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提報發生中的編輯戰
  1. 如果您發現了編輯戰,请使用{{subst:uw-3rr}}警告違規用戶
  2. 如果您的警告无效或对方已经违反了回退不过三原则時,请點擊「举报编辑争议」按鈕进行举报,并在表单中描述編輯戰的细节,最新的報告应放在本頁最頂端
  3. 请在举报编辑战时,清楚地指出用户名、发生编辑战的页面及双方争议的情况,必要时並提供页面前后的差异链接,以便管理员尽快处理。
  4. 如果您没有维基百科帐号,或者不清楚如何操作,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zh@wikimedia.org,并将您遇到的情况描述清楚。
  5. 管理員實施禁制後,請更新禁制纪录此工具可用以協助查核用戶互動情況。
  6. 如閣下用戶名列於下方,並認為對方亦有不當,請於同一章節提出,將對方用戶名並列於標題,並以頓號分隔,毋須開設新提案。敬請合作。
管理員請注意部分主題已訂為高風險主題,處理相關擾亂編輯時請注意相關流程。

正在發生的編輯爭議

Marvin 2009[编辑]

(!)意見-在下參與此前在客棧,就這一議題的討論,路過說幾句。
  1. 之前在互助客棧 已經就相關議題,用戶Marvin與多位用戶已經有相當多的討論,在下也有參與過程不少討論,舉了許多的例證討論。(該討論在4月中旬歸檔)
  2. 例如,在下在之前的討論中,所引討論,其中就涉及共產黨政法委控制的法院系統,兩高解釋的效力問題。-----「維基百科上可貴的,是不同背景、環境、領域的用戶們交流切磋,彼此可能從不同角度切入點。...所說的脈絡方向,應是有依據、可查證的,BBC等國際媒體也注意到類似問題,並非不合理的在「遊戲維基規則」。鎮壓法輪功,常被批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例如 (1)人權組織自由之家2017年中國宗教自由報告,「中國律師和國際法律專家認為,除了共產黨檔外,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2)例如這一篇,六位中國律師2007年在辯護案件發表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無罪辯護詞,這篇在國際上相當知名、被收錄書中(書評:《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一、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二、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三、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二)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三)第三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手段違憲,效果適得其反。(四)第四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這部分尤其從「立法法」的規範角度,一一解說包括兩高解釋等問題。此外,更何況,最高行政部門國務院、一級單位公安部的認定文件,十多年來的幾個版本,都沒有列出法輪功。國務院2011年還廢止了兩項出版禁令)
  3. 指控其他用戶「長期阻撓」?這在之前的客棧討論中,也已經有過說明。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02 (UTC)[回复]
“效力问题”——“切勿断言观点本身”--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05 (UTC)[回复]
謝謝樓上意見切磋。其實,確實有來源在關注這些問題。在維基條目的切磋討論中,包括從法律體系來討論、以及法律規範面的本身情況,應是正常的討論過程。而且,回歸討論的前提情況,之前是在討論「頁面分類」,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這一議題,如此前討論,在法律上是很爭議。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21 (UTC)[回复]
1、观点“断言性”的性质本身与该观点存在可供查证来源并不冲突,而前者违反WP:NPOV。有例证,不能代表相关的观点——及其基于此观点对其他用户符合指引的编辑进行阻挠——就不违反WP:ASF。没有人在质疑其例证。
2、上方YFdyh000君想必说得很清楚。阁下长期使用长篇累牍的对相关文件“认定的效力”的分析,就是一种观点——还是一种离题的观点,“是否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是两个问题,阁下的离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本件所涉模板本身就牵涉观点归属(你可以在有来源的基础上讨论这一“认为”是否有效力,但那完全与“有无认定”无关),而在有相关信息足以查核对应观点归属——也符合本件所涉模板需求的观点归属主体——的情况下,其他用户的编辑是完全符合WP:ASF的,而对他人具备可供查证信息的符合WP:NPOV的编辑进行回退,就已经是阻挠,而这阻挠的时间周期已经超过一年,相信在大众观念当中是长期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33 (UTC)[回复]
(!)意見-銀色雪莉您好,(1)中共相關文件本身的說法就有問題,此前主管機關發佈文件也沒有認定,相關禁令還被廢止,這一爭議是有基礎的討論,是核心問題而不是「離題」。中國共產黨自己的「斷言性觀點」、「宣布」,卻不符合、也缺乏PRC法律的形式要件與實質,這樣的缺乏是「事實」、延伸的效力問題也是「事實」,確實有不少來源指出這一問題,在下是在客棧以此為基礎 來討論說明。更何況中國共產黨的「斷言性觀點」,搭配著鎮壓、迫害、抹黑誹謗問題,這問題是值得討論。(2)在前述情況下,您所說的情況恐怕並非一定是符合WP:NPOV的編輯,因此那並不是「阻撓」。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43 (UTC)[回复]
任何特定方面对一个实体的概念归属或认定,是一种观点,而这种观点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事实,别人利用这一“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此认定的存在)来编辑一个(与该观点归属的主体一致)的模板时,这是符合WP:NPOV中“断言事实,包括关于观点的事实”的要求的,而不是“恐怕并非符合”。至于对于前述的观点(即此认定)是否认同、认为该观点(即此认定)是否有效的言论,是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存在的本身,也同样是一个事实,但这不必然等于“这种观点是事实”;而阁下“以此为基础的说明”,也同样只是一种观点——当然,基于WP:NPOV,观点完全可以在引用适当来源作支撑的情形下被写入于条目内,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来编辑,因为那等于是对观点的断言——更不要说“有没有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甚至是两个问题。因此,这就是离题,因为我在客栈也已经指出过,涉及“认定有争议”的观点,基于问题核心并不同一而不可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只有“认定存在有争议”的观点,才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因此,这也就是阻挠,因为本件所涉模板中其他用户的编辑基于“认定存在”这一事实——哪怕它牵涉观点——进行编辑,符合WP:NPOV(及其下的WP:ASF),而对它们的回退却未尝给出任何符合问题核心的理据,取而代之的是用无关本问题的观点(“认定是否有争议”)阻止他人据已有来源归因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对页面进行正常编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05 (UTC)[回复]
(!)意見-您好,回到前面討論的情境,是「頁面分類」,這樣爭議的頁面分類,恐怕容易形成標籤或誤導的效果。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8:11 (UTC)[回复]
页面分类也要遵守WP:NPOV。这个模板中其他用户将相关实体归于“非法教派或团体”,是基于一项“关于观点的”事实(而其基于该“关于观点的”事实进行编辑的行为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该相关观点的来源主体与该模板中其他观点的来源主体一致)——你完全可以认为这个观点是“断言的”,但这不干扰这种“断言的”观点本身是存在的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一旦存在,则对该事实的存在的断言就是遵守WP:NPOV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争议”。至于该观点本身是否存在争议,这已经是与“该观点存在”这一客观事实毫无关系。还是那句话,“有没有”和“有没有效”是两个问题。本件牵涉模板是用于描述“有没有”,而不是“有没有效”。而涉事用户使用“有没有效”这一无关观点来回退其他用户就“有没有”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编辑,其阻挠正常编辑的事例是客观存在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24 (UTC)[回复]
(!)意見-(1)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關於其爭議,此前在客棧已經有諸多討論。(2)您這裡的「有沒有」的主要就是法律上的問題,既然是法律上問題,當然會有「有沒有效」的問題。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5日 (日) 05:49 (UTC)[回复]
“有没有效”的问题存在这件事,和“有没有效”与“有没有”是两个问题这件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阁下又离题了。甲问题有争议,与乙问题无关,阁下又杂糅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5日 (日) 14:33 (UTC)[回复]

Steak0509[编辑]

請@Steak0509君,至此處做說明,謝謝。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1:53 (UTC)[回复]

我在Linzin 阿哲的條目中,加入的來源皆為主角「Linzin 阿哲」的影片及文章,以下內容為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編輯方針中的內容: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來源
只有由主角撰寫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於他們本人的生者傳記,主角可能會透過印刷書籍、個人網站或網址來提供關於他們自身的內容。如果它們符合以下條件,則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資料便可加到條目中。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不是文章主要的來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傳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此等自傳並非自行出版,應被視為可靠來源。」
我加入之文章及影片來源皆為此傳記描寫之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況且相同條目中,在先前也有來自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之YouTube 影片,既然先前可使用,又為何現在不可使用呢?--Steak0509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08:17 (UTC)[回复]
(:)回應:相關詳細資訊我個人以及其他用戶分別在編輯摘要以及你個人的討論頁面留下相關提醒/警告,我希望您個人好好的閱讀相關資訊,而不是為了要闡述你的觀點而扭曲誤解規範而擾亂維基百科,這樣子的行為不是很適當,也沒辦法釐清問題,敬請留意。--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9:41 (UTC)[回复]
您说的留言,似乎只有“罐头消息”?--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9 (UTC)[回复]
我觉得相比来源,这些内容是否值得写入更重要。对于当事人一手来源用作“自称”描述,似乎不是不行,但作为唯一来源,则会难以体现内容重要性和可靠性。这些内容有可能涉及“针对第三方的主张”(频道被盗和滥用)、“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非事件条目,该事件对人物可能未构成重大影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7 (UTC)[回复]

Haohao98[编辑]

2001:F40:988:90C:21E4:7D44:53F2:82D5[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