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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张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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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张建红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24日 (日) 01:29 (UTC)[回复]

罪犯分类不合适[编辑]

在下刚移除了一个罪犯分类,因为把中共非法绑架判刑的自由作家归属于为罪犯,并不适当。稀有石头 2020年6月29日 (一) 01:41 (UTC)[回复]

请问您这是什么谬论,有些人的看法就像是楼盖歪了,整个人都歪了,直接无视法律。犯罪就是犯罪,被定罪了还能被人“洗”,任何人都要尊重的法治,在您口中变成“不在当地就不受管”,然后您就可以在维基百科上开始“洗”,抱歉,以您的看法真的很好笑,是否是罪犯是根据当地的法律和司法机构决定,而不是你一句不受管就能“洗”,当然能你可以开个维基百科会员,就是你说的算了[開玩笑的],当然你不能开,所以您应该停止WP:POINT了,谢谢
而且想对您说麻烦您在说之前了解一下什么叫大陆法系,然后再来回复,以错误的观点回说出来的话真显得很无知。---WiokTALK2100+ 2021年4月1日 (四) 17:26 (UTC)[回复]
-DavidHuai1999:违反WP:POINT的正是阁下。自由的维基百科并不需要照搬中共迫害人权的恶法。稀有石头 2021年4月1日 (四) 17:29 (UTC)[回复]
带着有色眼镜看世界的感觉应该就是--世人皆醉,你独醒?---WiokTALK2100+ 2021年4月1日 (四) 17:46 (UTC)[回复]
条目中有多个来源叙述了力虹先生的生平,我看来是因为替受迫害的民众请愿而受到周永康政法委的残害,在狱中被迫害到重病情况下,政法委仍不再拒绝保外,直接导致他英年早逝。谈不上独醒,作为普通百姓,不与反人类集团同类,保留一点基本良知也是应该的。稀有石头 2021年8月28日 (六) 01:05 (UTC)[回复]

‎请停止不当移除分类之行为[编辑]

人物是否为案发地罪犯,依据在于当地法律和当地司法机构的决定。张建红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法院判刑,成为罪犯是客观事实。请Marvin 2009停止基于政治立场和个人喜好不当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犯”之行为,此举已经违反WP:NOTCENSORWP:POINT。--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1:56 (UTC)[回复]

  • Marvin 2009作出的两笔编辑[1][2],宣称是扩充内容,实则加入偏颇语句,并将散文式改为点列式,拉低条目质量和中立性。此外,该两笔编辑依然是偷偷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犯”分类。--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2:33 (UTC)[回复]
  1. 此分类本即是阁下添加的对正义人士的诽谤内容,再说,维基百科并非以中共外宣的政策作为方针的。
  2. 条目原先来源不足,我扩充了来源,还在全文修改完善的过程中。阁下不问青红皂白,任意回退,为了宣传也不应不择手段吧?稀有石头 2021年8月31日 (二) 02:42 (UTC)[回复]
  1. 对已定罪人士加上罪犯分类,是陈述事实,不是外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罪犯都是如此。
  2. 你在条目中将不少语句改成非中立语句,又将原先的散文式改成点列式,已经降低条目质量和中立性。况且这篇条目还上过DYK。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2:46 (UTC)[回复]
那又是你一贯的不实之词。维基并非以中共统治下的国内法庭作为方针的。再说原先陷害力虹的周永康已经判处无期徒刑。条目我本来正在更改过程中,你任意回退,是无道理的。稀有石头 2021年8月31日 (二) 02:54 (UTC)[回复]
加入罪犯分类只是陈述客观事实,如同美国的罪犯要加上美国罪犯分类,英国的罪犯要加上英国罪犯分类,根本不是你所谓的“以中共统治下的国内法庭作为方针”。除非法院撤销了罪名,否则不能移除该分类。--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3:21 (UTC)[回复]
象迫害力虹的罪犯周永康加在罪犯分类是应该的。力虹是因为撰写文章被判刑,而中国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权利的,故周记政法委对力虹的判决是违宪的冤案。在国外力虹等国内义士被称作良心犯。稀有石头 2021年8月31日 (二) 03:33 (UTC)[回复]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张建红的情节已超出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且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他违反法律是事实,被判刑事实,入狱服刑也是事实。少数人士即便不满判决结果,但他们又不是司法机构人员,无法左右司法程序,故不能改变张的罪犯身份。--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9:28 (UTC)[回复]
是否超出边界并非由中共外宣口径说了算的,中共为了宣传一贯黑白颠倒,其实力虹为国为民,不顾个人安危,仗义执言,是中华的英雄人物。但在周永康及追捕的者这样的罪犯眼里,谁敢揭示610盖世太何的恶行,谁就是犯罪。2021年9月1日 (三) 02:51 (UTC)
  1. “是否超出边界并非由中共外宣口径说了算的”:法院是司法机构,不是外宣机构。人物是否为罪犯,由法院依法判决。
  2. “中共为了宣传一贯黑白颠倒”、“但在周永康及追捕的者这样的罪犯眼里,谁敢揭示610盖世太何的恶行,谁就是犯罪”:纯粹抒发个人情绪且不符合实际的仇恨逻辑,无效论证。
  3. “力虹为国为民,不顾个人安危,仗义执言,是中华的英雄人物”:张建红确实违反法律,确实被法院判刑,确实入狱服刑。法不可违,罪行不容粉饰,否则那些盗窃犯等等也都会被披上“合理”的外衣,从而危害整个社会秩序。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03:53 (UTC)[回复]
中国人权人士到国外保护人权的国家后,普遍受到尊重,在海外,人们了解真正的罪犯是侵犯人权的中共暴徒。周永康薄熙来等罪犯被收监之前,中国冤案遍地也是常识。中共大外宣人员泯灭良知,一味颠倒黑白,其实才是罪犯,只不过暂未被收监而已。--稀有石头 2021年9月1日 (三) 04:01 (UTC)[回复]
你拿境外那套政治正确说事没用,在中国就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是否为中国罪犯由中国法院说的算。--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04:20 (UTC)[回复]
普世价值并不是你所称的政治正确,而且维基百科并非在中国大陆。在国外,对于因坚持正义良知而受中共迫害的作家一般是以良心犯、文字狱来称呼的,其实国内不受中共洗脑的中国百姓也是如此说的。除了党媒的抹黑外,你应可查到许多中立来源的。--稀有石头 2021年9月1日 (三) 12:49 (UTC)[回复]
不存在所谓普世价值。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12:56 (UTC)[回复]
普世价值存在与否并非中共洗脑宣传能决定的,可看看对应条目。--稀有石头 2021年9月4日 (六) 04:22 (UTC)[回复]
上面说过,不同国家和地区都会存在一些差异,无论是文化还是法律法规。请正视这一基本事实,别动不动就扣“洗脑宣传”帽子。--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4日 (六) 15:48 (UTC)[回复]
二位,不论出于什么原因,请您们先讨论,勿再先行改动。--安忆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3:07 (UTC)[回复]
(!)意見-在另條目討論回應DavidHuai1999時,留意到這裡狀況。在下建議,在編輯時理由需寫清楚。
  1. DavidHuai1999您認為要保留煽顛罪分類,但(1)您也不需要把其他分類一併刪除。(2)刪除其他內容的理由?
    1. DavidHuai1999您這筆刪除一千五百多字元,編輯理由是非中立语调,不当移除分类
    2. DavidHuai1999您這筆刪除三千五百多字元,補寫編輯理由是WP:NPOV和WP:NOTCENSOR
  2. 以上兩筆編輯,您以A理由一併回退BC,您的主張一是保留某分類、二是質疑語調。但問題是(1)您也不需要「把其他分類一併刪除回退」,這樣您自己無理由或不當理由移除其他分類了,(2)您以「非中立語調」、中立性刪除其他內容,如果您認為語調需調整,可以標註出來,直接刪除恐怕不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05:48 (UTC)[回复]
(!)意見-@Marvin_2009您好,DavidHuai1999認為語調不中立,建議您一方面可請教DavidHuai1999能否舉幾個舉體例子或建議,二方面您也可自行,在符合來源前提下檢視語調寫法。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05:56 (UTC)[回复]
谢谢Wetrace用户的公正评论。由于注意到条目中未充分给出来源,在下当时在努力扩充丰富条目内容中,还没有完成之前,大量内容被不合理的回退。其实如看到在下的编写有不足处,在下欢迎其他用户修改完善的。回退大量内容则是无视维基用户的付出、在挑起编辑战。稀有石头 2021年9月1日 (三) 02: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