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關閉存廢討論指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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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
==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ref>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ref>)外,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WP:CON|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關閉存廢討論指》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如果有編者對結案有異議,則此討論須由管理員最終結案。可以提前关闭存废讨论的情形仅包括以下列举的数项: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ref>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ref>)外,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WP:CON|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關閉存廢討論指》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如果有編者對結案有異議,則此討論須由管理員最終結案。可以提前关闭存废讨论的情形仅包括以下列举的数项:
#頁面符合[[WP:CSD|快速删除标准]],并且已经被快速删除。
#頁面符合[[WP:CSD|快速删除标准]],并且已经被快速删除。
#頁面符合[[WP:SK|快速保留]]。
#頁面符合[[WP:SK|快速保留]]。
第24行: 第24行:
===非管理员关闭===
===非管理员关闭===
非管理员不应该关闭如以下情形中所述的讨论:
非管理员不应该关闭如以下情形中所述的讨论:
#非管理員關閉討論後,其後用戶有異議而重開討論;重開後的討論只能由管理員結案。
#非管理員關閉討論後,其後用戶有異議而重開討論;重開後的討論只能由管理員結案。
#最终的操作需要管理员权限,比如对页面执行删除或执行编辑历史合并。
#最终的操作需要管理员权限,比如对页面执行删除或执行编辑历史合并。



2019年12月20日 (五) 16:03的版本

本指引主要记述关闭頁面存廢討論的大致规则。

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1])外,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關閉存廢討論指引》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如果有編者對結案有異議,則此討論須由管理員最終結案。可以提前关闭存废讨论的情形仅包括以下列举的数项:

  1. 頁面符合快速删除标准,并且已经被快速删除。
  2. 頁面符合快速保留
  3. 条目已初步证实有侵权情况时,应将条目提报到版權驗證討論
  4. 刪除請求判定無效时,具体情况包括:
    1. 由非自動確認用戶提交的請求。
    2. 重複提交的討論。
    3. 已處理的有共識結論的討論刪除請求,並且沒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
    4. 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還原)的條目。
    5. 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的頁面(除了提刪理由是「關注度」之外)。
    6. 應在維基共享資源提請的刪除。
  5. 提交理由消失:
    1. 原先的提刪理由由於頁面已經被改善,而提刪理由也因此消失。
    2. 懷疑侵權條目已提供令人信服的版權來源。
    3. 由機器人提交繁簡用字的重複頁面已經被修正,且沒有其他人提議刪除。
  6. 暫時保留
    條目須走關注度流程,但未掛上關注度模板。
  7. 討論已超過五週的提案,則以無共識保留。

非管理员关闭

非管理员不应该关闭如以下情形中所述的讨论:

  1. 非管理員關閉討論後,其後用戶有異議而重開的討論;重開後的討論只能由管理員結案。
  2. 最终的操作需要管理员权限,比如对页面执行删除或执行编辑历史合并。

重新开启刪除討論

一般情况下,存废讨论关闭后,如果有用户对存废讨论的结果有异议,請前往存廢覆核請求,但针对一周内的非管理员提前关闭案例,用户可以在提出合理意见后重新开启讨论,重開的討論則只能由管理員結案;管理員一般情況下不應提前關閉討論,應給予七天以上時間,讓用戶有足夠的時間討論或協助改善條目,管理員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对于超过一周的非管理员关闭讨论,可通過存廢覆核請求的流程駁回原先的提案。

注释

  1. ^ 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