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刪除投票和請求/2006年4月7日
4月7日[編輯]
Image:死刑.jpg[編輯]
來源、版權不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31 2006年4月7日 (UTC)
亂婚[編輯]
不知所云--apm(☎) 04:46 2006年4月7日 (UTC)
藝康 D50[編輯]
看不見重要性--apm(☎) 04:54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尼康D50還是很大眾化的DSRL。--藍色理想@鬱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Jasonzhuocn...._交流
網上廣播電台列表[編輯]
不知所云--apm(☎) 04:58 2006年4月7日 (UTC)
- 條目有成立的必要,只是內容只有一條連結而已。各位有心人大可以搜集現存網上各商營及民營的網上電台,加以分類後再補入條目內。--石添小草 02:04 2006年4月10日 (UTC)
- 已由Shizhao刪除之。--Jasonzhuocn...._交流
怒觸不周山[編輯]
不知所云
- (×)刪除且(-)反對改COD模版擴充--apm(☎) 05:0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不是百科全書收錄的內容--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6:47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恕觸不周山的詳情記於共工條目中就可以了。關羽和目蓮可以是條目,但難道"過五關斬六將"和"目蓮救母"等也可作條目嗎?--銀狐 10:26 2006年4月7日 (UTC)
- 銀狐,我認為「過五關斬六將」寫得好完全可以成為單獨的條目。比如:水門事件不會也合併到尼克遜條目中吧?至於這個條目,如果寫得好,也可以保留。-無名無形 13:32:13 2006年4月7日 (UTC)
- 已由Hello World!刪除之。--Jasonzhuocn...._交流
Uwants[編輯]
不知名,且看不出重要性。
- (×)刪除--apm(☎) 05:48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個人認為此條目尚未有足夠重要性被收進百科全書中,同類型的網上論壇太多了。--銀狐 10:1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 Martin 15:59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論壇廣告性質--藍色理想@鬱郁竹林 20:2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像推廣多於介紹Zeus Cho。13:00 2006年4月8日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12:09 2006年4月14日 (UTC)
Template:Sony PlayStation[編輯]
- 已有Template:Sony品牌,內容重覆--apm(☎) 08:36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同意apm所言,內容明顯重覆。--銀狐 10:2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藍色理想@鬱郁竹林 20:23 2006年4月7日 (UTC)
- (►)重新導向Template:Sony品牌--百無一用是書生 (☎) 01:28 2006年4月14日 (UTC)
長隆歡樂世界[編輯]
剛開業,尚不足體現其重要性--用心閣(對話頁) 15:02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一個大型的主題公園,中國大陸各大新聞媒體,包括新華社、中國新聞網、人民網、搜狐、21CN、新浪都有相關的報道。參見網址。--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17:09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整個長隆主題公園也很有名,--Toblerone 17:25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藍色理想@鬱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保留,意見同user:長夜無風 --Hello World! (✉) 13:54 2006年4月8日 (UTC)
- kept--Jasonzhuocn...._交流
黃世澤[編輯]
參考:
刪除[編輯]
*(×)刪除,黃世澤既不是香港名人, 又不是某非常重大事件的關鍵人物(例如要像"六四事件"、"零三年香港七一大遊行" 這樣的級數), 充其量只是一個除了作者自己就沒有人會有興趣看的履歷, 不配成為維基百科裏面的一條. 強烈要求刪除此條, 否則維基百科將會公信力大減!--Karkand 04:40 2006年4月12日 (UTC)未有維基見習編輯資格,投票無效
看不見重要性。詳見對話頁,我無話可說了。--石添小草 09:18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個人認為此條目有點兒像履歷表,保留此條目有可能造成壞先例,維基人紛紛為自己編寫個人條目,以壞先例作擋箭牌。--銀狐 10:2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 這是由於我們容忍了太多不應出現的條目,才會有此問題的存在Martin 15:4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理由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再論黃世澤。--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17:36 2006年4月7日 (UTC)
- 既然是維基人,建議把它(±)合併到其個人用戶頁,並以連結防止其他人再行創建,以杜絕是非。我們也不是容忍了太多不應出現的條目,我看每天刪除的條目好像比創建的還多……--Toblerone 17:29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終於……--藍色理想@鬱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刪除寫自己作為條目的確不恰當,因為我們有Wikipedia:不要介紹自我這個方針(不過,我反對用重要性作為刪除這個條目的理由)。--mingwangx (talk) 01:17 2006年4月8日 (UTC)
- (×)刪除我個人支持刪除,不是重要性與否的考量,而且我實在再沒力氣與各路滋事分子苦纏﹐一個連自己網頁也不設的人,何來心機借這裏自吹自擂?這條目不是我發明。如果你們要刪除,就要保證以後不會有任何人,可以將誹謗的內容換上去。
還有,誰把這段有滋事成分,內容不盡不實的http://yukmanfans.org/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654&viewmode=flat&order=ASC&type=&mode=0&start=10 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寫進來,請他自己招來。 現時支持保留的人,看來想保留搞事空間多一點 --Martinoei 04:12 2006年4月9日 (UTC)
- (×)刪除。考量情理,應尊重黃先生本人希望刪除的意見。--百楽兎 01:05 2006年5月6日 (UTC)
保留[編輯]
(=)中立(○)保留。這條目已存在了很長的時間了,而且曾被提交刪除後最後共識是保留,但現在卻突然再提請刪除,究竟用意何在?而且他也有一定的曝光率,又有書籍著作,專欄也不時看到其評論,按重要性而言已符合收錄於維基百科。如果僅是因為他是維基人而要求刪除主條目,似乎有欠邏輯。(假如他的朋友梁文道也上來維基寫寫東西,我們又是否應該刪除他的條目?)條目內容不恰當總可以重寫吧。 -- Kevinhksouth (Talk) 06:35 2006年4月8日 (UTC)
- 條目本人曾在英文維基聲言於鄭經翰封咪事件擔任重要角色,又承諾將在空閒時為維基撰寫內情,結果等了這麼多年還是一字不提,推論條目本人幾年來每天都很忙也不過份。條目本人沒時間重寫,還要花時間不允許他人進行多角度的編輯,只允許對他有利和正面的編輯,所以條目內容多年來幾乎沒甚麼更新。條目本人這幾年可在網絡上幹了許多件轟天動地的大事,例如在黃毓民官方網三月初籌款,三月尾有五千多元經費剩除在條目本人銀行戶口,足夠五年網站開支時未預先知會黃毓民及網民即時關閉都是不准提及的,要是各位用戶要是用任何Google裏的資料作觀點重寫,只會被告進官裏,還是別趕這趟渾水好了。--07:48 2006年4月8日 (UTC)
*(○)保留。未有維基見習編輯資格,投票無效
1:黃世澤個人覺得自己的條目有重要性(鄭經翰甚麼的), 只是他老是不能在其條目內表述. 同為維基人的他, 應當先為這一點表態,以面對之前早以提出要刪去此條目的人.
2:在之前很多維基人在條目內及討論頁內所提供的珍貴資料(十多年來黃君的網絡事蹟),是應該被整理來收入條目的,但卻被人刪去,貼文者被標籤和侮辱.黃世澤在討論頁說過其條目早已得到共識需要保留,在目前來說,在有新資料加入去完善條目的大前提下,我們更有條件去保留條目,但是必需公平呈現各方面的資料.把條目刪去,對部份人來說正中下懷.
3.根據另一個參考資料: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有証據顯示黃世澤是一位網絡名人.由於黃世澤亦有教育網絡政治,作為現實人,他是否值得被收入百科有待討論,但作為網絡名人,他的經歷正是一份教材.
- 從 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這一參考資料反映黃世澤是否一名值得收進維基百科的人物似乎有點不妥。這wikia百科是一個高登討論區所創作的網絡惡搞百科全書,主要以小丑式行為為嘲笑對象,(可參考高登名人錄),被列入wikia的網絡名人十分多,篇幅介紹與挖苦諷剌跟黃世澤不惶多讓的恐怕亦為數不少,如這個全職賭?二世,要同樣為這位全職賭?二世編寫一條條目似乎也不太好。個人認為以一個惡搞論壇作為參考指標當中的盲點不少,為每一名高登的超級名人編寫條目未免太多與太幽默了。順帶一提樓上的留言是Wikian先生的[1]。銀狐 06:24 2006年4月11日 (UTC)
- 這個人的條目是應該存在的,但現在的內容道不出其重要性。建議清空重寫。--Hello World! (✉) 13:53 2006年4月8日 (UTC)
- (○)保留,「看不見重要性」這理由在此有點不符合。我確信認為條目有存在價值,而現在討論的正是條目保留與否,而不是人物對維基的貢獻或是人物應該封禁與否。至於,「Wikipedia:不要介紹自我」這個方針我認為是針對中立性和知名度不足的人。內容方面則由大家參考文獻編寫會比較好,而且也更比較符合中立。「清空重寫」就誇張了一點,我想至少出生年齡不會有錯吧?!^o^Stewart~惡龍->講! 22:45 2006年4月8日 (UTC)
- ^o^Stewart~惡龍應該找找以前關於黃世澤條目的討論,應該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以前是覺得能留還是留着吧,但是經過這麼多紛爭,目前我覺得還是刪除更好。如果有人願意重新撰寫,那麼也可以。--藍色理想@鬱郁竹林 07:59 2006年4月9日 (UTC)
- 黃先生如果威脅要告維基,是否是對維基人人身安全的威脅?如果是,這是對維基幾乎最大的威脅,應該直接通知吉米·威爾士和維基媒體基金會。請參見Wikipedia:封禁方針:威脅用戶安全的人身攻擊:在可能使其他維基編輯者遭到政府、僱主公司或他人的政治、宗教或其他迫害的行為(包括維基百科網站以外的行為)或者威脅出現的情況下,管理員有權立即做出相應封禁,該封禁可以是無限期的。威脅用戶安全的人身攻擊:相關管理員應該將他們的行為和解釋秘密告知仲裁委員會成員和基米·威爾士。(Sysops applying such sanctions should confidentially notify the members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and Jimbo Wales of what they have done and why.) -無名無形 10:30:30 2006年4月9日 (UTC)
- 如果連要求法律仲裁,都可以要求封禁,那華人維基究竟發生了什麼事?--Martinoei 11:31 2006年4月9日 (UTC)
- Martinoei,如果對維基的方針有疑問,歡迎在Wikipedia talk:封禁方針中提出討論。當然,這個方針主要是借鑑英文維基,所以該方針根本不是中文維基特有的,而是維基媒體基金會(可以理解為維基公司)的重要方針。如果整天都有人威脅要告維基,我看維基也沒有人敢來了。而且一般的網絡規則是保持匿名,也就是大家不對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當然,我並不是管理員,我只是提出參考意見,而管理員可以不封禁用戶,不過對於類似的問題,我認為理應同吉米·威爾士交涉和商量,畢竟這是威脅到維基公司的事情。Martinoei,你如果有疑義,也可以寫信詢問維基媒體基金會以及威爾斯,因為你置疑的是維基的根本方針,「自由」和「中立」,請參見:Wikipedia:方針與指引、Wikipedia:中立,這些方針好像維基的憲法,並不是達到共識就可以修改的,參見:Wikipedia:共識。以上代表我個人的看法,如果有不同意見或疑問,可以同我討論。-無名無形 01:47:43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無論如何他還是有一些影響力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5:08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專欄作者,依條目內容來看,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Jasonzhuocn...._交流08:39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 我們絕不可以因為黃是維基人就刪其post, 而且本條目原本是由另一些人寫的, 而且他在傳媒社會上尚有一點地位 香港本拉登 14:40 2006年4月10日 (UTC)
- 香港本拉登,我認為您的用戶名違反了Wikipedia:用戶名方針中的「維基建議用戶不要選擇下列這些名字:20世紀或21世紀的政治家、軍隊或宗教人物或事件的名字;」是否能夠麻煩你更改用戶名?-無名無形 23:20:53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該用戶有一定的重要性,這在以前的投票已經說明。目前的問題是出現了爭議,有些人在討論頁放入了負面的評價,因而引起了黃先生的編輯戰,甚至黃先生宣稱要訴維基媒體以及維基人。如果我們懼怕威脅,就刪除條目,那麼我們還中立、開放麼?如果整個中文維基社群都無法在這樣一個傳記條目上達成中立,維基存在的價值在哪裏?我們宣稱的價值觀在哪裏?對於黃先生來講,也請他能夠針對事實進行辯論,而不要一上來就給人一頂大帽子。法輪功,六四,文化大革命,台灣獨立,在這些條目上,我們都可以看得到維基社群在追求中立的努力,為什麼在一個人的傳記條目上,我們突然失去了信心?我們怕了麼?--用心閣(對話頁) 03:44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之前是反對刪除,我這趟支持刪除,就是因為我已經失去信心。這不是什麼帽子問題。在上面還有誹謗我的URL,若非我不想在討論中節外生枝,我肯定會動手刪掉那些連名都不敢簽的URL。如果維基社群真心是追求中立的,為何要在討論頁容許爛人留下漏洞。還有,我想申請刪去由202.57.100.83這傢伙留下的東西,很多是誹謗或惡意中傷的。202.57.100.83是一個Public Proxy。--Martinoei 10: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黃兄,據我了解有人在該條目的對話頁上放置的不過是google搜索結果的連結,何來誹謗?即使是你不願意看到的,或者,你認為這是對你個人的誹謗,對你人格的貶損,使你的社會評價降低,我認為也至少應該在刪除後解釋你刪除的理由,或者在互助客站中討論,或者請管理員保護該頁面。這是其一。其二是你宣稱訴基金會,還是訴某個參與編輯的維基人,我不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反而給人一種威嚇的感覺。我是願意相信任何人都將道理的。我想這兩點也許是一些維基人認為該條目不應該存在的原因之一,當然還有其它原因,包括不認同該條目的重要性,認為這還是一個自我介紹的條目。希望您能積極參加維基百科,給維基社群帶來更多有益的建議和意見。--用心閣(對話頁) 13:07 2006年4月11日 (UTC)
- 對不起,那條目不是我寫,請不要屈我。如果Google搜尋結果就代表沒有誹謗,我又沒有刪Google紀錄的權力,豈不是天下大亂,Google沒有核實搜尋結果真偽的責任。如果這兒沒人動用清理那個用Public Proxy人兄的討論和搗亂,我自己動手好了。如果你們因此封禁我的話,等於中文維基向無聊分子低頭了。我也想多點參與維基百科,很不幸,華人社會的內鬥行為,以及對小白視若無睹的態度,我實在已經對中文維基社群的參與失去興趣。如果管理員們想維持一個垃圾崗,就去吧。當社群保護不到自己,訴諸法律是沒辦法中的辦法。--Martinoei 13:32 2006年4月11日 (UTC)
- 黃兄,據我了解有人在該條目的對話頁上放置的不過是google搜索結果的連結,何來誹謗?即使是你不願意看到的,或者,你認為這是對你個人的誹謗,對你人格的貶損,使你的社會評價降低,我認為也至少應該在刪除後解釋你刪除的理由,或者在互助客站中討論,或者請管理員保護該頁面。這是其一。其二是你宣稱訴基金會,還是訴某個參與編輯的維基人,我不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反而給人一種威嚇的感覺。我是願意相信任何人都將道理的。我想這兩點也許是一些維基人認為該條目不應該存在的原因之一,當然還有其它原因,包括不認同該條目的重要性,認為這還是一個自我介紹的條目。希望您能積極參加維基百科,給維基社群帶來更多有益的建議和意見。--用心閣(對話頁) 13:07 2006年4月11日 (UTC)
- (○)保留,觀點同上。--積積 Shall we talk? 09:5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覺得,投(○)保留票是因為他值得寫;投(×)刪除票的原因是這條目太爛、未能達到百科條目要求、中立要求等。中文維基百科實在有不少與香港有關的爛條目了。我寧願刪去一條條目,總好過保存一些不堪入目的資料。--Hello World! (✉) 16:09 2006年4月11日 (UTC)
- 一般來說,即使一件事物或一個人物是值得記載,我們還要考慮:(1) 該條目內容有否侵權 (2) 該條目內容是否編者自己的原始研究 (3) 該條目是否廣告(人物條目則為是否自傳式文章)。若是符合這些條件的話,即使多值得寫也要把它刪除。--Hello World! (✉) 16:23 2006年4月11日 (UTC)
我現在支持刪除,理由如下。wiki百科是個永遠的未完成版,其中不免各種不確信息,理論上會對當事人造成名譽傷害。但實踐上,這個問題並不嚴重,這是因為作為百科,記錄的人物應當屬於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本來就是讓人「胡說八道」的,真正的公眾人物不會因此受到傷害,或者即使覺得受了傷害,也不可以發作的。但是普通小民是可能受到傷害的,而且也是可以以次為據,提出法律訴訟的。這可以作為一個「重要性是否達到收入百科全書」的判據。如果黃先生認為wiki上的東西可能侵害到他的名譽,就說明他自己並不認為自己是個可以隨便讓人亂說的公眾人物,那麼我們應當尊重其個人意見,刪除條目。如果黃先生認為自己是值得立條的公眾人物,就應當允許公眾評價。而不是以一己之觀念獨霸條目,或以訴訟相威脅。--的的喀喀湖上的幽靈(talk to Louer) 16:25 2006年4月11日 (UTC)
- 所以我支持刪除,但你的論點一樣很有問題,公眾人物不是讓你胡說八道不受傷害,這是中國人才會這樣想。公眾人物在誹謗法律上,只是受較少的保護,不是沒有保護,請不要維基人搞錯。我不是不讓別人編輯,而是必須基於事實,以及不得惡意中傷。你這樣的心態,如果代表維基管理員的想法,那維基社群何時變成搗亂之徒的共犯?--Martinoei 17:14 2006年4月11日 (UTC)
- 「必須基於事實,以及不得惡意中傷」,這同樣是wiki社群的準則。但問題在於是不是基於事實,是不是惡意中傷,由誰來判斷呢?其實無論對於公眾人物,還是非公眾人物,這都應當由公眾來判斷;只不過對於非公眾人物,多一項權利,即可以選擇說,這是我的私事,我不需要公眾判斷,不高興你到處說我的事情。wiki社群當然要反對惡意中傷,但如果由你一個人來判定屬不屬於惡意中傷,那還要wiki社群幹什麼呢。如果每個公共人物的條目都要有本人審核通過,那還要wiki百科做什麼呢?你自己也應該清楚「黃世澤」這個條目的歷史,wiki社群不是一直在努力維護你的名譽不受侵害嗎?有哪一次wiki社群允許了對你的惡意中傷呢,其實我相信wiki社群很願意把這條目繼續維護下去,哪怕是條目天天保護。但是,wiki既然允許自由編輯,而且沒有在頁面上加上「一切法律責任自負」之類的話,就暗含以下意義:我們會回退你的亂說,但不會因為你在wiki上亂說,就把你糾出來預與法律懲處。如果wiki容許你把wiki上的東西作為訴訟的工具,那才是「引蛇出洞」的「陽謀」呢。如果你認為這是「搗亂之徒的共犯」,那我覺得,你的理念和wiki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的的喀喀湖上的幽靈(talk to Louer) 18:05 2006年4月11日 (UTC)
- 把誹謗訴訟講成陽謀,我首次才聽見的奇談怪論,而且任何公開的說話,都是法律自負,這就是普通法的原則。wiki的理念,何時變成垃圾崗理念?--Martinoei 19:11 2006年4月11日 (UTC)
- 「必須基於事實,以及不得惡意中傷」,這同樣是wiki社群的準則。但問題在於是不是基於事實,是不是惡意中傷,由誰來判斷呢?其實無論對於公眾人物,還是非公眾人物,這都應當由公眾來判斷;只不過對於非公眾人物,多一項權利,即可以選擇說,這是我的私事,我不需要公眾判斷,不高興你到處說我的事情。wiki社群當然要反對惡意中傷,但如果由你一個人來判定屬不屬於惡意中傷,那還要wiki社群幹什麼呢。如果每個公共人物的條目都要有本人審核通過,那還要wiki百科做什麼呢?你自己也應該清楚「黃世澤」這個條目的歷史,wiki社群不是一直在努力維護你的名譽不受侵害嗎?有哪一次wiki社群允許了對你的惡意中傷呢,其實我相信wiki社群很願意把這條目繼續維護下去,哪怕是條目天天保護。但是,wiki既然允許自由編輯,而且沒有在頁面上加上「一切法律責任自負」之類的話,就暗含以下意義:我們會回退你的亂說,但不會因為你在wiki上亂說,就把你糾出來預與法律懲處。如果wiki容許你把wiki上的東西作為訴訟的工具,那才是「引蛇出洞」的「陽謀」呢。如果你認為這是「搗亂之徒的共犯」,那我覺得,你的理念和wiki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的的喀喀湖上的幽靈(talk to Louer) 18:05 2006年4月11日 (UTC)
- 所以我贊成把條目合併到其用戶頁,這樣便可以隨其本人意願編輯。但同時是否永遠不准再創建此條目?--Toblerone 16:3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猜其他語言維基一定發生過類似事件的,有沒有人知道個處理的先例?-無名無形 21:56:33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在英文維基留言詢問是否有先例,參見en:Wikipedia:Village pump (assistance)。-無名無形 22:24:29 2006年4月11日 (UTC)
- 有人提供了一個先例,參見en:Daniel Brandt(條目)和en:User:Daniel Brandt(用戶頁)。注意:我不能保證情況完全相同,所以僅供參考。-無名無形 23:03: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英文維基有相應的方針:en:Wikipedia:No legal threats,我覺得應該翻譯成中文,並討論通過生效。這樣可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不過,請注意,「No legal threats」應翻譯成「不要威脅訴諸法律」,而不是「不要訴諸法律」。也就是說,維基不可能防止用戶訴諸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是任何人的權力(人權?)。但是,當用戶真的要這麼做或者打算這麼做時,不要公開自己的計劃,不要進行威脅,而應該私下進行。用戶可以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也可以控告任何參與維基的用戶,但維基並不提倡這樣做,取而代之,維基提倡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如果用戶公開自己訴訟的計劃,則很可能許多用戶參與討論,這時候該用戶可能要訴訟(如果真的訴訟的話)不止一個人,而可能是整個維基社區。這對訴訟人不利。我會試着翻譯一下:Wikipedia:不要威脅訴諸法律,歡迎大家(特別是精通法律的朋友)批評指正。-無名無形 00:18:14 2006年4月12日 (UTC)
- 同時,我認為因為該條目涉及維基人而刪除是不合適的,重定向至維基人用戶頁也是不合適的。-無名無形 00:18:14 2006年4月12日 (UTC)
- 有形無形先生,我看過整段英文原文後,這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是防止有個別人士,因為要阻止他人編輯維基百科,胡亂恫嚇他人要訴諸法律行動。但這份文件有以下前提:1. 維基的爭拗解決機基是妥善運作。 2. 維基的版權政策(不歡迎非GNU或版權有疑問的東東)以及反誹謗政策是清晰明確。我不反對將這份文件譯成中文,並討論通過生效。不過,與此同時,中文維基亦要有很清楚的反誹謗政策,不論在條目還是在討論頁,特別在華人社區,連香港網絡大典這類擺明為抹黑人而存在wiki都可以出現時,華人社區可能需要更為嚴格的要求。請你不要提一半不提一半,這裏很多人都懂英文的。還有,我要抗議有形無形在英文維基的提問,極具誤導性。如果中國人都是這樣的質素,我對華人維基的發展實在不樂觀。香港和美國的誹謗法是相類,而我是諮詢過法律意見才出招。--Martinoei 05:24 2006年4月12日 (UTC)
- 您是在跟我說話嗎?還是認錯人了?呵呵。您完全可以參與在英文維基的相關討論。如果有什麼誤導的成分,您可以指出(英文維基或中文維基),我可以進行澄清和修改。我個人覺得一個維基參與者很難區分到底什麼是真實的,什麼是不真實的,您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嗎?同時,我同意您提出的對生者的傳記Wikipedia:生者傳記有更嚴格的要求。最後,我個人好奇您為什麼跟維基百科過不去,而不去跟「香港網絡大典」理論呢?(免責聲明:我的話僅代表無名無形自己,並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無名無形 05:57:04 2006年4月12日 (UTC)
- 與維基過不去只是你的態度,我正就香港網絡大典向同樣由Jimmy Wales經營的wikia投訴。--Martinoei 06:01 2006年4月12日 (UTC)
- 您是在跟我說話嗎?還是認錯人了?呵呵。您完全可以參與在英文維基的相關討論。如果有什麼誤導的成分,您可以指出(英文維基或中文維基),我可以進行澄清和修改。我個人覺得一個維基參與者很難區分到底什麼是真實的,什麼是不真實的,您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嗎?同時,我同意您提出的對生者的傳記Wikipedia:生者傳記有更嚴格的要求。最後,我個人好奇您為什麼跟維基百科過不去,而不去跟「香港網絡大典」理論呢?(免責聲明:我的話僅代表無名無形自己,並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機構。)-無名無形 05:57:04 2006年4月12日 (UTC)
- 謝謝無名無形。我看過了那一位用戶的條目了。我覺得,大家不用去研究那一位用戶最後的結果,但條目的撰寫,都有很多引用,而這些引用,都與黃世澤條目裏某些人不斷的翻查某人在N年前在新聞組說過甚麼話有力得多。所以,我想,如果我們是決定了要重寫本條目的話,不論是正反意見,都一定可以有可以引用的出版物,如:報章、雜誌的內容。假若有人仍然認為欠缺公允的話,他們大可以相約任何一家出版社,為黃世澤做一個專訪吧?--石添小草 04:57 2006年5月6日 (UTC)
- 有形無形先生,我看過整段英文原文後,這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是防止有個別人士,因為要阻止他人編輯維基百科,胡亂恫嚇他人要訴諸法律行動。但這份文件有以下前提:1. 維基的爭拗解決機基是妥善運作。 2. 維基的版權政策(不歡迎非GNU或版權有疑問的東東)以及反誹謗政策是清晰明確。我不反對將這份文件譯成中文,並討論通過生效。不過,與此同時,中文維基亦要有很清楚的反誹謗政策,不論在條目還是在討論頁,特別在華人社區,連香港網絡大典這類擺明為抹黑人而存在wiki都可以出現時,華人社區可能需要更為嚴格的要求。請你不要提一半不提一半,這裏很多人都懂英文的。還有,我要抗議有形無形在英文維基的提問,極具誤導性。如果中國人都是這樣的質素,我對華人維基的發展實在不樂觀。香港和美國的誹謗法是相類,而我是諮詢過法律意見才出招。--Martinoei 05:24 2006年4月12日 (UTC)
- 使用稻草人辯論法讓自己站在道德高地上,將相反觀點妖魔化,為獨立思考扣上帽子,在華人社會缺乏獨立思考的環境的確可行,皆因人們不能、不敢獨立思考,見[2]。
- 有人提供了一個先例,參見en:Daniel Brandt(條目)和en:User:Daniel Brandt(用戶頁)。注意:我不能保證情況完全相同,所以僅供參考。-無名無形 23:03: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在英文維基留言詢問是否有先例,參見en:Wikipedia:Village pump (assistance)。-無名無形 22:24:29 2006年4月11日 (UTC)
- 究竟「條目的撰寫,都有很多引用」能否應用在黃世澤條目?儘管別的條目的撰寫都有很多引用,也有註明出處,黃世澤條目的撰寫內容並沒有註明引用出處,僅是某一二人(是那一二人也應用稻草人辯論法方式,不寫出來)的原始研究,並非出自很多人,反而是大量其他附有引用出處的內容都被刪除了。天下烏鴉一樣黑,日本教科書篡改侵華歷史,中國大陸政府封鎖維基,企圖建立一言堂,骨子裏的理念都是一樣的。這裏投保留票的都是指「條目」本身,投刪除票的則是指「條目內容」遭小圈子壟斷,一方面稱允許正反觀點並存,一方面完全刪除反方觀點的問題,沒有分開處理。所指不同,投票卻混在一起計算,導致無法達到共識。
- 究竟「而這些引用,都與黃世澤條目裏某些人不斷的翻查某人在N年前在新聞組說過甚麼話有力得多。」力度的對比是否成立?根據維基百科的原則,這段文字就被重寫成:某一二人沒有註明引用出處的原始研究文字,比觀察新聞組原本的言論有力得多。從照錄一人原本發表言論的角度出發,去瞭解一個人,畢竟是NPOV和需要獨立思考的,跟稻草人辯論法相違背。如果成立的話,維基語錄是多麼的沒力。很奇怪唐家璇「作為中國人,應理直氣壯地說,中國的人權是最好的!美國的人權好不了哪裏去!」這充滿矛盾性的原本言論,還是原本照錄,沒被重寫成有力得多的正面觀點,或因為沒力被刪除。看看新聞組言論[3]「不過你不用擔心/連這封信在內的數十封無理攻擊本人的信/全部準備妥當/交給律師行/明年左右可以赴台與你在法庭上見面/愛罵就罵/不過後果自負」,再根據獨立思考,可否有力地理解為一名經常訴諸法律威脅的人士?要是再加上預備好控告香港人民廣播電台和控告維基又夠不夠有力得多?條目內容沒有提及經常訴諸法律威脅的事蹟,好讓別人提防加入反方觀點會被訴諸法律威脅,是小圈子壟斷編輯的後果。
- 翻查引用是基本的網絡禮儀,以下引用了獨立媒體討論黃世澤(節錄),很發人深思,但需要獨立思考去分辨是非:
- 再看看"虛擬名人大全"關於你的"編輯歷史", 你對別人對你的敘述,並不是更正,而是把所有敘述刪去,似乎你不是想澄清,更正別人對你的看法,而是想禁止別人對你的評論.我還以為只有極權社會的人才會去禁止公眾對別人的評論.
- 公道自在人心, 黃世澤你每次給人揭破所作所為時, 從來祇有搬出與揭秘者的私怨(或把揭秘者假想為你的假想敵)來作掩飾, 對自己所作所為的醜事卻一句不提. 這才是"甚至明明自己做錯,都話成人地錯,顛倒是非". 請網友們明鑒.
- 現今的人,多以自己為中心,認為只要自己覺得是對,就是對,甚至其他人也得要認為是對。當遇上同道中人,就更加變本加厲了。他們只是指責他人的不是,而不會想想到底自己有沒有這樣的一面,這樣的社會,絕對不健康,不健康。
- 你和我也希望自己是十全十美,不希望自己會被人指責。可是,若持着這樣的想法而去指責別人,不是太可恥嗎?況且,說話的論點也太薄弱,連自己也做不到,便要求他人去做,有誰會聽?
- 反過來,動不動說他人「誹謗」自己,卻又不說証據,本身可以理解為胡亂指稱他人犯有刑事罪行,口頭形式發表已經能夠入罪。上起庭來,告得入的機會更大。這樣說來,到底是誰在誹謗誰呢? --23:28 2006年5月6日 (UTC)
我將en:Wikipedia:No legal threats先行翻譯成中文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供大家討論。這份東西在華人社區,還有很多需要修改地方。我基於對個別維基管理員的不信任,因此我先一步進行翻譯工作。--Martinoei 06:01 2006年4月12日 (UTC)
- 謝謝你的貢獻,我會將其維基化,並修改個別字句,歡迎討論。-無名無形 06:36:07 2006年4月12日 (UTC)
- (○)保留,我想請問,如果江澤民來編寫江澤民條目,是否可以提請刪除?--請不要遮住陽光 這兒有活人! 10:39 2006年4月14日 (UTC)
- (○)保留,大家一人給那個條目寫一句話,不就Ok啦嗎? --^夏目の雪^(魔咒aP@P@) 11:11 2006年4月27日 (UTC)
- (○)保留,本人對保留條目的理由如下:(1)黃先生有足夠的知名度納入維基百科(不論是好是壞),如不,為什麼我們還在這裏苦苦討論,其他不合格的條目只怕連諸位尊貴的維基人理會的意欲也沒有。(2)希望黃先生注意,條目的去留不是您一個人說了就算,而是經過衆多維基人的討論投票決定,閣下在誹謗者的攻擊下低頭,不代表我們會。(3)維基百科是中立的,中立的意思包括正與反的解讀,包括批評,但不包括無證明的誹謗,若果維基人對條目的中立性有質疑,可以提出來交給眾人討論和證明。(4)黃先生對管理員中立性有質疑,不如直接向吉米·威爾士和維基媒體基金會投訴,個人來說,若果法律可以解決黃先生的煩惱,就直接去做吧,不要再在這個「垃圾崗」浪費閣下寶貴的時間了。--Iflwlou 17:45 2006年4月28日 (UTC)
- (○)保留,理由同上.--海豚愛上膠x舞孃 16:01 2006年5月6日 (UTC)
中立[編輯]
目前結果:6票刪除,9票保留。請繼續討論--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20 2006年4月15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