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格式手册/朝鲜半岛用语: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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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zh-hant:南韓;zh-my:南韩;zh-sg:南韩;zh-cn:韩;}-裔和-{zh-hant:北韓;zh-my:北韩;zh-sg:北韩;zh-cn:朝鲜;}-裔分別受朝鮮半島雙方個別承認其國籍,應完整呈現其特殊雙重國籍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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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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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朝鮮半島」及「韓半島」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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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朝鮮半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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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半島]]」為現行朝鮮半島南北政權所在地,雖可被稱為「韓半島」,但仍建議儘量以確切的名稱進行敘述與稱呼,以避免地域中心。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之外,提及朝鮮半島南北政權之所在地理位置時,條目中的用詞不宜使用某程度上同義的「韓半島」代替「朝鮮半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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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韓-{}-國」及「南-{}-韓」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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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為現行[[大韓民國]]對外簡稱,「南-{}-韓」則為現今中國大陸以外民間所使用的常見稱呼,使用相關字詞時應注意[[WP:PW|地區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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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韓-{}-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自由韓國黨|自由韓-{}-國黨]]、[[韓國日報|韓-{}-國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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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朝-{}-鮮」及「北-{}-韓」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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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為現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簡稱,「北-{}-韓」則為現今中國大陸以外民間所使用的常見稱呼,使用相關字詞時應注意[[WP:PW|地區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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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朝-{}-鮮」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朝鮮勞動黨|朝-{}-鮮勞動黨]]、[[朝鮮日報|朝-{}-鮮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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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使用之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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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基百科對於[[朝鮮半島南北關係]]保持沈默的立場,因此編者在提及雙方時應採取對等、中立的敘述,且編者應採事實論述以避免地域中心,故不應使用「北方政府」、「南方政權」等作為朝鮮半島南北政權的代稱,條目同時提及雙方之簡稱時,則應以「朝-{}-鮮」、「韓-{}-國」相對(中國大陸模式),或是以「南-{}-韓」、「北-{}-韓」相對(中國大陸以外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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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鮮」、「北朝-{}-鮮」的使用方式僅限定使用於基於歷史事實的陳述上,例如在二者条目的国名章節中提及有關不同国家对其簡稱的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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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如[[脫北者]])、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如[[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宣言]])、機構正式名稱(如[[南北共同聯絡事務所]])不受相關條文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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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4日 (日) 10:59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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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格式手册旨在规范朝鲜半岛相关的用语。請注意,由於以下規範皆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因此違反本格式手冊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
在地区词处理方面,zh-cn、zh-hans显示为“朝鲜”、“韩国”;其余转换模式(含zh-my、zh-sg)显示为“北韩”、“南韩”。
用旗
針對朝鮮半島南北關係,提及朝鮮半島之旗幟之規定如下:
- 在二戰過後、南北政權獨自建立前,提及雙方占領軍政權之歷史條目,應忠於歷史表述,如下所示:
- 若南韓裔和北韓裔分別受朝鮮半島雙方個別承認其國籍,應完整呈現其特殊雙重國籍之關係。
用詞
使用「朝鮮半島」及「韓半島」兩詞
「朝鮮半島」為現行朝鮮半島南北政權所在地,雖可被稱為「韓半島」,但仍建議儘量以確切的名稱進行敘述與稱呼,以避免地域中心。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之外,提及朝鮮半島南北政權之所在地理位置時,條目中的用詞不宜使用某程度上同義的「韓半島」代替「朝鮮半島」。
使用「韓國」及「南韓」兩詞
「韓國」為現行大韓民國對外簡稱,「南韓」則為現今中國大陸以外民間所使用的常見稱呼,使用相關字詞時應注意地區詞處理。
若「韓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自由韓國黨、韓國日報。
使用「朝鮮」及「北韓」兩詞
「朝鮮」為現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簡稱,「北韓」則為現今中國大陸以外民間所使用的常見稱呼,使用相關字詞時應注意地區詞處理。
若「朝鮮」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朝鮮勞動黨、朝鮮日報。
避免使用之用詞
基於維基百科對於朝鮮半島南北關係保持沈默的立場,因此編者在提及雙方時應採取對等、中立的敘述,且編者應採事實論述以避免地域中心,故不應使用「北方政府」、「南方政權」等作為朝鮮半島南北政權的代稱,條目同時提及雙方之簡稱時,則應以「朝鮮」、「韓國」相對(中國大陸模式),或是以「南韓」、「北韓」相對(中國大陸以外模式)。
「南朝鮮」、「北朝鮮」的使用方式僅限定使用於基於歷史事實的陳述上,例如在二者条目的国名章節中提及有關不同国家对其簡稱的敘述。
專有名詞(如脫北者)、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如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宣言)、機構正式名稱(如南北共同聯絡事務所)不受相關條文之限制。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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