 同上
国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系 两个政权、实体存在时期的两地关系 之前的、之后的可以做给背景和后续略作提及,篇幅有限制
通称-国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国关系 不建议创建,建议分别将概述类的放到中德关系(中国与德国关系),较为细节的内容分别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联邦德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联邦德国关系应包含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内容,因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与联邦德国的关系可以视为只是改了名字

--苞米(☎)💴 2020年12月26日 (六) 11:52 (UTC)[回复]

参考資料

  1. ^ 仇华飞.略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中美贸易关系[J].民国档案,1999(03):88-95.
  2. ^ 石源华.蒋介石与民国时期的中美关系[J].世界知识,2012(19):62-63.
外交关系这个命名问题,在我看来,其实中美关系美中关系就已经是屁股问题了,谁前谁后就是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立场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30日 (三) 02:15 (UTC)[回复]
然而這次討論的並不是次序問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05:38 (UTC)[回复]
@Joe young yu:Baomi開了這個討論,現時較成熟的提案是Wikipedia:命名常规 (国际关系),不知應如何處理。SANMOSA SPQR 2021年1月5日 (二) 06:19 (UTC)[回复]
@Joe young yu: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無歧義就好,例如說「美國」、「英國」這些俗稱不會有歧義,那就沒必要寫成全名。您所提到的「烏克蘭」,現行都是在講現在的烏克蘭,沒有歧義問題。至於乌克兰国乌克兰人民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這類的,如果有人覺得有必要拆分,那肯定是必須要用全名命名的。---Koala0090留言2021年1月7日 (四) 10:4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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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格式手册整合(重提)

“子格式手册整合”已经被存档,是否重提?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2月26日 (六) 15:45 (UTC)[回复]

我覺得可以。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7日 (日) 07:23 (UTC)[回复]
第二階段討論最後是我提的,主要是表格化的部分,我是認為條文與指定樣式表可分開來做成兩個一組的表格,比整合成一個表格容易且不會導致查表時的混亂。也就是條文如關閉前所提部分做初步分類,在道下方查時在一個表格,避免頁面冗長(或者可收納起來?)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13:15 (UTC)[回复]
@Heartingvia:建議開一個沙盒或草稿頁面,讓大家獨立點進去看表格的效果。如果顯示狀況良好,未必需要摺疊。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05:49 (UTC)[回复]
好地不過近期較忙,所以沒多少時間用,之後有完整想法與格式後在再提案修正好了Heartingvia留言2021年1月4日 (一) 23:16 (UTC)[回复]

本案暂时搁置 ——羊羊 (留言|贡献) 2021年1月23日 (六) 05:22 (UTC)[回复]

修改WP:CS4D有關使用「大陸」及「內地」兩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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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修改WP:CS4D

現行條文

使用「大陸」一詞

因為「大陸」亦可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等大陸(洲)的簡稱,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使用「內地」一詞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提議條文

使用「大陸」或「內地」两詞 仅在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前文已有“中国大陆”、“中国内地”,不会引起误解[1]、多次提及的情况下才可以“大陆”指代“中国大陆[2],以“内地”指代“中国内地[3]

参考資料

  1. ^ 大陆”和“内地”在均有常用字面义:“大陆”与岛屿相对;“内地”则相对沿海或沿边地区。
  2. ^ 在中华民国法律中,“中国大陆”(實際法律條文中多使用“大陸地區”一詞)指臺灣地區以外之法定領土。但常用于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统辖领土(或不含香港、澳门)。
  3.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中国大陆”与“中国内地”均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法定领土,与“中国境内”所指区域相同。在与台湾相对时,使用“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相对时,使用“中国内地”。

通过的话,将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中相应的词句删除--苞米(☎)💴 2020年12月24日 (四) 23:20 (UTC)[回复]

@Baomi:我留意到「中國大陸」和「中國內地」的應用範圍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個人不同意新條文將「大陸」和「內地」混為一談。另外,我也留意到WP:CS4D的對應規定其實比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的對應規定寬鬆。綜以上,我認為僅從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刪除重複條文即可。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5日 (五) 02:34 (UTC)[回复]

“因為「大陸」亦可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等大陸(洲)的簡稱,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属于多余,大陆在地理语境中含义很多,远不止“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等大陸(洲)的簡稱”,所以我的主要要求是从WP:CS4D删除这一句。删除后每个段落就只剩一句话了,两个都是“中国XX”缩略称谓的使用,合并为一段应该可以,或者分别加入到“中国大陆”和“中国内地”的段落也可以的。--苞米(☎)💴 2020年12月25日 (五) 10:29 (UTC)[回复]

方案二:
現行條文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大陸」一詞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時,可使用「中國大陸」與之相對。某些情況下,「中國大陸」也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一般地理名詞使用。

……

使用「中國內地」一詞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如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仍應使用「中國大陸」與三者相對。

……

使用「大陸」一詞

因為「大陸」亦可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等大陸(洲)的簡稱,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使用「內地」一詞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提議條文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大陸」及「大陸」兩詞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時,可使用「中國大陸」與之相對。某些情況下,「中國大陸」也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一般地理名詞使用。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

使用「中國內地」及「內地」兩詞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如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仍應使用「中國大陸」與三者相對。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現行條文

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

仅在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前文已有“中国大陆”、“中国内地”,不会引起误解[1]、多次提及的情况下才可以“大陆”指代“中国大陆[2],以“内地”指代“中国内地[3]

提議條文

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

(無)

参考資料

  1. ^ 大陆”和“内地”在均有常用字面义:“大陆”与岛屿相对;“内地”则相对沿海或沿边地区。
  2. ^ 在中华民国法律中,“中国大陆”(實際法律條文中多使用“大陸地區”一詞)指臺灣地區以外之法定領土。但常用于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统辖领土(或不含香港、澳门)。
  3.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中国大陆”与“中国内地”均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法定领土,与“中国境内”所指区域相同。在与台湾相对时,使用“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相对时,使用“中国内地”。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5日 (五) 15:35 (UTC)[回复]

反對,若前文只提到台灣,未提及香港,澳門,不贊成用「內地」代替「中國內地」--Wolfch (留言) 2020年12月26日 (六) 01:46 (UTC)[回复]
如有疑慮,或許也可以考慮微調成類似下方的條文:
  • 「大陸」一詞用法同「中國大陸」,但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 「內地」一詞用法同「中國內地」,但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Twarrio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3:23 (UTC)[回复]
我發現我反對的是方案一, 我贊成方案二,我也贊成微調後的條文。--Wolfch (留言) 2020年12月26日 (六) 03:29 (UTC)[回复]
瞭解,既然方案二微調前後皆可接受,那麼就看看其他人與提案者的意見了。--Twarrio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4:23 (UTC)[回复]
贊成方案二,我原本也是想說(方案一)沒有明確指出臺灣與中國內地不能並列,才注意到有方案二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09:22 (UTC)[回复]
贊成方案二,畢竟兩岸政治上的「大陸」=「中國大陸」,放在同一小節無妨。-- 本人該補完2019年台鐵各站旅客人次了,有事按「此」留言 2020年12月26日 (六) 14:35 (UTC)[回复]

穩定方案

現行條文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大陸」一詞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時,可使用「中國大陸」與之相對。某些情況下,「中國大陸」也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一般地理名詞使用。

……

使用「中國內地」一詞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如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仍應使用「中國大陸」與三者相對。

……

使用「大陸」一詞

因為「大陸」亦可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等大陸(洲)的簡稱,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使用「內地」一詞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提議條文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大陸」及「大陸」兩詞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時,可使用「中國大陸」與之相對。某些情況下,「中國大陸」也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一般地理名詞使用。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

使用「中國內地」及「內地」兩詞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如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仍應使用「中國大陸」與三者相對。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現行條文

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

仅在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前文已有“中国大陆”、“中国内地”,不会引起误解[1]、多次提及的情况下才可以“大陆”指代“中国大陆[2],以“内地”指代“中国内地[3]

提議條文

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地理

(無)

参考資料

  1. ^ 大陆”和“内地”在均有常用字面义:“大陆”与岛屿相对;“内地”则相对沿海或沿边地区。
  2. ^ 在中华民国法律中,“中国大陆”(實際法律條文中多使用“大陸地區”一詞)指臺灣地區以外之法定領土。但常用于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统辖领土(或不含香港、澳门)。
  3.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中国大陆”与“中国内地”均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法定领土,与“中国境内”所指区域相同。在与台湾相对时,使用“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相对时,使用“中国内地”。

現公示穩定方案(與方案二完全相同)7日。SANMOSA SPQR 2021年1月9日 (六) 03:12 (UTC)[回复]

WP:CS4D為指引,WP:BIAS為方針,前開討論中提案人似未斟酌兩者之性質不同,即擬議刪除BIAS之規定。 ——Aotfs2013 留於 2021年1月10日 (日) 16:02 (UTC)[回复]
@Aotfs2013:並非。相關條文屬於細則性規定,細則性規定通常作為指引。WP:CS4D的設立亦是方針改指引的例子。SANMOSA SPQR 2021年1月11日 (一) 05:45 (UTC)[回复]
@Aotfs2013:如果三日後仍沒有後續回應,我會當成意見已經解決。SANMOSA SPQR 2021年1月13日 (三) 05:48 (UTC)[回复]
我一直没看出来现行方案有什么问题。--Gqqnb留言2021年1月15日 (五) 03:49 (UTC)[回复]
@Gqqnb:此次修訂意在整合條文,以避免條文重複的問題。SANMOSA SPQR 2021年1月16日 (六) 01:0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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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國際活動用語

我觉得有必要在格式手册的本节“一些词语之具体用法”及下一节“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中指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一词是类似于“中华台北”一词。--痛心疾首 2021年1月27日 (三) 14:14 (UTC)[回复]
參與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資訊暨合作機構、自由貿易協定,都算是國際活動的範圍。現行規定:「在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中,應該使用正式名稱稱呼」,其中也包含「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一詞,只是未一一列舉而已。簡而言之,除「中國台灣(省)」、「中國台北」等詞外,其餘應以正式名稱敘述之。--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7日 (三) 18:57 (UTC)[回复]
同上,現有條文已涵蓋。臨時拆出分節A,與上方討論視為兩個不同的討論。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8日 (四) 04:47 (UTC)[回复]
所以這個討論是?未完成吗?-- ——羊羊 (留言|贡献|古典音乐专题) 2021年2月7日 (日) 07:55 (UTC)[回复]

台湾地区”一词可否用于条目中

通過:

公示期間無異議,通過。SANMOSA SPQR 2021年2月6日 (六) 09:0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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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今天发现hololive production相关争议条目中“台湾”有一部分被替换成了“台湾地区”,查了CS4D,里面并没有提及“台湾地区”一词的用法,因此想讨论一下“台湾地区”这个词的使用范围。个人看法是:在地理相关的领域的条目中不建议使用“台湾地区”一词。--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2021年1月21日 (四) 08:18 (UTC)[回复]

現擬議以下提案:
以上。@Ericliu1912忒有钱YFdyh000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2日 (五) 07:01 (UTC)[回复]
(!)意見:「台灣地區」亦屬大陸當局用法,如稱中華民國總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同時,「臺灣地區」一詞,亦在大陸媒體有所使用。[1][2]故應當當作可以接受的用法。Yangwenbo99 2021年1月22日 (五) 09:04 (UTC)[回复]
大体上(+)傾向支持,不过“台湾地区”这个词大陆一些地方也在用(见上方意见)。--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2021年1月22日 (五) 09:23 (UTC)[回复]
@Yangwenbo99忒有钱:我認為不應該過分强調「地區」的屬性,其實際屬性應該由讀者自己判斷,所以我的提議條文才會寫成不能用有「地區」的詞語,不然我想不到任何禁用正式的法律術語的理由。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2日 (五) 09:36 (UTC)[回复]
(+)支持:同意上方現擬條文,敘述性內文宜用「中華民國」、「台灣」、「台澎金馬」等詞表述中華民國實控區。反對以「中國台灣省」、「中國台灣」、「台灣地區」、「中華台北」、「台灣國」等詞代指中華民國實控區,涉及專有名詞、引錄原文除外。是否使用「大陸地區」一詞則尊重中國大陸、港澳維基人的看法,但個人認為兩岸政權對應時,仍宜以「中國大陸」、「台灣」或政權全稱做為對應表述用詞。--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2日 (五) 12:04 (UTC)[回复]
台灣民間日常生活幾乎不用,多僅出現於台北政府行政單位的專有名詞。個人感覺此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友善,因為中華民國只實控福建的金馬部分。--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4:45 (UTC)[回复]
技術上「臺閩地區」確實單純指臺灣、福建二省,但福建省的部分實際上只有包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地區,其範圍等價於「自由地區」,有些時候同時也等價於「臺灣地區」(雖然非常容易令人混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月23日 (六) 09:48 (UTC)[回复]
現公示上案7日。SANMOSA SPQR 2021年1月30日 (六) 09:47 (UTC)[回复]
(+)支持Colinxu202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9:42 (UTC)[回复]

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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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違反五大支柱的留言不當納入共識考量,故此案仍作通過論。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7日 (三) 05: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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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建議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修改以下條文:

現行條文

下級行政區劃 依據「使用常用名稱原則」,若非描述法理狀況,在描述兩岸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為主。

提議條文

下級行政區劃 若非描述法理狀況de jure,在描述兩岸四地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de facto為主。

並在Wikipedia:格式手册/朝鲜半岛用语增補以下條文:

以上。SANMOSA 誓山海而長在,似日月而無休 2021年2月24日 (三) 01:03 (UTC)[回复]

(?)疑問這種改法是會有什麼作用?以現有的常識判斷,條款之適用必須有進一步的限制,才可能確保本地運用不會偏差。如果削弱了第一章的限制力,並擴大任意詮釋「事實」、「法理」的風險,這樣的修訂恐怕並不會有很好的影響效果吧。提案認為必須重新審視實際的作用,不宜缺少更可靠的限制指明,尤其是本地既有規則的制約--約克客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1:28 (UTC)[回复]
「依據『使用常用名稱原則』」是錯誤的描述,因為使用常用名稱原則僅在條目名稱適用,而從來不在條目內文適用。「事實論述」指的是現在是由哪個政權控制就寫成由哪個政權控制。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日 (一) 05:48 (UTC)[回复]
在現行機制開始難以控制部分問題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不認為缺少限制的修訂會有較好效果,如已在上所言這樣可能會製造新的漏洞。要必須強調非常多的編輯,對於事實(fact)和觀點(opinion)的理解還是有很大問題的,缺少限制是可能引發對有關定義新的爭鋒等情況。建議提案重新考慮--約克客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9:23 (UTC)[回复]
我不認為會出這種情況,中文維基百科的人不是白癡。再不然我加註釋說「事實論述」是「de facto」、「法理論述」是「de jure」,讓人直接參照這兩個條目的定義就好了。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日 (一) 10:51 (UTC)[回复]
現公示此案7日。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9日 (二) 05:52 (UTC)[回复]
(-)反对此條應徹底廢止,涉及南海、釣魚台及藏南相關地名時,當以中文論述為主,常識問題。芄蘭留言2021年3月15日 (一) 13:29 (UTC)[回复]
不同意。首先此主張與現行WP:PBWP:CS4D等的中心思想相違背,其次此主張相當於歧視非中文來源,再者不同中文來源的相關論述可以不同(甚至相衝突)。我不會將此意見視為合理反對意見。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6日 (二) 05:48 (UTC)[回复]
@AT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6日 (二) 05: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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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手冊對於國籍的規定有缺陷,有用戶藉此刪除知名人士的前國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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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史人物湯德章生於日治台灣,逝於戰後時期,曾經擁有日本國籍。(請見穩定版本的Infobox Person的國籍欄位)。

然而,目前有位用戶以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樣式3的規定為由,強行移除湯德章的前日本國籍,只保留ROC籍(請見其修改的版本)。相關討論可見此

湯德章曾經擁有日本國籍,此事實不應被刻意掩蓋。格式手冊的規定有缺陷,敝人提議增修規定。--Matt Smith留言2021年5月6日 (四) 16:53 (UTC)[回复]

格式手冊沒規定不能寫前國籍資訊,不能用這當理由刪除。某人物的前國籍、政黨是不是多餘的資訊,要不要放入資訊框,就只是雙方的編輯爭議而已,不必為這改規定吧?--114.35.119.200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3:51 (UTC)[回复]
對方認為「湯德章45年前在台生45年后在台死,依照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樣式3使用{{ROC}}。」--Matt Smith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9:41 (UTC)[回复]
原穩定版本將最終與前國籍一併列出,並未抵觸現行規定。想刪除前國籍資訊應另附理由,沒人回退即可,反之則需先討論達成共識後再動作。--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00 (UTC)[回复]
@Matt SmithGnolizX同部第15條:「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注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格式手冊有規定寫前國籍資訊),前國籍資訊依例可以列出。惟國籍通常以國名表示,建議以{{JPN-1868}}代替現模板。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1:28 (UTC)[回复]
同意此段表述,但精確的說,第15條是指同時持雙國籍情形。前國籍是否列入這裡沒設限,一般條目是有列入的,最有名的是李登輝。特別說明一下:「國籍」一節是規定資訊框的表述,不涉及條目正文的表述。而「詞語具體用法」一節是規定條目正文的表述,不涉及條目的命名。上面這兩點有時會被誤解。--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00 (UTC)[回复]
已在下方擬議修改補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8日 (六) 03:12 (UTC)[回复]
OK.--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18 (UTC)[回复]

擬議修改

為清晰化現有條文,現擬修改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如下:

現行條文

國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1]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1]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國大陸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則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關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在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1[註 2]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以前在具英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2
    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及於1999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国]]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樣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10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樣式11
  1.  英国({{GBR}})
  2. [[英国]]
  • 樣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提議條文

國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3]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4]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註 4]
  4.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5]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同樣以指定樣式6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5.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况下,1949年以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8。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况,則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6.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0。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况,則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0
  7.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1指定樣式12。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并列的情况,則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2
  8.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3
  9.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4
  10.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5[註 2]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1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6
  12. 如使用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三者中的一個或多個,條目頂部應依使用「中國」一詞的規定,使用{{China means|PRC}}進行置頂模板宣告。
  13.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指定樣式
1
  1.  中國({{CH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2.  清朝({{QI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3.  大清({{QING-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4.  中國({{CHN-1889}})
  5.  清朝({{QIN-1889}})
  6.  大清({{QING-1889}})
  7. [[清朝|中国]]
  8. [[清朝]]
  9. [[清朝|大清]]
2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3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5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9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国属土]]
10
  1. 英國國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1
  1.  英國({{GBR-1801}},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2.  英国({{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2
  1.  葡萄牙({{POR-1578}},僅適用於1615年前)
  2. 葡萄牙王國 葡萄牙({{POR-1616}},僅適用於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僅適用於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僅適用於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國({{POR-1707}},僅適用於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聯合王國({{POR-1816}},僅適用於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國({{POR-1830}},僅適用於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僅適用於1926年前)
  9. 葡萄牙 葡萄牙({{POR-1926}},僅適用於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僅適用於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僅適用於1910年前)
  13. [[葡萄牙]]
  1. ^ 1.0 1.1 以該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2. ^ 2.0 2.1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 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3. ^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4. ^ 4.0 4.1 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5. ^ 詳見大日本帝國《國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號)。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47 (UTC)[回复]

(與提案無關)加個MOS:NATL捷徑吧,MOS:NATIONALITY好長。(natl.是national/nationality的正式簡寫)--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8日 (六) 07:24 (UTC)[回复]
完成。--LightyearsTalk·Sign#维猫报 2021年5月8日 (六) 12:46 (UTC)[回复]
等等,如果有香港人剛好在日佔時期出生時,國籍要填哪個?-- 本人該補完2019年台鐵各站旅客人次了,有事按「此」留言 2021年5月9日 (日) 09:46 (UTC)[回复]
@Matt_Zhuang由於日本(無論是現在的日本國,還是以前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法奉行屬人主義,因此子女的國籍要視乎生父(母)的國籍,以及生父(母)的國籍的所屬國家的國籍法。見大日本帝國《國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號):(第一條)當時只有生父為日本人者方為日本人,在任何地方出生都一樣。(第三條)如果生父不明,則只有生母為日本人者方為日本人,在任何地方出生都一樣。(第四條)如果連生母也不明,則只要出生在日本治下的地方,就是日本人。因此,如果子女的生父(母)生於中國大陸,子女的國籍應該是中華民國;如果子女的生父(母)是在英國治下的香港出生,子女的國籍應該是英國(因為當時英國的國籍法奉行屬地主義之餘,也規定英國人的子女也是英國人);如果他在出生時生父、生母均不明,子女的國籍才會是日本(大日本帝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10:48 (UTC)[回复]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屬FORUMSHOP(與#「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之國籍章節規定"PRC國籍"應該直接寫為"中國國籍"的中立性問題的關聯明顯更大,請將留言放置在更適合的討論串),已由SANMOSA Σουέζ2021年5月13日 (四) 23:50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复]

@Sanmosa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部份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可公示。--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5月16日 (日) 07:06 (UTC)[回复]
暫時隱藏了原第5條。我直接把全案公示7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6日 (日) 08:06 (UTC)[回复]
反对隐藏,理由见下。--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17日 (一) 15:37 (UTC)[回复]
该内容没有变动,即使有异议也属于无效异议(因为即使本案不通过,有异议的内容还是在的)--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17日 (一) 15:19 (UTC)[回复]
@羊羊32521他的異議分兩部分,兩部分的異議要區別對待。第一部分是針對既有内容,我無從處理,所以那部分我沒隱藏;第二部分是針對我新增的内容,我是可以自行處理的,所以我隱藏了那部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8日 (二) 00:05 (UTC)[回复]
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部份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應該可以通過?--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5月23日 (日) 14:28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之國籍章節規定"PRC國籍"應該直接寫為"中國國籍"的中立性問題

已通過:
經過公示7日,無反對意見,一致通過。--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註:此討論章節原本附屬於「格式手冊對於國籍的規定有缺陷,有用戶藉此刪除知名人士的前國家國籍」的討論章節底下,於2021年5月10日 (一) 10:32(UTC)獨立出來成為新的討論章節)

  • 發現一個很明顯的問題: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內容本身似乎自相矛盾,前後相互對打。格式手冊的前面的大原則已經說了:「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但是在相同頁面的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章節的樣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2]卻直接違反這個大原則。

去年底的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版本明確說明:「故此「中國」一詞不應該與任何單一獨立政治實體或政府相當,尤其不應被用作表述現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治下的地區[3],改版後大方向與精神沒變,但是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卻偏偏很突兀故意一直寫著「中國」一詞,而且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將1949年--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獨占簡稱"中國",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完全無視"中華民國"在此時期為大多數國際社會與聯合國所認定"代表中國"的事實,就邏輯來說,此格式手冊的"國籍章節",難道沒有違反中立、占人便宜的問題?--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2:29 (UTC)[回复]

國籍的表達有國際標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會直接被標注為「CHINESE」),且{{CHN}}使用量過大,不能全數清理(即使以bot清理亦不可能,大概會動到數以十萬計的頁面,請自行請教熟悉技術的管理員),因此有此折衷設定。另條文已指明與中華民國相對時仍當用{{PRC}}(或{{PRC-HKG}}、{{PRC-MAC}})。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47 (UTC)[回复]
@Barter84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53 (UTC)[回复]
(*)提醒,請諸位注意,""指定樣式表"的"指定樣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這種寫法已經越線了,現今的中國國籍並非全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現實面而言,現今的中國政權也並非全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世界也並非都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去年底討論的用戶,是不是沒有去詳細審視這一處的編輯會造成與事實有所落差並且會引發不同意見者的爭端?--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1:22 (UTC)[回复]
@Barter84你這不是在斷章取義嗎,「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後面還有一句「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掛{{China means|PRC}}已經可以處理,指引本來就已經容許這樣做。另一方面,我也早已說明現時護照對國籍顯示的國際標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會直接被標示為「CHINESE」(「中國籍」)。再者,如果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並列的情況,條文也已經說明這種情況下就只能用指定樣式7。我也直接說清楚好了:請不要在看指引時看一半不看一半,如果你繼續進行斷章取義,我會將你視作遊戲規則,並直接交由管理員處理(雖然我並不希望如此)。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4:05 (UTC)[回复]
@Sanmosa閣下所說的這個敘述難道不是去年底才生出來的?而且還是閣下放進來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修改頻率很高,而且這個格式指引只要求"嘗試遵守",此格式指引上方的模板寫著:「使用者應該嘗試遵守此指引。如果出現例外情況,最好使用常識判斷此指引是否合適。」維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有要求維基百科本身的兩岸政治用語要使用國際標準嗎?大家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系統的勢力有多大,閣下確定維基百科的兩岸政治用語就是得走國際標準那一套嗎?請閣下公開表態。--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7:03 (UTC)[回复]
當時如此條文的訂立某程度上也是為了避免大規模替換「中國」一詞,這裏我建議你參考先前的討論。另一方面,還是回到{{CHN}}使用量過大,即使用bot也不能全數清理的問題,我就不重複了。就現狀而言,條目行文上,沒國際標準的、一般性的東西(大部分情況下)一般無須參考非中文圈用語;有國際標準的東西(少部分情況下)則基本上依循國際標準,在這部分情況下真的出現極端情形才會脫軌(如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所提及到的情形)。另: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有此規定(說明):「請注意,由於以下規範皆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因此違反本格式手冊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8:13 (UTC)[回复]
此次修訂的目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是兩岸四地過去的日籍、英籍和葡籍,我不希望浪費時間在與修訂的目的無關的話題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8:23 (UTC)[回复]
(:)回應@Sanmosa
  1. 敝人檢討的是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本身的問題內容,閣下可以不要一直拿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本身的內容當作理據來要求敝人接受嗎?更何況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還是不久之前由閣下所參與製造出來的頁面。
  2. {{CHN}}使用量過大,一個很大的原因難道不是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本身的問題內容所引起的?現在有人一直大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改成"中國",一週內就改大約3000個條目[4],請問閣下要阻止否?還是閣下樂觀其成?
  3. 此討論話題就是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內容問題,閣下怎麼會稱無關話題??實在很訝異。閣下若不希望浪費時間,則請由別人來處理,因為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請讓其他更懂的人來。--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2:45 (UTC)[回复]
@Barter84(1、3)你提出的問題並不是是次修訂的重心(是次修訂的重心是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你不應要求在是次修訂中處理。我建議你另開一個新討論串(雖然上方擬議修改已進行了一些調適,但仍不是是次修訂的重心)。(2)GnolizX這方面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建議你先和他進行討論(不過我覺得這事情確實有不妥,煩請到時在討論的位置ping我)。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12:58 (UTC)[回复]
Barter84的質疑可以理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籍能標示為中國,是在「中國相關條目」格式手冊裡實施已久的規定,後來才一併整合進來兩岸四地用語。實施已久的規定也不是不能質疑和改變共識,建議另開主題討論此點。--223.138.89.36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4:58 (UTC)[回复]
回應User:223.138.89.36,閣下稱「是在「中國相關條目」格式手冊裡實施已久的規定」,請閣下提供創建該問題規定的"用戶名稱",以及"頁面前後的差異連結"以供檢視,看看這到底是何方人物的傑作,謝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5:58 (UTC)[回复]
仔細一看,實施已久用詞不精確,應說已實施兩年。該存檔已移動整併至兩岸四地用語討論頁,可前往閱讀完整紀錄。討論標題是:「統一中國大陸人物信息框國籍欄的格式」,該案於2019年2月21日通過公示。通過後頁面條文為:1949年以後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國籍應當表述為中國。--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6:54 (UTC)[回复]
回應User:223.138.89.36,請閣下務必提供"該案於2019年2月21日通過公示"的網址連結,以供檢視其過程內容,看看到底是何方人物在主導?--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09:25 (UTC)[回复]
OK. 晚點手邊工作告一段落定會處理,或者其他人有空直接幫忙貼上存檔連結。十分感謝。--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0:07 (UTC)[回复]
統一中國大陸人物信息框國籍欄的格式」,已將存檔連結置於引號內。十分感謝採納拆分話題的意見,祝福討論過程平和順利。--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1:58 (UTC)[回复]
感謝User:223.138.89.36提供的連結:「統一中國大陸人物信息框國籍欄的格式」,會造成現今這種問題的原因已經很清楚了,就是該連結文章顯示之前有一個J字開頭的用戶在帶頭操作,該J用戶竟然宣稱:「WP:PB的規定只應當適用於同一個條目中不能並列出現“中國”與“中華民國”,上述該用戶的這種個人說法直接窄化了WP:PB方針的約束範圍,以規避WP:PB方針的普遍原則:「縱然聯合國及世界上大部份獨立國家都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維基百科應該反映中立的現實,從而應認為“中國”一詞不應該與任何單一獨立政治實體或政府相同。尤其“中國”一詞不應被用作與現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治下的地區」[5],該用戶以其個人說法(粗體字部分)來規避此項WP:PB方針的普遍原則,就是為了實現其將"PRC國籍"直接改為"中國國籍"的個人目的,就是因為這樣才製造出了這種貌似遵守方針,實則違背方針的格式手册"問題規則",事出必有因,證據會說話。--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6:24 (UTC)[回复]
(+)支持修改國籍標示規範,此明顯與方針本身自相牴觸和矛盾。難道中華民國國民的國籍標示用「 臺灣」或也寫「臺灣地區 中國」?這不合理吧。「中國」與「中華民國」不應對應,而當中華民國國民的國籍標示需要標為「 中華民國」時,以「 中国」標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明顯不合理,也明顯為地域中心。--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11日 (二) 05:1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現行條文已有規定在需要與中華民國國籍對比時不得使用{{CHN}}而只可使用{{PRC}}。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6:55 (UTC)[回复]
此修訂是要求在沒有對比下也需使用{{PRC}}作國籍模板以示公允,否則對同樣聲明為唯一中國的中華民國有不公平待遇。--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12日 (三) 08:5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中華民國現在並不聲明自身為唯一的“中國”(現在不是兩蔣時代),而且中華民國國籍的國際表達式現在是“中華民國”。另根據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一詞,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因此在不需要與中華民國(國籍)對比時,用{{CHN}}的同時加掛一個{{China means|PRC}}在條目頂部不會有任何問題。同樣道理,如果是1971年前死亡的中華民國國民,只要不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對比,用{{ROC|name=中國}}的同時加掛一個{{China means|ROC}}在條目頂部也不會有任何問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9:15 (UTC)[回复]
根据台当局立法机构公布的《两岸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现行条文第二条第三、第四项,台湾当局承认两岸之间不存在国籍之别,只存在设有户籍之别。说句在一些台湾用户眼里政治不正确的:现今两岸人民是同属一个国籍的。另,大陆当局公布的《国籍法》,其自第二条起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简称为“中国国籍”,我不知道相关用户将国籍一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改成“中国”是不是有这个考虑。——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1日 (二) 10:33 (UTC)[回复]
回應User:悔晚斋,維基百科並不斷言兩岸究竟是不是同一國,而且“維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方針”已經有明確規定,用語方面,應優先採用"事實"論述,而非"法理"論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1日 (二) 11:47 (UTC)[回复]
正因採用"事實"論述,我才会查证两种国籍是否是同一个,事实证明如此。--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2日 (三) 13:21 (UTC)[回复]
回應User:悔晚斋,閣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是同一國,那是閣下的觀點,除非閣下能確定台灣海峽兩岸的人民全部都接受這種觀點,否則維基百科根本不會做這種斷言來挑起爭議而違反“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15:32 (UTC)[回复]
您哪只眼睛看到我在论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我在论证两岸同属一个国籍,至于是不是一个国家,不是我论证的范畴,也不关维基百科的事情,毕竟我说出的是台湾的两国论者都必须承认的事情。--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3日 (四) 02:46 (UTC)[回复]
回應User:悔晚斋,閣下想要論證某一種觀點,是閣下的自由,但是要說台灣海峽兩岸的人民全部都必須承認閣下的這種說法:“两岸同属一个国籍”,這似乎已經過頭了,所稱“两岸同属一个国籍”的說法,並沒有得到兩岸學界的一致認可,而且就兩岸統派各自的論述主張彼此也是天差地遠,更不用說其他派別了。WP:NOT方針說明:「條目當然可以客觀地描述某人或事物,但必須符合中立觀點。如有觀點或意見希望得到其他人支持,請......。」這是維基百科方針說的,不是敝人說的,請閣下能善加瞭解維基百科本身的屬性。--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0:48 (UTC)[回复]
如確需修訂,現有的樣式4、6、8(上方擬議修改的樣式6、8、10)與{{CHN-HKG}}、{{CHN-MAC}}需要聯動修改(就香港和澳門的部分而言,不會有很大的操作成本就是了,就是重新導向一下而已)。如果這裏是有共識修改PRC國籍的表達式的話,我會看著WP:7DAYS來辦。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6:55 (UTC)[回复]
这种标示方法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的国籍是“中国”,所以在条目的国籍栏应用{{CHN}}而非{{PRC}}。见CHN-all的解释--Br2 2021年5月12日 (三) 10:01 (UTC)[回复]
回應User:Brror(Br2),“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奠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而《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的精神在於確保“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的實現。所以“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就是為了實現“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而來制定出來的頁面。如果不遵從“中立的觀點”,而只顧及與認同某一方自己所制定的格式,秉持某一方自己的本位中心立場,那麼其最高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個規定為什麼不能在維基百科發揮?可見其中的問題並不是哪一方說了就算,而是在維基百科編輯就要遵守“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核心內容方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10:51 (UTC)[回复]
所有{{XXX-all}}模板是可以修改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00:39 (UTC)[回复]
(!)意見-建議遵循維基百科對兩岸政治不持立場的態度,建議以「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台灣」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維基上原則,PRC國籍,是否不當然一貫完全等同中國國籍?至於是寫 中國籍、或PRC國籍,過去看到一些例子的印象,似乎是看編輯者的寫法,有些狀況可能編輯者會考慮 條目主人翁的自我認同感。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21年5月13日 (四) 07:37 (UTC)[回复]
Barter84請你不要FORUMSHOP,你在此頁的留言基本上都落入此討論串的範圍下,把同一概念重複張貼到其他討論串沒有意思。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23:57 (UTC)[回复]
請問Sanmosa閣下做底下這種爭議性的修改提議,有去跟其他維基人討論嗎?為什麼還要節外生枝?為什麼要強化1949年以後將"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的提議?閣下有去問過大家嗎?
在不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指定樣式7至指定樣式12)並列的情况下,1949年至1971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5或指定樣式6。
中國({{ROC|name=中国}},僅適用於1971年前),[[中華民國|中国]](僅適用於1971年前)[6][7]--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09:57 (UTC)[回复]
@Barter84我在這裏回應(因為這裏比較適合回應這問題)。上面有用戶要求我對“同樣聲明為唯一中國”(現在我不清楚還是不是)的中華民國公允處理,因此我打算以這新條款作為(臨時性質的)祖父條款,平衡一下現在國籍欄位中「中國」在1949年後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而在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的前提下,這是符合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一詞中的要求的(因為新條文的範圍是1971年前)。你所主張的國籍欄位中完全不使用「中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可能沒那麽快凝聚得到共識(你自己也能看到,不是所有人也認同你的見解;雖然我個人認同,但我希望循序漸進地來),所以當初我希望你另開討論串討論。在到了你的這個主張能凝聚得到共識的時候,上方擬議條文中的第14條與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會聯動廢除。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10 (UTC)[回复]
Sanmosa閣下於昨日早晨所逕行修改的提議內容[8][9],自認為對中華民國公允處理、平衡"中國"欄位,而另外設置1971年以前的中華民國等同於中國的敘述規定,這種效果,實際上卻是同時在維基百科加強合理化全時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同於"中國"的敘述規定。Sanmosa閣下難道不知道華人世界對於所認知的中國,到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各自有所不同?到底中華民國稱為中國是到1949年為止、或1971年為止、或是直到現在都還認為中華民國就是中國,每個人的認知都不盡相同,為何閣下要在維基百科逕自替別人做規定?請閣下退回昨日早晨所逕行修改的提議內容[10][11],不要在此討論議題再節外生枝增添爭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1:12 (UTC)[回复]
就聯合國而言,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這是歷史事實而非個人主張,無可不滿之處。難道說我們可以改寫歷史?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23:58 (UTC)[回复]
既然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為何閣下不將1971年前被排除在聯合國外面「不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色政權「與中國斷除連結」?閣下這種說法難道不是採取雙重標準嗎?退一萬步說,除了聯合國,1949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雙方各自都有一群承認其自身為中國的邦交國,這豈是維基人所能視而不見當作沒有這麼一回事的?如果閣下就是要以聯合國的認定為事實依歸,那麼聯合國不承認現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何閣下不在方針裡面制定規則不得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這又難道不是不同的標準嗎?全部以上所述還只是現今華人世界當中一部分的觀點而已,還存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見。要知道,維基百科並不斷言兩岸彼此間的政治關係,維基人不應超出自己的身分範圍,去制定一個沒有得到學界所共同認定的規則去約束大家來共同遵守,更何況「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目的是來消除爭議,而不是秉持某方面的說法為準則來引發爭議的。--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5日 (六) 01:44 (UTC)[回复]

(-)反对第5點提議的內容:5.在不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指定樣式7至指定樣式12)並列的情况下,1949年至1971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5或指定樣式6。 1949年海峽兩岸分立以後,並不是每個人都認同將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表述為"中國"(指定樣式5),開這種方便大門會更加引發爭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0:17 (UTC)[回复]

同樣道理,也不是每個人都認同將1949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表述為“中國”,但這條文至今仍然存在,因此“不是每個人都認同某種觀點”並不能構成對該條的反對理由。我仍然希望你的主張在下方的討論串取得共識後才來提議廢除擬議條文中的第14條與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這樣對於循序漸進完善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的進程較好。我的思路、方向和大原則是循序漸進完善、不操之過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44 (UTC)[回复]
不然我問一下其他人的意見好了,真的不妥的話我改回來。@Ericliu1912(請參考我在#「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之國籍章節規定"PRC國籍"應該直接寫為"中國國籍"的中立性問題對Barter84的回應,視為補充説明)。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51 (UTC)[回复]
如果用戶Sanmosa真正了解到華人世界,尤其是台灣,對於中國屬誰的認知複雜性(大部分海外的中華民國派、大陸與香港國粉、台灣的傳統藍營:現在的中華民國才是真正的中國。中間型統派: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都是中國。綠營:中華民國在1949年以後就不再是中國......),就不會做出這種提議了。這個議題不是維基百科可以斷言的,更別說設立規定來指定編輯,這種制式化提議已經背離中立的觀點,並且會引發不同意見者的不滿。--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1:48 (UTC)[回复]
就聯合國而言,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這是歷史事實而非個人主張,無可不滿之處。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23:56 (UTC)[回复]
既然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為何閣下不將1971年前被排除在聯合國外面「不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色政權「與中國斷除連結」?閣下這種說法難道不是採取雙重標準嗎?退一萬步說,除了聯合國,1949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雙方各自都有一群承認其自身為中國的邦交國,這豈是維基人所能視而不見當作沒有這麼一回事的?如果閣下就是要以聯合國的認定為事實依歸,那麼聯合國不承認現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何閣下不在方針裡面制定規則不得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這又難道不是不同的標準嗎?全部以上所述還只是現今華人世界當中一部分的觀點而已,還存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見。要知道,維基百科並不斷言兩岸彼此間的政治關係,維基人不應超出自己的身分範圍,去制定一個沒有得到學界所共同認定的規則去約束大家來共同遵守,更何況「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目的是來消除爭議,而不是秉持某方面的說法為準則來引發爭議的。--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5日 (六) 01:42 (UTC)[回复]
  • 回應User:BlackShadowG,不贊成將"PRC國籍"直接寫為"中國","中國國籍"在維基百科並非PRC所獨占。請閣下瞭解“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是奠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而《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的精神在於確保“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的實現。所以“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就是為了實現“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而來制定出來的頁面。如果不遵從“中立的觀點”,而只顧及與認同某一方自己所制定的格式,秉持某一方自己的本位中心立場,那麼其最高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個規定為什麼不能在維基百科發揮?可見其中的問題並不是哪一方說了就算,而是在維基百科編輯就要遵守“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核心內容方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6日 (日) 16:32 (UTC)[回复]
    前面几位编者提出护照上的国籍是因为国籍是国家的规定[1]。PRC不控制台湾,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领土的一部分是事实;PRC护照上将国籍写成中国也是事实。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5月17日 (一) 16:01 (UTC)[回复]
我先假設如果我上面的提案通過的話,要再修改可以怎麽改:
現行條文

國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1]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2]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註 2]
  4.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3]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同樣以指定樣式6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5.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况下,1949年以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8。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况,則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6.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0。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况,則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0
  7. 在不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并列的情况下,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1指定樣式12。如出现需与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并列的情况,則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2
  8.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3
  9.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4
  10.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5[註 4]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1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6
  12. 如使用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三者中的一個或多個,條目頂部應依使用「中國」一詞的規定,使用{{China means|PRC}}進行置頂模板宣告。
  13.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指定樣式
1
  1.  中國({{CH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2.  清朝({{QI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3.  大清({{QING-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4.  中國({{CHN-1889}})
  5.  清朝({{QIN-1889}})
  6.  大清({{QING-1889}})
  7. [[清朝|中国]]
  8. [[清朝]]
  9. [[清朝|大清]]
2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3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5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9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国属土]]
10
  1. 英國國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1
  1.  英國({{GBR-1801}},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2.  英国({{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2
  1.  葡萄牙({{POR-1578}},僅適用於1615年前)
  2. 葡萄牙王國 葡萄牙({{POR-1616}},僅適用於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僅適用於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僅適用於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國({{POR-1707}},僅適用於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聯合王國({{POR-1816}},僅適用於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國({{POR-1830}},僅適用於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僅適用於1926年前)
  9. 葡萄牙 葡萄牙({{POR-1926}},僅適用於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僅適用於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僅適用於1910年前)
  13. [[葡萄牙]]
提議條文

國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註 1]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2[註 2]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3[註 2]
  4.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3]
  5. 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国籍同樣以指定樣式6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6. 1949年以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8
  7. 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0
  8. 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2
  9.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3
  10.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4
  11.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5[註 4]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1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樣式16
  13.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指定樣式
1
  1.  中國({{CHN-1862}},僅適用於1889年前)
  2.  大清({{QING-1862}},僅適用於1889年前)
  3.  中國({{CHN-1889}})
  4.  大清({{QING-1889}})
  5. [[清朝|中国]]
  6. [[清朝|大清]]
2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国]]
3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6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1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13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国属土]]
14
  1. 英國國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5
  1.  英國({{GBR-1801}},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2.  英国({{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6
  1.  葡萄牙({{POR-1578}},僅適用於1615年前)
  2. 葡萄牙王國 葡萄牙({{POR-1616}},僅適用於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僅適用於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僅適用於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國({{POR-1707}},僅適用於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聯合王國({{POR-1816}},僅適用於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國({{POR-1830}},僅適用於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僅適用於1926年前)
  9. 葡萄牙 葡萄牙({{POR-1926}},僅適用於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僅適用於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僅適用於1910年前)
  13. [[葡萄牙]]
  1. ^ 1.0 1.1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2. ^ 2.0 2.1 2.2 2.3 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詳見大日本帝國《國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號)。
  4. ^ 4.0 4.1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 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大家可以先看一看。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8日 (二) 00:10 (UTC)[回复]

(+)支持。--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5月20日 (四) 06:39 (UTC)[回复]
(+)支持 这样标注国籍无歧义,且人物的不同时期国籍和同一时期的多重国籍本就应一并标示。另外{{ROC-1912}}应该链接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因为五色旗在1912年—1913年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1912年1月—3月政府驻于南京,1912年3月—1913年10月政府驻于北京)以及1913年—1928年的北洋政府均作为中华民国国旗使用。--Joker Twins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08:00 (UTC)[回复]
其实就算人没有迁移还在原地,但只要经历政权更迭,就该把其所经历的政权更迭所导致的国籍变动在信息框一一列出,这才符合常理,也是Sanmosa本次提案的题中应有之意,只给出最终国籍了事,对于人物早年的国籍而言,只会给人以穿越时空的错乱感,显然很不恰当。--Joker Twins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15:28 (UTC)[回复]
理解了,我现在不反对这种标注,只是觉得这么做有点繁琐罢了。--为鄂 2021年5月23日 (日) 06:35 (UTC)[回复]
差不多一個禮拜沒有回應,且沒有反對意見。 公示7日,2021年6月6日 (日) 14:11 (UTC) 結束。--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4:11 (UTC)[回复]
(+)支持,但有一個問題(不中斷公示也可以,因為是後續處理問題)。提案通過後,目前使用{{CHN-HKG}}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將要全數改為{{PRC-HKG}},唯涉及條目眾多,人手修改恐怕不太現實,所以會不會考慮直接將{{CHN-HKG}}重定向至{{PRC-HKG}}或者直接修改為後者的樣式?(這個模板應該沒有在其他場合使用)不然的話使用AWB也可以,不過需要具有相關權限的用戶協助。--【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日 (二) 16:53 (UTC)[回复]
@和平至上到時會改重新導向(而且即使有在其他場合使用,這樣改也不會出問題)。問題更大的反而是{{CHN}}的使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00:16 (UTC)[回复]

通過。--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参考資料

  1. ^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

國籍欄使用模板後續處理

@和平至上Sanmosa預留新段給你們。--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重簽--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16 (UTC)[回复]

{{CHN-HKG}}與{{CHN-MAC}}兩個模板已經重新導向處理。{{CHN}}轉{{PRC}}需要逐個人手處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7日 (一) 07:53 (UTC)[回复]
{{CHN-HKG}}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鏈指向「人大國籍法解釋」會不會比較好?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8日 (二) 09:52 (UTC)[回复]
這樣可能引起混淆,不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10日 (四) 01:01 (UTC)[回复]
請問是哪部份的混淆呢?讓其他漢語使用者了解更多香港居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根據不是更清晰嗎?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12日 (六) 13:57 (UTC)[回复]
讀者點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望進入的條目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人大國籍法解釋」。參見格式手冊對於管道連結的說明。此外,我記得以前這類型模板有些確實會連結到國籍相關條目,但後來都已統一形式不再這麼做了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13日 (日) 14:15 (UTC)[回复]
明白你的意思,不過點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會存在「為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可能,想了解原因;現在「 英國國民(海外)」和「英国 英國及其殖民地」還是連接國籍相關條目的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13日 (日) 15:12 (UTC)[回复]
我是覺得無所謂,但我不想貿然改連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33 (UTC)[回复]
@SanmosaAntigng已完成轉換並檢查無誤,但轉換後仍有加入不符合現有規則內容的情況,是否設立過濾器?(過濾器REGEX用BOT那個就應該行了)--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7月6日 (二) 06:10 (UTC)[回复]

模板的历史怎么没了?

我刚才还一头雾水,现在看了下这些模板的“指向本頁面的重新導向頁”,总算搞清了:这些模板原先叫做:{{CHN-HKG}}、{{CHN-MAC}},doc页是Template:CHN-HKG/docTemplate:CHN-MAC/doc。看起来@Sanmosa想把它们移动到{{PRC-HKG}}、{{PRC-MAC}}、Template:PRC-HKG/docTemplate:PRC-MAC/doc,但是移动到的目标页已经被建立且有历史了,没有管理员权限,技术上无法进行移动,于是Sanmosa就手动清空原页面,手动复制粘贴所有内容到目标页,然后建立doc页并手动把原内容都复制粘贴过来。请阅读Help:页面重命名#無法移動的情況:这种“剪貼移動”丢掉了所有页面历史,违反CC-by-sa,是被禁止的。请哪位管理员删掉{{PRC-HKG}}、{{PRC-MAC}}、Template:PRC-HKG/docTemplate:PRC-MAC/doc,把{{CHN-HKG}}、{{CHN-MAC}}、Template:CHN-HKG/docTemplate:CHN-MAC/doc重新移动过来?--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6日 (六) 18:39 (UTC)[回复]

@XiplusAT蟲蟲飛ping几个管理员来处理上述事宜。||其实违反CC-by-sa的“剪貼移動”和其他WP:侵权需速删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侵犯版权的行为,理应尽早处理。而上述剪貼移動发生在去年11月,半年了,也没人发现、没人管,即便有关国籍的话题讨论得热火朝天的。麻烦诸位编辑(很多还是挺资深,有许多权限的编辑)认真了解和遵守CC-by-sa以及相关规定,感觉很多人意识里维基百科上的文字好像就是没有版权的一样。--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07:34 (UTC)[回复]
經初步查閱,建立頁面與改成重定向的時間差距不少,無法簡單認定為剪貼移動,其狀況應該是拆分模板後又進行合併模板;對於合併頁面,不一定要進行合併歷史,但不合併歷史的狀況下應在討論頁標記{{Merged-from}};至於本案是否應合併歷史,先請@Sanmosa說明相關操作吧。--Xiplus#Talk 2021年6月27日 (日) 11:54 (UTC)[回复]
@Xiplus上面Tomchen1989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當初{{CHN-HKG}}和{{PRC-HKG}}是兩個不同的模板,{{CHN-MAC}}和{{PRC-MAC}}也是兩個不同的模板,建立{{PRC-HKG}}和{{PRC-MAC}}的目的是在與{{ROC}}國籍對比時避免使用{{CHN-HKG}}和{{CHN-MAC}}。換句話説,那4個模板從一開始就是互不相干的,所以是在算拆分與不算拆分的模糊地帶。既然當初那4個模板從一開始就是互不相干的,我認為合併歷史會導致後來者混肴模板的建立緣由,因此我不建議為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8日 (一) 10:32 (UTC)[回复]
@SanmosaTemplate:PRC-HKG/doc的首个版本当时的Template:CHN-HKG/doc几乎是一模一样(即便现在的版本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这不明显是全文复制过来的、侵犯CC-by-sa的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建立之初叫做“武汉肺炎”之类的名字,现在早不用“武汉肺炎”了,甚至WP:COVID-19條目共識将加地名的称呼视为破坏,但难道我们会以此为理由强行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目曾经叫做“武汉肺炎”时候的所有历史都给删掉?你说的是政策、政治方面的东西,我讲的是版权、CC-by-sa方面的东西。--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30 (UTC)[回复]
你們之間確實有部分的用戶有這樣的想法,請你逐個去跟他們解釋這個道理。另外,我完全沒有刪除過任何的頁面歷史。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9日 (二) 01:43 (UTC)[回复]
话说我不懂Sanmosa声称“{{CHN-HKG}}和{{PRC-HKG}}是不同的模板”,然而却亲手将前者重定向到后者,这是基于什么自相矛盾的逻辑。doc页“模板介紹”第一句话就说明了{{CHN-HKG}}是做什么的,简而言之这个模板就是用于香港人的“国籍”栏。这和{{PRC-HKG}}的功能是一模一样的。--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44 (UTC)[回复]
已在討論頁標記Merged-from,所以已解決侵權問題。剩餘無關版權的問題我就不再回應了。--Xiplus#Talk 2021年6月28日 (一) 13:03 (UTC)[回复]
@Xiplusdoc页没有挂{{Merged-from}}。doc页有大量文字,明显是copy的,侵权的程度比模板主页更严重。而且,模板主页和其doc页就算挂{{Merged-from}},如果技术上管理员能够移动,那就应该移动,而不是简单而懒惰地挂Merged-from。请阅读Wikipedia:侵犯著作权#处理著作权侵犯WP:剪貼移動,其中后者有一句“或使用像{{Split article}}、{{Copied}}等模板),但這麼做並沒有標明原作者,是否符合維基百科授權並不明確”,所以正常地移动条目保存历史,当然是最佳选择。作为原模板和doc的创建者和主编,我也强烈反对简单地在Talk页(这又不是主页面)挂{{Merged-from}},我认为这有违CC-by-sa。--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5:38 (UTC)[回复]
您可以自己掛,我已經示範過了。我已經決定本案不予合併歷史或移動,這是不侵權且合乎方針的實務處理方式。--Xiplus#Talk 2021年6月28日 (一) 16:05 (UTC)[回复]
@Xiplusdoc页都是一模一样的,所以模板明显是一个,只是改名了而已(这个模板描述的一直都是香港人的“国籍”栏填什么的问题,模板的标题是非常无所谓的,模板以前也曾经叫别的名字,也有很多重定向。这和上述政治不正确的“武汉肺炎”改成政治正确的“2019冠状病毒病”,但条目历史不删,这个道理是一样的)。我是这些模板以及其doc页的建立者(2011年建的模板),doc页的主编,我创建和撰写这些东西是在CC-by-sa版权许可下发布的,这样条目历史中没有我和其他贡献者的ID,明显侵犯了CC-by-sa,侵犯了我和其他贡献者的版权。我建模板时,一些大陆明星有没有香港护照这种话题媒体关注度很高,民众挺喜欢了解这个,而英文维基一般也用“Chinese (Hong Kong)”做nationality,但中文维基上国籍写类似“中国(香港)”老被人改成“中国”,我就建了当时好像是叫做“CNHK”的模板,以统一香港人物infobox中的国籍怎么填。一直都有好事者提删,要求所有香港人国籍都只能写“中国”,我好几次参与讨论,嘴皮子都要磨破了,苦口婆心费了一番功夫告诉这些人:“香港旗子上有五星也是红旗,是符合你政治正确,没有问题的;香港护照和大陆不一样;明星有没有香港护照话题的关注度很高”。所以前天我发现模板的历史都没有了,差点以为是不是这群狂热的提删者终于删成功了,现在又要重建模板。没想到只是个侵犯版权的剪貼移動。--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30 (UTC)[回复]
@XiplusSanmosa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论点我刚想起来:是的,中文的“中国”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有歧义,但是,“CHN”(也可参考en:CHN)这个缩写没有任何歧义,它1956年以来一直都是ISO 3166-1 alpha-3和IOC country code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字母代码,中华民国的三字母代码是TPE。“CHN”并不是一定对应“China”,也不是一定对应“中国”二字。我2011年建立{{CHN-HKG}}的当初,就用的符合ISO 3166-2:CN二字母代码的“CNHK”做名称,后来有人调整重命名为了三字母代码CHN-HKG。你为了“中国”名称的问题而强行改三字母缩写,甚至于把{{CHN-HKG}}的编辑历史都扔掉重建{{PRC-HKG}}(而不是正常的移动),是没道理的。--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2:28 (UTC)[回复]
当年咱建了这个模板,以便统一解决香港人的“国籍”栏填什么的问题。结果大陆编辑认为这个模板“分裂”国家,国籍必须中国,不能以哪怕括号小字形式标注“香港”,一直要删;而台湾编辑认为“CHN”等于“中国”,中华民国也是中国,所以不能用CHN,连移动模板都不肯,要直接把建了已经10年、有很多编辑历史和相关讨论的模板弃用,不留编辑历史,复制粘贴出一个内容和文档都一模一样的{{PRC-HKG}}来用。两边都使劲排挤这个模板,累不累啊中文维基百科?--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6:00 (UTC)[回复]
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論點。嚴格來説,現時CHN的ISO設定本身就是一種地域中心。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9日 (二) 01:43 (UTC)[回复]

此外,这些模板记得以前也有很多讨论(好像不仅仅只有Template talk:CHN-HKG列出的两个存废讨论),也不知道存档到哪里了,如果互助客栈的讨论最后没有存档到Template talk页的话,麻烦管理员至少在Template talk:PRC-HKG(即上述移动前的Template talk:CHN-HKG)留个链接。--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6日 (六) 18:39 (UTC)[回复]

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修改落實後所進行的配套修改

通过:
7日公示已到,该提案通过。请Sanmosa及时做出相应修改。 --Milky·Defer 2021年7月12日 (一) 03:14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鑒於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國籍已在此前正式廢止以模板將國籍表達為“中國(XX)”的方式,而“中國(XX)”的表達方式本來就是中文維基百科所進行的原創研究。基於維基百科不進行原創研究的大原則,現擬對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進行以下修訂:

現行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在區別一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使用。

提議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8日 (一) 10:37 (UTC)[回复]

公示7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5日 (一) 02:3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MOS:CHINA中的有关“全国”一词的用词问题

看到部分台湾条目中(例如萬華茶藝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群聚衍生感染事件‎)中,部分台湾维基人使用“全国”一词代指台湾。首先不论事实上的政治争议,就维基而言也是违反WP:PB原则的,中国大陆的维基人编写涉及中国大陆的条目时,都没有使用全国一词,而是使用“大陆”、“中国大陆”以及在“中国”一词,而涉及台湾条目时直接使用全国一词基本可以认定为台湾中心论。其次,全国政策除了一些转有名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外,本身用词就不符合维基的用语习惯。

所以,我认为在编写相关条目,特别是是涉及两岸四地相关条目里面,不应该用“全国”一词代指某个具体的政权。——2021年6月27日 (日) 00: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一些意見:
就“中国大陆的维基人编写涉及中国大陆的条目时,都没有使用全国一词,而是使用“大陆”、“中国大陆”以及在‘中国’一词”循例提醒一下:在1949年後的語境下使用“中国”一词而不加挂置頂模板還是违反WP:PB的。另外,我之前的記憶中好像是有人在zhwiki用「全國」一詞稱呼PRC的。
MOS:CS4DWP:PB的細則性規範,違反前者的一定違反後者,但違反後者的就未必違反前者。
如果確實有使用「全國」一詞代指臺澎金馬的情形,我個人的編輯建議是如果可以確定與金門馬祖無關,可以直接改用「(全)臺灣」,否則可以改用「臺澎金馬」。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1:44 (UTC)[回复]
问题是个别维基人,连台澎金马都觉得有所谓的“歧视含义”,非要使用全国一词。另外还有部分维基人在编辑条目时,直接复制粘贴来自原网站的内容,而不加编辑致使不符合维基用语规范。——2021年6月27日 (日) 02:0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當時那條規則是我寫的,我有信心這規則沒有歧視含義(當然,前提是你沒有把「臺灣」或「臺澎金馬」直接放在「中國」之下表述),我當時甚至還問過臺灣用戶的意見。當然,如果説使用「全國」一詞的情形是專有名詞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直接copy and paste是老問題,就算不牽扯WP:PB問題還是嚴重,這只能對用戶多加提醒。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2:24 (UTC)[回复]
所以我一般排除了专有名词的情况,至于金马澎台的问题,就目前的表述直接放中国表述存在争议,不过放在大中华区那是完全没有问题的。——2021年6月27日 (日) 02:4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所以不能說「澎湖天后宮全國歷史最悠久的媽祖廟」,只能說「澎湖天后宮是全臺歷史最悠久的媽祖廟」?-游蛇脫殼/克勞 2021年6月27日 (日) 02:32 (UTC)[回复]
本来就应该写成“金马澎台”或者“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定义包括台湾岛及澎湖金马等岛屿)。——2021年6月27日 (日) 02:4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寫「全臺灣最XX的〇〇」或「全臺最XX的〇〇」?-游蛇脫殼/克勞 2021年6月27日 (日) 03:32 (UTC)[回复]
如果是金马澎台地区,就写全台湾地区。如果是台湾岛内及临近离岛(如彭佳屿、绿道等)则为全台湾最……——2021年6月27日 (日) 07:10 (UTC)尤里的1994留言
那如果是「台灣」和「中國大陸」中是最強的,那使用「全國」一詞就沒有疑慮了吧。Felix.tsai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10:05 (UTC)[回复]
维基百科作为一个以第三方视角撰写的百科全书,在旗下任何条目下的非专有名词书写中使用“全国”这样带有第一视角的词汇,都是不妥当的。——2021年6月27日 (日) 14: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改為“全臺”了,这样有问题吗?如果不行还请回退下本人修改,谢谢。--MINQI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11:49 (UTC)[回复]
(:)回應“全XX国”和“全国”本身就是第一视角用词,不符合维基用语规范,就不应该出现在条目中。——2021年6月30日 (三) 10:26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尤里的1994:「全XX國」應該沒有地域中心的問題,就像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講「全美國」,感覺沒什麼問題,因為你在講了國名。就會比較客觀,舉個例子: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講「夏威夷是全美國最後建立的州」,十分客觀,沒什麼問題。所以,講「全XX國」是沒有問題的喔!Felix.tsa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58 (UTC)[回复]
(:)回應:不光是地域中心,更重要的是“全XX国”就不是规范用语。——2021年7月3日 (六) 13: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回應:所以要說「夏威夷是美國最後建立的州」?那如果要強調夏威夷「比其他49州」都晚建立呢?另外,敝人印象中維基只有規定「非建議用語」(如本國、我國、本港、本島),沒有規定「規範用語」,只要不是被建議不要使用的用語都是可以使用的,若有爭議,則另外討論。閣下可否告知「規範用語」的規定在何處?謝謝!-游蛇脫殼/克勞 2021年7月3日 (六) 15:15 (UTC)[回复]
我聲明一下:「全(某國國名)」的用法一般而言我覺得是可以的(但「全中國」的話就會回到WP:PB還有包含範圍的問題,所以「全中國」不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5日 (一) 02:05 (UTC)[回复]
不光是中国,全国这个词本身就是带有主观视角,不适宜用作第三人称书写的维基条目,具体哪个国家或地区就写哪。——尤里的1994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5:2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