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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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Jimmy-bot留言 | 贡献2021年11月28日 (日) 08:14 (机器人: 1个讨论已存档)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讨论应该如何理解和判定 Wikipedia:管理員#避嫌

  • (見Wikipedia:管理員#避嫌)“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 网上了解了一下各种例子, 我觉得:本次“封禁”是视乎是由于同一“争持”引发(紧接地管理员对该事件的警告应该看做 “同一事宜”)。 由于任何个人的见解都会带有主观性, 很需要听一听其它维基人“同一事宜”的看法, 类似于某些法院评判靠陪审团的成员,政治论题评判靠民意的多数。我也刚看到这件事, 感有关对方针的理解,权衡利弊, 多讨论一些时间可能更好些, 能让更多人参与使得讨论更充分一些。“同一事宜”的 “争持”中,管理员对该事件的警告带有主观性,甚至是报复性的警告,可能性极大,所以需要避嫌“同一事宜”的处理。--Gluo88留言2021年1月21日 (四) 14:46 (UTC)[回复]
    三个月的时间足够长了,却没有得出任何结论。“对封禁或封禁期限不满请去挂T:Unblock,然后等待其他管理员介入”,这是最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安忆Talk 2021年1月21日 (四) 14:23 (UTC)[回复]
    看来我与您在这个问题下的“时间是否足够长”有不同见解。我也刚看到这件事后, 网上做了调研,提出上面的看法。 很想和大家心平气和的理性地讨论。 由于任何个人的见解都会带有主观性, 这也需要听一听其它维基人的观点。--Gluo88留言2021年1月21日 (四) 14:32 (UTC)[回复]
    1. 我覺得討論三個月已經夠久了。2.建議不要在其他人留言之後,再重新在留言中加入新的標題,改變其他人留言所在的段落(例如這個),這有可能影響讀者對留言的解讀。--Wolfch (留言) 2021年1月21日 (四) 16:04 (UTC)[回复]
    事件内,此管理员以管理员身份做出警告,却未被回应并被无视,才加以封禁处理;如提封禁申诉,此申诉是由其他的、事件之外的管理员处理的,并非由当事管理员处理。故无嫌可避。--安忆Talk 2021年1月22日 (五) 04:27 (UTC)[回复]
    封禁不是由争执引起,而是作为管理员对于违规行为,经警告无效后的处理措施。--安忆Talk 2021年1月22日 (五) 04:30 (UTC)[回复]
    #Mys 721tx濫權,任意封禁用戶。考虑到此话题为中途插入,与原有讨论的诉求无关联,且“分割章节”的做法或影响他人对原有留言的理解,现将此话题独立出来。--安忆Talk 2021年1月21日 (四) 16:57 (UTC)[回复]
  1. 本条目被从: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Mys_721tx濫權,任意封禁用戶 分出来, 专门讨论按Mys_721tx濫權中(Wikipedia:管理員#避嫌)方针 - “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对于“同一事宜”的各种不同看法。侧重对方针的理解的讨论。 比如上面讨论中,在这里只是想抽象出一个例子来讨论。
  2. 由于任何个人的见解都会带有主观性, 很需要多听一听维基人“同一事宜”的各种不同看法。本论题很难像形式逻辑的命题,可以靠纯粹的逻辑推理解决。而更像政治论题评判,主要靠充分的讨论, 理解双方论点和理由, 然后靠民意的多数。 比如,充分的讨论后的投票等 (也许可以考虑按维基的 “共识” 和“公示”程序。 )。
  3. 也可考虑将本事件抽象出对以后的判别有参考价值的案例,补充到 Wikipedia:管理員#避嫌一节中。

--Gluo88留言2021年1月21日 (四) 18:07 (UTC)[回复]

@Mys 721tx: @Uranus1781: @AnYiLin: @Catowen: @Catowen: @Ericliu1912: @YFdyh000: @Mewaqua: @Sanmosa: @周雁棠: @Hjh474:(见Wikipedia:管理员#避嫌)“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 网上了解了一下各种例子, 我觉得管理员和用户“争持”引发出该管理员的“警告”和“封号”这三个步骤是应该看做同“一项事宜”。“同一事宜”的 “争持”中,管理员对该事件的警告带有主观性,甚至是报复性的警告,可能性极大,所以需要避嫌“同一事宜”的处理。 是否按 Wikipedia:管理員#避嫌 要求,管理员不应该自已“封号”和自己正在进行争持的用户?
--Gluo88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3:43 (UTC)[回复]

  • 此管理员在执行封禁前并没有和用户争执,故您的论据不存在,且搞错了发生顺序。此管理员为应对违规行为以管理员身份施以多次警告,均未被回应且被无视,才加以封禁。争执的内容,即“争执该不该永封”是在封禁后产生的。--安忆Talk 2021年1月23日 (六) 03:56 (UTC)[回复]
  1. 谢谢分享看法。这里讨论的是: 管理员和用户“争持”引发出该管理员的“警告”和“封号”这三个步骤的情况。关于你说的案例,不在这个提案讨论范围。
  2. 关于你说的案例是否属于这种情况的个例(尽管我的观点与你不同), 应该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Mys_721tx濫權,任意封禁用戶的讨论范围。
  3. 很想和大家心平气和的理性地讨论。 由于任何个人的见解都会带有主观性, 这也需要听一听其它维基人的观点。
--Gluo88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4:28 (UTC)[回复]
如果真的有某管理员和某用户的争执在此管理员对此用户实施封禁前发生,可以警告,因为警告是所有人可以做的。但不可以自行封禁,应求助于其他管理员,这是现行方针的规定。所以您想改善什么呢?--安忆Talk 2021年1月23日 (六) 04:34 (UTC)[回复]
谢谢分享看法。是否下面的解释对应了你上面的说法:
  1. 如果真的发生争执,按“避嫌”原则,只能用其普通用户身份, 所以不可以自行封禁,应求助于其他管理员。
  2. 关于“如果真的发生争执,可以警告,因为警告是所有人可以做的”。 但这时,发警告的身份应该看做是普通用户, 而不是管理员。 可以发多次警告, 但不能以发了多次警告为理由,来实行封禁。
  3. 与其说改善我宁愿说是澄清。
--Gluo88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5:05 (UTC)[回复]
2有补充,“但不能以发了多次警告为理由,来实行封禁”改为“但此管理员不能以发了多次警告为理由,来实行封禁。应请求其他管理员介入并由其他管理员进行定夺。”--安忆Talk 2021年1月23日 (六) 05:14 (UTC)[回复]
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Mys_721tx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5:28 (UTC)[回复]
  1. 我认同 U:AnYiLin的进一步补充, 多谢了。
  2. 请问Mys_721tx君是否同意经U:AnYiLin 进一步补充的观点,谢谢。 也谢谢Mys_721tx君分享, 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 开始就说:"本用户页因幽默而保留,请不要当真。"
--Gluo88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12:52 (UTC)[回复]
  • (!)抗议Mys 721tx把到處批評他的User:醍醐的花見永久封禁,也是沒有避嫌。--124.217.188.96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12:32 (UTC)[回复]
    建议去看封禁日志和理由。此用户持续添加侵犯版权内容、散发原创研究及使用傀儡,封禁由短及长,直至永封;后于八月申诉中承诺“再也不做”,结果又犯,再次被永封;在其他管理员实施单页编辑限制后其又去其他页面继续进行违规行为,屡教不改再次招致永封。管理员的做法合规得不得了,有何嫌需避。--安忆Talk 2021年1月24日 (日) 04:04 (UTC)[回复]
    路過,留個言就走,不要期望我作進一步回應。個人認為上述案例某程度上存在問題。從當時站內外的討論,我覺得該用戶只是未能掌握防止侵犯版權以及不發佈原創內容之間的平衡,未見其編輯行為存在破壞性質,最佳做法應該是AGF、勸導並協助用戶改寫內容。封禁乃用作防止破壞而非懲罰用戶,這一點還是有些管理員會偶然越線(案例:Sanmosa君的對上一次封禁),而相反對於某些用戶卻存在過大的包容度,某程度上看見雙重標準的情況。以上只是我對於上述案例及某些管理員行徑的個人意見。--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1月25日 (一) 08:26 (UTC)[回复]
    (▲)同上。-- 2021年1月31日 (日) 04:33 (UTC)[回复]

改进自我解封(unblockself)权限描述

現行條文

解除自我封鎖。[1]

提議條文

解除自我封鎖。 [2]

参考資料

  1. ^ 自我封鎖為自己對自己的封鎖,此功能由軟體直接實現。自2018年12月起,管理員已被取消「自我解封(unblockself)」的權限(T150826),但為了阻止被盜竊的管理員帳號,仍可在封鎖狀態下封鎖對自己執行封鎖的管理員。
  2. ^ 自我解封是解除对自己的封禁,此功能由MediaWiki軟體實現。因2018年11月曾发生多起管理员被盗号且在自我解封后继续破坏的事件,2018年12月起,维基媒体基金会所属计划上的管理員已无「自我解封(unblockself)」權限(T150826),为预防被盗管理员账号封禁其他管理员以持续破坏,被封禁的管理员能封禁對自己執行封禁的管理員。管理员一直能解除由自己对自己执行的封禁。

位于Wikipedia:管理员#封禁与解封用户。主要是脚注。注:所用MediaWiki转换组现有'zh-cn:封禁; zh-tw:封鎖; zh-hk:封鎖;',源码中的“封锁”变化请忽略。

另外,同段现有的“查封”用词是否该统一为“封禁”,不必要的动词形式?(无地区词转换)。--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0日 (三) 18:49 (UTC)[回复]

抱歉先暂停讨论,{{inuse}},提案的叙述仍有问题。--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0日 (三) 19:03 (UTC)[回复]

修订完成。考虑过“自我解封、解除自我封鎖。”这样划线以区分,但或许不易理解。--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0日 (三) 19:22 (UTC)[回复]

“但为了防止被窃的管理员账户封禁其他管理员后继续破坏”是否更明确一点?--Lt2818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7:02 (UTC)[回复]
@Lt2818:指换掉“但为了允许反封禁被窃的管理员账户”这句吗。感觉不明确啊,除非“其他”换成“其他所有管理员”/“其他活跃管理员”。--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7:15 (UTC)[回复]
没必要加这些定语吧,我封禁【所有-1】或者【活跃+1】的管理员就不符合。另外下一句过长,可以保持原先【在封禁状态下】的表述。--Lt2818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7:25 (UTC)[回复]
活跃+1仍包括“其他活跃”。感觉看不懂“封禁其他管理员后继续破坏”,因为此时没明说被封禁时能否正常行使封禁权。想等待更多意见。--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7:58 (UTC)[回复]
我先说明一下提议条文中的问题:“反封禁(此三字若无下文则不知所云)被窃的管理员账户”是手段而非目的,放在“为了”后不大合适。原文有些翻译腔但可以理解。不妨再找找合适的行文。--Lt2818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9:23 (UTC)[回复]
原本的描述是我原創的,居然被說翻譯腔,哈哈哈哈哈...。--Xiplus#Talk 2021年2月11日 (四) 13:02 (UTC)[回复]
我们中出了一个老外--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16:15 (UTC)[回复]
“翻译腔”是对文字风格的(负面)描述,并非指文字由翻译得来。--Lt2818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4:45 (UTC)[回复]
“为了允许”,允许后面放行为而非目的没毛病吧,这样设计的目的就是允许这样的行为。--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16:17 (UTC)[回复]
这条无所谓,问题不大。但是“反封禁”的确难以理解。--Lt2818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4:49 (UTC)[回复]
我想说“反过来封禁”的意思,需要表达那么清楚吗(我不反对),会有人理解为unblock吗……--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4:51 (UTC)[回复]
我知道是这个意思(不是说unblock),展开了同样难以理解。你这里缺少一个“封禁其他管理员”的假设,否则“反过来封禁”难以成立。--Lt2818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5:08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反封禁”隐含了自己被封禁的前提,才能反过来。总之,语句改了,再看一下。--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5:25 (UTC)[回复]
没问题,现在感觉好多了。--Lt2818留言2021年2月12日 (五) 16:08 (UTC)[回复]
“但为了防止被窃的管理员账户封禁其他管理员后无法被制止的情况出现”,这样可能清晰一点,但行文比较长。--Lt2818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9:50 (UTC)[回复]

新的质疑

管理员并没有特权,这句话及以下整段话现在仍挂在条目正文中,这完全和现状相悖,为何迟迟不进行修改?──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子非鱼何不食肉糜討論貢獻)於2021年7月21日 (三) 11:38 (UTC)加入。[回复]

關於管理員方針中「避嫌」一節的探討

據我所知,「避嫌」一節常在爭議中被引用,而大家對於此處的規定的理解各不相同,所以想要拿出來探討一下。以下是方針原文:

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而应该要么使用普通用户的身份,要么使用管理员的身份,尽管用户是同一个人。在以下场合的具体限制有:

  • 保护:管理员不应该保护/解除保护他们牵扯进去的页面,而应该像普通用户一样求助于其他管理员,这些页面不包括诸如主页等的常见保护页面;
  • 封禁:管理员不得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
  • 删除: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

在以上情况下,管理员应该以普通用户的身份要求其他管理员协助。

以上規定似乎僅僅是關於某個用戶與管理員的二元關係,並沒有涉及到編輯團體或者地域的描述。當今中文維基社群內部較為複雜,很多情況下,事情會延伸到持不同觀點的編輯群體,抑或是來自不同地域的編輯群體。於是,我希望社群能夠明確以下情形中,「避嫌」是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

  1. 某一地區分會或用戶組的用戶(如台灣分會、大陸的WMC、香港的WMHK用戶組),成為爭議、擾亂、破壞等的主體的時候,該地區分會或用戶組內的管理員是否有避嫌的義務?
  2. 某一政治立場的用戶(如統派、獨派),成為爭議、擾亂、破壞等的主體的時候,與其持相同(政治)立場的管理員,是否有避嫌的義務?
  3. 站外行為是否能夠影響站內「避嫌」的適用?如果站外人身攻擊或者歧視呢?如果適用,相關的分會或用戶組的管理員又是否會連帶受限?
  4. 封禁明確的破壞(違反方針)的用戶,保護明顯受到破壞的頁面,是否應當不受「避嫌」的限制?
  5. (PLUS) 如果其他管理員有連帶的避嫌義務(無論是因為分會、用戶組還是立場),那麼是否會造成其他無組織、未表明立場的管理員在權力上超出有組織、有立場的管理員?

近期的一些問題以及以往遇到過的事實讓我想要看看大家對於這些怎麼看待。--1=0欢迎加入WP:維基百科維護專題 2021年7月16日 (五) 04:04 (UTC)[回复]

簡答:
  1. 視情況,因為分會或用戶組是實在而緊密的組織,確有組織集體行動/決策的可行性,但組織集體行動/決策並非必然。故此同屬同一分會或用戶組有明顯跡象表明為集體行動/決策(的結果)的情況下才可構成適用避嫌的情形。
  2. 不適用,因為「某一政治立場的用戶」是概念性而鬆散的羣體,並且其成員的實際具體理念可能也有一定的差異,因此組織集體行動的可行性低,集體決策的可行性則為零。故此同屬同一政治立場本身不構成適用避嫌的情形。
  3. 站外行為如果和站內行為有明確聯繫或關係,則適用。相關行為的「人身攻擊」或「歧視」的屬性本身需要社羣共識確定,如果社羣共識確定有相關屬性的話,可以不適用。分會或用戶組成員是否連帶受限取決於站外行為是否和站內行為有明確聯繫或關係有明顯跡象表明該站外行為為集體行動/決策(的結果)。
  4. 要視乎共識是否認可相關情形是否真的是「破壞」。如果真的是「破壞」,自然可以不適用。
  5. 技術上不存在權力「超出」的情況,因為沒有管理員因任何管理員有連帶避嫌義務而獲得永久額外權限,有永久額外權限的管理員只有行政員(和監督員)。連帶避嫌義務的生效僅為對具連帶避嫌義務的管理員在行使權力時暫時性的限制。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6日 (五) 13:22 (UTC)[回复]
補充:1和2的分別在於前者的成員身分是確切、非有即無的,而後者的成員身分是模糊、可被詮釋的(有時候可以視為有,有時候可以視為無)。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6日 (五) 13:27 (UTC)[回复]

嘗試重提管理員復任制度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在下一向認為,解任一段時間不活躍之管理員是考慮到帳號安全問題,而不是能力問題(如果是的話就應該走罷免路線),何況各種因為現實生活充實啊、暫時想休息啊之類因素而自行辭職的情況。只要其恢復活躍,一般而言,沒有不重新賦予其管理員權限,儘速恢復投入站務工作的理由。此外,目前所有管理員復任都要經過重新選舉,而選舉不僅費時費力(近年來問題愈加氾濫,數目更是直線上升到了候選人可能難以負荷的地步),且還曾經出現AT辭了又選選了又辭,選了6次這種例子(當然,這是極端情形)。故參考英文維基百科早先修訂之相關規定,提議設立管理員復任制度,概要如下:

  • 在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下,前管理員可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由行政員審核。
    • 由於行政員布告板尚未開設,可考慮一併啟用之,或另設申請提出地點。
  • 若有以下情況,不應予以直接復任:
    • 當事人過往是在牽涉爭議之情況下自行辭職。
      • 此時,當事人應循一般申請管理人員程序重新上任,或至少先經社群廣泛討論,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 長期不活躍,滿足其中一項條件:
      • 當事人自願辭職後二年以上沒有編輯,或因不活躍而離任後一年以上沒有編輯;
      • 當事人申請復任前已至少五年未進行管理操作。
      此時,當事人應循一般申請管理人員程序重新上任。
    • 無法保障當事人帳號之安全性。
  • 授權前,行政員應確信當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並至少待申請提出達24小時。若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行政員應推遲授權,並進行充分討論,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考慮到本地顯然不能直接套用其他維基的制度,且過往社群對相關話題意見繁多,希望社群此次能再提出修訂意見,放鬆或加嚴規定,以期符合本地對於管理員行使職能之期望。此外,若對過往情形有所疑慮,社群亦可考慮不溯及既往。

註:因應近期之基金會行動,若有必要,可延後實施此制度,以防混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5日 (六) 18:27 (UTC)[回复]

「牽涉爭議之情況下自行辭職」應如何定義,英維是否曾有相關案例因而受到行政員拒絕復權?--NHC、才不是NPC呢哼!。:.゚ヽ(*´∀`)ノ゚.:。 2021年9月25日 (六) 18:54 (UTC)[回复]
舉個抽象的例子,假如某管理員被提起罷免,討論正激烈或已經進入連署階段,他意圖先辭職「避風頭」,待風頭過後再申請復任,這樣的情況就不應該被允許。具體案例可能要花一點時間尋找;此條文似乎近年來在英維不常被引用,長期不活躍才是當地歷來復任失敗的主因。關於因此進入深入討論,惟最後成功復任的案例可見此,在該案中同時對此條文進行了一些分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5日 (六) 19:40 (UTC)[回复]
那PhiLiP是自願辭職,但原因是抗議愛孟解封,這種情況下適合直接復任嗎?--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9月25日 (六) 22:04 (UTC)[回复]
他有直接牽涉進去守望者愛孟事件嗎?(比如:有在辭任前的相近時間在相關討論中表示反對解除封鎖守望者愛孟嗎?)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6日 (日) 01:06 (UTC)[回复]
根據他的辭職理由,我感覺很可能有。--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1年9月26日 (日) 01:50 (UTC)[回复]
那就可能不適合。不過討論這個也沒甚麽意義,因為他沒有表明自己希望恢復管理員權限。如果他根本不打算恢復管理員權限的話,那他能不能依照管理員復任制度恢復管理員權限就完全不重要了。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6日 (日) 02:17 (UTC)[回复]
我不会尝试不经投票就恢复权限的。可见的未来里也没打算恢复权限(无论投票与否,但界面管理员可能除外,我还没想好)。--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21年9月26日 (日) 05:24 (UTC)[回复]
我認為管理員復任制度要註明一點:管理員復任制度僅適用於恢復管理員權限,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前同時兼具的其他權限(如行政員、監督員)不因管理員權限的恢復而同時恢復,而仍須循一般申請管理人員程序重新上任。另:介面管理員或可同時適用管理員復任制度。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6日 (日) 01:12 (UTC)[回复]
@Ericliu1912:根據上面的東西寫了Wikipedia:管理員的復任(參考了User:Aotfs2013/草稿列表/管理員的休任),有需要的話自行調整即可。有鑒於行政員佈告板尚未開設,而且我也不預期有大量管理員會提出復任,我覺得直接在“管理員的復任”頁面申請即可。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6日 (日) 02:51 (UTC)[回复]
理論上不用另立頁面,寫入《管理員方針》、《行政員方針》即可;亦可直接開設行政員布告板,可預期該處除了處理管理員復任申請,還能處理機器人作業申請批准等行政員積壓工作。另外,英維那邊是允許同時取回行政員權限的,但考慮到本地可能對此產生爭議,可改為不允許直接復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6日 (日) 04:59 (UTC)[回复]
@Ericliu1912:如果要開設行政員佈告板的話,我預期會導致頁面的大量移動,這需要另外尋求社羣許可。此外,zhwiki也單設了WP:管理員的離任頁面,我認為單設WP:管理員的復任會是較適合的安排。同意改為前管理員不允許直接恢復行政員權限。另:希望就介面管理員應否適用作回應。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6日 (日) 05:33 (UTC)[回复]
應規定僅適用於管理員權限。另外不清楚開設行政員布告板會如何「導致頁面的大量移動」。我稍微修正一下我早前的說法,行政員布告板實際上以處理管理員請辭和不活躍解任為主要業務,若開設可將該二項業務併入行政員布告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6日 (日) 05:41 (UTC)[回复]
我個人對於介面管理員應否適用沒大意見。就修正說法後的情況,那我就不預期會導致頁面的大量移動了,但由於還是需要整合頁面,這需要另外尋求社羣許可(可能還需要改方針)。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6日 (日) 14:28 (UTC)[回复]
Sanmosa話說,其實我是有考慮重新將一些離任相關內容整併回管理員方針的(但要分階段處理,不適合在此處包裹提案),所以才覺得復任相關內容一開始就寫在管理員方針更加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5日 (一) 03:09 (UTC)[回复]
假設某用戶於2010年自願辭任管理員後,在30年間一直有編輯,然後於2040年申請直接復任管理員,可以接受否?--Mewaqua留言2021年9月27日 (一) 15:48 (UTC)[回复]
要看當事人這三十年間做的主要是什麼類型的編輯。此外,對於這種極端情況,我想絕對會適用「他人有所疑慮」那一段,沒那麼容易直接復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7日 (一) 17:35 (UTC)[回复]
考慮到原草案確實有點太寬鬆,修正了一下,這樣應該可以避免此情況發生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7日 (一) 17:45 (UTC)[回复]

徵詢一下@AntigngAotfs2013之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5日 (二) 06:21 (UTC)[回复]

@Ericliu1912:你還打不打算推行?WP:7DAYS的説明是討論持續了30日就可以公示,所以最早10月25日就可以公示了。需要做甚麽調整的話請明示。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0日 (三) 02:45 (UTC)[回复]
當然有打算,但就現在這參與程度來看,強行公示也不見得能服眾,只能待更多人來參與。上面我ping的那二人都對復任制度有想法,只是可能他們最近忙吧,都沒有回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0日 (三) 08:49 (UTC)[回复]
@Ericliu1912:或許你再另外ping幾個人來也可以,Bulletin單列一欄吸引關注也可以。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5日 (一) 03:13 (UTC)[回复]
AntigngAotfs2013再ping一次好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2日 (五) 06:39 (UTC)[回复]

方針修訂草案

預定修訂管理員方針行政員方針,修訂內容暫定如下:

(管理員方針)(順便簡單整理一下相關段落)

現行條文

管理員的權限取得與丧失 如果你觉得自己或他人有资格成为管理员,請見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的申請標準及程序。

管理員離任的具體辦法,或提請取消某位管理員的權限,請見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提議條文

管理員的權限取得與丧失 申請 如果你觉得自己或他人有资格成为管理员,請見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的申請標準及程序。

離任 管理員離任的具體辦法,或提請取消某位管理員的權限,請見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復任 無論管理員為何離任,皆可以上方提及之一般程序重新申請成為管理人員。

而在自願辭職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管理員復任申請,由行政員審核。基本上,復任申請除有以下情事外應可獲通過:

  • 牽涉爭議而辭職:若當事人過往是在牽涉重大爭議(例如被提起解任投票)之情況下自行辭職,則應循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重新上任,或至少先經社群廣泛討論,直至對於當事人之地位達成共識為止。
  • 長期不活躍而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此時行政員應當否決復任申請,而當事人應循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重新上任:
    • 自願辭職後2年、不活躍離任後1年未有編輯:當事人在自願辭職後已至少2年沒有編輯,或因不活躍而離任後至少1年沒有編輯;
    • 申請復任前5年未有管理操作:在因不活躍而離任之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復任前已至少5年未進行管理操作。
  • 無法保障當事人帳號之安全性:有合理根據,可認為當事人帳號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於不適合直接取回重大權限。相關證據應當向行政員提出,並附詳細說明。

管理員復任申請應在行政員布告板提出,由行政員依據權限恢復程序操作。授權前,行政員應確信當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並至少待申請提出達七日。若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行政員應推遲授權,並進行充分討論,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本制度不適用於介面管理員、行政員、使用者查核員與監督員。從這些職務上離任者應循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重新上任。

(行政員方針)

現行條文

權限 (略)

提議條文

權限 (略)

恢復權限 若有復任申請在行政員布告板提出,行政員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操作:

  1. 確認當事人是否曾是管理員;
  2. 確認當事人離任原因為自願辭職或不活躍;
  3. 檢查當事人之使用者討論頁、相關布告板、互助客棧和其他討論,確認當事人是否因牽涉爭議而辭職;
  4. 為充分確認申請之合理性,行政員在授權前應至少待申請提出達7日,以讓其他行政員和編者發表意見。若有足以影響情況之新資訊出現,行政員可適當推遲授權時間;
  5. 若當事人在自願辭職後已至少2年沒有編輯,或因不活躍而離任後已至少1年沒有編輯,行政員應當否決申請,或轉介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
  6. 若當事人申請復任前已至少5年未進行管理操作,行政員應當否決申請,或轉介一般管理人員申請程序;
  7. 在恢復管理員權限前,行政員應確信當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
  8. 若在復任申請之審核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行政員應推遲授權,並進行充分討論,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以上。請諸位為草案修訂提供更多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5日 (一) 04:36 (UTC)[回复]

24小時也太短了。可能長一點但不要至少的字眼。--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5日 (一) 04:43 (UTC)[回复]
那延長至三日應該足夠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5日 (一) 13:39 (UTC)[回复]
我覺得夠,但是你維是連公示廢話都要14天的,看看其他人意見。此外我頗擔心這制度會成了受爭議人物的捷徑,就像和奮球(節刪)而且本身也就試過高票落選,假如他去申請,新制下會如何處理呢?--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5日 (一) 13:57 (UTC)[回复]
他辭職後二年以上沒有編輯,不得申請。假設他可以申請的話,他不是因為牽涉爭議而辭職的,或可適用「他人有所疑慮」這一段之敘述,由諸位行政員來斟酌。不過您確定您說的真的是他嗎?好像不太符合實際情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0月25日 (一) 14:20 (UTC)[回复]
認錯人了,當他合乎辭職後二年有編輯算了。行政員會怎樣處理呢?不太喜歡有過於空洞的條文。特許一定是會推遲的。就怕一些牽涉重大爭議的人物過了投票後兩三年後辭職,然後用這機制上任時大家又要互撕,當然我是在WP:水晶球。--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5日 (一) 15:09 (UTC)[回复]
如果會互撕的話,我覺得在這三天的時間內應該就會有其他編者來發表異議了,畢竟某種程度上來說管理員申請比方針修訂案之類的還要多人關注(從參與相關投票的人數比較可知一二)。加上行政員應有充分判斷能力,個人覺得問題應該不太大。---Peacearth留言2021年10月25日 (一) 15:50 (UTC)[回复]
不信任我維行政員的人不在少數,條文能寫清就最好了。--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5日 (一) 17:56 (UTC)[回复]
@Ericliu1912沒人互煮就準備公示吧。--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2日 (二) 02:14 (UTC)[回复]
(:)回應@Ghrenghren:本人並未參與RSN討論,何來在該處得罪其他主編之說?我更沒有上過ANB,您大概是認錯人了。-Peacearth留言2021年10月25日 (一) 14:31 (UTC)[回复]
尬了,記反了。不好意思啊,真的不好意思。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25日 (一) 14:37 (UTC)[回复]
了解,沒關係的:)-Peacearth留言2021年10月25日 (一) 15:52 (UTC)[回复]

再收集討論一會。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6日 (六) 18:36 (UTC)[回复]

参考7DAYS,72小时建议改成7天吧。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4日 (日) 09:06 (UTC)[回复]

7DAYS只規範互助客棧,這理由説不通吧。Sanmosa Ázijský Mesiac/Asiatischer Monat 2021年11月14日 (日) 10:49 (UTC)[回复]
单纯只是从7DAYS取了一个数,不是要遵循7DAYS方针,像是自确也是7天。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4日 (日) 11:08 (UTC)[回复]
@Sanmosa這個從寬不從緊吧,就7天吧,三天可能真的未必夠時間表達反對意見,也不應該為這小問題而再拖復任方案了。--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4日 (日) 12:34 (UTC)[回复]
我是沒大意見。@Ericliu1912。--Sanmosa Ázijský Mesiac/Asiatischer Monat 2021年11月14日 (日) 13:35 (UTC)[回复]
行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STE 2021年11月14日 (日) 13:45 (UTC)[回复]
WP:7DAYS,此案自2021年9月25日 (六) 18:27 (UTC)起已討論逾30日,故送公示。Sanmosa Hrom a peklo, márne vaše proti nám sú vzteky! 2021年11月16日 (二) 08:12 (UTC)[回复]
假如申請人在辭任或因不活躍而離任管理員後在行為上有重大違反、或近期的非輕微違反、或長期持續的非輕微違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它維基媒體計劃網站的方針或指引、維基媒體基金會決議或使用條款,是否可以用「在復任申請之審核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反對復任申請?如果因此不予簡易復任,又是否與「基本上,復任申請除有以下情事外應可獲通過」有矛盾?--Mewaqua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17:02 (UTC)[回复]
“基本上”與“一般情況下”等義,如果出現了特殊情況,那就算不是該部分所列出的情事也可以成為拒絕理由。你提到的那些情況屬於我剛才提到的“特殊情況”,因此如果行政員確實認為相關情節嚴重至不可復權,他可以以“在復任申請之審核過程中他人有所疑慮”為由拒絕,而如此為之並不會與“基本上,復任申請除有以下情事外應可獲通過”有矛盾,原因是“基本上”限定詞的存在。--Sanmosa Hrom a peklo, márne vaše proti nám sú vzteky! 2021年11月17日 (三) 02:04 (UTC)[回复]
@MewaquaSanmosa Hrom a peklo, márne vaše proti nám sú vzteky! 2021年11月17日 (三) 03:02 (UTC)[回复]
@Ericliu1912提案已通過。--Sanmosa WAM 2021年11月25日 (四) 05: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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