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Wong128hk留言 | 贡献2018年5月30日 (三) 03:37 →‎建议将现行指引WP:快捷方式改为信息页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此頁面探討维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


請注重礼仪、遵守方針與指引,一般問題請至互助客棧其他區知识问答提出,留言后请务必签名(点击 )。


發表前請先搜索存档,參考舊討論中的内容可節省您的時間。
公告欄
# 💭 話題 💬 👥 🙋 最新發言 🕒 (UTC+8)
1 提議提高條目評選投票資格門檻 1 1 Sanmosa 2024-05-14 19:00
2 再擬設立國際關係命名常規為方針 69 11 Sanmosa 2024-05-23 18:09
3 提議英維指引en: MOS:TVINTL經本地化後引入中維維基百科:格式手冊/電視 83 9 HK5201314 2024-05-23 00:56
4 提议:允许使用开放代理编辑WP:RFR,并在WP:RFR中加入“注册账号申请” 1 1 Sanmosa 2024-05-14 19:01
5 提议:对WP:日常计算做小修改 1 1 Sanmosa 2024-05-14 23:49
6 提议对中国大陆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关注度豁免 1 1 Sanmosa 2024-05-14 23:01
7 附带有限追踪检查的无IP的IPBE 13 8 Bluedeck 2024-05-17 17:01
8 关于国籍的原创研究 20 8 Kethyga 2024-05-22 17:52
9 关于跨行政区域的实体,是否应该使用多个分类 15 6 克勞棣 2024-05-15 01:00
10 必須防止濫用「防濫用過濾器」 19 14 MilkyDefer 2024-05-21 12:11
11 提議外部連結指引WP:ELNO同時編入WP:可供查證。 17 4 Ghren 2024-05-22 19:15
12 把会让人产生不适感的图片做一层遮掩与提示怎么样? 12 5 暁月凛奈 2024-05-22 20:51
13 修改RFA流程相關規定 6 3 Sanmosa 2024-05-21 11:31
14 關於WP:CTOP/BLP方針 8 6 Sanmosa 2024-05-23 17:15
15 單純羅列名稱的列表要不要刪除 1 1 日期20220626 2024-05-23 10:00
發言更新圖例
  • 最近一小時內
  • 最近一日內
  • 一週內
  • 一個月內
  • 逾一個月
特殊狀態
已移動至其他頁面
或完成討論之議題
手動設定
當列表出現異常時,
請先檢查設定是否有誤

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議題

以下討論需要社群廣泛關注:重新整理

維基百科格式與命名

Template talk:Infobox person § 修改 Infobox person 中 native_name 参数位置

維基百科方針與指引

Wikipedia talk:共识 § 共識建立的遞進步驟

Wikipedia talk:關注度 (文化遺產) § 再擬設立文化遺產關注度指引

Wikipedia talk:关注度 (地理特征) § 建議將地理特徵關注度指引中有關道路的部分改為在交通關注度指引中列出

Wikipedia talk:非原创研究 § 提议:对WP:日常计算做小修改

維基百科提議

Wikipedia talk:仲裁委员会 § RfC:2024年2月

Wikipedia talk:字詞轉換處理/公共轉換組 § 思路:條目預儲公共轉換組中匹配的規則,減少載入時間

Template talk:Twitter § Twitter改為X

Template talk:Hang on § {{hangon}}

提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地名(其一)

現行條文

直接使用原名,存在命名冲突在最后注明国家,例如“伦敦 (英国)”和“伦敦 (加拿大)”等。(请注意在条目名称之后为一个半角空格和一对半角括号

提議條文

当存在有多个同名地名:使用国家名称作为消歧义关键词;如若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则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采用地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的其他条目,如固定设施、机构、人物等,也应按上述方法选择消歧义关键词。(注:原则上消歧义关键词还应符合两岸用语要求,但现时社群对消歧义关键词的具体选择尚无共识。)例如:海得拉巴 (印度)”和“海得拉巴 (巴基斯坦)等。(关于消歧义的技术规定请参见“括号的使用”一节Wikipedia:消歧义#条目的命名

此修改为落实并强调2015年在WP:VPD获得共识的讨论(讨论存档在Talk:復興區_(台灣)#問:為何以龍潭區_(桃園市)、復興區_(桃園市)命名?)。

目前存在的问题:

  • 关于部分地名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重名时,解决两岸用语问题。
  • 需要一些合适的其他的例子。
  • 本段落对于消歧义词的规定不应限于地名条目,可能需要专门指出。

请社群讨论。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日 (日) 11:49 (UTC)[回复]

(+)支持在同一國家有同名地名時,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理由是"原則上"越上級行政區劃越知名。-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4月2日 (一) 02:59 (UTC)[回复]

已新增了关于非地名的其他条目的叙述。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日 (一) 12:38 (UTC)[回复]

  • (+)支持:沒大问题。ŚÆŊŠĀ 2018年4月5日 (四) 04:12 (UTC)[回复]
  • (!)意見,提案赞同,不过这似乎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伦敦明显是伦敦这个话题的朱条目,因而不用标注。另外用原名是中文的例子可能更好?至于大中华地区以外的地名,感觉参考英文版的指引比较完善(虽然有点地域中心):

--E8×E81122018年4月7日 (六) 02:41 (UTC)[回复]

我認為「板橋區 (台灣)板橋區 (日本),但大安區 (臺北市)大安區 (臺中市)」更能表達「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4月9日 (一) 00:55 (UTC)[回复]
達師君,請回應。--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4:35 (UTC)[回复]
上述几位提供的例子都可使用。但在明确两岸用语以前尚不宜通过此修订。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18日 (三) 13:48 (UTC)[回复]
達師君,兩岸用語之別是指例子上,抑或整體上?--J.Wong 2018年4月19日 (四) 00:39 (UTC)[回复]
整体上。2015年的讨论(链接见上方)批量移动了一些区划至XXX (台湾),但有一些被移回。被移回的(似乎)都是中国大陆有同名区划的条目,因此我推测可能有一些编者在两岸用语上有反对意见。确实,从WP:BIAS来看,现状XXX (台湾)在两岸用语上确实有所不妥。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0日 (五) 07:03 (UTC)[回复]
達師君,抱歉,能否列幾個例子?--J.Wong 2018年4月21日 (六) 11:02 (UTC)[回复]
查了一下,似乎没有确实涉及两岸用语被移回的情况,可能是本人的记忆有偏差。但这个问题还是存在,例如复兴区 (邯郸市)该改名叫什么——已知中国大陆没有第二个复兴区,而台湾桃园市有复兴区 (台湾)。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4月21日 (六) 16:12 (UTC)[回复]
達師君,照此草案是應該使用兩國國名來消歧義,但目前就此缺乏社群意見,所以建議在草案之中,明言將兩岸條目暫且剔除,直至有共識為止。--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7:44 (UTC)[回复]
实际上如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是既符合两岸用语要求,又符合“最上级区划”本意的,但是用语比较硬,区划以外的事物这样区分也显不妥。如果用“中国大陆”“台湾”主要有台湾地区与台湾省的问题。暂时作为例外排除,以后再议,也许是个好办法。拟议条文稍后修改。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日 (三) 17:57 (UTC)[回复]
修改了条文,但觉得可能有更好的表述,请提供意见。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4日 (五) 08:06 (UTC)[回复]
    • Hanteng仅表示“比較合理”,何谓合理,未见表述。Hanteng表示认同克勞棣之意见,然而未见克勞棣之意见与其一致。至于“同一個國家也有同地名的問題”,试想如果是人名消歧义,用生年,用国籍,用行业,哪一个能保证不出现第二个相同的人名?最后不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条目名称是可以改的,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根本解決”的问题。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16日 (三) 14:26 (UTC)[回复]
    • “根本解決”與"比較合理"的基礎是這個意思:本地域名(上一級地域名)絕對不會和另外一個同地域名,但非同一上一級地域名的地名撞名。舉例來說:
      • Z1-Y1-X1-A1国
      • X2-Y2-A1国
      • Z3-Y3-X3-A2国
    • 假定Z1 X2 Z3 撞名了,那麼按国消岐義則會出現
      • Z1(A1国) --仍撞名
      • X2(A1国) --仍撞名
      • X3(A2国)
    • 至於hat600达师所言,「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条目名称是可以改的」與此方針設計選擇決定並沒有偏好某方案,至於人名消歧义,則和地名在信息的組織和權威上有極大差別,我於上已提供一個簡要的數據庫GDAM可以供編輯快速查找,人名則無,且人名的生年,国籍,行业並不是地名的上一級地域名的純樹狀信息組織關係,所以在此純討論地域名的話,就不用用人名的方式把這信息結構及來源查找較簡單的一起討論了吧。
    • 至於SElephant|泅水大象所言,「更有意義、可茲辨識」已涉及到讀者已知及不知的意義領域,這不無道理,要是在特定選取範圍的百科全書這樣做很有意義。但是,維基百科我們不能過度假設讀者熟什麼不熟什麼,再加上海納百川的特性,若要再給不同編者爭論何為更知名,何為更不知名,容易因為編者和讀者對於地理名稱的知名度有不同判別而有爭議,所以為避免這種潛在的衝突,用上一級地域來處理會較好。--❦研究來源 hante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1:41 (UTC)[回复]
      • 我不认为值得“為避免這種潛在的衝突”牺牲识别性。举个例子吧。伦敦 (加拿大)会变成[[伦敦 (安大略省)]],请问有多少人知道加拿大的伦敦?有多少人知道安大略省?又有多少人知道伦敦在安大略省?读者想要找加拿大的伦敦,在搜索框输入伦敦,请问他会点“伦敦 (加拿大)”还是“伦敦 (安大略省)”?编者想要链接,又会输入哪个呢?上述讨论中的例子里,[[海得拉巴 (特伦甘纳邦)]]和[[海得拉巴 (信德省)]]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 我认为双方都已经认识到了对方的论点,多谈无益。因此不准备再回应您的问题。Hanteng的观点与命名常规方针原有规定冲突,与2015年的社群共识冲突,和上方讨论相比也相去甚远。作为提案人,本人不准备接受他的意见。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24日 (四) 05:21 (UTC)[回复]

檔案移動員後續討論:檔案移動員申請條件、賦權與其餘段落審查

申請條件

由於檔案移動員即將成案,因此盡快先制訂申請條件。

由於目前檔案移動員,依共識下放給巡查員與巡查豁免者,因此基本門檻至少比照這兩個用戶組:

  • 自首次編輯以來參與維基百科滿30日;
  • 250次以上編輯,或檔案上傳(包含維基共享資源)數量達75個或以上;
  • 最近1年內未曾受到封禁處分(不合理封禁除外);
  • 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平均上傳檔案數量(包含維基共享資源)多於1次;
  • 熟悉相關方針與指引(目前有WP:檔案移動員WP:檔案名稱)。

以上,如有其他意見請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4日 (五) 08:26 (UTC)[回复]

賦權

本授權應限定管理員進行賦權,如有意見請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6:36 (UTC)[回复]

其餘段落審查(不含檔案名稱指引部分)

WP:檔案移動員方針其餘段落,不包含檔案名稱指引部分,請各位審閱並發表意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6:36 (UTC)[回复]

  • 現行條文

    維基共享資源執行相同工作、使用相關工具以及其他多媒體檔案的相關類似經驗,都會在授予權限中加以考慮。

    本用戶權限一般不會授予剛來的編輯者,除非這位編輯者曾上傳一定數量的檔案。

    如果您希望能夠將本權限授予自己或是其他用戶,請參考Wikipedia:權限申請/申請檔案移動權(申請資格正在擬定中)。以下用戶不需要去申請或是為他們增加本權限,他們本身已經自動授予檔案移動的權限:、

    如何運作 如果某個新檔案名稱剛好是維基共享資源已有的檔案,檔案移動員將不能執行移動。

    提議條文

    如果用戶曾在維基共享資源執行相同工作、使用相關工具以及其他多媒體檔案的相關類似經驗,管理員或許會將這些經驗作為是否授予權限的考慮因素。

    除非剛來的編輯者曾上傳一定數量的檔案,否則本用戶權限一般不會授予此類編輯。

    如果您有意為您或其他用戶申請檔案移動的權限,請到Wikipedia:權限申請/申請檔案移動權申請。以下用戶不需要去申請或是為他們增加本權限,他們本身已經獲自動授予檔案移動的權限:

    如何運作 如果某個新檔案名稱剛好是維基共享資源已有的檔案,巡查員、巡查豁免者和檔案移動員將不能執行移動。

    在下根據英語原文改了一些和將部分文字的行文變得更流暢,請各位看看會否有其他意見。--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7日 (一) 17:32 (UTC)[回复]

    提出另一組修正:

    現行條文

    檔案移動員的資格並沒有特別要求,但其用戶應當非常熟悉維基百科的圖像與多媒體方針(尤其是本頁面當中的重新命名指引),對圖像有充分經驗,以及如何進行更名工作。

    提議條文

    檔案移動員的基本資格要求是:

    1. 自首次編輯以來參與維基百科滿30日;
    2. 250次以上編輯,或檔案上傳(包含維基共享資源)數量達75個或以上;
    3. 最近1年內未曾受到封禁處分(不合理封禁除外);
    4. 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則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平均上傳檔案數量(包含維基共享資源)多於1次;且
    5. 相當熟悉相關方針與指引(目前有本方針與WP:檔案名稱

    除此之外,檔案移動員應當非常熟悉維基百科的圖像與多媒體方針(尤其是本頁面當中的重新命名指引)、對圖像更名程序有充分了解和具有處理圖像相關工作的經驗。

    在下根據英語原文(“Users should be well-versed in Wikipedia's image and media policies (specifically the renaming guidelines given in this document), have experience with images, and how the rename process works”)的原意改了一些內容(留意前句粗體內容)和將前面所提及的幾個申請要求放在這裡(假如前述的申請要求議案都通過的話,那麼「檔案移動員的資格並沒有特別要求」的説法將不成立)。請各位看看會否有其他意見。--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8日 (二) 11:25 (UTC)[回复]

    以上議題經7日討論,沒有任何反對意見,因此就上述3項議題公示7日。如有任何意見請盡快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4日 (一) 02:52 (UTC)[回复]

    档案上传数-->有效档案上传数(未删除的)。另外个人感觉已上传的文件数量进行判断可能未免有些时候有失妥当。-- Sta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1:06 (UTC)[回复]
    Stang君前句的修訂在下(+)支持,亦希望先前投票支持移動員基本要求的@Taiwania JustoSanmosaB dashRichard923888留意一下。至於Stang君的最後一句,在下大膽猜想閣下的意思是指儘管甲用戶上載了最少75個檔案,但很多上載的檔案都不符合相關方針指引的要求,故此不應授權。亦因如此,閣下認為以檔案上載的數量作為其中一個參考並不可靠??--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17日 (四) 11:44 (UTC)[回复]
    不然改成有效且符合方針與指引規定的檔案如何?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7日 (四) 13:31 (UTC)[回复]
    @Taiwania JustoFrancotsangfh个人猜测您所说的“75个文件”要求是根据巡查豁免权的要求来的。首先,巡查豁免权限组设立的目的,便是减少新页面巡查员的工作量,或者说创建了大约75个页面之后我们一般默认用户已经了解了基本的条目创建、编写等等方面需要新手特别注意的问题。那么,我们再把目光转到“文件移动者”权限组上。如果一个用户已经成功地在中文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区上传了75个尚未被删除的文件,这说明什么呢?在我看来,这说明这个用户对于文件版权(对于中文维基百科来说特指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那一堆),Project Scope等等(对于共享资源区,详见删除方针)存在基本的了解,而这是推不出来该用户熟悉c:COM:FR或是WP:FM的。个人的建议是比较File空间的编辑次数,或是通过提问题(类似于管理员的三个必答问题)来解决这个问题。-- Sta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4:05 (UTC)[回复]
    实际情况多半是先达到250次编辑,而非上传75个文件。不过75个文件这个数量是如何确定的呢?--Tiger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1:06 (UTC)[回复]
    不然這樣,有兩個方案:(1)75個有效命名的檔案,這個部分就看這些檔案名稱的命名與移動歷史;(2)類似@Stang所述的思想,75個檔案上傳改成75次檔案編輯或移動次數,並實質審查申請者對於檔案命名與移動規範的理解。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0日 (日) 07:56 (UTC)[回复]

    申請標準二次修訂

    既然沒有人發表意見,那我就自己設定最終定案版:

    現行條文
    • 250次以上編輯,或檔案上傳(包含維基共享資源)數量達75個或以上;
    • 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平均上傳檔案數量(包含維基共享資源)多於1次。
    提議條文
    • 250次以上編輯,以及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曾經提出有效檔案移動申請(包含維基共享資源)20次以上。
    • 申請時須回答相關方針與指引的問題。

    以上,請大家做最後審閱。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5日 (五) 02:50 (UTC)[回复]

    補充理由:目前的檔案移動申請,必須以{{Rename media}}模板提出;而維基共享資源本身就有檔案移動申請的機制,可以從摘要部分進行辨別。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5日 (五) 11:18 (UTC)[回复]
    @Wong128hk那降低到多少比較合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5:19 (UTC)[回复]
    在討論數量之前,希望先討論是否包含其他站,甚至本站申請紀錄。如果包括維基共享,那是不是應該包括英文維基?那兩地申請紀錄應該在哪裡可以查核?另外,本站又是否會保存一份申請紀錄,以便查核?--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6:00 (UTC)[回复]
    • 本地部分,已經建立{{Rename media}}模板,嗣後必須用該模板請求更名;而這個模板希望能加入到TW系統裡面,以利查核。而為何加入維基共享資源的申請紀錄,則是因為目前絕大部分的自由圖像,已經多次宣導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而在維基共享資源的更名請求會影響到中文維基百科,因此才會納入計算。至於是否包含英語維基百科,由於考慮兩個百科各自有各自的檔案移動權限申請機制,申請的考量點可能會有文化差異,再者英語維基百科的合理使用檔案不會影響到中文維基百科(合理使用檔案由各計畫網站分開存放),因此個人認為不需要,但其申請紀錄可供作參考。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7:33 (UTC)[回复]
    • 至於紀錄查核部分,維基共享資源與中文維基百科可以從用戶貢獻篩選「File:」名字空間逐條比對。在維基共享資源部分,其標籤與摘要部分會有格式化的檔案更名申請紀錄;中文維基百科部分如果未來將{{Rename media}}模板納入TW,將會提高查核效率。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7:42 (UTC)[回复]
    • 經TG討論結果,@Wong128hk認為可以下修到20個有效更名申請。請大家確認是否合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8:02 (UTC)[回复]
    • 核查方法如果可以在方針之中加註一下就好了。然後數量,個人建議縮減為二十,如此數量應該已經非常足夠,可以知道該用戶是熟習相關方針。--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8:02 (UTC)[回复]

    檔案移動員後續討論:檔案名稱指引

    本段屬於「檔案名稱」部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0日 (二) 06:44 (UTC)[回复]

    至於檔案名稱規範部分,目前我的想法如下:

    1. 限制檔案名稱為英語不實際,維基共享資源也允許多語言檔名,所以個人認為,在中文檔名部分,應採用既有的「全繁中/全簡中」規範。
    2. 由於不合格的中文檔案名稱要舉例也舉例不完,個人認為可依據英語維基百科與維基共享資源的規範去延伸中文名稱的規範。這個部分還希望各位集思廣益,我會在短時間內整理出較為妥善的方案。

    以上。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0日 (二) 05:54 (UTC)[回复]

    关于文件名用字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关于文件名用字==

    虽然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主要用字为中文,但由于惯例上以英文为常用的文件名用字,而且考虑到繁简用字等原因,一般情况建议优先使用ASCII中可显示,且不与Mediawiki有技术冲突的字符作为文件名用字。当然并不反对使用中文作为文件名用字,若需要如此,参考Wikipedia:命名常规的要求。

    以上。主要考虑到C区的命名(虽然接受多语言,但英文的通用性更好),技术问题(早期问题,现在可能已解决),繁简转换问题(可能也是大头),允许但不建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1日 (三) 01:11 (UTC)[回复]

    “惯例上以英文为常用的文件名用字”从何而来,是指维基百科,还是日常电脑操作。中文的人名、地名等,用英文名可能更难辨识管理,并且“不建议”也许增加用户负担和翻译出错率。外文名称的译名不同可能会有争议,但如果先到先得,似乎问题不大。--YFdyh000留言2018年4月11日 (三) 22:53 (UTC)[回复]
    日常操作?如果觉得用疑问,那是否允许使用中文,和是以中文优先还是英文优先。——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2日 (四) 00:23 (UTC)[回复]
    不太明白。目前没看到“建议”英文或中文的必要,很难定下哪种形式更准确和便于使用。--YFdyh000留言2018年4月13日 (五) 01:14 (UTC)[回复]
    因電腦技術原因,文件名一般以最基本的ASCII字符組成,但不代表這就是英文。方針應該說「建議優先使用a-z、A-Z、1-9等字符做文件名,而非屬於Unicode字符的漢字」。文件名甚至可以用漢語拼音等羅馬化方式寫出,所以不宜寫「優先使用英文」。鋼琴小子 2018年4月12日 (四) 06:33 (UTC)[回复]
    英文改成拉丁字母比较好(同理希腊字母、西里尔字母啥的也不是最理想)。--140.180.247.235留言2018年4月13日 (五) 00:57 (UTC)[回复]
    “屬於Unicode字符的漢字”不准确。如果要列出建议使用的字符,还要有部分标点(如-_)。--YFdyh000留言2018年4月13日 (五) 01:14 (UTC)[回复]
    建議字符的目的是甚麼?是為了方便查找、輸入,消除繁簡歧義,避免技術錯誤。雖然HTML本身允許任何字符作為伺服器上的文件名,但除了最基礎的字母、數字和某些標點符號以外,其餘的會造成技術問題(#、$、?等等)或會被轉換為百分比編碼。我們的方針指引應該以這個為出發點。比較嚴格的說,只應該建議使用a-z、A-Z、0-9、_,不建議使用空格、其他標點符號、漢字、有上下標的拉丁字母等等。寫「英文」或「拉丁字母」都比較含糊。鋼琴小子 2018年4月13日 (五) 03:18 (UTC)[回复]
    大致意思如此,一个约定一个建议使用的字符集合,另一个是对中文等其他非英文字符集下的调整,中文的话可以允许用中文但不建议,非中文和英文的话转化为英文集合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4日 (六) 03:40 (UTC)[回复]
    "Files can be named in any language. The name of the file should be descriptive. See Commons:File naming for the exact policy."
    Commons上并不需要刻意要求使用英语。-2018年4月14日 (六) 03:47 (UTC)
    如果沒有任何技術障礙或用戶使用方便上的考量,那麼大可以完全省去對字符集的建議。鋼琴小子 2018年4月17日 (二) 05:35 (UTC)[回复]
    原则如此,但是考虑到繁简问题、还有文件命名用字统一,只是建议如此。——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8日 (三) 00:49 (UTC)[回复]
    如果措辭含糊,而目前文件名歧義並沒有造成太大問題,我傾向於省去對字符集的建議。鋼琴小子 2018年4月19日 (四) 00:19 (UTC)[回复]
    个人认为出于繁简转换方面的问题,这段内容加上为好,但应强调“推荐”而非“强制”。-- Sta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5:00 (UTC)[回复]

    整合版本

    各位編輯者,我依據維基共享資源與英語維基百科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WP:檔案名稱),增加每個重新命名理由的判別標準與中文範例。請各位做最後的審稿與意見發表。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5日 (二) 09:08 (UTC)[回复]


    由於本議題討論太久,本人依據上述討論結果,新增規則10繁簡移動與將規則7做語句修正(WP:檔案名稱)。本指引就以此修訂版本,公示7日,如有任何意見請盡快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8日 (一) 17:28 (UTC)[回复]

    提議修改命名常規#歐洲貴族條目名

    現行條文

    欧洲贵族

    • 在名称正确的前提下,以首次编辑者的意愿选择去决定是使用常用名称(如卫奕信)还是包含爵位的全称。
    • 在出现多位同样爵位的继承者的情况下,采用“爵号+全名”(无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条目名称,而非一般的后面加空格括号消歧义。除非在两个国家有一模一样爵位和人名的情况下,才使用括号消歧义的情况。
    • 多个名称重定向的情况下,条目名称以“先到先得”优先,以常用名称为主。内文开头称呼使用全称。
    提議條文

    欧洲贵族

    修改原因:現時「爵號+全名」不必要地過長。在下認為條目名越簡短讀者就越快認出主角是何人。在條目正文首句才並列爵號及全稱。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4月20日 (五) 13:56 (UTC)[回复]

    在下認為仍有歧義時「括號消歧義」或「爵號+名+姓」皆可。118.143.147.130留言2018年4月30日 (一) 09:46 (UTC)[回复]
    我不反對匿名IP的方案,但反對上面的修訂,因為「姓名」、「爵號」和「爵號+姓名」三者並存的做法比現狀更多變化,失去了規範的原意。--ClitheringMMXVIII 2018年4月30日 (一) 15:08 (UTC)[回复]
    • (+)支持修改。--【和平至上】💬📝 2018年4月21日 (六) 07:19 (UTC)[回复]
    • (?)疑問“若主角只有名字”用地方+姓名。为什么不用姓名 (地方)消歧义?--Leiem签名·留言2018年4月21日 (六) 13:19 (UTC)[回复]
    • (+)支持:没问题,很好。--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3 (UTC)[回复]
    • 現交付公示,為期七日。期內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J.Wong 2018年5月4日 (五) 06:58 (UTC)[回复]
    • (+)支持“官方译名第一优先,例如戴卓爾夫人彭定康”此条,例如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的汉译名为麦理浩,而非克劳福德·默里·麦克尔霍斯。(-)反对“如果主角聞名於世之常稱無歧義,則應用其常稱為條目名稱,例如「姓」、「名+姓」、或「爵號」。若主角以爵號聞名於世,條目名稱應用其爵號,例如威靈頓公爵第一代蒙巴頓伯爵第三代巴麥尊子爵諾斯勳爵”以上内容。在下认为,若某英国人物以爵号显于世,则其条目应以爵号+姓名为标题,如英文维基百科Wellington以Arthur Wellesley,1st Duke of Wellington为标题,威灵顿以封地显于世,中文维基百科应以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为条目标题。(+)支持“如爵號與名字同等聞名或無法判斷,條目名稱應遵從中國貴族慣例,不書爵號。例如亨利·梅特蘭·威爾遜伯納德·蒙哥馬利。”此条,若某英国人物爵号与名字同等闻名或无法判断,如爵位为晚年获封,且名号不显时;或其以本名闻名者,应以其本名为标题,而不加爵位,如Robert Walpole的Earl of Orford为其晚年获封,并且其名号不显,其中文条目标题应为罗伯特·沃波尔,而不是第一代牛津伯爵罗伯特·沃波尔。Horace Walpole的Earl of Orford为其晚年袭封,且名号不显,应以霍勒斯·渥波尔为标题而非第四代牛津伯爵霍勒斯·沃波尔。(+)支持“若主角只有名字(而無姓氏)則可用「地方+姓名」(如伍德斯托克的托馬斯)”此条,相似例子如Princess Charlotte of Wales应以威尔士的公主夏洛特为标题,而非夏洛特公主 (威尔士)。此外,英国的Prince XX或Princess XX一般都是翻译成XX王子或XX公主,这种称呼很像清朝称呼阿哥或格格,名字在前,台吉阿哥格格称呼在后,如jirgalang age称为济尔哈朗阿哥,Donggo gege称为东果格格。但是依照中国传统,一般并非如此,如秦始皇的长子扶苏被称为公子扶苏,而非扶苏公子,清朝如此汉译,也是满文原文语序就是如此,但是翻译英国的王子或公主,语序却有所颠倒,个人认为应从中文传统译成XX王子或XX公主,此方面也应进行讨论。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8日 (二) 15:57 (UTC)[回复]
      • IP提案者請回應一下反對意見。--J.Wong 2018年5月9日 (三) 05:08 (UTC)[回复]
      • @Nicoladown為何反對「如果主角聞名於世之常稱無歧義,則應用其常稱為條目名稱,例如『姓』、『名+姓』、或『爵號』。若主角以爵號聞名於世,條目名稱應用其爵號,例如威靈頓公爵第一代蒙巴頓伯爵第三代巴麥尊子爵諾斯勳爵」?IP之修改原因即為:「現時『爵號+全名』不必要地過長。在下認為條目名越簡短讀者就越快認出主角是何人」。為何某英国人物以爵号显于世,则其条目应以『爵號+全名』为标题?個人認為此『爵號+全名』命名不便閲讀。ŚÆŊ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10:59 (UTC)[回复]
        • @Sanmosa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明显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頓伯爵、第三代巴麥尊子爵等,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頓伯爵、巴麥尊子爵等,冠以第几代某爵,似有画蛇添足之嫌,与其如此,不如还是以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为标题为佳。至于諾斯勳爵腓特烈·诺斯,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以此为标题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在下亦未看出哪里不便阅读。英国贵族命名,要么第几代某爵某某某,要么某某某,而以某爵或第几代某爵为条目标题未尽合适。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9日 (三) 17:08 (UTC)[回复]
          • @Nicoladown威灵顿公爵除了初封者阿瑟·韦尔斯利外,还有其承袭者,並不代表以「威灵顿公爵」命名为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的条目标题不妥。至于第一代蒙巴頓伯爵、第三代巴麥尊子爵等,雖然一般人只称呼其为蒙巴頓伯爵、巴麥尊子爵等,但冠以第几代某爵乃是作分辨之用,不存在画蛇添足之说,故「第几代某某爵某某某」之标题其实過於累贅。至于諾斯勳爵腓特烈·诺斯,雖然其父未承袭爵位前也可称为诺斯勋爵,但以此为标题並不会让人以为诺斯勋爵就此一人,在下窃以为未嘗不可。若「爵号+姓名」为标题不利于阅读,雖說英文维基百科如此命名多年,但其实阁下一说有如萬事隨英維。英国贵族命名,決不可继续使用「第几代某爵某某某」,否则必定不利阅读ŚÆŊ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23:22 (UTC)[回复]
    • 几个意见:
      1. (-)反对以下几个例子:威靈頓公爵第一代蒙巴頓伯爵第三代巴麥尊子爵。威灵顿公爵同以上讨论;闻名于世的红链也有点说不过去。
      2. 请注意本方针和主方针可能产生冲突的地方:“官方”建议和“名从主人”统一表述方式;“时间优先”的规则建议保留。
      3. 中文维基百科有至少数千个条目受到影响,请提案人多举一些例子,说明新的方针将会影响哪些条目的命名。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0日 (四) 16:40 (UTC)[回复]
    英文 现行条文译名 提议条文译名 备注
    John Anderson, 1st Viscount Waverley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约翰·安德森?约翰·安德森爵士?威弗利子爵?
    Frederick Lindemann, 1st Viscount Cherwell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弗雷德里克·林德曼?彻韦尔勋爵?彻韦尔子爵?
    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菲利普·克尔?洛锡安勋爵?洛锡安侯爵?

    第几代某爵某某某是该英国贵族的全称,无论是第几代某爵抑或是名+姓,皆为其名称的一部分。英国贵族和中国贵族名称有所区别,这亦是双方文化有所差异的原因,不能仅仅按照中国习惯来修改英国贵族条目标题。在下认为,英国贵族条目标题有两种足矣,一种为名+姓,一种为第几代某爵名+姓或某男爵某某某。以本名闻名或爵位不常用的用前者,如蒙哥马利;以爵位闻名的用后者,如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诸如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都应维持原标题。再增添这种第几代某爵或某爵为标题只是徒增混乱,无什么意义。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7:35 (UTC)[回复]

    英文条目名 现行条文译名 118.143.147.130提议条文译名 Nicoladown译名
    Margaret Thatcher 撒切尔夫人 撒切尔夫人 撒切尔夫人
    Chris Patten 彭定康 彭定康 彭定康
    Arthur Wellesley, 1st Duke of Wellington 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 威灵顿公爵 第一代威灵顿公爵阿瑟·韦尔斯利
    Louis Mountbatten, 1st Earl Mountbatten of Burma 第一代缅甸的蒙巴顿伯爵路易斯·蒙巴顿 第一代蒙巴顿伯爵 第一代缅甸的蒙巴顿伯爵路易斯·蒙巴顿
    Bernard Montgomery 第一代阿拉曼的蒙哥马利子爵伯纳德·蒙哥马利 伯纳德·蒙哥马利 伯纳德·蒙哥马利
    John Anderson, 1st Viscount Waverley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1] 第一代威弗利子爵约翰·安德森
    Frederick Lindemann, 1st Viscount Cherwell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弗雷德里克·林德曼[2] 第一代彻韦尔子爵弗雷德里克·林德曼
    Philip Kerr, 11th Marquess of Lothian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3] 第十一代洛锡安侯爵菲利普·克尔

    路过说一下
    你们想把条目移动到更简洁、更常用的名称,当然是没有错的,很多情况下也是符合命名规则的。但是希望能注意一点,就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总有例外的,总有模棱两可的;之所以这些历史人物的名字这么长(enwiki那边就如此),那都是有一定原因的。我就举一个例子,第一代开尔文男爵威廉·汤姆森,你能否把称号去掉呢?我认为恐怕是不现实的,看看en:William Thomson就知道这个名字有多“烂大街”。然而,在中文资料里,据我所知(我读的中学和大学的物理课本,以及当时为了编条目在网上试图搜刮的一些来源)几乎从不提“男爵”,而是“勋爵”,有时候也不怎么提开尔文这个名字,就直接说威廉·汤姆森——那么,维基百科,难道就应该向这种混乱的现状“妥协”吗?我想是不的。  维基百科的有些撰写的格式、命名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种“原创”,因为只有维基百科才这么在意准确性,这么在意消歧义;这是维基百科的优点,不要自己把自己的优点抹杀了。  我就是举个例子,我没有任何全盘推翻你们讨论的意思,我只是提醒一下,不要搞绝对主义,搞得把维基百科的特点丢了。--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22日 (二) 23:25 (UTC)[回复]

    (:)回應:然而William Thomson这个名字时不时也会见到,毕竟出身是平民,受封也比较晚;不像威灵顿公爵那样,本身就是贵族,一般不以本名称呼。  不过我发现威灵顿公爵也并不适合作为(第一代的)条目名,因为一个爵位,如果已有沿袭,那么这个爵位名最好是介绍爵位本身,然后列出历代人物。  我建议多参考enwiki的条目全称、重定向、消歧义的现状,毕竟英国本国历史,考虑比较周全;彭定康、撒切尔夫人等有明显的中文译名/惯用名者除外。--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26日 (六) 22:40 (UTC)[回复]
    • 第一代世袭贵族,若无第二代承袭,亦应以第一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以第一代某爵某某某为标题,并不是代表一定有第二代某爵承袭,而是表示此人为世袭贵族,而非王家贵族或终身贵族。Nicoladown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19:31 (UTC)[回复]

    某國人列表條文

    以下討論承接已存檔討論。--J.Wong 2018年5月14日 (一) 15:39 (UTC)[回复]

    就以上討論得出的共識,我建議在WP:格式手冊/列表加入以下條文,並且確立為方針指引。

    「就以國家、政治實體、國籍、出生地或籍貫來劃分的人物列表來說,有以下規限:

    • 中文維基容許建立X國人列表,但是僅限於索引形式,例如這樣。因此,必須要有至少5篇下級列表才可以以X國人列表作為索引,否則不予創建。
    • 如果人物列表的收錄範圍可以預期將會或已經超過100人的話,應該再作細分至下下級列表,直至不超越100人為止。
    • 國籍、出生地或籍貫無可靠來源證實的人物不予收錄。
    • 每篇列表在創建時至少需要有50人或以上,否則刪除。」
    如果我有理解錯或有其他意見的話,請提出。謝謝。—AT 2018年5月7日 (一) 10:08 (UTC)[回复]
    無異議。--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8日 (二) 05:15 (UTC)[回复]
    加入了籍貫以堵塞漏洞。—AT 2018年5月8日 (二) 12:31 (UTC)[回复]
    無異議。--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8日 (二) 17:33 (UTC)[回复]
    首先,其實個人是想來個大整理的。想將《格式手冊(列表)》及《獨立列表》都在這輪討論之中處理完畢,而不是單單《格式手冊(列表)》之中,加入幾條條文。不過,對於上列提議,基本上沒有異議,唯獨對上升至方針級別有些保留。--J.Wong 2018年5月8日 (二) 18:15 (UTC)[回复]
    要大整理的話,單憑這串討論似乎很困難,因為這裡一直都只是圍繞X國人列表作討論,沒有討論其他類型的列表。因此,如果要大整理,恐怕需要於別處再作討論。另外,升至指引我也可以接受。—AT 2018年5月9日 (三) 04:44 (UTC)[回复]
    那就這樣吧,於《格式手冊(列表)》加入上列條文,並確立為指引。稍後,在下會再提案去處理其餘指引部分。--J.Wong 2018年5月9日 (三) 05:09 (UTC)[回复]
    已訂正為指引,見上。ŚÆŊ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11:04 (UTC)[回复]
    那麼按職業區分的X國人列表呢?似乎還沒有共識。又,是否所有人物列表達到100人都須分拆?在世超級人瑞列表等該如何?--【和平至上】💬📝 2018年5月9日 (三) 14:21 (UTC)[回复]
    與國籍、出生地或籍貫有關的均按照上述標準,職業區分也同樣,例如美國演員列表。與國籍無關的不在此限,例如諾貝爾獎得主列表。—AT 2018年5月9日 (三) 14:34 (UTC)[回复]
    • 反对任何不能穷举的列表,如‘X国总统’、‘X国宇航员’、‘X国F1赛车手’等有明确定义、有充足数据、可穷举截至当前可全数列举的列表没有问题,但是如‘X国演员’、‘X国厨师’等即便定义清晰但显然无法穷举的列表,依然无法确定收录标准,难以使条目内容符合条目名。->>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10日 (四) 01:14 (UTC)[回复]
    • 演員或廚師的界定是相關人物條目對主題人物描述要首先處理的問題,如果沒有來源支持,條目也不應提述有關人物所從事的職業,而列表、模板及分類只是依據條目內容資料保持一致。另,列表、模板、分類之類,只需作為指引,未達到定為方針的層次。--Thomas.Lu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0:08 (UTC)[回复]
        • 本人没有讨论如何界定职业的问题,本人只是认为无法穷举的列表不适合中立的方针,列表应当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内容全部展示。->>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08:42 (UTC)[回复]
        • 閣下所言不免前後矛盾,一邊明言反對無窮盡列表,一邊又表示「某國總統」、「某國宇航員」、「某國F1賽車手」可以接受,此等列表又何嘗可以窮盡?除非該國宣佈廢除總統制、終止任何太空任務,又或者立法禁止F1賽車,不然何來可以窮盡?--J.Wong 2018年5月11日 (五) 11:34 (UTC)[回复]
          • 本人用词是“穷举”,从未说过“穷尽”,当然本人语文水平不高,如果在用词上引起误解敬请谅解。本人理解的穷举意为列举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穷尽则同阁下所意。本人认为阁下上述质疑不符合本人立场。当然如果阁下乐意,挂上动态列表本人亦不反对。->>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22:24 (UTC)[回复]
          • 另外阁下于上方讨论提到关注度问题,已有关注度者收入列表没有问题,请问如何证明未收入列表者不具备关注度?收入与否是否有违WP:NPOV。->>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22:31 (UTC)[回复]
          • 首先,正如在下之前所言,請問「某國總統列表」如何可以「列举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要該國一直奉行總統制,一直都會有總統定期或不定期產生,所謂窮舉根本就不可能。以此分界並不合適。
          • 維基百科條目是一直在編輯,沒有特定竣工日期。所以毋須證明「未收入列表者不具備關注度」,如果發現有未收入者,只需要收入即可。所以亦不會因此違反《中立觀點方針》。
          • 以上。--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08:50 (UTC)[回复]
            • 阁下的言论是否也前后矛盾?一言列表不可能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又言没有特定竣工日期一直在编辑,那么如何说在编辑时点对X国总统的穷举是不可能的?阁下对词义理解有异本人理解,为解决问题,本人现在修正说法为“截至当前可全数列举”。->>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13日 (日) 00:19 (UTC)[回复]
    J.Wong此言差矣,我查美國總統現在有幾個,當然能查到,到我查有多少個美國演員,能查到嗎?--【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2日 (六) 11:10 (UTC)[回复]
    你我定義有異。個人視窮舉是目前事情已經結束,所以所有列項已經知悉,將來亦不會再有新列項出現。如此,方稱得上窮列。--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12:01 (UTC)[回复]
    按照上述條文,像美國演員列表這樣的東西是不能夠建立的,因為這必然超過100人以上。—AT 2018年5月12日 (六) 13:05 (UTC)[回复]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列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列表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列表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列表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得主列表JC1 2018年5月12日 (六) 13:58 (UTC)[回复]
    一百為限是否太少了?--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14:29 (UTC)[回复]
    可以討論,這只是提議而已。加減都沒有問題。—AT 2018年5月12日 (六) 15:06 (UTC)[回复]
    我不明白你們為什麼又在這一點上打轉...上面和平至上和万水千山君已經將列表分為「动态完全列表」及「动态不完全列表」兩個大類,私以為是很好的分類方式。今次修訂的目的是處理「动态不完全列表」,「动态完全列表」則繼續可以建立,並沒有新加的限制。--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10:24 (UTC)[回复]
    加了國家和政治實體以堵塞漏洞。—AT 2018年5月12日 (六) 15:08 (UTC)[回复]
    討論似已完結,建議開始公告。--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6:19 (UTC)[回复]
    我個人還是一樣,強調列表的功能若具有系統知識性的話,得是要有來源已做出這種列表如政體列表,以避免原創總結。來源一定,各知識領域能接受的數量長度就不太一樣,就按各知識領域特性操作,但都需要有來源。而來源,未必要定於一個,可以按社群的共識挑來源,這方面我覺得早期發展內容時可以寬容些,等內容多了雜了,可以再嚴點。總之以來源有的收錄列表為主,如此這個判斷就是根據來源的選取,而不是維基編輯個別的原創判斷。--❦研究來源 hanteng 2018年5月15日 (二) 11:10 (UTC)[回复]
    似乎未見有用戶對上述條文有異議。現公示七天,沒有其他相關意見的話,便訂為指引。謝謝。—AT 2018年5月17日 (四) 15:24 (UTC)[回复]
    • 对细分列表的质量很是担心,归类方式(多职业人物,或者难以细分的大列表)、列表完全性(比如建立仅一两人的列表,然后无人维护;建议加入“参见:分类”)、章节和排序方式(生卒 地区 重要度等)、收录标准(如有可靠来源报道但非此职业的专业人物,即无执业资质或专门从事者)等仍很模糊。--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17日 (四) 21:08 (UTC)[回复]
      • 質量問題就控制不了,始終不只列表,其他條目都有質量低下的問題,非一時三刻得能夠解決。另外,人數過少的確是問題,加了一句「每篇列表在創建時至少需要有50人或以上,否則刪除」。章節排序問題我傾向按不同編者的習慣來自行解決。業餘人物則按個別情況再考慮,相信編者有能力判斷和解決。上述條文的訂立旨在解決大量人物羅列於同一列表的問題,希望能夠先通過此議案,再看看怎樣處理其他問題。謝謝。—AT 2018年5月18日 (五) 07:20 (UTC)[回复]
      • “出生地或籍贯”暂不限制级别?“有50人或以上”限制下级、下下级列表?如果“已经超过100人”而拆分的下级列表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按规会被删。“否则删除”的语气和流程不对。--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07:26 (UTC)[回复]
        • 上述條文限制了不單像美國人列表,美國演員列表等收錄範圍過大的列表也不能夠建立。也就是說,能夠建立的大概是介乎於100人以下的列表,例如美國總統列表和美國眾議院議長列表等等。「否則刪除」用得不好,請提出修改方法,謝謝。—AT 2018年5月19日 (六) 14:01 (UTC)[回复]
    光是中国人列表要如何维护都已经无法想像,故个人认为不应建立。——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7:11 (UTC)[回复]
    另外,索引功能向来由“分类”承担,再建这种无穷列表的话,除了功能重叠,也难以持续维护,还不如“分类”有效。——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9:05 (UTC)[回复]
    鑑於列表不能單純被分類取代,因此無法因為分類存在就不用列表,維護問題也非恰當理據。我自己也覺得分類是很有效的,但是站在讀者來說,列表可能還是有一定的用途,尤其是列表可以提供一些分類不能傳達的資訊。—AT 2018年5月19日 (六) 14:01 (UTC)[回复]
    放心,中国人列表一定不會獲批建立。修改條文後,規定只會更加嚴格。--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03 (UTC)[回复]
    Category:中国人已經展示「中國人列表」可作樹狀分拆。--Thomas.Lu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01:54 (UTC)[回复]
    • @AT我有兩個問題:一、如果X國人列表的收錄範圍可以預期不超過100人的話,可否直接創建?二、如果X國人列表可以預期不可能有5篇下級列表,則又如何處理?建一個X大洲內眾X國人列表總匯?另:個人認為50-100的範圍過嚴,建議放寛為25-200(或至少25-150)。ŚÆŊŠĀ即使感動了蒼天,時光未返。 2018年5月21日 (一) 05:10 (UTC)[回复]
      • 首先,相信沒有多少個國家的人物條目數能夠少於100人,所以我不認為有這個可能,如有請舉出。其次,5篇下級列表總共也有250人,整個國家連250篇人物條目都沒有的例子相信極少,在X國人條目,請直接寫上就好,不用又大洲什麼的。下限我不建議再調低,但是上限可以再討論,因為某列表如果連50人都沒有的話,我相信有需要思考該列表的存在意義或建個小型表格就好,無需另建列表。—AT 2018年5月21日 (一) 08:08 (UTC)[回复]
      • 島國?本身人口少,按比例可以錄入維基百科者自然亦少。但併入條目又可能令條目過長。--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2:20 (UTC)[回复]
    • 還有其他意見嗎?沒有的話,公示七天後便列為指引。謝謝。—AT 2018年5月26日 (六) 08:39 (UTC)[回复]

    Wikipedia:关注度_(事件)被擱置

    翻閱了Wikipedia_Talk:关注度_(事件)因沒有反對意見似乎應升為指引,但似乎被擱置了。如果沒有問題,是否該改為指引?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4月24日 (二) 08:51 (UTC)[回复]

    (!)意見:大抵沒有問題,唯本人對「當執法機構認為某人的失蹤是由某次犯罪行為導致時,就可以認為該事件已符合本指引要求了」一句有異議。為何構成失蹤的事件就有關注度?本人提議將此句刪除。--【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日 (三) 12:38 (UTC)[回复]
    英文指引提到的,個人認為失蹤的人應該很受關注了吧(至少在找到之前)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3日 (四) 04:38 (UTC)[回复]
    隨便一件謀殺案都有可能吧?--Nivekin請留言 2018年5月3日 (四) 04:46 (UTC)[回复]
    經過我用自身的破英文與谷歌翻譯,英文的這句話應該如此解釋:「當執法機構認為某人的失蹤是由某次犯罪行為導致時,就可以認為該事件已符合本條件了(即就算不是犯罪只是誤會,還是以此附加條件做判斷)」,且這時候這條目已創立,而有人提刪時,可以此附加條件來說明保留理由。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3日 (四) 05:17 (UTC)[回复]
    整体看着还可以,但是这么长的论述,现有的共识程度、语言上的打磨程度都不足以直接通过为指引。试举几例:
    1. 同上【和平至上】——[1][2][3]随便搜搜就有一堆失踪案件,都符合关注度?
    2. “如果某个事件对另一事件具有前导或触发的作用,那么它通常是具有关注度的。”——恶劣天气导致9名登山者在瑞士阿尔卑斯山区遇难,恶劣天气具有关注度?
    3. “一场小型地震,或是一场小风暴,仅仅对当地居民带来小量损失或毫无损失的,通常都不具有关注度。”——各种地震、风暴条目被这句话判了死刑,而其中不乏受到广泛认可的条目。
    4. “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报道很有可能表明事件具有关注度,但也并非必然。”——什么叫国家级的报道?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5日 (六) 19:08 (UTC)[回复]
    • 這個附加條件,我從英文指引解讀是:因犯罪而失蹤的事件已經寫成條目,而最後判定是誤會(可能案件偵詢幾年,追通緝犯追了幾年),而導致這事件不是一件真實發生的事件,那這條目還是該保留,不能因他不是真實存在的事件而刪除。
    • 應該說:惡劣天氣是個事件嗎?可能要釐清"事件"的定義。這新聞的事件主體很明顯是遇難事件。惡劣氣候事件這說法,是否有些奇怪。
    • 有嚴重傷亡的當成一個重大事件被記錄下來沒有異議,而小量損失應是沒有人死亡或重傷的事件。這種事件大多不具關注度。
    • 國家級的應是政府透過新聞媒體宣布如:某地震對某地造成嚴重傷亡,成立緊急應變中心(如台灣的2016年高雄美濃地震#後續處理中,台南市成立應變中心)。
    仔細看這些都是以「通常」,「但非必然」,英文維基關注度不把話說死,他們似乎以存廢討論為主。討論時,把這些指引拿出來作為自己的理據,容易形成關注度的共識。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6日 (日) 13:52 (UTC)[回复]
    1. 请在中文提案里边表达清楚。
    2. 恶劣天气显然是事件,例如下面的风暴条目就是事件。很容易举出其他例子,A事件触发B事件,A事件不符合关注度:某同学今天考试不及格,导致他的妈妈打了他。两个事件都毫无关注度。
    3. 典范条目2008年热带风暴马可,没有死亡报道,损失很小,关注度如何?
    4. 不认同这种解读。英文原文是Coverage of an event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和“政府透過新聞媒體宣布”毫无关系。
    以上仅为几例,说明现有的共识程度、语言上的打磨程度都不足以直接通过为指引。建议改进后取得更广泛共识。--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6日 (日) 15:07 (UTC)[回复]
    • 誰提出「有人死亡重傷的事件就有關注度」這個概念的?而且,先說要提升成指引,共識形成的主要人物也不是我,我也沒要求立即升格為指引,明明就是在詢問社群意見。誰需要對這件事負責?還想問當初共識提昇成指引,放到現在是什麼原因呢?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1:42 (UTC)[回复]
    現行條文

    當執法機構認為某人的失蹤是由某次犯罪行為導致時,就可以認為該事件已符合本指引要求了,無論嫌犯是否已被抓住或起訴。如果某次疑似犯罪事件的關注度可被確立,則哪怕後來發現該起案件並未發生,也應保留其條目:因為案件發生與否,已經不會影響到主題的關注度了(例如新娘離家出走案)。

    提議條文

    如果某次疑似失踪事件的關注度可被確立,且當地執法機構認為失蹤是由犯罪行為導致時,即使嫌犯此后未被起訴,亦或之後該起案件被证实并不成立,关注度仍然成立;因為案件發生與否,已經不會影響到主題的關注度了。

    如此修改第一條條文如何?是否合理?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7日 (一) 08:44 (UTC)[回复]
    比原来好一些,我再调整一下,仍不很满意,欢迎继续修改;另外本提案并非正式指引,建议直接在原文修改,以免丢失编辑历史。--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0日 (四) 05:41 (UTC)[回复]
    • 2008年热带风暴马可它有其特殊性:有記錄以來最小的熱帶風暴,不屬於通常的小損失或無損失的惡劣天氣。簡單說,一個常見的無感地震,不寫成條目是無庸置疑的。另外,這關注度應該參照Wikipedia:關注度_(熱帶氣旋)去做處理。
    • 最後這問題可能我理解錯誤,我把事件錯誤理解成只有天然災害了。這段條文應是說:事件達國家級(兩國家的外交關係)或國際級(簽訂國際公約)會受到兩國媒體的報導,很容易有可靠來源能引證關注度。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7日 (一) 08:44 (UTC)[回复]

    (?)異議:草案部分内容显然还需要进一步打磨。比如“而一场小型地震,或是一场小风暴,对人类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小的,可能不具有关注度”,这一条文显然忽略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一些地震风暴事件,优典条目中的强烈热带风暴佩娃热带风暴乌娜拉飓风洛克等皆难以符合该条款。——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5月19日 (六) 06:04 (UTC)[回复]

    這些風暴怎麼會引用關注度 (事件)而不是關注度 (熱帶氣旋)?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1:42 (UTC)[回复]
    因为维基百科:关注度 (热带气旋)不是指引,如果维基百科:关注度 (事件)提升为指引,自然只能引用后者。--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2日 (二) 12:45 (UTC)[回复]
    這舉的三例,並沒有新聞報導(目前的參考文獻來看),為何引用關注度 (事件)?應直接看通用關注度。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3:47 (UTC)[回复]
    我看了英文維基修改了一些首段內容。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4:08 (UTC)[回复]
    如果维基百科:关注度 (事件)不适用于气旋或地震的话,就应当删除相应的语句以免引发指引适用争议。(所举例子的新闻来源如中国网天气:《中太平洋热带风暴“洛克”加强为一级飓风》)—— Jyxyl9批判一番 2018年5月26日 (六) 12:16 (UTC)[回复]
    根據修改過的首段,這些風暴涵蓋在收錄範圍(值得關注)。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2:47 (UTC)[回复]

    题外话

    看了上面的讨论,最近正好对存在因果关系的多事件应该如何写心存疑虑,在这里问一下:比如一个地震,造成了海啸,引发了某火山爆发。那么应该写xx地震,还是三个都分别写?如果再简单一些的话,地震引发海啸,那么写地震还是写海啸,或者两个都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7日 (一) 01:56 (UTC)[回复]

    • 還是要看這些事件嚴重程度與報導的持續時間,地震如果引發海嘯,但地震本身沒造成嚴重損失(如樓房倒塌),而海嘯有,則應該寫入海嘯;
    • 反過來看:如果地震已經造成嚴重損害了,但海嘯卻沒有地震造成的影響那麼大,那就該把海嘯寫進地震;
    • 如果兩個相輔相成,導致極嚴重的損害,兩個都寫成條目,我覺得可以。
    但究竟如何,無法確定:WP:CRYSTAL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7日 (一) 08:52 (UTC)[回复]

    @ShizhaoDingruogu還有什麼不妥的部分請再提出討論。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03:35 (UTC)[回复]

    还是上边那句话:现有的共识程度、语言上的打磨程度都不足以直接通过为指引。在上边四个问题全部解决前,请恕我没空逐一列出更多问题。--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0日 (四) 05:41 (UTC)[回复]
    如果還有哪位維基人(包含這位)覺得事件關注度條文仍不符合標準,可以再擱置,但還是希望能盡早完善各方針指引,且個人認為最花時間的莫過於存廢討論了。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09:53 (UTC)[回复]

    再三強烈要求規範WP:MASSCREATION

    WP:MASSCREATION要求用戶以自動或半自動方式批次創建條目或頁面分類前,必須先提出申請。「批次」指50項編輯或以上。你應先到互助客棧及相關專題尋求共識。操作者必須確保所創建的條目符合社群的要求。但在下發現不少用戶未能符合以上要求,甚至拒絕溝通,故以在下建議修改MASSCREATION,建立一些基本的要求,並開始嚴格拆行WP:BOTPOL,請注意:這不是收緊關注度或要求刪除舊有條目,而是要求用戶及後使用機械人時更為謹慎。

    絕大部分情況下,以機械人建立的條目皆沒有人維護,故此創建時應訂立更高標準。在下建議要求使用機械人創建條目時須符合下列條件,否則停止創建:

    我認為必須要有一項參考資料、一導航模板合理,但資訊框並非必需。--【和平至上】💬📝 2018年4月28日 (六) 06:13 (UTC)[回复]
    沒有人說是完整的資訊框,以最近的弗爾克謝什蒂鄉為例,單以現有的名稱、原名、上級行政區、面積、人口去建立資訊框,完全足夠,也無須另外找資料。JC1 2018年4月28日 (六) 06:38 (UTC)[回复]
    @YangflJustincheng12345 曾在IRC上多次请求他人对TMBW是否使用了机器人进行评论,但是因为技术限制没有任何依据证实,所以我只能选择AGF。此外,据我所看到的情况,TMBW翻译的来源语种(例如德语、爱沙尼亚语等)早已采用使用直接引用wikidata作为infobox数据显示来源的做法,所以,即使使用翻译工具也不能在源代码里找到资讯框资料来。--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4月28日 (六) 10:05 (UTC)[回复]
    弗爾克謝什蒂鄉羅馬尼亞的鄉份,位於該國西南部,由戈爾日縣負責管轄,面積84平方公里,海拔高度188米,2007年人口3,597,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3人。」不論如何,他就是已經取出那些資料了吧?別說創建條目之時有raw data,就算是現在用regex也能提出再放入infobox內吧?另外就是BOTPOL從來沒有說一定要某種程式才算機械人,WP:MEATBOT:「在處理爭議時,那些編輯是由機械人、使用半自動工具的編者、或是全手動所做並不重要;」JC1 2018年4月28日 (六) 10:35 (UTC)[回复]
    @Justincheng12345其取出的系旧的资料,我说明的情况是在于较新的资料其不可能直接由Wikidata摘取出来(技术要求挺高的)。不过讲道理,他这样做确实严重扰乱站务秩序了,而且如果用regex确实能放进infobox去,我承认。(在下曾为该用户擦过屁股,表示深受其害。)--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話說其實從wikidata取資料很簡單了,就以羅馬尼亞鄉份為例,來這裏,然後下載csv就可以了。另外依照wikidata自動更新未必可取,很容易做成內文與infobox不對應。JC1 2018年4月29日 (日) 06:06 (UTC)[回复]
    (+)支持:我曾有使用机器人创建条目的计划。但是我也支持以下要求:創建條目時應盡可能確保資料庫為最新版本;建立頁面填入已創建的條目,方便他人檢查及更新;不应当是孤立、未归类、断链页面。--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4月28日 (六) 11:42 (UTC)[回复]

    @WQL,我想了數天強制使用資訊框或許並非完全適合,例如應該使用文中的資料還是最新的資料之類。但想問一下有甚麼原因讓你不支持強制參考資料和導航模板?我相信這兩項很簡單吧?使用的資料庫本身就是一個參考資料,導航模板簡單而言也可以把同一省份的某級行政區條目放在一起就好,更何況從英語版抄過來使用翻譯連結小工具也是非常容易。JC1 2018年5月3日 (四) 13:40 (UTC)[回复]

    MASSCREATION第一版

    現行條文

    以自動或半自動方式批量創建條目或頁面分類前,必須先提出申請。「批量」指50項編輯或以上。你應先到互助客栈及相關專題尋求共識。操作者必須確保所創建的條目符合社群的要求。

    更簡單的方法是減少創建的條目數量,或先在各屬專題的子頁面創建條目,由其他編輯檢查後,再移動到條目空間。這些方法不用申請機械人,也更容易得到社群的支持。

    提議條文

    以自動或半自動方式批量創建條目或頁面分類前,必須先提出申請。「批量」指50項編輯或以上。你應先到互助客栈及相關專題尋求共識。操作者必須確保所創建的條目符合社群的要求。

    更簡單的方法是減少創建的條目數量,或先在各屬專題的子頁面創建條目,由其他編輯檢查後,再移動到條目空間。這些方法不用申請機械人,也更容易得到社群的支持。

    一般而言,除非社羣或機械人審核小組提出豁免,由機械人創建的條目須達致以下標準:

    1. 創建條目時應盡可能確保資料庫為最新版本
    2. 建立頁面列出已創建的條目,方便他人檢查及更新
    3. 頁面應包含最少一項參考資料及一導航模板
    4. 頁面不能為孤立页面未归类页面断链页面
    (+)贊成:合理的要求。--【和平至上】💬📝 2018年5月9日 (三) 14:26 (UTC)[回复]
    完全(+)贊成:方便巡查(反正我也不會用MASSCREATION)。ŚÆŊŠĀ 2018年5月13日 (日) 01:17 (UTC)[回复]
    (+)贊成:第三項深得我心。--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6:43 (UTC)[回复]
    • 仅反对导航模板。本人的意见是:
      • 第3项:条目应被维基化,应有至少一项参考资料。
      • 第4项:条目不能為孤立页面
    • 维基化包含添加分类、链接(即避免断链页面)。导航模板不是所有批量建立都有,可能也不是都合适(再举个例子吧,无编号的道路或街巷、立交桥),不应强制要求。反而是考虑到批量建立的条目都依赖于格式化信息,有条件强制要求信息框。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14日 (一) 17:55 (UTC)[回复]
    • 如果以持有機器人權限的帳戶建立條目,因為機器人自帶巡查豁免(autopatrol),那麼建立條目的品質應該跟能獲得巡查豁免權的情況看齊?--Xiplus#Talk 2018年5月14日 (一) 23:22 (UTC)[回复]
    說遠一點,遇到這種情況,應要求創建者先弄幾個條目出來,大家自然心裏有數。問題是:如果有人一來就手動大建特建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1:56 (UTC)[回复]
    這幾個月還多了IP用戶不論條目質量就把孟加拉的條目隨意地開,勸止都不聽呢。--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8年5月15日 (二) 16:27 (UTC)[回复]
    (+)贊成--Hello903hello 留言·貢獻 回覆用{{ping}} 2018年5月16日 (三) 08:56 (UTC)[回复]

    我暫時總結一下,社羣主要有以下數項疑慮:

    1. 導航模板是否必須。參考達師和快龍的意見,改為某些條目才須導航模板如何?我認為最起碼可以為行政區。
    2. 資訊框是否必須,這個要社羣先回答WQL的問題。例如,機械人所使用的資料庫與wikidata的有所不同(或者資料陳舊),而某些原因未能全面採用wikidata的資料,那麼資訊框的內容應該使用本來的資料庫還是wikidata?
      1. 這個問題於其他條目也是同理,若日後有模板可直接從wikidata取得資料,那麼可以容許資訊框與內文不對應嗎?
    3. autopatrol本來就沒有品質要求,只是創建條目數夠了就有了
    4. 最後,一直以來未經批准下運行的機械人會立刻封禁,我相信MEATBOT也是同理,當然作為主賬號可先作通知或警告。

    可以先討論一下上述數項。JC1 2018年5月16日 (三) 13:05 (UTC)[回复]

    • JC1君︰首先,閣下要明白此乃方針,無可能列出所有條目範疇應該如何辦,所以可以做的是,改為「建議」。又或者提醒操作者,如所創範疇有導航模板或資訊框就應該加上,而非「必須」。巡查豁免審批是應該也要看質素,看條目質素是否可免於巡查。--J.Wong 2018年5月20日 (日) 03:41 (UTC)[回复]
      • WP:VD也是方針,其亦於沒有窮舉的情況下列出非常多的破壞類型,同理,列出部分應受較多限制的條目範疇為何又有所分別?巡查豁免當然應該要看使用者一向所創條目的質素,但其實每個管理員標準不一,而方針亦只是指「熟知維基方針及指引(特別是生者傳記和關注度)的可信賴用戶」,根本沒有清楚準則。JC1 2018年5月20日 (日) 08:39 (UTC)[回复]
      • 兩者並不可比。《破壞方針》沒能窮列所有情況,與此提案是否應該按實況給予足夠豁免,根本完全無關。閣下只要再修改草案,給予足夠豁免,其實問題就迎刃而解。--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2:46 (UTC)[回复]
        • 當然有關,重點就是方針可以在無需窮舉之下列出部分應當處理的情況,故此其「無可能列出所有條目範疇」,正如「無可能列出所有破壞行為」。我的提案比給予豁免更為寬鬆,只是要求部分已列出的條目範疇受較多限制,例如只有行政區劃條目需要符合導航模板的額外要求之類,其他按原本維基化/孤立頁面的要求處理。JC1 2018年5月22日 (二) 06:51 (UTC)[回复]
        • 更何況「除非社羣或機械人審核小組提出豁免」一句已符合給予足夠豁免,hell,可以說已經給予全面豁免了。JC1 2018年5月22日 (二) 06:57 (UTC)[回复]
        • 之所以言之不可比是因為《破壞方針》有給予明確定義,然後不窮盡例子只為說明此項定義。亦因如此,《破壞方針》可以不窮舉例子,正如《收錄準則》一樣。但此處,閣下草案是定出標準,而此等標準並非用以說明某個定義。而且現在就是提示閣下草案有值得斟酌之處,提供豁免固然是好,但並沒有根本解決缺漏。所以才叫閣下修改字眼。就第三項,無論是上列達師君所提議,抑或修改成「頁面應包含最少一項參考資料,以及如果條目範疇有相應導航模板,則亦應該包含其中。」,個人都能夠接受。請君考慮,在下無意刁難,只希望草案不會有已知缺憾。--J.Wong 2018年5月23日 (三) 02:41 (UTC)[回复]

    MASSCREATION第二版

    現行條文

    以自動或半自動方式批量創建條目或頁面分類前,必須先提出申請。「批量」指50項編輯或以上。你應先到互助客栈及相關專題尋求共識。操作者必須確保所創建的條目符合社群的要求。

    更簡單的方法是減少創建的條目數量,或先在各屬專題的子頁面創建條目,由其他編輯檢查後,再移動到條目空間。這些方法不用申請機械人,也更容易得到社群的支持。

    提議條文

    以自動或半自動方式批量創建條目或頁面分類前,必須先提出申請。「批量」指50項編輯或以上。你應先到互助客栈及相關專題尋求共識。操作者必須確保所創建的條目符合社群的要求。

    更簡單的方法是減少創建的條目數量,或先在各屬專題的子頁面創建條目,由其他編輯檢查後,再移動到條目空間。這些方法不用申請機械人,也更容易得到社群的支持。

    一般而言,除非社羣或機械人審核小組提出豁免,由機械人創建的條目須達致以下標準:

    1. 創建條目時應盡可能確保資料庫為最新版本
    2. 建立頁面列出已創建的條目,方便他人檢查及更新
    3. 条目应已维基化,並有至少一项参考资料。
    4. 頁面不能為孤立页面
    5. 如條目範疇有相應導航模板,亦應包含其中。
    6. 可行情況下,條目應附有訊息框。

    Wikipedia:儿童保护在英文维基百科属于一项法律方针,由吉米·威尔士在英文维基百科以创始人身份确立。本文在个人闲暇时翻译完成,现就本文向各位征求意见,并希望能修订译文。中文维基百科用户在我看来似乎有低龄化趋势(当年的我也算半个),故该方针我认为可能是必要的。期望能确立为指引或者方针。---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日 (二) 07:09 (UTC)[回复]

    譯作保護兒童會不會好些?--【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日 (二) 12:11 (UTC)[回复]
    • (+)支持绝大部分内容,但(-)強烈反对这句话:“认同自己为恋童癖者,将施以永久封禁措置。”--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2日 (三) 09:45 (UTC)[回复]
      • CopperSulfate君,請交代更多反對理由,以資討論。--J.Wong 2018年5月2日 (三) 09:54 (UTC)[回复]
        • @Wong128hk我现在大概想出这些:
          1. 封禁方针中说:“封禁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但封禁自称的恋童癖者并不会防止破坏,除非他有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2. 维基百科已经有各项免责声明了,也不会审查内容,用户页的自由度就更高了(WP:USERPAGE实际上执行得相当宽松)。所以永久封禁自称恋童癖的人并没有必要,还可能会造成人心惶惶(一些人可能会开始滑坡论证,比如说,害怕中文维基百科会不会因为某些阿拉伯国家的法律而永久封禁所有同性恋者)。
          3. 各国的法律都是相应国家范围内适用的,各语言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也根据多数使用者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与英语维基百科有所不同,比如日语维基百科等就禁止合理使用非自由版权图片。不能照搬英语维基的那一套方针与指引,即便是老大哥写的也不能。根据恋童条目,美国的恋童癖患者可能会遭到無限期的預防性拘留[note 1],而中文维基百科绝大多数用户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对恋童癖患者并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所以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并不适合规定“永久封禁自称恋童癖的人”。
          4. 如果一名用户自认为是恋童癖,那么他对大家的安全有什么实际危害呢?相反,承认自己的恋童癖,更有利于大家的安全,因为大家可以以完全合理的理由拒绝他参加部分或全部维基聚会
          5. 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不应该要求她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恋童癖问题应该由医生(或许还有警察)来处理,而不是维基百科。所以我们不值得把为维基百科的条目做贡献的时间花在处理恋童癖问题上。
          6. 最后一点,即使“认同自己为恋童癖者,将施以永久封禁措置”这一方针草案真的施行了,又有什么好处呢?对于已经承认的恋童癖来说,无辜(精神疾病难道是罪错吗?)的他们将突然被永久封禁;对于未承认的恋童癖来说,他们会继续不说,而第4条中已经说过了,承认比不承认对我们更安全。“永久封禁所有恋童癖”这样的规定只会给我们带来负担、人才流失和安全性的降低,而不会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以上就是我(目前想到的)反对观点。
    不过还有一点:如果美国联邦政府或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有关于“声称自己是恋童癖”这种行为的规定的话,那还是得按那些法律来考虑。--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3日 (四) 02:33 (UTC)[回复]
    (!)意見
    1. 「维基百科不忍受成人与儿童之间任何形式的不当关系。」不太像是中文啊!有翻譯腔。第一個「的」字是不必要的。建議改為「维基百科不容許成人与儿童之间任何形式的不当关系。」
    2. 「表达不恰当的关系对儿童无害的观点」也是教人難懂的英式中文,請問是不是「表達下列觀點:不恰当的关系对儿童是无害的」的意思?
    3. 同樣反對「认同自己为恋童癖者,将施以永久封禁措置。」,這跟台灣血液基金會規定有男男性行為者不得捐血一樣瞎。
    4. 「以免隐私泄露及可能的诽谤。」缺少動詞,建議改為「以免泄露隐私及造成可能的诽谤。」
    5. 并完全忽视这那个人
    6. 「若对某些信息是否过于私密不能共享有疑虑」建議改為「若对某些信息是否过于私密而不能共享有疑虑」。
    • -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5月2日 (三) 10:51 (UTC)[回复]
    • (!)意見:个人认为,应该将一切有关“与任意维基人与恋童癖相关”的内容从站内排除出去,视同违法内容(侵权内容)一般处理。(因此,不会出现“在站内自我认同为恋童癖”的人,因为这样的“自称”可以被删除或回退。)EtaoinWu 讨论 2018年5月2日 (三) 11:14 (UTC)[回复]
      • @EtaoinWu(-)反对
        1. 同上述我的反对观点第2条,维基百科有免责声明,里面已经写明白了“维基百科中的某些文章的措辞可能会被一些读者认为亵渎、粗俗或无礼”“维基百科中的一些图像对于某些读者视为不良的或无礼的。例如某些文章含有暴力、人体解剖学或性行为的图形描绘”“许多文章对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作了很直接的描述,所讨论的一些话题在一些司法管辖区适用刑法。还有一些含有危害性或者风险行为的信息”这样的内容。维基百科不会,也没有足够的精力来自我审查
        2. 考虑如下情况:假设(仅仅是假设,没有任何侮辱意味)报纸或网站上刊登新闻《工程师强奸幼女被捕 专家呼吁警惕恋童问题》,且该新闻符合可靠来源的标准,能不能放到维基百科上呢?所以窃以为阁下的意见与维基百科的理念是相悖的。--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3日 (四) 02:33 (UTC)[回复]
      • @Justincheng12345写的时候并没有发现这种corner case...那还是像下面的意见一样,允许这种倾向存在吧。EtaoinWu 讨论 2018年5月3日 (四) 05:51 (UTC)[回复]
    • 這完全是不問,不說的戀童癖版本。對一事實的描寫不應等同為對行為的認同,正如殺人犯出獄後說自己曾殺過人只是指出自己曾犯的錯,不是在說殺人有多好。戀童癖要的是精神科醫生,不是遭社會拒絕的高牆。JC1 2018年5月2日 (三) 12:33 (UTC)[回复]
    • (!)意見 傾向與行為是有分別的,而犯罪只可是基於行為。--Nivekin請留言 2018年5月3日 (四) 04:55 (UTC)[回复]
    • 首先,個人比較支持「兒童保護」而非「保護兒童」,前者比較像是方針或者文章名稱。
    • 其次,就兒童保護而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及三十四條則要求對兒童色情作出規範,而除美國以外,所有聯合國成員都是締約方。而從上列討論可知,美國甚至制訂更嚴格限制。所以可想而言,其實此類行徑並不為世人所接受。「自稱戀童」是既是傾向亦是行動,所以不能夠說這會違反《封禁方針》所訂目的,即封禁只用來阻止傷害維基百科及社群(英文維基百科定義是阻止傷害及擾亂(prevent damage or disruption))。而如果通知基金會以後,「自稱戀童者」亦會予以封禁。另外,正如在香港宣稱自己為三合會(黑社會)成員亦是違法行為。所以個人建議先向維基媒體基金會法律部查詢,如此條文是否有法律考慮,才好決定是否剔除此條文。又,如果背後確無法律考慮,為什麼會建議他人發電郵通知他們?另外,在下亦不建議將「戀童」與「同性戀」相提並論。在《使用條款》之中,就有條文「張貼兒童色情物品或其他違反兒童色情物品相關適用法律之物品(Posting child pornography or any other content that violates applicable law concerning child pornography)」,而這個「相關適用法律」到底有多寬還是要由法律部解釋才可作準。--J.Wong 2018年5月3日 (四) 07:22 (UTC)[回复]
      • 謀殺也不為世人所接受,為甚麼宣稱自己曾殺人不用封禁?如果宣稱自己曾殺人會封禁,那就代表封禁方針已能處理有關事宜,何解又要另立新法?「如果背後確無法律考慮,為什麼會建議他人發電郵通知他們?」更是不必要的揣摩上意,法律部有需要會通知社羣甚至自行封禁,何必本地社羣操心。JC1 2018年5月3日 (四) 10:33 (UTC)[回复]
      • 所以要寫成「自認正在戀童」嗎?個人相信如果已經是過去式,沒人會封禁。相反如果有人說自己準備去殺人或者在殺人,個人亦會施禁。任何此類方針也是用來更詳盡解釋上位方針。這亦非揣摩上意,如果姿態已經擺得如此明顯,仍然不理,仍然不事先問一問是否有適用法律,那就是故意忽略,置整個計劃於危地,亦隨時有機會令基金會負上轉承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而本地社群既有權利決定如何管,亦有人事任命權,那就理應負起管理之責,豈能輕言「何必本地社群操心」,如此不負責任。別忘了《使用條款》「受限制活動」就有「使用服務以從事不法活動(Using the services in a manner that is inconsistent with applicable law)」。閣下能不能非常肯定地告訴大家依據美國法律自稱為戀童者並不觸犯任何法律,亦不會為基金會帶來任何轉承法律責任?那我們就不用問法律部囉。--J.Wong 2018年5月3日 (四) 11:32 (UTC)[回复]

    我可沒有反對你詢問法律部。我只是反對「如果背後確無法律考慮,為什麼會建議他人發電郵通知他們?」這推論。JC1 2018年5月3日 (四) 11:47 (UTC)[回复]

    • (-)反对,傾向和行為是兩回事。維基人即使宣稱自己是破壞者(傾向),只要沒真的進行破壞(行為),管理員也不會封禁他們,這是常見的維基幽默表現手法。同理,如果有維基人宣稱自己是戀童癖(傾向),但沒有騷擾其他未成年維基人,這樣的維基人根本不應該受到封禁。封禁應該根據維基人的實際作為而實施。我只(+)支持封禁那些真的騷擾未成年用戶的維基人(行為)。話說回來,假如維基人表態有戀童傾向就會被封禁,有哪個戀童癖還會表態呢?這樣的方針條文一點也不實際。燈火闌珊處留言2018年5月3日 (四) 14:57 (UTC)[回复]
    • @Wong128hk您对恋童癖的理解好像有一些偏差。请让我根据维基百科上的内容分析一下:
      1. 恋童癖是一种精神障碍,目前无法治愈,但有治疗方法能减低其性侵犯儿童的机会。
      2. 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亦非违法。(这直接回答了您关于法律的顾虑。)
      3. 恋童这个字词常被大众用于表示对儿童的任何性兴趣或儿童性侵犯,但这种用法却把“对儿童的性冲动”(思想)和“儿童性侵犯”(行为)混为一谈。(您大概就是犯了这个问题。)
    • 所以,我觉得显然就是这样:依据美国法律自称为恋童者并不触犯任何法律,亦不会为基金会带来任何转承法律责任。为了万无一失,我已经给legal-reports@wikimedia.org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来询问,内容如下:

    I am a Chinese Wikipedia user, recently our society are talking abou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Child_protection , and there is two questions:

    According to American laws, is it illegal to consider oneself as pedophiles? Will it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to Wikimedia Fundation?

    I think both answer is "no", but I am not sure, I'll appreciate it if you could tell me more.

    --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4日 (五) 05:57 (UTC)[回复]

    • 等結果回來再算吧。宣稱自己是戀童癖是既是傾向亦是行動,就等於在香港宣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是違法一樣,這點無庸置疑。問題只在需不需要就這個行動去封禁或者採取任何行動而已。另外,個人沒有誤解,多謝。--J.Wong 2018年5月4日 (五) 06:11 (UTC)[回复]
    Fundation是不是拼錯了?-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5月4日 (五) 13:41 (UTC)[回复]
    • @Wong128hk
      科学事实:恋童癖是一种精神疾病。
      鸭子测试一望而知:承认自己所患的疾病显然不违法。
      结论:宣稱自己是戀童癖并不违法。
    还有,阁下说“宣稱自己是戀童癖是行動”,难道这种行动会带来任何危害吗?
    现在我虽然这么说,并使用了WP:DUCK,但还是等WMF回信再说吧。--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5日 (六) 02:22 (UTC)[回复]
    声援相信友誼就是魔法的CuSO4,我反对查封宣称自己有恋童癖的用户。以下几个情况应该完全解耦对待:1、编者宣称自己有机会破坏维基百科;2、确信编者有机会破坏维基百科;3、编者曾破坏维基百科;4、编者宣称自己有机会患有精神疾病;5、确信编者患有精神疾病;6、编者宣称自己有机会触犯法律;7、确信编者有机会触犯法律;8、编者曾触犯法律。其中,宣称自己有恋童癖,至少满足(4),最多满足(4)(5)(7)。维基百科查封应该查封(2)(3),少数情况应该查封(1)(2)(3)(7)(8)。因此看出这两者交集很小,必须一事一议处理。Bluedeck 2018年5月5日 (六) 03:38 (UTC)[回复]
    • 「认同自己为恋童癖者,将施以永久封禁措置」句乃因受維站伺服器所在地之法律管制,如刪去此句,WMF有機會被美國政府控告。58.176.43.161留言2018年5月5日 (六) 03:54 (UTC)[回复]
    • 本來還是想等法律部回應再算,不過既然急不及待,那在下也使用一下有限法律知識去論證一下為什麼要保留此條款。除了上面已經說了的可能有明文禁止外,一般而言,但凡牽涉到第三法人,都需要負上一般謹慎責任。有幾個範疇是特別嚴格,食品行業是其中一例。另一例就是防止性騷擾及性侵。如果有什麼事情發生了,基金會是需要向法庭證明其已盡力防止此等事情發生。而由於兒童反抗能力低,所以對此,如果基金會作出更嚴格防止措施,是絕對可以理解。否則,基金會可能會因此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乃至被追討賠償。假設某人已公開其為戀童,如果繼續容許留在計劃之內,而如果卒之有事發生,基金會是必然會被追究。基金會沒法廿四小時看著那人,亦無法肯定特別在中文維基社群如此多未成年人士之中其能否保持克制。所以亦唯有出此下策。大概整件事就會是「你不說由自可,大家相安沒事;你說了,我不封你,那責任就在我身上。我封了你,亦好向法庭或者執法部門交代,我已經盡了我一切努力去阻止事情發生,但仍然發生,那就已經完全超出基金會可控制範圍。」從美國都可以對這實施「預防性拘留」而法庭決定推翻下級法院命令,指這個做法沒有違憲,容許訂立如此法例,就知對此幾近零容忍。要做到幾近零容忍,自然要有所取捨。#metoo運動亦是另一個事例證明歐美國家對此是何等重視。還有端典學院無法今年如期頒發諾貝爾文學獎。從此亦可見一斑。所以容不下就是容不下。不過最後還是等法律部回覆吧。--J.Wong 2018年5月5日 (六) 08:07 (UTC)[回复]
    • 本地封完之後就應該報告給基金會。與條目無關,請勿混為一談。已經說了不是小弟容不下,是歐美風氣如此。如此風氣會令基金會如果不採取足夠行動,就輕則受輿論責難,重則要承受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否已經公開,都是計時炸彈,閣下喜歡活在計時炸彈旁嗎?坦白說,在下亦同情病者,但閣下又想一想,本社群是不是學生比較多?是不是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士?如此事故非常能夠聚集傳媒關注是不是?基金會乃至本社群沒可能廿四小時派人看着「他」幹什麼是不是?沒人能確保他們在如此多未成年人士之社群之內能保持克制是不是?未成年人士反抗能力比較差是不是?被性侵或那種背叛會令他們留下一輩子心理陰影是不是?對他們仁慈,某程度上就是對未成年人士殘忍。這個仁慈是有代價的。閣下肯定這個代價是付得起?閣下星期五才發電郵,星期六日休息好不好?--J.Wong 2018年5月6日 (日) 15:21 (UTC)[回复]
    戀童癖是病人,不是犯人。有戀童癖不代表就會性侵害兒童,當然閣下會說就算只有千分之一性侵的可能性,這個代價我們也付不起;那麼家裡有菜刀的人是不是也會砍人分屍呢?所以我們應該監督家裡有菜刀的人或乾脆禁止人們擁有菜刀?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砍人的可能性,這個代價我們一樣付不起!-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5月6日 (日) 15:51 (UTC)[回复]
    退一步說,撇開基金會有沒有責任去做防範措施,請問殺人與維基百科關係在哪?又如果正如在下上面所言,有人在維基百科預言殺人,那在下亦會施禁。又說回來,君不見現在航空公司都把餐具轉為膠製麼?這就是一般謹慎責任之體現。至於閣下家中菜刀,除非閣下家裡就是菜館,否則不見得要負起這個責任。作為一間註冊公司,是必然有一些社會責任要擔起,亦必然會有一些「道德」規範要遵守,無論閣下是否滿意。--J.Wong 2018年5月6日 (日) 16:21 (UTC)[回复]
    • 请先解释一下为什么commons:Commons:Child protectionmeta:Meta:Child protection policy为什么不考虑欧美风气,不采取足够行动,不担起社会责任,不遵守道德规范。--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6日 (日) 16:27 (UTC)[回复]
      • 明眼人一望而知common和meta意圖引入戀童癖以顛覆老大哥的統治,建議馬上關閉這兩個離經叛道的計劃。同時亦要求關閉所有未設兒童保護方計的計劃,直至社群得出共識引入方針為止。還有,預言殺人等同預言孌童,不等同於宣稱戀童,兩者不可相提並論。JC1 2018年5月6日 (日) 18:36 (UTC)[回复]
    • 首先,還是那句,請耐心等候法律部回應。個人只是嘗試推測為什麼英文維基會有此一例。而上面兩個頁面都不是方針。而剛剛翻查英文維基討論存檔,一樣有用戶指這是歧視,一樣有人說不應因為某個思想而封禁用戶,他們還有多一個爭論點,就是認為這是由仲裁委員會強加,不過爭拗完一輪還是保留下來。總結而言,大體原因有「社群、管理員、仲裁委員會、基金會職員、理事會及大佬一致支持及認為這沒有違反反歧視方針。(You are not the only person who holds an absolutist view along those lines. However, User consensus, administrator consensus, Enwiki's Arbcom, the Foundation staff, Board, and Jimmy Wales have all lined up and supported this at one time or another. [...] It is not felt to be discriminatory or in violation of our antidiscrimination policies.)」、「美國國策如此,就是要將這類人從兒童及高危地帶趕走。(Sex offender registrants whose sex crime was against a victim under age 16 are prohibited by law from working, as an employee or volunteer, with minors, if the registrant would be working with minors directly and in an unaccompanied setting on more than incidental or occasional basis or would have supervisory or disciplinary power over the child. If the registrant's crime was not against a victim under age 16, the registrant must notify the employer or volunteer organization of his status as a registrant.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is law is a misdemeanor offense. (California Penal Code § 290.95.) [...] Pedophiles aren't allowed to teach school "and be closely watched". They're fired as teachers. No library would let one be a volunteer, etc.)」、「社會期望(The public expectation is, "Why didn't you just kick him out, when you knew they were there".)」、「當知道某個用戶有戀童癖,則道德上乃至法律上產生責任。(Once we know there is a risk for a particular user, we become liable morally and possibly legally)」、「將戀童癖患者趕走有效減低風險及避免忽略風險。(A vast majority of the public, and I think the Wikipedia community, will agree that driving pedophiles underground is probably not helpful to minimizing their damage, but will also insist that known identified risks be mitigated and not ignored)」、「社群無可能就自稱戀童者作出除封禁以外其他措施,就算真的能夠找出戀童者,後續工作還有一大堆,而且極為麻煩,包括找一隊人跟進每一筆編輯,可能要開發及安置程式以過濾其每一封經本站發出之郵件,又要搜集大量個人私隱資料,核查其有否因兒童色情被捕,等等等等。撇開人力物力,如果真的去監視,而又有所遺漏,以致有兒童因此受侵犯,社群乃至基金會是否要因此承擔法律責任?這裡社群只是義務組織,不可能投放大量時間、亦不可能對能力及判斷力有過高要求。(In practice, even if we could perfectly identify and tag those users, we'd then have to do a number of highly annoying things - have teams of people wikistalking everyone who self identified, plus insert some sort of privacy-busting feature to screen any emails those people tried to send through the site, etc. We'd have to invade their privacy to get personal data from them, to verify their identity with law enforcement and ensure they're not convicted molesters or child pornographers, etc. We currently have no mechanism to do so; we'd have to create one and staff it. Also, if we were watching, are we liable if we miss something and a Wikipedia editing minor is abused by someone we said we were watching to prevent that? [...] We're a volunteer organization and can't depend on our volunteers time, their capability, their judgement all the time.)」等等。請勿低估社群乃基金會因為知道戀童者存在而要承擔之責任。還有值得留意是「治療成效極低(The statistics I've seen from psychologists studying the field indicate that it's something above 90%, even among those who find such conduct morally reprehensible and insist they'll never do it. Recidivism rates are nearly 100%.)」。如此一來,為什麼要承擔如此風險?就因為「不是行為所以不能封」?就因為這樣要冒法律風險?隨時因此名譽掃地也不在乎?還要把已是社群成員之未成年的一生交上?值麼?如此寬容,在出事以後,會為維基帶來一絲憐憫之聲嗎?幾可肯定不會,那究竟是為什麼要冒這種風險去展示寬容。究竟是為誰寬容?又是為什麼寬容?吃力而不討好。--J.Wong 2018年5月6日 (日) 19:45 (UTC)[回复]
      • User consensus或許是在enwiki,但這裏暫時沒有。你所引的條例清楚寫出為「Sex offender」。possibly legally、而有道德上責任,但該責任驅使他人去作何事?沒有指明。Recidivism在於要有首犯才會重犯,而The statistics I've seen是絕大多數的戀童癖根本沒有首犯。最後,這從根本上不會減低風險,只會使戀童癖人士更為潛伏,身份曝光的惟一時候是其犯案之時,未成年者受害的可能性反而增加。JC1 2018年5月6日 (日) 20:06 (UTC)[回复]
    • 這個都有答案,答案就是兩者一樣危險。根本無證據顯示其公開之後就不會犯事,而維基上亦無這麼多人力物力去「監視」其一舉一動,如果他經站內電郵聯絡,誰知道?或者可能真是有一些戀童者終其一生都不會侵犯兒童,統計上亦是佔大多數。但凡事要為最壞做準備,上面每一個最壞情況都是可以非常壞,而且都是由基金會來承擔,基金會要是決定不容許此類人參與,在下認為應該尊重其決定。總之,一旦知道就應該採取行動。當然如果基金會自己評估過,認為沒問題,認為承受得起,在下亦不會多言。所以在下還是建議等候基金會法律部回覆,交由基金會決定好了。而個人由始至終都沒看見容許此類人參與會為計劃帶來什麼好處,乃至能克服其所帶來之壞處及風險。容許其繼續留在計劃或多或少是有點不切實際,此舉猶如牧羊者養狼……--J.Wong 2018年5月7日 (一) 03:06 (UTC)[回复]
    • 我再明确一点吧,儿童保护在meta和commons都无法取得共识成为正式方针的时候,zhwiki搞个本地方针对于基金会防范法律风险没有意义。建议去meta推动这个方针成为全域方针,这才是对基金会有用的做法。--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7日 (一) 13:48 (UTC)[回复]
      • 沒關係,各站是獨立的。元維基進度如何並不影響各語言是否決定向前多行一步。而如果本站通過方針,亦是向全域社群發放一個訊號,整體而言,應該加快進程。而他們缺的不是確立方針的意志,是全域方針的內容。作為全域方針,內容與各站方針不同是正常的,因為各站步伐不一。但這絕不阻礙本站走前一步。就保護社群內的未成年人士多做一點,多承擔一點。--J.Wong 2018年5月8日 (二) 02:00 (UTC)[回复]
    • @Wong128hk看了您的论证之后,我发现了两个我之前没考虑到的问题。
      1. 维基百科一旦发生儿童性侵事件,后果相当严重。您说到:“本社群是不是学生比较多?是不是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士?如此事故非常能够聚集传媒关注是不是?基金会乃至本社群没可能廿四小时派人看着“他”干什么是不是?没人能确保他们在如此多未成年人士之社群之内能保持克制是不是?未成年人士反抗能力比较差是不是?被性侵或那种背叛会令他们留下一辈子心理阴影是不是?对他们仁慈,某程度上就是对未成年人士残忍。这个仁慈是有代价的。阁下肯定这个代价是付得起?”是的,维基媒体基金会也是有自身的利益的,鉴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我们有必要这样做。
      2. 一名用户承认自身的恋童癖并不会降低风险,因为我们看不住他。您引用英文维基百科上某名用户的论证说:“社群无可能就自称恋童者作出除封禁以外其他措施,就算真的能够找出恋童者,后续工作还有一大堆,而且极为麻烦,包括找一队人跟进每一笔编辑,可能要开发及安置程式以过滤其每一封经本站发出之邮件,又要搜集大量个人隐私资料,核查其有否因儿童色情被捕,等等等等。撇开人力物力,如果真的去监视,而又有所遗漏,以致有儿童因此受侵犯,社群乃至基金会是否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社群只是义务组织,不可能投放大量时间、亦不可能对能力及判断力有过高要求。”这点我之前根本没想到。我们看不住他!对,我们看不住他!而且他可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而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永久封禁他。
    所以,现在我(+)贊成永久封禁自称恋童癖者的方针。不过我还想讨论一下两个具体问题:
    1. 如何界定恋童癖?我认为应该比法律规定的范围广一些,比如假设某40岁大叔发出了关于某14岁少女的不当言论,也应该按恋童癖处置。我建议在方针中加一条注释:“这里恋童的范围可以相比法律规定的范围有所拓宽,但萝莉控正太控不应与恋童混淆。”
    2. 封禁那名用户之后,他的相关言论该如何处置?比如说,User:Example建立了User:Example/我是恋童癖,然后被永久封禁了,那么User:Example/我是恋童癖这个页面该如何处置呢?(○)保留(×)删除?还是监督隐藏?我倾向于一般的删除,因为那样其他管理员也可以看到,您觉得呢?--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2日 (六) 03:27 (UTC)[回复]
    @CuSO4:请问意义是什么?上边J.Wong的长篇大论中我看到的意义是“要考虑欧美风气,要采取足够行动,要担起社会责任,要遵守道德规范”,以及“对基金会好”。我相信meta和commons更能代表欧美风气,更能反映基金会的意见,但是meta和commons都没这么做。所以我看不到在本地先行设立方针的必要性。
    另外我提出的问题“假设一个自认为恋童癖的人在zhwiki本地被封禁了,转身就去了(没有对应本地方针的)jawiki,基金会管不管?”也请回答一下,管的话为什么不在meta设立全域方针/使用条款。--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2日 (六) 04:41 (UTC)[回复]

    我建議把男人都封禁了就好,我認為所有男人都是戀童癖,而且機率來說所有男人都有可能是戀童癖,不封禁他們就是對未成年人殘忍。如果不封禁維基百科上的所有男性,最終其中一個出了手,你們良心過意得去嗎?果然I Sexually Identify as an Attack Helicopter才是王道。JC1 2018年5月12日 (六) 05:33 (UTC)[回复]

    @Justincheng12345(-)強烈反对(!)抗议!这就是维基百科的性别偏误!是性别歧视!难道女人就不可能是恋童癖吗?(+)强烈支持把所有女人也都封禁掉,只留机器人!!!!!--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3日 (日) 08:08 (UTC)[回复]
    一、在下見到CuSO4把電郵發錯了,所以是不是因為這樣,這麼久也沒得到回覆?法律部電郵地址是Legal@wikimedia.org。
    二、不否認,在下論證過程並非無懈可擊,當然在下亦欣慰CopperSulfate君理解到事態可以有多嚴重。而從此社群參與調查結果或者可以知道為什麼未有全域方針,雖然已有相關《使用條款》。當中顯示英文編輯者中位數及眾數是35至44歲,東西歐編者年齡眾數分別是35至44歲及45至54歲,而亞洲及印度編者眾數則是16至24歲。哪個社群未成年人士佔多數?本地社群不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社群內未成年人士,然後但求其他非佔多數社群去為你立方針保護你社群眾多未成年人士?不過亦再次強調,在本地封禁之後,是應該向基金會匯報,然後由其採取進一步行動。不過,在下仍然是非常想等待基金會回覆之後,才再決定是否保留該條款。始終正如在下上面所言,基金會才是最大責任承擔者,而非本地社群。另外,如果基金會已經有一定政策去應對戀童者,那本地方針應該是盡量配合該政策。
    三、不過,Dingruogu君在反對過程中,由始至終都似乎無考慮到我們有多少個可行選項。而是不斷強調元維基及維基共享,但英文維基作為最大維基又不提及?
    四、Justincheng12345君,這是極端滑坡吧。
    五、「假设某40岁大叔发出了关于某14岁少女的不当言论」這要看《使用條款》當中「Posting child pornography or any other content that violates applicable law concerning child pornography」之「any content」究竟包括什麼。而假設草案獲得通過,那就可能會違反「追求或促致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當然要看實際內容才能判斷。至於是否刪除,還看是否符合《版本刪除方針》及《監督方針》。
    以上。--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05:52 (UTC)[回复]
    @J.Wong:meta就是可行选项呀。meta的方针能管中文维基,英文维基的方针管不着中文维基,所以提英文维基没有意义。请理解我的(在本讨论中表达出的)立场不是反对本方针内容,也不是反对封禁条款,是反对现阶段设立本地方针
    另外提醒一下,此社群參與調查結果并不涉及恋童的对象——青春期前的儿童,甚至14岁少女都不在这个范围里。青春期前的儿童基本就是小学生了,而据我了解,本社群中学生是有一些,但小学生屈指可数,并没有比其他社群更多。
    题外话,CuSO4提出的具体问题确实有现实意义,萝莉控恋童必须加以区分,否则达师、YF、范、燃玉都要永封了二哈二哈。--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2日 (六) 06:49 (UTC)[回复]
    該調查大約能反映社群組成部分。這並無改變這邊16至24歲人士佔多數此事實。閣下指元維基是選項,大概是認為各站應該有同一應對之策及應對立場。但連這裡也沒法達成共識,可想而知,在元維基就會更加困難。為何不能是這裡先走出一步呢?站在管理角度而言,其實最好沒有戀童者出現在社群之中,因為無論封與不封,最後都要捱罵。從上面討論就可知一二。固然,他未做任何行動,你施禁當然可以罵,到了出事了,又可以罵你為什麼你明知但你不採取任何行動。至於在下為什麼傾向封禁呢,是因為既然是不是也要捱罵,那在下施禁至少可以保護了一些兒童……吧……兩邊都沒錯,就看你從哪個角度去看。而正因如此,社群最好就此達成共識,那到真的出現,就可以減少爭議幅度。反正就是可以做的不多,根本徹頭徹尾就是窘境。--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08:25 (UTC)[回复]
    @JWONG,只是百步與五十步的比喻而矣。滑坡謬誤需要誇大因果關系,斷定戀童必然會侵犯兒童本身,繼而封禁就是滑坡謬誤之一。若然並非按「必然」而是按「可能」來封禁,那我提出了一個「可靠」來源去支持男性必然為戀童的因果關系,故此戀童侵犯兒童與男性侵犯兒童的機率相同,故此,為保障兒童而作封禁之時,選擇封禁男性用戶與選擇封禁戀童用戶為恆等關系。反而倒過來說,封禁戀童也無助保障主要為16至24歲的本地編者,未達青春期之兒童從根本上來說就不是主要編者,我大膽推斷不超過總編者人數5%。JC1 2018年5月12日 (六) 10:58 (UTC)[回复]
    還是那句,封與不封根本都會被人非議,在下不會說閣下所言沒有道理,其實未有行動,而戀童者又不一定會侵犯兒童,甚至乎可能一如閣下所言,機會率其實很少,但極端情況是不是就不可能出現?閣下選擇接受,沒有問題,那上列那堆就是接受後的風險。就是這樣。其實說到尾,根本兩者都不多。在下參與了此計劃這麼多年,也沒有聽過有那個用戶自爆是戀童者。所以這方針多數只是以防萬一,額,不,可能是億一……。對該條款,在下基本上沒有什麼強硬立場,就是想知基金會有何看法而已。而若然社群仍然認為風險可以接受,在下亦不會堅持。不過,亦正如之前所言,因為封與不封都可以引起爭議,所以社群適宜就此達成共識,減少有事時所引起之爭議。--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11:54 (UTC)[回复]
    年龄段分布,数据取自Community Engagement Insights 2016-17
    年龄段分布,数据取自Community Engagement Insights 2016-17
    1 – 0-15 (2%)
    2 – 16-24 (18%)
    3 – 25-34 (22%)
    4 – 35-44 (20%)
    5 – 45-54 (18%)
    6 – 55-64 (12%)
    7 – 65-74 (6%)
    8 – 75-84 (1%)
    9 – 85+ (0%)
    社群整体是真实数据,中位数为4(35-44),众数为3(25-34);中文维基是推断数据,中位数为3(25-34),众数为2(16-24)。只有1(0-15)可近似认为是恋童的对象,实际应该是还高估了,因为这一段大部分人估计都是14 15岁。这个调查并不能说明本社群儿童更多,所以未见本社群需要先行一步的必要性。--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2日 (六) 14:46 (UTC)[回复]
    百份之二,以統計所列數據來算,就以活躍人數來作基數,也有超過一百五十人,真是不值得進一步?為極少數(至少十多年來都沒有見到有人公開自己有此傾向)而「放棄」超過百五人權益,似乎不太應該吧。「实际应该是还高估了,因为这一段大部分人估计都是14 15岁。」這句沒實質理據支持呀。--J.Wong 2018年5月12日 (六) 15:24 (UTC)[回复]
    可以不穿插在我留言之間嗎……那是報告的電郵,但如果你要法律部回應,就是另一個地址……當然我不肯定是不是因為這樣才這麼久也沒有回覆……--J.Wong 2018年5月13日 (日) 06:07 (UTC)[回复]
    • @Wong128hk说了这么多,您对我“恋童的范围可以相比法律规定的范围有所拓宽”怎么看?--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3日 (日) 08:08 (UTC)[回复]
    • @Dingruogu我是这么看的:尽管meta能管得着zhwiki,但meta和commons没有某种政策不代表zhwiki不该有这样的政策(之前您好像犯了換質不換位的错误)。即使刨去中文有特殊需要的WP:繁简处理等,WP:勇於提問也是中文维基百科自己写的,这并不代表它不应该成为指引。在有关方针与指引内容的讨论中,我们应该靠依据理性达成的共识来行事,而不是仅因“meta和commons都没有这些政策”而否定某项政策草案。还有,您对“假设一个自认为恋童癖的人在zhwiki本地被封禁了,转身就去了(没有对应本地方针的)jawiki,基金会管不管”这个问题如果有疑惑的话,可以向WMF发电子邮件询问。--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3日 (日) 08:08 (UTC)[回复]
    • @Justincheng12345我想您应该不会真的支持“所有男人都是恋童癖”吧,所有男人都是恋童癖吗?并非唯一的可靠来源,参见不合理的比重。--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3日 (日) 08:08 (UTC)[回复]
      • 针对我上边想表达的意思,写个明确换质换位的版本:
        • 中文要考虑欧美风气,采取足够行动,担起社会责任,遵守道德规范,所以中文维基要设立儿童保护方针;
        • meta不设立儿童保护方针,所以meta不考虑欧美风气,不采取足够行动,不担起社会责任,不遵守道德规范
      • 针对“為極少數人而「放棄」超過百五人權益,似乎不太應該吧”这一观点,还用上边的论证方式,结论就是meta為極少數人而「放棄」超過百五人權益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3日 (日) 15:30 (UTC)[回复]
      • 針對元維基,在下已經說過了,元維基缺的不是立方針的意志,而是缺合適的內容,而現在閣下試圖以此推論出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毋須就此確立方針,承擔應有責任,就是明顯推理不正確。--J.Wong 2018年5月13日 (日) 16:19 (UTC)[回复]

    但连这里也没法达成共识,可想而知,在元维基就会更加困难。

    ——J.Wong
    我有点不明白您的意思了,引文中您的意思似乎是元维基缺少立方针的意志(没有共识)?而且合适的内容似乎不缺,英文维基的内容就在那里,我们现在也有了一版中文翻译?--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3日 (日) 17:09 (UTC)[回复]
        • 是因為缺乏合適內容而缺乏共識,英文版本內容其實是極具爭議,從上面討論就可見一斑。在元維基,反對意見主要是針對內容不清,又或者認為條文未能達到目的。而現時版本其實根本缺乏全域方針應有內容,只在描述《使用條款》相關條文及各地維基做法,當然還有相關建議。所以如果閣下認為內容有欠清晰,則在下會認為可以接受同理解,而且尚可再議。--J.Wong 2018年5月14日 (一) 07:57 (UTC)[回复]
          • 我认为正是缺少立方针的意志,才让元维基四年来没有人补充合适内容。如果基金会需要或者社群共识需要此方针,自然会有人补充合适内容。这也是我的建议:如果您认为这个方针重要,请去元维基,补充合适的内容,看看基金会或者社群共识能否将其设立为全域方针。或者让吉米·威尔士直接出手设立为全域方针也是极好的。--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4日 (一) 17:37 (UTC)[回复]
            • @Dingruogu元维基到底怎么样,我不清楚;如果您觉得他们那里做的不够好,可以去元维基讨论;但我认为,即使元维基没有这一条款,这一条款也有实际意义,因为它有实际的儿童保护作用,而这又是因为它能使一些恋童癖离开或者不加入维基百科。--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6日 (三) 15:12 (UTC)[回复]
    • (+)支持,但個人不認為宣稱戀童就要立即封禁。有行為(例如私下發email)者另作別論。--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09:25 (UTC)[回复]
    • 儿童保护方针肯定是要支持一下的,不过目前来看具体的内容还有待完善。不是很清楚方针确立的流程,想到了几点问题,如果提出的时候过早就先忽略吧。目前的草稿中是这样写的:“于站内或站外提倡,...或自认为”。可以说是难以界定与执行。1.站外就涉及到账号的关联性问题、隐私问题等,除开用户自己有明确的(身份声明之类的)声明帐号之间的关联性,怎样去界定站外与站内账号的关联性?2.“自认为”完全无法界定。不过上面的讨论中,大家好像默认是“自己声明是xxx”,这个就容易界定一些,不过还是需要具体的划分。是必须明确的声明“我是xxx/我有这方面的倾向”,还是说有相关暗示的声明也算“我是loli控”,或者更进一步:一些设定上为成年的的二次元人物(日本那边R18的内容一般都注明人物已成年),自己喜欢/想要xxx这些人物的声明也算?要确立为方针,我认为可执行性十分重要。如果大家对方针的解读不一,就容易出现矛盾。有志推进方针确立的维基人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些问题。——Woclass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3:40 (UTC)[回复]
      • @Woclass不不不,之前的讨论中提到过了,萝莉控不等于恋童癖。喜欢已成年人物更与恋童癖无关。您可以阅读一下萝莉控恋童两个条目以获得更多认识。--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6日 (三) 15:12 (UTC)[回复]
        • @CopperSulfate嗯,你们的讨论以及那两个条目我读过了,LOLI控与恋童癖有区别我在留言的的时候就知道了。上面那一段我主要是想提出并讨论一下关于界定“恋童者”的问题。上面的讨论中,大家更多的关注该不该封,没有关注界定的问题。永久禁封也就是红线,一碰即死,故对界定就十分重要了。上面提了三种情形,是想说明界定比较麻烦,提到LOLI控也是想说明界定问题值得考虑。我能理解二者的差别,如果你要我表述一下,我只能说根据条目恋童癖有着医学上的定义,但落到实践中,你总不能等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了再去禁封。很抱歉,我自己对怎样界定没有什么好的想法,所以只能泛泛的说一说,提出疑问。当然鉴于目前还没有进一步讨论并提出具体的界定标准,所以看上去我可能有点抬杠,有自己树稻草人打的嫌疑。另,看到恋童条目里有说:“观看儿童色情作品是一种比性侵犯儿童更可靠的恋童指标”,本来还想吐槽一下日本“合法loli”的问题,搜了一下水太深。不过预计方针实施之后,有人会拿这一条作为界定,故还是提一下。——Woclass留言2018年5月17日 (四) 06:30 (UTC)[回复]
    • 真要封的话某位在维基成功给自己立传的知名维基人估计会给封掉(虽然他好像被永封过)。--CHEM.is.TRY 2018年5月15日 (二) 18:44 (UTC)[回复]

    (-)強烈反对「認同自己為戀童癖者,將施以永久封禁措置。」這句話-某人 2018年5月16日 (三) 15:55 (UTC)[回复]

    兜兜转转发现自己有点蠢

    请见meta:Office actions,要是早知其已经归入基金会行动方针里……那早可以把除了有关indef的部分发布公示了 捂脸--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6日 (三) 15:46 (UTC)[回复]

    所以儿童保护已经是正式方针了,上边支持另立维基百科:儿童保护为方针的几位看看还有没有不满意的,没有的话大家就都散了吧 捂脸--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6日 (三) 16:19 (UTC)[回复]
    • @WQL我有点。所以不需要确立WP:儿童保护了吗?您说的“indef”又是什么?--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7日 (四) 01:12 (UTC)[回复]
      • @WQL原来INDEF是“永久封禁”的意思 囧rz……不过这样好像也符合先前讨论的实际情况:对WP:儿童保护中除“自认为恋童者,将处以永久封禁”一句之外的内容没什么异议,只是在讨论这一句。既然大家对方针的其他内容没什么异议,我(&)建議将此方针按Special:固定链接/49593564的版本通过,然后继续讨论永封恋童癖的问题,希望大家考虑一下。@WQLWong128hkDingruoguJustincheng12345--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17日 (四) 01:22 (UTC)[回复]
        • @CopperSulfate 同意。现集录出了Special:diff/49601734这一版本,建议先让全文除“永久封禁”之外的部分变成态度指引,“进行举报”这一部分成为方针。同时也建议可以参照维基百科:对儿童与学生的建议进行修改。--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7日 (四) 14:37 (UTC)[回复]
          • 我觉得做成信息页就可以了。基金会行动方针中已有的内容,不需要重复一遍。其他内容我认为欠讨论,讨论充分前不适合成为本地方针,应当由meta的全域方针进行规范。我认为需讨论内容列举如下:
            1. 报告给legal-reports‐at‐wikimedia.org——这个邮箱的管理员懂中文?
            2. 视同违反中立观点方针,投诉给管理员——如何视同?正常情况下,遇到“违反中立观点方针”的内容,直接移除即可,不需要投诉给管理员。
            3. 惟于维基百科公开宣称或指控某编者为恋童癖将会立即版本删除,以免泄露隐私——我理解这个不算隐私,如果有事实依据,不应该版本删除。
            4. 于计划名字空间中针对特定编辑者提出相关提问或指责,可能会导致禁制或封禁——我在这里提问:达师、YF、范、燃玉等宣称自己是萝莉控的用户应不应该被永封,我是否会被禁制或封禁?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17日 (四) 16:11 (UTC)[回复]
    • 幾點︰
    • 一、《基金會活動方針》所列條文是基金會負責執行,與本地社群並無關係。不過就可以確切反映基金會立場及態度。所以既然該方針並無任何條文針對「自稱戀童者」,在下亦不再堅持本地方針必須有相關條文。
    • 二、《基金會活動方針》相關條文與《兒童保護》並非完全一致。《兒童保護》確立以後將會比《基金會活動方針》更為嚴格。例如「於站內或站外提倡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及「封禁自稱戀童者」就並非《基金會活動方針》所列之主要目的。
    • 三、在下不認同Dingruogu君倡議本地毋須在元維基確立全域方針之前確立方針。在下必須重申,本地社群無必要等候元維基社群。
    • 四、至於上列幾點,在下一併回應︰一、懂與不懂不是重點,總之遇事先報告。翻譯此等小事豈成障礙,尤其中英文都是大語種。二、的確,可以移除。三及四、病歷是私隱,不是閣下認不認為就可以。所以在當事人未公開之前,不可公開。版本刪除是合理措置。那個是定義問題,各位可以就此多發表意見。
    • 以上。--J.Wong 2018年5月18日 (五) 05:44 (UTC)[回复]

    作為恋童條目的主編,我有一個問題:假設某人在學術期刊的特稿等文章上宣稱:「只要跟兒童發生性行為這事不對兒童構成傷害,就不應處罰」(這我忘了是誰)或「2. 要承认一定程度上的性活动对儿童是必须和有益的;3. 应提供合理空间给儿童进行一些性活动并承认其中存在灰色地带」(吳敏倫,華人性研究第4卷1期),而其又參與維基百科的編寫,那麼應否封禁?—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o47009對話貢獻)於2018年5月19日 (六) 04:54 (UTC)加入。[回复]

    • 我的建議是站外的事不要處理,一來沒有人力,二來大部分事情根本上無法證實。難道我宣稱我收到一封來自xxx@gmail.com的電郵,難道馬上就封禁他?別忘記偽裝來郵地址很簡單。總而言之,站外的事讓法律部處理,站內的按破壞、擾亂處理。JC1 2018年5月19日 (六) 05:35 (UTC)[回复]
    • So47009君︰如果參考英文維基百科相關方針,則條目內容及編寫並非該方針所欲規管,所以如果編者單純引用期刊編寫條目只需恪守相關內容方針,例如生者傳記方針中立觀點方針即可,應無永封之虞。
    • JC1君︰閣下沒能論證與GAME有何關係……在下還是不明為什麼會與此指引有關。
    • Dingruogu君︰如果閣下擔心電郵發到基金會會因為翻譯問題而被忽略,會不會正正反映本地社群管理人員有介入必要呢?「公开宣称(自己)是恋童癖,就不算隐私了」這點在下同意,除非對方未成年,否則如果自己公開過,那就不會再需要太多顧忌。不過這不代表可以有事沒事都大肆談論一番,所以如果對方要求,仍然應該予以隱藏。知,不代表要去談論,而維基上亦不是合適場所去談論此等事宜。另外,宣稱自己是戀童者可致永久封禁條文已除又何來會令一眾自稱蘿莉控用戶被封呢?自稱與宣稱他人還是有分別吧。其實現時版本已經與《使用條款》相當接近。不過更為清晰,亦提醒用戶有相關條文存在,以及管理人員需要執行。
    • 以上。--J.Wong 2018年5月20日 (日) 04:05 (UTC)[回复]

    抱歉我是針對「於站內或站外提倡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這句……即是說於期刊中提出以上觀點而又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的人,我們應否封之?其次於站內宣稱自己為該學術文章的作者並提供相關鏈接者,我們又應否封之?總括而言就是該人於學術論文上提出這樣的觀點而又參與站內事務的情況,不論我們有沒引用其學術文章;另外按照「於站內或站外提倡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將處以永久封禁。」此一標準的話,某部分性學研究者將不能參與站內事務(包括吳敏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赵军,其曾以性權(sexual rights)及實例論證「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以及香港男性性工作者互助網絡的姚偉明,見75-6頁,雖然個人不認為他們有參與本站編寫),這對維百而言仍是一大損失。--S叔 2018年5月20日 (日) 06:45 (UTC)[回复]

    • (不知道为什么,没被ping到)逐句回应J.Wong
      • 如果閣下擔心電郵發到基金會會因為翻譯問題而被忽略,會不會正正反映本地社群管理人員有介入必要呢?
        • 这一条意见只是觉得“本地方针规定要给基金会发邮件、却不说明要用什么语言,也不事先征求基金会同意”这件事不合理,不涉及是否需要介入的价值判断。事实上这一条意见是基于“如果有人特别强烈的希望有本地方针,那至少要保证本地方针的条文合理”这一妥协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依我的本意,根本不需要讨论,因为这个方针就没什么用,遑论其中条文是否合理。
      • 「公开宣称(自己)是恋童癖,就不算隐私了」這點在下同意,除非對方未成年,否則如果自己公開過,那就不會再需要太多顧忌。不過這不代表可以有事沒事都大肆談論一番,所以如果對方要求,仍然應該予以隱藏。知,不代表要去談論,而維基上亦不是合適場所去談論此等事宜。
      • 另外,宣稱自己是戀童者可致永久封禁條文已除又何來會令一眾自稱蘿莉控用戶被封呢?自稱與宣稱他人還是有分別吧。
        • 请注意User:甲太保明确宣称自己是恋童癖,不是萝莉控。我基于这一事实指责User:甲太保是恋童癖,虽然不构成泄露隐私,但是按目前条文也会被封,所以目前条文不合理。
      • 其實現時版本已經與《使用條款》相當接近。不過更為清晰,亦提醒用戶有相關條文存在,以及管理人員需要執行。
    • 改了一版,作为信息页应该是极好的,没有任何和使用条款、基金会行动方针不一致的地方。涉及封禁的几个地方都是可以基于现有其他方针执行的。--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08:34 (UTC)[回复]
    • 目前版本,個人認為可以接受。不過,對「涉及封禁的几个地方都是可以基于现有其他方针执行的」,個人希望閣下詳列到底所依方針為何?提醒︰《基金會行動》並非本地管理員所能依援。--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2:53 (UTC)[回复]
    • 列举如下(不相关处以……略去):
      • “如果……指控……为恋童癖……对指控者加以禁制或封禁”:本地管理员依据Wikipedia:封禁方针#保护用户或社群执行封禁。
      • “编者试图……或自认为恋童者,……很有可能将被基金会行动处以永久封禁”:由基金会行动执行封禁,本地管理员不直接参与。
    • --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1日 (一) 14:44 (UTC)[回复]
    • oops...看得不夠仔細。「編者試圖以維基百科追求或促致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於站內或站外提倡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例如︰表達觀點諸如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等)或自認為戀童者,應當被上報至維基媒體基金會;基於維基百科的使用條款,該等編者很有可能將被基金會行動處以永久封禁。」這句並不正確。《基金會行動》是建基於《使用條款》,而《使用條款》與兒童保護相關就有「Posting child pornography or any other content that violates applicable law concerning child pornography;」及「Soliciting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from anyone under the age of 18 for an illegal purpose or violating any applicable law regarding the health or well-being of minors.」請問哪來「於站內或站外提倡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例如︰表達觀點諸如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等)或自認為戀童者」?而上列兩項亦不能將「編者試圖以維基百科追求或促致成人與兒童之不當關係」完全涵蓋。正如在下上面所言,英文版方針是遠比《使用條款》來得嚴格。閣下這句就算放在資訊頁,如無其他文件佐證,某程度上亦是誤導。--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5:28 (UTC)[回复]
    • 那就麻烦您再仔细看看我上边的意见吧。--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2日 (二) 12:41 (UTC)[回复]
    • 反正上面大部分用戶都支持將「宣稱自己為戀童者可處以永久封禁」條文排除後立為方針。--J.Wong 2018年5月23日 (三) 14:56 (UTC)[回复]

    另外我還想問一下,如果我在自己的用戶頁上宣稱認同法國哲學家米歇爾·傅柯的思想,那麼我會被封禁否?因為他曾提出:「……确实有10岁的儿童主动投入成人怀抱的情况,确实有些儿童是自愿的,他们喜欢这样做,难道没有这种情况?……从儿童不再拒绝的一刻开始,就没有理由去惩罚任何行为了」。 順便回應一下性私權的定義:「人人擁有與性和性生活相關的私有權;有與自己身體相關的知情同意的性關係、性習慣的選擇權,沒有專橫的干預和侵擾。其中還包括向他人披露個人相關的性資訊的控制權」by世界性健康協會的《性權宣言》(2014年版) 此外其還指出「人人都無差別地享有本宣言闡述的所有性權,不因諸如……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表達等因素而有區別對待。」--S叔 2018年5月21日 (一) 14:49 (UTC)[回复]

    • 说实话,既然它将继续是信息页,或许我们可以放松一下。(+)支持设为信息页。--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最近很忙 2018年5月23日 (三) 09:29 (UTC)[回复]
      • 同意,另外,RMS說「I am skeptical of the claim that voluntarily pedophilia harms children. The arguments that it causes harm seem to be based on cases which aren't voluntary, which are then stretched by parents who are horrified by the idea that their little baby is maturing.」,是不是「我贊同RMS」就需要封禁?JC1 2018年5月25日 (五) 11:26 (UTC)[回复]
      • 並不認同,維基百科並非觀點宣傳平台,而《用戶頁指引》亦規定「每個觀點可以使用有限的文字簡單地宣告一次,例如自己的政治理念、宗教思想等」,顯然中文維基並無授予用戶在維基百科上倡議與維基百科無關觀點。請兩位特別留意。可能是文化差異,對於戀童並無如此反感,個人不反對再稍為放鬆規範至與《用戶頁指引》相類似,容許宣告一次。但維基百科上,為什麼要表達自己支持或同意戀童呢?對維基百科有什麼作為呢?--J.Wong 2018年5月25日 (五) 11:47 (UTC)[回复]
      • 另外,方針草案規範對象是「用戶」,規範行為是「提倡」,用戶單純表示支持或同意其他人觀點,遠未至於「提倡」及「鼓吹」。--J.Wong 2018年5月25日 (五) 12:07 (UTC)[回复]
        • 首先,我並不是說用戶應該「表達自己支持或同意戀童」,只是我認為條文應盡可能嚴謹,別留下灰色地帶或自相矛盾之處。「我贊同RMS」一句可以表達我支持RMS於FOSS上的行動。但WP:CHILDPRO列明「表達觀點諸如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而RMS又曾表示上述語句,那麼若按邏輯推論,外人A「表達了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觀點」,而用戶B或許因為其他事而表示支持A的時候,社羣會否將用戶B按「表達觀點諸如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處理?如果「我贊同RMS」不算,「我認同RMS所說的每一句話」又算不算?如果也不算,必須符合「提倡」及「鼓吹」的話,「表達了不當關係對兒童無害觀點」一句又有何意義?JC1 2018年5月25日 (五) 13:09 (UTC)[回复]
        • 該例子印證了英文維基對此相當嚴格,但觀乎上列討論,本社群對此並無如此嚴格。如此,該例子可以刪去,及加註言論要去到什麼程度才會符合該條文定義。而如果社群認為沒有問題,那用戶B亦只是表達同意外人A觀點,重申表達同意並不等於鼓吹或提倡。除非社群往後另有定義,個人覺得「提倡」及「鼓吹」,是除了表達支持及同意外,再加上觀點說明及遊說他人支持。就例如現在在下在提倡將《兒童保護》立為方針。但如果某用戶只是單純說了一句支持草案,那無道理說他在提倡或鼓吹。提倡應該是除了表達意向外,再加上一系列動作,又或者多次表達意向,特別是在同一討論之中,以取得他人支持。--J.Wong 2018年5月26日 (六) 03:34 (UTC)[回复]

    1. ^ 原文:“美國在經歷堪薩斯訴亨德里克斯一案後,被診斷患有某些精神障礙的性犯罪者可因某些州的法律,而遭到無限期的預防性拘留,特別是戀童癖(此法及後一般稱為《高危險連續性罪犯法案英语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laws》)。2006年通過的《亞當˙華爾斯兒童保護安全法案英语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則把以上法例扩展至全美國。”

    倡議收緊人事任免投票資格

    幾乎每一次管理員彈劾投票都有些AFK了一段長時間的人突然彈出來投票,最近彈劾Techyan的那次投票就已經是个例子了,更極端的事例還有之前第7次彈劾Shizhao的投票。事先聲明,本人並非含沙射影地指有社群在拉票,而是客觀地單從他們幾個月沒有編輯的這一點來看,實有完全不知道事件發展來龍去脈而單純投票給自己喜歡/厭惡的管理員之嫌,故倡議把投票資格更改如下:

    現行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提議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 6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畢竟要求半年内編輯至少一次並不是一個高要求。如果連這也達不到,我強烈認為他根本不了解事情的發展,亦因此理應不具備投票的資格。-某人 2018年5月10日 (四) 16:23 (UTC)[回复]

    我倒是認為罷免應該參照競選,以重新投票的形式進行。支持率達8成才能夠當選的話,那麼反對率也應該達8成才可以留任,這樣才算是獲社群廣泛認同的管理員。—AT 2018年5月10日 (四) 16:33 (UTC)[回复]
    「反對率也應該達8成才可以留任」 囧rz……JC1 2018年5月10日 (四) 16:52 (UTC)[回复]
    現行機制中,當選和留任的標準並不對等,導致同樣的結果,如果是競選的話便會落選,罷免卻可以留任的詭異情況出現。因此,個人認為是有修改的必要,不過我想幾乎大部分的管理員都會反對這樣的意見吧,實現有相當的難度。—AT 2018年5月10日 (四) 16:59 (UTC)[回复]
    “那麼反對率也應該達8成才可以留任”没看懂,是反对达到八成才能解任,还是解任时支持达到八成才能留任(同上任投票;会相当浪费社群精力,不过可配合调整联署门槛)。关于当前提案,虽然调整会有帮助,但不认为近期编辑能反映“知道事件发展来龙去脉”门槛。--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7:14 (UTC)[回复]
    是反對達8成才能留任,也就是未達8成反對率的話解任。競選時的支持是支持當選,反對是反對當選,但是在罷免時就是倒轉,支持是支持解任,反對是留任,也就是算競選時的支持與罷免時的反對相同,競選時的反對則與罷免時的支持相同。—AT 2018年5月10日 (四) 17:24 (UTC)[回复]
    也就是反对解任达八成,即支持留任达八成。感觉这种机制加现有联署机制,会导致小争议易解任(联署期抱团,而留任最少要35票反对),大争议则比票数(阵营对立或全面反对联署),没解决任何问题。这也接近联署成功则即时解任,然后再重选管理员。--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8:44 (UTC)[回复]
    本身设立80%的高门槛,就有严进宽出之意,毕竟管理员这个权限不同于一般人,执行操作势必要得罪一些人。如果罢免和当选标准一样,只要有一点瑕疵(甚至没有瑕疵造出瑕疵),站外纠集一批人就可以开弹劾了,就算最后勉强过关,还是会疲于解释,如何专心维持站务。这么一来还有谁敢做争议性操作,人人都当好好先生算了。--Yangfl留言
    感觉其实门槛还是很低(只要在投票前刷一笔编辑即可),不过还是(+)支持。--Yangfl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7:31 (UTC)[回复]
    嚴進寬出是否適合我很懷疑。如果是那麼容易可以糾集到人的話,我想當事人不會完全沒有任何問題。一直以來中文維基的罷免案如此少,也可以反映社群對管理員犯錯的容忍度還算高(雖然我認為盡可能都不應該犯錯或至少犯錯後應該道歉),但是另一方面對參選管理員卻是嚴格得多。—AT 2018年5月10日 (四) 18:01 (UTC)[回复]
    就凭之前的统计结果看,某地区性组织已经有一定的跟风投票现象,结合最近的社群风气来看,个人只是担忧这样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Yangfl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8:20 (UTC)[回复]
    那只能說是部分用戶不自律,這些時候其他用戶便應該站出來抗衡。—AT 2018年5月10日 (四) 18:31 (UTC)[回复]
    80%意味着1个不自律的要4个自律的抗衡,何况还有大量的中立票、不关心票、围观票,这社区未免也太乌托邦了。--Yangfl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8:37 (UTC)[回复]
    這就是投票的必然缺憾,門檻高低都無可能解決問題。應該轉為共識制,方為應對之策。--J.Wong 2018年5月11日 (五) 13:22 (UTC)[回复]
    現行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提議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MCC214條文自相矛盾,不明白-某人 2018年5月11日 (五) 10:54 (UTC)[回复]


    支持

    反對
    AFK一個月

    AFK一個月以上

    以上-某人 2018年5月12日 (六) 14:16 (UTC)[回复]

      • (-)強烈反对。下文中某行政员疑似假定恶意,援引“跟风投票”一类谣言,在下无法接受。纵观全案,提高门槛没有显著必要(这个门槛放到诸计划中可能都是最高的,可以拿英文等语种做比较),当然一定要提高我不反对。且提案后半部分关于罢免门槛的内容,极度疑似挂羊头卖狗肉,提醒部分提案人,不要害人害己(这件事情我和J Wong提了一下)。而关于修改罢免的提议,纯属让管理员使用IAR时平添顾虑,且可能有被人滥用之虞,不仅降低扰乱社群的难度,还严重打乱维基百科正常秩序,在下(-)強烈反对本案,并附议Dingruogu。--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1日 (五) 13:36 (UTC)[回复]
    • 「某地区性组织已经有一定的跟风投票现象,结合最近的社群风气来看」,就此原因,贊同提高門檻。--J.Wong 2018年5月11日 (五) 13:25 (UTC)[回复]
    • (?)疑問至少有一次編輯真的是個可靠的標準嗎?想投票大可在投票之前隨便編幾下,又有何難。沒有“三個月內、一個月前”之類的限定,不太可能起效。具體限定時間最低門檻至少應該是投票期時長--淺藍雪 2018年5月11日 (五) 13:30 (UTC)[回复]

    (+)支持⧼同意收緊人事任免投票資格,以避免社群式的拉票。⧽--屈原蟲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15:28 (UTC)[回复]

    • (+)支持:AINH及AT有關提升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和罷免的百分比。--B dash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15:45 (UTC)[回复]
    • (+)支持AINH提案,但(-)傾向反對AT提案。AT提案使罷免管理員變得過於容易,有機會出現「他朝君體也相同」的現象,遲早所有管理員都被罷免了。至於MCC214提案,則(-)反对:AINH提案已足矣。ŚÆŊŠĀ 2018年5月12日 (六) 04:03 (UTC)[回复]
      • 讓我在這裏解釋一下為何(-)傾向反對(而非(-)反对(-)強烈反对)AT提案:這意味著罷免任何管理員(包括WUGC的、WMC的,以至WUGHK的)也變得容易,對我而言可能有些微好處。ŚÆŊŠĀ 2018年5月12日 (六) 11:46 (UTC)[回复]
    • (-)反对AT提案,其他无意见。我的观点同Yangfl,AT提案容易造成管理员怕被罢免(80%也太容易了),畏手畏脚不愿做出争议性操作。而且这个根本没有限制拉票的作用(反而有反作用),中文维基历史上拉票最严重的两次shizhao罢免案如果按这个所谓方案拉票者不费力就得逞了。--CHEM.is.TRY 2018年5月12日 (六) 04:46 (UTC)[回复]
    • (!)意見6个月或3个月内有一次编辑似乎并不能充分反映什么----煤桶骑士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05:44 (UTC)[回复]
    •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存档,恭喜上述管理员全数坠毁。--Yangfl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06:34 (UTC)[回复]
    • (!)意見:內閣制國家的不信任投票與總理/首相選任投票標準大致相同,其實就是在未重新大選的情況下再次以相似標準決定總理/首相去留。AT點出的矛盾確實值得思考,之前似乎也有人提過這種「上台難、下台也難」、甚至在事實上已無從汰除問題管理人員的制度怪象。在出現一定爭議而使罷免案成案後還以低於選任投票30%信任支持度的低標決定去留顯然缺乏積極性與建設性,調整比不調整好,但80%的門檻對多數管理員可能都太嚴苛……建議或可先改設為60%及格制(哪怕是55%也好),試驗一年後再檢討。總之,我想不出現行解任/留任門檻的價值何在。 -- WildCursive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07:52 (UTC)[回复]
    • (-)反对,没有实际意义。我觉得还不如把所有管理员全部重选,然后大大方方搞管理员任期制,任期2年,2年后必须重选(连任没有次数限制,小熊为您服务),连任的投票标准降低,70%支持率即可通过。黑暗雄鹰·给我留言·请关注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 2018年5月12日 (六) 07:58 (UTC)[回复]
    • (+)支持从最近编辑数可以看出这个用户最近是否活跃。我还建议再缩紧标准,“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星耀晨曦༻꧂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12:06 (UTC)[回复]
    • 三個提案的投票炒埋一碟,蛋疼....-某人 2018年5月12日 (六) 12:12 (UTC)[回复]
    • 以解任投票來看,(&)建議第二種限制在造成解任事件發生的前一個月內有進行一次編輯。提請解任總有事件可循吧。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18:21 (UTC)[回复]
      • 还真不一定,比如某理由为“一年前有人身攻击”、“三个月前违反3RR”、“两周前滥删页面”,怎么算。特别是目前现状是以投票而非共识决定管理员去留,又不像enwp有一事不合格就下台,没凑够理由谁敢淌这趟混水。--Yangfl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18:36 (UTC)[回复]
        • 投票真煩;基金會既然都做出了這麼多行動以"提升社群品質",那不如叫基金會委任算了--1233( T / C 2018年5月12日 (六) 18:44 (UTC)[回复]
        • User:Yangfl當然是以最近一次事件為準,也就是要在一個月兩周前有編輯的人。解任投票要有先討論並聯署才成立,這次Techyan是整整一個月沒在互助客棧回應才提請解任的。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06:37 (UTC)[回复]
    • 個人認為應至少在解任發起聯署前三個月有編輯才可以投票。--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15:06 (UTC)[回复]
    • 若要科學一點的處理這個選舉和罷免人數及比例的事,政治科學上有一整套關於投票人數及投票週期及總選舉人的算法及理論,雖然是可以參考,但簡單回應AT的建議 80%選上要80%罷免 是不太合政治科學的任何理論的形式說法。就維基百科社群的特性:沒有總選舉人數做分母,只有類似議會的討論兼投票,且易因每年不同時段的參與人數有變化,我個人覺得是不太能用傳統的且未深化的早期政治科學的80%選上要80%罷免 的說法,因為分母並不是 總選舉人,且維基選舉的投票率若拿總用戶數來說是比一般政治選舉低的。 我個人對維基治理的動態關係來說,我建議是易選上,易罷免好。理由是可以多元化管理團隊,管理員未必要面面受歡迎,但只要是有一定比例的人認為不稱職,就取消管理員權限。我的著眼點是動態比穩態好,在管理員人數和人選上,但管理員的日常的操作得是要穩,我只需要管理員是穩定、按規則來做事的操作者,而不是會區分誰是自己人誰是外人的權力者。--❦研究來源 hanteng 2018年5月15日 (二) 11:51 (UTC)[回复]
    @Hanteng我提出的就是易選上易罷免的方法啊。不是80%支持罷免才能解任,而是反對罷免者不足80%的話解任。—AT 2018年5月16日 (三) 08:47 (UTC)[回复]
    不如在极端一些,直接第二个条件删除?即修改为“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且“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Stang 2018年5月16日 (三) 08:32 (UTC)[回复]
    (+)支持:可以-某人 2018年5月16日 (三) 10:32 (UTC)[回复]
    我覺得現在投票的問題就是沒有理會中立的比例,但這又是另一件事了。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08:56 (UTC)[回复]
    甚麼意思?-某人 2018年5月16日 (三) 10:32 (UTC)[回复]
    因為不加中立比例,支持與反對便不是真正意義上的x%與100-x%。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12:38 (UTC)[回复]
    • (+)支持:非常同意AT君建議:「不是80%支持罷免才能解任,而是反對罷免者不足80%的話解任。」因為管理員理應得到廣大使用者支持及信任才可勝任,如果管理員已經得不到足夠的支持者,就不應再擔任管理員。--屈原蟲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7:53 (UTC)[回复]
    (-)反对:维基百科管理员确实有上台难、下台也难的现象,但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现实世界,选管理员和选议员(或者其他政治角色)有很大的区别。第一,为什么上任要高达80%(我没听说过现实中什么选举需要80%才能通过的),就是为了取得社群一致共识。第二,管理员干活导致社群不满,是很容易的,毕竟谁都不愿意自己条目被删、账号被封,当年Shizhao就是如此;还有很多例子,暂略;所以如果只需要20%支持解任,那么假如得罪了一些人,然后一些人再跟风支持解任,那很容易就下台了,那样的话,管理员干活之劳动力未免太不稳定。  不过楼上有人提到任期制度,这倒是挺有意思的,也许值得一试。至于连任时候投票比例应该定为多少,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在这里反对的是弹劾/解任时候的比例的更改。--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19日 (六) 11:03 (UTC)[回复]
    說到任期制,為何不考慮設置個試用期,然後再發起正式任命投票,這樣投票是否會變得比較客觀中立?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2:23 (UTC)[回复]

    投票區

    抱歉,強迫症表示看著這堆炒埋一碟的混亂投票太蛋疼了。所有沒有使用投票模板或沒有明確表示投給哪一個提案的票一律沒有搬運。若有新票請在下方適當位置投票。-某人 2018年5月19日 (六) 13:06 (UTC) (注:这不是投票,原因见下,请勿只表达支持/反对而不给出具体实质理由。)--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7:02 (UTC)[回复]

    AINH提案

    AINH提案
    現行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提議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 6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贊成 (-)反对
    1. 某人 2018年5月10日 (四) 16:23 (UTC)[回复]
    2. 感觉其实门槛还是很低(只要在投票前刷一笔编辑即可),不过还是(+)支持。--Yangfl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7:31 (UTC)[回复]
    3. (+)支持:AINH及AT有關提升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和罷免的百分比。--B dash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15:45 (UTC)[回复]
    4. (+)支持AINH提案ŚÆŊŠĀ 2018年5月12日 (六) 04:03 (UTC)[回复]
    5. (+)支持:至少有希望過關。--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37 (UTC)[回复]
    6. 同意。JC1 2018年5月19日 (六) 15:29 (UTC)[回复]
    7. (+)支持——꧁༺星耀晨曦༻꧂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5:41 (UTC)[回复]
    1. (-)反对:我未见“6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不包括任何用户页及用户对话页)”这一点的必要性,故反对。实际上,这个门槛设了和没设置差不多。--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9日 (六) 13:33 (UTC)[回复]
    2. (-)反对:投票前隨便編輯一下就行,有什麼意義?--淺藍雪 2018年5月19日 (六) 16:09 (UTC)[回复]
    3. (-)反对:没有实际意义。如前讨论,加上“6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没有限制住任何人投票,徒增条文复杂性。--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08:55 (UTC)[回复]
    討論區

    AT提案

    AT提案
    (+)贊成 (-)反对
    1. AT 2018年5月10日 (四) 16:33 (UTC)[回复]
    2. (+)傾向支持「那麼反對率也應該達8成才可以留任」這一句。比如有50個人投票,8個人支持、42個人反對→留任(反對解任比例84%,超過80%);12個人支持、38個人反對→解任(反對解任比例76%,未達80%,故解任)--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8年5月10日 (四) 19:13 (UTC)[回复]
    3. (+)支持,8成支持票就可以當選,但5成反對票就可以留任,完全不合理!再者如AT所說「是反對達8成才能留任,也就是未達8成反對率的話解任。競選時的支持是支持當選,反對是反對當選,但是在罷免時就是倒轉,支持是支持解任,反對是留任,也就是算競選時的支持與罷免時的反對相同,競選時的反對則與罷免時的支持相同。」。--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5月11日 (五) 07:29 (UTC)[回复]
    4. 支持AT的提议,把解任投票看成连任就行了。->>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08:57 (UTC)[回复]
    5. (+)支持:AINH及AT有關提升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和罷免的百分比。--B dash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15:45 (UTC)[回复]
    6. (+)支持:非常同意AT君建議:「不是80%支持罷免才能解任,而是反對罷免者不足80%的話解任。」因為管理員理應得到廣大使用者支持及信任才可勝任,如果管理員已經得不到足夠的支持者,就不應再擔任管理員。--屈原蟲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7:53 (UTC)[回复]
    7. (+)支持:這個已經足夠了,保證絕大部分現時的管理員已經可以被拉下台就是了hhhhh--1233( T / C 2018年5月21日 (一) 07:28 (UTC)[回复]
    1. (-)傾向反對AT提案。AT提案使罷免管理員變得過於容易,有機會出現「他朝君體也相同」的現象,遲早所有管理員都被罷免了。ŚÆŊŠĀ 2018年5月12日 (六) 04:03 (UTC)[回复]
    2. (-)反对AT提案。我的观点同Yangfl,AT提案容易造成管理员怕被罢免(80%也太容易了),畏手畏脚不愿做出争议性操作。而且这个根本没有限制拉票的作用(反而有反作用),中文维基历史上拉票最严重的两次shizhao罢免案如果按这个所谓方案拉票者不费力就得逞了。--CHEM.is.TRY 2018年5月12日 (六) 04:46 (UTC)[回复]
    3. (-)反对:维基百科管理员确实有上台难、下台也难的现象,但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现实世界,选管理员和选议员(或者其他政治角色)有很大的区别。第一,为什么上任要高达80%(我没听说过现实中什么选举需要80%才能通过的),就是为了取得社群一致共识。第二,管理员干活导致社群不满,是很容易的,毕竟谁都不愿意自己条目被删、账号被封,当年Shizhao就是如此;还有很多例子,暂略;所以如果只需要20%支持解任,那么假如得罪了一些人,然后一些人再跟风支持解任,那很容易就下台了,那样的话,管理员干活之劳动力未免太不稳定。--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19日 (六) 11:03 (UTC)[回复]
    4. (-)傾向反對理據同上-某人 2018年5月19日 (六) 13:13 (UTC)[回复]
    5. (-)反对:同js、Yangfl、SzM。--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9日 (六) 13:34 (UTC)[回复]
    6. (-)反对:同上。--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09:02 (UTC)[回复]
    7. 會導致管理員減少作爭議性行為,最終只會成為無政府狀態。JC1 2018年5月21日 (一) 09:27 (UTC)[回复]
    討論區

    金牌雄鹰提案

    金牌雄鹰提案
    (+)贊成 (-)反对
    1. 黑暗雄鹰·给我留言·请关注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 2018年5月12日 (六) 07:58 (UTC)[回复]
    2. (+)支持任期制,但是现有管理员第一个任期可以算五年(毕竟是“终身制”时选上的,可以认为有更强的共识)。--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08:55 (UTC)[回复]
    3. (+)支持任期制。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16:09 (UTC)[回复]
    4. (+)支持+1 做的好相信會有人支持續任!Lily135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2:30 (UTC)[回复]
    1. 70%--O1lI0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0:33 (UTC)[回复]
    2. 这完全不是一个收紧任免权的方案。Bluedeck 2018年5月24日 (四) 08:23 (UTC)[回复]
    討論區

    任期制是可以接受,2年太短。建議漸進式,首次2年,其後3年,4年如此類推。JC1 2018年5月21日 (一) 09:27 (UTC)[回复]

    短吗...监管员是每年需进行一次确认。-- Sta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0:43 (UTC)[回复]
    元維基每年新選監管員才十個左右,而舊有監管員都並非重選,而是確認。中文維基有管理員八十個左右,足是每年參選監管員平均數數量八倍,工作量不宜小看。而且可以預期數量應該會再上升。再加上現在選舉風氣,坦白說,不甚良好。社群亦不甚有力解決人事任命爭議。還不斷選……個人對此建議非常有保留。或者會是個好制度,但現在不是時候,顯然沒有足夠條件配合……(純粹個人觀感)--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9:06 (UTC)[回复]
    小修改一下J.Wong的发言,监管员是全域(所有的维基媒体项目)产生的。——꧁༺星耀晨曦༻꧂留言2018年5月25日 (五) 07:40 (UTC)[回复]

    MCC214提案

    MCC214提案
    現行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提議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贊成 (-)反对
    1. 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5月11日 (五) 09:52 (UTC)[回复]
    2. 某人 2018年5月19日 (六) 13:11 (UTC)[回复]
    3. 我更喜歡這一個。--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38 (UTC)[回复]
    1. (-)反对:AINH提案已足矣。ŚÆŊŠĀ 2018年5月12日 (六) 04:03 (UTC)[回复]
    2. 從邏輯上來說,編輯3000次或以上幾乎必然於1個月前編輯100次或以上,和Stang幾近相同,如果賬號於一個月內新建而又有三千次編輯,我的建議是不要讓他有投票權。JC1 2018年5月19日 (六) 15:29 (UTC)[回复]
    3. (-)反对:投票前隨便編輯一下就行,有什麼意義?--淺藍雪 2018年5月19日 (六) 16:11 (UTC)[回复]
    4. (-)反对:同上,没有意义。--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08:55 (UTC)[回复]
    討論區

    Stang提案

    Stang提案
    現行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或…

    • 编辑3000次或以上
    • 编辑1500次条目或以上
    提議條文
    • 1个月前编辑100次或以上
    • 3个月内至少有一次编辑
    (+)贊成 (-)反对
    1. Stang 2018年5月16日 (三) 08:32 (UTC)[回复]
    2. 想錯方向了,(+)贊成-某人 2018年5月20日 (日) 16:02 (UTC)[回复]
    3. (+)支持。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9:50 (UTC)[回复]
    (-)反对此舉無異於開放人事任免投票給新用戶-某人 2018年5月19日 (六) 13:15 (UTC)[回复]
    1. (-)反对:编辑3000次或以上的老用户,即使近期不活跃,对于人事任免,基本的判断力也远强于只编辑了100次的新人。--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08:55 (UTC)[回复]
    2. 同Dingruogu。JC1 2018年5月21日 (一) 09:27 (UTC)[回复]
    3. 今日開戶,明日刷滿一百次,後日投票。—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emp3600對話貢獻)於2018年5月22日 (二) 00:34加入。
    討論區

    啊很抱歉不过咱认为您的说法并不一定妥当。请看这一大串是怎么被提出来的:“……客观地单从他们几个月没有编辑的这一点来看,实有完全不知道事件发展来龙去脉而单纯投票给自己喜欢/厌恶的管理员之嫌,故倡议……”。个人认为即使对于编辑次数已经满3k次的“老手们”来说,如果不能在近期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一定的活跃度,在投票时的判断很可能欠妥。另外我想问一点,3个月内1次编辑很难吗?@DingruoguJustincheng12345-- Stang 2018年5月21日 (一) 09:41 (UTC)[回复]

    另外,如果您的观点是“1个月/100次”太低,那可以做到适当延长,i.e. “3个月/500次”什么的。-- Sta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0:17 (UTC)[回复]
    “这一大串是怎么被提出来的”正是我反对AINH提案的原因之一:如上讨论,我检查了62个投票人,没看到有谁编辑了3000次,但是6个月内没有1次编辑;也就是说AINH提案的理据并不存在。您个人认为的“……很可能欠妥”正是我反对您的提案的原因之一:我个人认为“……很可能不欠妥”。3个月内1次编辑不很难,这是我反对您的提案的另一个原因:我刚检查了AINH上边列出来的10个投票人,3个月内都有1次编辑。
    我确实认为“1个月/100次”有些低,或许可以考虑门槛划在5个DYK或者1个GA/FA,但这是(争议很大的)另一个话题了。@Stang--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1日 (一) 14:06 (UTC)[回复]

    无效

    非常抱歉给各位泼冷水,但是很抱歉,本次投票是无效的。投票开始前并未在站内的显著通知区域放置通知,投票开启人未设置投票期限和投票资格,最重要的是本次投票开启之前,对于主题的讨论并不充分。因此,本次投票仅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而无“产生共识”的实际效力。鉴于投票仍在较为火热的进行,个人就不用模板把投票区套起来了,但请各位注意。-- Stang 2018年5月21日 (一) 02:28 (UTC)[回复]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變了投票Orz。—AT 2018年5月21日 (一) 08:11 (UTC)[回复]
    這樣討論起來清楚得多,至少引起了我的注意。另外,時段方面,建議26日為止,將過半支持的抽出來再討論,其他關掉就好。JC1 2018年5月21日 (一) 09:30 (UTC)[回复]
    討論還不足夠吧。特別是有些由投票者資格,延展到整個任免制度。茲事體大,必須獲得更多人參與,才能凝聚足夠大共識。--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3:46 (UTC)[回复]
    確實還不足夠,但我認為可以像上面的人說的(將過半支持的抽出來再討論,其他關掉就好)先有一個初步的結果 再針對這結果作更進一步的討論!Lily135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5:08 (UTC)[回复]
    • 我向来不混互助客栈,偶尔一看居然看到点名批评,这我就不开心了。要不以后这样吧:你来决定我有没有资格投票吧,你说我没资格我就不投了。你让我投支持我就投支持,你让我投反对我就投反对吧。要不然我投一次票你就改一次投票资格这太麻烦了。这样多好,显得中文维基百科多和谐共处,是吧?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2018年5月22日 (二) 23:36 (UTC)[回复]
    投票是由用户User:AINH提议发起的,原文“抱歉,强迫症表示看著这堆炒埋一碟的混乱投票太蛋疼了。所有没有使用投票模板或没有明确表示投给哪一个提案的票一律没有搬运。若有新票请在下方适当位置投票。-某人 2018年05月19日, 星期六 (5日前), 09:06 pm (UTC+8)”。他发起发起投票之前,大家只是在用类似投票的方式表达意见,然后他创建了一个投票区,就变的像是一个“真的投票”了。十六夜砕月 2018年5月24日 (四) 05:51 (UTC)[回复]
    即使如此,分歧还是太大,难以见得哪个提议需要继续讨论。--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7:01 (UTC)[回复]
    「投票開始前一個月內有一次編輯」,這個限制如何?還是有什麼技術性困難。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5日 (五) 02:00 (UTC)[回复]

    第二輪討論

    各提案 Stang MCC214 AINH AT 金牌雄鷹
    票數 3:3 3:4 7:3 7:7 4:2
    主要內容 取消編輯數量較多維基人(下稱資深維基人)的必然投票權 資深維基人3個月內至少有一次編輯 資深維基人6個月內至少有一次編輯 罷免須八成反對方可留任 管理員任期制

    一大輪下來只能去除MCC214的提案。請繼續討論其餘方案。我必須提醒各位,「在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之前,具備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有權投票:」目前的方針是指聯署前須達以上條件才可擁有投票權,故

    • 「投票前隨便編輯一下就行,有什麼意義?」
      • 不正確,條件為聯署提出之前。
    • 「今日開戶,明日刷滿一百次,後日投票。」
    • 不正確就算以現時的方針,今日開戶,明日刷滿一百次亦不符合「1個月編輯100次或以上」的要求。

    就這樣。JC1 2018年5月26日 (六) 14:50 (UTC)[回复]

    重跑正式流程

    本人倡議在本月底(31-05-2018)香港、北京、台北時間(GMT+8) 11:59p.m.正式關閉本討論,並在本頁重開新討論,諮詢還有沒有其他方案及商討對上述最終得票率為50%或以上的方案進行正式複決的投票細則。有沒有人對此方案有異議?-某人 2018年5月28日 (一) 13:53 (UTC)[回复]

    《命名常規》與《地區詞轉換》

    命名常規》規範條目名稱,至於條目內文出現的名稱,在《维基百科:地区词处理》中有「官方中文名稱应避免地区词转换的情况」一節。由於《维基百科:地区词处理》並非《WP:RULES》,為減少爭議,建議社群討論以達成共識。以下列出一些方案以作討論:

    1. 一旦按命名常規確定條目名稱,條目內文(不論是主條目抑或是其他條目)出現該名稱時應使用條目名稱,但在首段列出各地不同名稱(如[4])。
    2. 一旦按命名常規確定條目名稱,條目名稱不作地區詞轉換,但條目內文(不論是主條目抑或是其他條目)出現該名稱時作地區詞處理(如[5]
    3. 一旦按命名常規確定條目名稱,在首段列出各地名稱後,條目名稱連同條目內文(不論是主條目抑或是其他條目)出現該名稱時作地區詞處理(如[6]

    --Gakmo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17:00 (UTC)[回复]

    @白布飘扬歡迎討論--Gakmo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17:02 (UTC)[回复]

    • 查看了一下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参考文献中应避免地区词转换的情况,似乎都在讲过度转换的问题(专名词应该整体转换),感觉讨论不成立。如果是这样的话,个人倾向
      • 如果没有官方译名,命名按照先到先得,标题连同内文一同转换。
      • 如果有官方译名,命名按官方译名,标题不转换,第一次提及时列出各地不同名稱,内文转换。

    这主要还是考虑到读者的最佳感受。如“磁盘”与“硬碟”,若正文全部以硬碟出现,对大陆读者来说,每次看到这个词都要想一想,势必影响体验。--Yangfl留言2018年5月12日 (六) 18:25 (UTC)[回复]

    “磁盘”与“硬碟”不存在“名从主人”,无论标题还是内文,只需依照地区词全文转换,不需烦恼此问题。——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04:00 (UTC)[回复]
    当然说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囧rz……--Yangfl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08:00 (UTC)[回复]
    • 个人倾向第一项,尤其是在主条目,内文跟随标题是为了题文一致,否则可能出现读者以为标题错误而贸然移动条目的情况。(如:[7]
    • 关于第二项,问题如上所述。
    • 关于第三项,等同架空《命名常规》“名从主人”的原则,条目的实际名称变得无意义。而且,突出名从主人,也是为了让读者知道正确的名称,而不是以讹传讹。例如,有港台或海外华文媒体注意到了马来西亚当地的官方名称后,也开始跟随称为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迪等等(如:YouTube上的视频YouTube上的视频),所以坚持地方的非正式翻译是不必要的。——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04:00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欢迎讨论。——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04:03 (UTC)[回复]

    • (!)意見:如果沒有官方譯名的話,個人認為應該允許他人以「硬套非本族語發音規則翻譯,令譯名與原文發音相差太遠」為理由,要求更改現有的譯名。有時候,「先到先得」這項規則,恰好會導致或者促進以訛傳訛。某K字頭用戶的命名風格就是最好的例子。【粵語文學大使殘陽孤侠歡迎加入反對病毒音譯名的行列! 2018年5月13日 (日) 06:32 (UTC)[回复]

    请大家继续讨论,完成后可在命名常规加入「其他常用名称」一节,参见en:WP:OTHERNAMES--Gakmo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14:12 (UTC)[回复]

    @白布飘扬请收手,不要再将马来西亚政治人物的中国大陆的官方译名换成马来西亚的名称。译名本来就是翻译过来的,只要符合各自的翻译规律,无所谓正确与否,谈不上“以讹传讹”。至于近来港澳台媒体开始逐渐使用马来西亚当地的官方名称,那可能只是因为直接复制转载自马来西亚华文媒体的报道而没有转换,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4:29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官方名称才是稳定译名,其它地区的非正式译名都只是暂时性、变动不定,台湾公视等自制节目并非直接转载,不应否定其转变。另,之前马哈迪淡出政坛,所以无正式的官方译名,但如今进入内阁,就以官方译名为主——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14:42 (UTC)[回复]
    官方不只是马来西亚一家官方,中国大陆有权力拥有自己的官方译名。另外,并没有反对条目名称使用所在国的官方译名,只是内文有各地区的用词转换,你不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译名是何道理?如果按照你的观点,那地区用词转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4:45 (UTC)[回复]
    “名从主人”是指主题人事物的拥有方自已定下的中文名称,不是其它地方的官方翻译,比如首尔,当年也是直接依照韩国官方的定名,而不是坚持依照中文各地区当时仍然常用的汉城来作地区转换。——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15:06 (UTC)[回复]
    那是尊重韩方,不代表中国不能有自己的译名。我现在说人名,你跟我扯地名。好,就算地名,马来西亚很多地名的当地官方译名都和大陆不一样,那又如何?大陆不还是用自己的译名吗?中国驻马来西亚的那几个总领馆用的都是大陆的译名,马来西亚抗议了吗?——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5:13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打基纳巴卢总领事馆,不是说马来西亚当局用了亚庇,我们就要跟着用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5:21 (UTC)[回复]
    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是马来西亚官方规范当地华语的组织,不是规范全世界华语的组织!——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5:22 (UTC)[回复]
    中国的总领事馆名称自然以中方为准,但大马的地名自然以大马为准,这就是“名从主人”的应用。——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15:31 (UTC)[回复]
    “名从主人”原则仅仅对条目的命名有所规定,对条目的内文没有做任何规定,望好好了解。其他的我就不和你多废话了,告辞。——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5:35 (UTC)[回复]
    @Gakmo我选3,因为做了地区用词转换,各地区的人自然会看到他所在地区的用词,还管其他地区怎么写的作甚?——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3日 (日) 15:40 (UTC)[回复]

    白布飘扬建議條目名稱和內文都作地區詞轉換,否則屬架空命名常規;但全面使用名從主人而忽視地區差異,這又會不會是架空了地區詞轉換?蘇州宇文宙武建議全面使用地區詞轉換,則與白布飘扬支持的方案處於兩極。如果各自堅持,解決不了問題,爭執只會沒完沒了([8][9][10]),這對各方都不是好事。下面提出妥協建議,希望大家考慮和討論,找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條目名】:AAAAA(基於「名從主人」原則的條目名稱,條目名稱不作地區轉換,否則作地區轉換)


    【首段】:BBBBB(官方譯名為AAAAA,港澳地區譯作BBBBB,中國大陸地區譯作CCCCC,台灣地區譯作DDDDD...)...

    --Gakmo留言2018年5月13日 (日) 22:42 (UTC)[回复]

    個人感覺標題和內文直接作地區詞轉換即可(即原始碼先到先得),按該地區最常用的名稱,並可以在引言提一下其他地區的翻譯。--【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4日 (一) 15:03 (UTC)[回复]
    先到先得仅用于无关“名从主人”的各地最常见名称,现在讨论的是“名从主人”优先的情况下是否依旧以地区转换的问题,目前的地区词处理指引中有“官方名称应避免地区转换”之指导,且此前也有主人名称优先于常见名称的例子。——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5:55 (UTC)[回复]
    强烈抗议并坚决反对以“名从主人”为名进行语言压迫!!!个别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名从主人”原则的适用范围,变成了语言压迫,不准条目中出现大陆的译名,只准用大马的译名,简直就是霸道。要是这样,还要地区用词转换干吗,干脆全部改成你想用的拉倒了。说句政治不正确的话,你大马区区不到一千万的华人,想要规范中国大陆14亿人怎么讲汉语,是不是太自不量力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2:29 (UTC)[回复]
    那只是您的个人意见,“名从主人”原则不限于大马译名,而是尊重主人名称,全世界事物、包括中国大陆事物都适用,例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打基纳巴卢总领事馆在未来建立时,新马简体也不应当转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庇总领事馆,就如中华民国总统也不会因为某些地方的“一个中国”政策而转换成“台湾地区领导人”一样。——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5:32 (UTC)[回复]
    我尊重大马自己使用你们自己的称呼,而且条目名称也用了大马的称呼,你们也要尊重我们有自己的称呼,这才是“名从主人”原则的真正意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7:57 (UTC)[回复]
    其实,各地区要如何翻译路人甲、乙、丙、丁,我相信维基人不会有太多争议,而且,我相信大陆乃至多数港台读者来说,一个外国人Mahathir叫作马哈迪还是马哈蒂尔也不是很重要,但对马来西亚华文用户来说则不然,事实上,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也多次向中国有关当局提出正名意愿[13][14],只是不知中国有关当局如何看待。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依照各地的官方用词在蔡英文马英九的条目挂上{{noteTA|zh-cn:台湾地区领导人;zh-tw:中華民國總統;zh-hk:台灣地區領導人;zh-sg:台湾地区领导人}},看似井水不犯河水,实则必定冒犯大多数的台湾维基人,所以,名从主人其实也是出于基本礼貌,应当在方针中明确确立,以减少不必要的编辑争议。说真的,有时我会怀疑是不是台湾维基人比较“强悍”,而新马维基人是软杮子,才造成这样的双重标准?——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8:52 (UTC)[回复]
    你不用扯到别的地方,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翻译问题,本就有不同的翻译方法,而台湾领导人那个并不是翻译问题,不可相提并论。——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8:58 (UTC)[回复]
    对你来说只是一个译名,但对我们来说,是正名。就如前首相选定了“纳吉”作为自己的中文名字(之前当地有“那吉”与“纳吉”两种译法),那就是他的中文名字了,还需要再重新翻译吗?——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9:15 (UTC)[回复]
    所以大家各自用各自的,井水不犯河水不就行了?你管我怎么叫他?你有这个权力吗?——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9:17 (UTC)[回复]
    无主名字没关系,但这个不行,就像当年中华民国反对日本使用从英文“Republic of China”翻译过来的支那共和国一名一样。——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9:24 (UTC)[回复]
    马哈蒂尔、纳吉布等多次访华,中国官方的报道比比皆是,他们反对了吗?等你们反对了,我们接受了再说,否则都是废话。——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9:38 (UTC)[回复]

    难道使用“亚庇”为Kota kinabalu是破坏吗?,还有个人认为在这个讨论未完成前请不要擅自更改地区词,维基百科每个用户都是平等的,如果无法解决建议用投票代替讨论[開玩笑的]。这里我就先说如果小明去英国,他可能是Xiao Ming或是Siao Beng,这个就要看他个人国家的意愿了。也请各位维基人互相尊重,编辑不是破坏OK。 angys 2018年5月15日 (二) 07:47 (UTC)[回复]

    @CherjauShensihaoO-ring玄云翼@春卷柯南Ginson LimJarl SverreBfyhdch@IOS314Cnvery1233也请讨论谢谢。 angys 2018年5月15日 (二) 07:50 (UTC)[回复]
    请注意:先擅自更改地区词的是你们,之前很好地在用,各地区有各地区的用法,井水不犯河水,现在倒好,全部强行改成大马的唯一用法,那就等于没有地区词。你们倒打一耙倒是很溜啊。——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7:57 (UTC)[回复]

    请各位围观的维基朋友(※)注意原本地区用词转换就是尊重各地区的不同习惯,解决因名称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纷争,这和“名从主人”原则一向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名从主人”规定的是条目名称,而内文用词就属于地区用词转换的功能,而且新马方面一直没有多大争议。不料最近某人以“名从主人”为由,强制将马来西亚译名作为所有地区的译名,也是因为我是国际关系专业,关心近来的大马大选,不然就被他神不知鬼不觉地变成“既定事实”了。他的逻辑是,既然大马官方说“马哈迪”,那么所有华人只能说“马哈迪”,不能说“马哈蒂尔”或其他的,这不是霸道,不是语言压迫是什么?照他的说法,中文维基的条目只能有一种名称,其他都不是官定的,干脆取消地区用词转换拉倒。所以大家可以明白这次的争议到底是由谁发起的,谁是没事找事。——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9:12 (UTC)[回复]

    话说回来,“亚庇”这个词,新华社也在用啊:"亚庇" site:xinhuanet.com领事馆网站上也说“州首府为哥打基纳巴卢(又称亚庇,KOTA KINABALU)”。这个译名可能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档案室/2005年1月#條目名稱的選擇:舊金山|“旧金山”与“圣弗朗西斯科”模式]]更恰当吧?--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8年5月15日 (二) 09:09 (UTC)[回复]
    是在用,但有主次之分,因为在正式场合用的是哥打基纳巴卢,而亚庇只是“又称”,当是兼顾当地的表述而已,和旧金山的例子还不一样。——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9:15 (UTC)[回复]
    如果都在用的话,单纯从搜索引擎结果来看,也是“亚庇”占多呀(255,000条"亚庇" site:.cn、22,600条"哥打基纳巴卢" site:.cn)。--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8年5月15日 (二) 09:23 (UTC)[回复]
    官定。——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09:38 (UTC)[回复]
    强词无理,多重标准,无法苟同。罢了,静待维基社群定夺。——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0:29 (UTC)[回复]
    首爾的例子若按蘇州宇文宙武的說法「說句政治不正確的話,你大馬區區不到一千萬的華人,想要規範中國大陸14億人怎麼講漢語,是不是太自不量力了?」是否也要政治不政確的比人口再去爭韓國人能不能管漢字?我覺得按首爾的例子來說,就比較明確有「官方中文名稱应避免地区词转换的情况」的適用條件。這就和特定讀者習慣未必有關係,而是尊重官方定的中文名稱吧。更進一步談的話,條目內文要怎麼處理也比較清楚了,就是回到上下文的需求,若是談到現代或官方的內容就還是用官方名避免地区词转换,但談是談到更早的近代史或前國族國家的時候,由於官方現代名稱在歷史上是相對較短暫的,就可以適度地用舊名或俗名,那些就可以來做地区词转换。這樣子就比較符合標準詞典或百科全書的寫法。討論這種問題,儘量把知識實体和名字分開,以知識實体出發為單元的是百科全書,以名字出發為單元的是詞典,這樣思考這問題或許有點幫助,我們這裡處理的問題是知識實体為主,次要的是對這個知識實体不同的名字要怎麼安排比較合理,那麼就得回到知識實体的上下文。--❦研究來源 hanteng 2018年5月15日 (二) 11:30 (UTC)[回复]
    (+)支持Hanteng說法。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1:53 (UTC)[回复]
    用首爾的例子不正確。因為首爾在正名後在各地均成為了常用的名稱,所以維基百科才使用首爾。現在討論的是常用於名從主人時不一樣的情況。--【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5日 (二) 12:58 (UTC)[回复]
    楼上和平君已经替我回答了,我就不说啥了。首尔要不是中国官方认同,到现在中国大陆用的还是汉城,这个没啥好说的。而且首尔的例子恰恰能够说明,除非中国官方认同,否则大马的译名没有资格成为大陆的唯一译名,其他大中华地区也是一样。——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5日 (二) 14:21 (UTC)[回复]
    中国官方用语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一切,无论从最常用的原则还是名从主人来看,大陆用户最常用的也是“亚庇”,就连中国官方也不曾阻止民间使用,你又有什么权力阻止大多数大陆用户继续使用“亚庇”一词?——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16:17 (UTC)[回复]
    1. 此外,地区词转换本意是为了让维基百科贴近各地读者的使用习惯,但除了习惯,资讯传达对百科来说更为重要。各地读者也应当有权知悉“主人名称”这样的重要资讯,不应被地区词转换变相掩盖。
    2. 指“名从主人”是“语言压迫”、“架空地区词转换”已然太过夸大。首先,名从主人对于非专有名词的地区转换没有影响。对于专有名词,“名从主人”主要应用于有显著中文名称的在世人物、企业、主权地方等等的主题所在条目,对于本身无正式中文名称的人事物则不适用。反之,坚持不使用主人名称反而带有强烈的“地域中心主义”兼漠视主人之意味,这绝非地区词转换之本意。——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16:17 (UTC)[回复]
    这是我最后一次回复你关于这个话题,因为我发现你非常善于胡搅蛮缠,偷换概念,跟你多废话就是浪费时间。“亚庇”这个我承认比“哥打基纳巴卢”更简单易用,所以另说,但你不要以为就这一个就说明你的观点能够成立。你去查一下“马哈蒂尔”和“马哈迪”哪个在大陆更常用,结果不言自明,不让“马哈蒂尔”在条目中出现依然是语言压迫的表现。另,地区词转换什么时候掩盖了“主人名称”?你要表示照样可以表示,没有任何问题。最后,你所谓的“名从主人”也只不过在大马使用,可能港澳也有使用但不是唯一的用语,说明你的所谓“名从主人”只不过是另一种“地域中心主义”,你没有任何理由把大陆的用法贬低为“地域中心主义”,更没有权力不让大陆版本显示大陆的译名。我将坚决捍卫被你剥夺的显示大陆译名的权力,建议社群通过投票解决纷争,虽然这一纷争其实是“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以上。——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6日 (三) 16:58 (UTC)[回复]
    其實蘇州的質疑是正確的,我亦認為應該跟隨下面的轉換原則:
    1. 官方常用譯名優先
    2. 報紙/地區官方常用譯名
    3. 民間常用譯名

    如果三者有衝突,則以常用為先,如果沒有,則應該按照上述順序定轉換組使用的詞語--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09:35 (UTC)[回复]

    個人認為任何地區都可以有自己的譯法。至於,正名是否可以蓋過常用名,應該基於各地區的官方決定。如果譯名只有大馬這樣認為的話,那麼大馬繼續使用就可以了,其他地區的官方機構認為有需要改的話自然會調整,否則應該沿用常用名。—AT 2018年5月17日 (四) 15:21 (UTC)[回复]
    同意和平至上和AT的说法,另外苏州别太激动。马来西亚命名用在马来西亚简体转换即可,我是搞不懂为什么一定要强行把马来西亚的命名弄到大陆简体的转换里面,感觉上面白布飘扬一直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还有上面说的首尔与这个不是一个概念,感觉hanteng和下面支持他的CommInt'l根本没有搞清楚其他人在讨论什么(或者因为见到是苏州发言就路过反对了)。--60.241.57.131留言2018年5月17日 (四) 16:20 (UTC)[回复]
    已经回答过了,主人名应当比地方译名来得重要,这也是百科条目中的重要的资讯,过渡坚持地方用词反而落入了地域中心的通病之中。——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05:52 (UTC)[回复]
    不認為一個不受該地官方認證又不常用的名稱可以當作該地區的用詞。頂多,您可以說大馬是用這樣的名稱云云,直接全篇改動則不合常理,與地域中心也沒有關連。早前白俄羅斯名稱問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白俄羅斯將官方中文名稱改為白羅斯,但是由於其他中文地區官方沒有跟隨改動,白俄羅斯也一直是常用名,因此儘管是官方名稱也沒有作更改。可見,官方名不一定就能夠取代常用名,除非該地區的官方機構帶頭修改或民間逐漸改變稱呼,否則強行更改反而可能違反命名常規。—AT 2018年5月18日 (五) 07:42 (UTC)[回复]
    是的,像是丘达新丘英乐云升的例子,连当地中文媒体都不用的主人名称,自然可以忽略,但纳吉、马哈迪之类,不但是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语范)规范,也是马、新当地民间唯一使用的中文名称,而且语范也一直积极对外推广这些官方中文名称(见此),陆港台也有部份媒体跟进使用,所以应当比照哆啦A梦取代小叮当之例,在主题所在条目使用主人名,不作转换,而其它条目则可通融(考虑到不同时空语境需求、技术上也难以一一检查)。此外,非主人中文名称,如当地民间马来人物的通用译名,则可继续用地区词转换。——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6:29 (UTC)[回复]
    其它运用例子:拉曼大学拉曼学院、拉曼生(该院校的学生)这类固定的官方中文名称,不应再转换成“拉赫曼大学”、“拉赫曼学院”、“拉赫曼生”这样的译名;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不应被转换成“北韩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或“北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等等。这些都是“名从主人”优先于地区常用词的例子。——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7:00 (UTC)[回复]
    像拉曼大学虽然是用人名,但是中文字可是刻在校门外的,自己改了反而是宣传研究。(&)建議给那些看惯大陆和新马译名的用户加个各地中文名,像之前普腾未正名时也是有使用,同意白布的说法,但是如果各位不满意,建议在下方做个投票区,看看维基人的意见,也让双方心服口服。 angys 2018年5月19日 (六) 07:31 (UTC)[回复]
    標題名稱我明白,但內文轉換為北韓有甚麼問題?JC1 2018年5月20日 (日) 13:58 (UTC)[回复]

    (!)意見:你们也是,这还不好理解:马来才多少华人,马来华人想推广马来本地的汉语名称,因为觉得好听,但如果分开地区词显示,大陆的读者编者很可能就都读不到马来本地的名称了,或者说起不到满屏幕都是亚庇的“洗脑”(网络流行词语,非政治迫害用意)效果了。白布飘扬作为马来华人,希望能借刀维基百科宣传马来本地的译名,这样回国做生意交流的时候比较方便嘛。你们大陆人就不能照顾一下海外华侨,行行方便嘛,哈哈。我就呵呵。--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19日 (六) 08:56 (UTC)[回复]

    (:)回應,也可以反过来说,这类资讯可以让各地中文圈朋友前来大马旅游时,不会因为不熟悉当地中文名称而出现鸡同鸭讲的情况,我也呵呵。——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09:10 (UTC)[回复]
    (:)回應“不会因为不熟悉当地中文名称而出现鸡同鸭讲的情况”:维基百科不是旅游指南。--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9日 (六) 09:52 (UTC)[回复]

    (*)提醒@SzMithrandir马来是民族名,马来华人不就是指华马混血儿??马来西亚简称“大马”,华人最多也叫大马华人,马来指的是马来人,我们可不是马来人,是马来西亚人,我也呵呵。要不要也地区词一下 angys 2018年5月19日 (六) 10:32 (UTC)[回复]

    一点疑惑

    条目名称到底指什么?是第一行的大字?还是首段第一句的加粗字?--140.180.255.199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18:02 (UTC)[回复]

    条目名称指的就是条目的本来名称。。。有简体繁体之分,也有各地区之分,根据方针都按照条目所在地区的用法来定,大陆的就用大陆简体,香港的就用香港繁体,等等。第一行大字是显示出来的条目名称,不一定和真正的条目名称一致,比如简体版本显示出的第一行大字的就是简体,即使条目名称是繁体。——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7日 (四) 03:19 (UTC)[回复]
    建议称作“实际标题”或者“地址名”;同时显示的标题应该叫“显示标题”、“显示名”。--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19日 (六) 08:43 (UTC)[回复]

    投票表决

    (注:投票不能代替共识,但能暂时解决纷争,故以简单多数决,获得最多票数的方案成为临时解决方案)

    投票时间:2018年5月20日0:00~2018年5月26日23:59(UTC)
    方案一(正在使用中的方案):条目名称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例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但其他地区语言版本依然显示该地区的最常用用法(例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在内文以“地区词转换”方式显示名称(注:此方案不反对在文中个别地方标明条目描述事物在其他地区的名称)。
    1. 应反方要求开此投票,先来第一票,某些人不要过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0日 (日) 03:46 (UTC)[回复]
    2. 我完全看不到有變更的需要,香港中文又是否需要名從主人使用马哈迪不作繁簡轉換?為甚麼不需要?假設威騰電子出了一項產品叫「XX硬碟」,是否全都使用XX硬碟不作轉換?JC1 2018年5月20日 (日) 13:54 (UTC)[回复]
    3. (+)强烈支持。同看不到变更必要。--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20日 (日) 14:24 (UTC)[回复]
    4. (+)支持,比较符合常理,也能方便读者。--胡葡萄 就是胡萝卜 2018年5月20日 (日) 14:27 (UTC)[回复]
    5. (+)支持。当初设立名从主人的原则,是过去十多年来,基于对编辑对条目编写和完善的主导性,既是善意推定、也是条目编写免入政治纠纷的原委,也是无数条目编写方向中最有效益的方法之一(结果导向)。“地区词转换”本身就极大地规避了这类政治纠纷风险,所以应当在能使用“地区词转换”时鼓励使用,而避免僵化因为对条目无意义的“控制”。相反,如果内文中全然使用某一地区用词用法,那么“名从主人”的原则坚持又有何意义?后者本身就存在逻辑谬误。彼时又会滋生出现因“条目用词都是B”而推翻“名从主人A”的原则,月经贴“繁简分家”的主张也会再次绵绵不绝。Walter Grassroot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15:26 (UTC)[回复]
    6. (+)支持,我想既然要依當地用語的話,那麼是否大陸大馬的事物就要用簡體,港澳台就要用繁體,其他地區都不能轉換,這樣顯然無法讓人接受。地區用語與繁簡也是同樣意思,不能因為當地這樣說,就其他地區都必須跟隨。—AT 2018年5月20日 (日) 16:41 (UTC)[回复]
    7. (+)支持:命名常规解决的是“条目名称只有一个”这一前提下可能发生的冲突,而地区词转换不存在这一前提,完全可以井水不犯河水。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不应该强求条目中使用不常用名称;如果“主人”希望所有地区都使用某个不常用名称,应当先通过其他途径完成这一变化,维基百科再被动跟进。--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0日 (日) 17:01 (UTC)[回复]
    8. 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妥协方案:条目命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而地区词转换遵从当地最常用名称:这样并没有完全摒弃在地区词上也“名从主人”的可能性。对于“主人名”,维基百科可以有一些滞后,等到大多数人改口后再改也不晚。“不要通过改变维基百科来改变大众的看法,要通过改变大众的看法来改变维基百科”。--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8年5月21日 (一) 06:54 (UTC)[回复]
    9. (+)支持,维基百科不是用于推动标准译名的场所。--Yangfl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7:22 (UTC)[回复]
    10. (+)支持:比较支持方案一,是,大马的条目就应该写大马的译名,身为马来西亚人的我明白。但也需要考虑其他国家吧?其他国家的居民可能在新闻、聊天都使用他们那里的译名,在维基百科却硬生生地改了?不是很支持这样。每个地区有自己的文化,语言自然不同。--水瀧巢穴 2018年5月21日 (一) 08:41 (UTC)[回复]
    11. (+)强烈支持:这个事情,说白了,就是zh-cn、zh-hk、zh-mo、zh-tw、zh-sg是否应当随着zh-ma更改地区词。请问,地区词是什么意思?都改得跟你一样,还叫地区词?今天是这个城市,明天是那个城市,后天怕不是外国人的译名就要改。我上面呵呵这两位马来西亚华人朋友,还反被呵呵;求求你想一下为什么我们反对。-- SzMithrandirEred Luin 2018年5月22日 (二) 03:51 (UTC)[回复]
      先说一下,我只是说马来不是马来西亚,绝无恶意,如果这方案通过我也不会去“搞破坏”,谢谢。 angys 2018年5月23日 (三) 05:32 (UTC)[回复]
    12. (+)支持:除非名稱主體有實際行文或呼籲整個中文圈都應該使用其所選擇的中文名稱(例如首爾澤尻英龍華之類的情況),否則光只是官方有定中文名並不表示他/她/他們堅決反對其他中文譯名的使用方式,更不用說把這點套到中文維基的條目與內文命名方式。--泅水大象訐譙☎ 2018年5月23日 (三) 07:19 (UTC)[回复]
      @SElephant方案二就是要强调“尊重主人意愿”、“名从主人”,马来西亚官方所设立的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其实一直积极对外推广要求各地使用他们规范的马来西亚地名、马来西亚官职名称、马来西亚官员名字等官方事物的中文名称,而两岸三地也有不少媒体跟随使用,但在这里却一直被莫明其妙地转换成其它非主人名。才会想要在方针中确立这一原则。——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08:47 (UTC)[回复]
      积极推广,别人答应了吗?莫名其妙?你是说中国官方一直是“莫名其妙”吗?这里是反映各地中文用语的地方,不是给你一家“正名”强制推广的地方!——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3日 (三) 08:59 (UTC)[回复]
      我認為首爾、澤尻英龍華乃至於馬來西亞(如果真的找得到資料證明馬來西亞官方有積極希望其他國家採用其譯名版本)的狀況,都是特例,但方案二的主張是只要人事物的主人有自己選擇的中譯版本,其他地區不管是否有更常用譯名都得遵從,我認為那是矯枉過正了!舉例來說,有不少英國的政治人物都有替自己取中式的中文姓名,但他們並沒有強調中文圈「只能」用這個名字稱呼他/她而不能使用常用的英譯中名稱;某個外國城市可能有在官網放置中文頁面,上面有自己選擇的中文譯名,但並不一定會積極要求所有中文圈都採用一樣的譯名。因為此處在討論的是一個通盤性的議題,所以我還是會以「最廣用稱呼方式」這個基本原則為優先,若馬來西亞政府有其特殊的主張方式,應該是另外以特案討論,而不是去更動原始的命名原則。--泅水大象訐譙☎ 2018年5月23日 (三) 09:16 (UTC)[回复]
    13. (+)支持,不認為需要更改。--B dash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4:02 (UTC)[回复]
    14. (+)支持,附议上面的支持票。--门可罗雀的霧島診所从头来过继续奋斗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8年5月26日 (六) 14:30 (UTC)[回复]
    方案二(反方想要推动的方案):条目名称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例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例如臺灣正體版本:朝鮮),其他地区语言版本即使有其他最常用用法(例如大陆简最常用马哈蒂尔,例如臺灣正體版本:北韓),但在内文依然全文都使用条目描述事物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例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迪,例如臺灣正體版本:朝鮮)(注:此方案不反对在文中个别地方标明条目描述事物在其他地区的名称)。
    1. (+)支持——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12:10 (UTC)[回复]
    2. (+)支持 angys 2018年5月20日 (日) 13:25 (UTC)[回复]
    3. (+)强烈支持。(題外話:如果投票結果中一方佔總票數的三分二或以上,我認為已可視為共識)ŚÆŊŠĀ即使感動了蒼天,時光未返。 2018年5月20日 (日) 13:38 (UTC)[回复]
      本投票为简单多数决。--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22:20 (UTC)[回复]
    4. (+)支持。另有疑問,U:Gakmo最初2號方案是否不須修改方針?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16:04 (UTC)[回复]
      方案二也是要修改方针,因为之前的方针《命名常规》里的名从主人并未限制使用地区词转换,倒是指引《地区词处理》提到了“官方名称应避免地区词转换”之语。如果这次修定被否决,那么地区词处理的这句也就和方针抵触而必须移除,以后有人转换官方名称或许也不受限制了,例如李宗仁以后的“中华民国总统”大概也可以转换成“台湾地区领导人”之类,毕竟陆港澳新马官方都不承认中华民国嘛。反过来,台湾正体如果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转换成“大陆领导人”也就名正言顺了。——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5:20 (UTC)[回复]
      这个例子就是扯,李宗仁什么时候成台湾地区领导人了?新中国建国后他根本没到过台湾好吧?有点历史常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1日 (一) 16:47 (UTC)[回复]
      李宗仁以后,久坐电脑刷维基损伤视力,(&)建議阁下多向远处眺望一会。--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9:26 (UTC)[回复]
      @SElephant想听听您的意见。——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5:43 (UTC)[回复]
      这次投票不涉及方针,至多涉及《地区词处理》指引。--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9:26 (UTC)[回复]
    5. (+)支持。個人認為在主體本身或主體所在地機構/官方通訊社確認官方譯名後,應尊重對方意願。zh-cn、zh-hk、zh-mo、zh-tw、zh-sg五種版本在官方譯名確認前有權利使用各自的譯名。Bfyhdch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03:12 (UTC)[回复]
    6. (+)支持IOS314回退员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4:13 (UTC)[回复]
    中立

    结果

    投票已结束。——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7日 (日) 03:09 (UTC)[回复]

    公布结果:

    方案一:14票
    方案二:6票
    中立:1票
    总票数21票,方案一以最高票数14票胜出,且占总票数三分之二,基本可视为达成共识(用方案二支持者之一的话来说)。请方案二支持者、此议题的主要讨论者确认。——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7日 (日) 03:09 (UTC)[回复]
    @白布飘扬*angys*Sanmosa请确认。三位是一开始就关注这个议题的,当可代表方案二支持者们。——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7日 (日) 03:12 (UTC)[回复]
    既然寡不敌众,那么纳吉,马哈迪我会让他地区词的,这样就没有争议了吧,反正您们认为中国官版的比较适用,这个我会调整。 angys 2018年5月27日 (日) 04:52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你自己說的:「投票不能代替共識,但能暫時解決紛爭,故以簡單多數決,獲得最多票數的方案成為臨時解決方案」,始終還是臨時的,最終方案還是要經過社羣廣泛商討。當然,以方案一作為條目現時的狀態,我不反對。ŚÆŊŠĀ粉飾太平 2018年5月29日 (二) 11:10 (UTC)[回复]

    意见

    注:以上投票提出者(也是遵从反方意见)为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19日 (六) 13:46 (UTC)[回复]

    (?)疑問@蘇州宇文宙武两方案第一句表述会不会引起条目名称只有“名从主人”这一原则的歧义?因为WP:NAME不止“名从主人”这一条,“名从主人”也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21:48 (UTC)[回复]

    (:)回應:已经标明了“最常用”,应该不会有歧义,何况这只是一个针对个别行为的争端解决方案,不是正式方针。——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1日 (一) 05:20 (UTC)[回复]
    “这只是一个针对个别行为的争端解决方案,不是正式方针。”划重点备考。--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20:37 (UTC)[回复]
    这是关于《地区词处理》“避免转换官方中文名称”这一指引的存废讨论。——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06:14 (UTC)[回复]

    免責聲明

    如果有維基人堅持要轉換官方詞的話,我不會為他們承擔受全域鎖定的風險。之前伊利莎伯綫已經因為「綫」字而鬧出一場風波了,如果大家堅持要違反方針轉換官方詞的話,後果自負。ŚÆŊŠĀ即使感動了蒼天,時光未返。 2018年5月21日 (一) 04:16 (UTC)[回复]

    这是在人身威胁吗?谁能解释一下说的是什么意思,没看懂。——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1日 (一) 08:21 (UTC)[回复]
    Talk:橫貫鐵路#伊利莎伯綫——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5:01 (UTC)[回复]
    两个例子不一样,一个是译名,一个是原名。另,还是不明白“全域锁定”“后果自负”是什么意思?——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1日 (一) 15:13 (UTC)[回复]
    “纳吉”是人家的中文名,但也被强行转换成译名纳吉布了。其实马来西亚有不少非华人都有自己的中文名,但经常被当作译名而被强行转换。——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5:48 (UTC)[回复]
    中文名不是原名,谢谢!——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1日 (一) 16:44 (UTC)[回复]
    哦,邓小平蒋中正也不是原名。——白布飘扬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06:03 (UTC)[回复]
    你非得断章取义是吗?纳吉布平时用中文吗?他又不是陆克文。邓、蒋不是原名,但后来改成小平、中正了,如果他二人在大马有其他名字是更常用的,我也不会反对在大马版本使用,但有吗?——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5月23日 (三) 09:03 (UTC)[回复]
    还有如果方案一通过,那么Kota Kinabalu在大陆简体就可以用哥打基纳巴卢(亚庇),反之方案二通过就使用亚庇(哥打基纳巴卢),其他地名比如旧金山还是五山城也是如此。(某百科的机场也称亚庇机场网站,且两个都有被大陆使用,保留音译和贯称)。至于马哈迪和纳吉若方案一通过则需要置放各地中文名模板也希望马来西亚政府日后若可以获中共首肯采纳马方官译,那么到时才废除此条规则(可能吗?)

    另外很多时候如果穆斯林本身不常用自己中文名,那就可以跟转换规则,莫哈末尼查努鲁伊莎就是其中一个例子。(陈升顿我就不太懂了) angys 2018年5月21日 (一) 15:55 (UTC)[回复]

    限定条件

    又看了一遍讨论,我依然大体上支持方案一,但我希望澄清一点:我们在这里说到的官方名和地区词,都只是针对的是从另外一种语言音译过来的写法,而不是某个地区对固有中文名称的用法。举例如下:

    • “纳吉布”和“纳吉”都是马来语中“Najib”的音译,因此应用方案一没有问题。
    • “中华民国总统”是固有的中文名称,不能因此转换成“台湾地区领导人”,或在zh-cn加上带有不承认之意的引号。(引用目的的引号是可以而且应该cn、tw一致的,如本行)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8年5月24日 (四) 14:32 (UTC)[回复]

    回退不過三原則

    自從《編輯戰方針》獲得確立為方針,《回退不過三方針》內容就已經大致記述於《編輯戰方針》。建議參考英文維基百科做法,將《回退不過三方針》廢除並重定向至《編輯戰方針》相應段落。如此可以減省維護成本。--J.Wong 2018年5月16日 (三) 14:27 (UTC)[回复]

    新版本放在這兒。請各位給予意見。

    現在通用的版本是按2005年的英文版譯過來的,十多年還未有人翻修,也算是一項紀錄呀。雖說是重寫(譯),但其實中心思想和舊版一模一樣:就是毫無約束力的與人為善,多救條目,少刪除。

    想不到我也有為保留派寫文的一天呀...

    如無人討論,公示到24/5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07 (UTC)[回复]
    做了部分(非全文)的审阅和语句修饰。如果认知接纳度不足,是否先设立为指引(但名称是方针……)。“符合三大內容方針:即中立的观点(本項不等於沒有觀點)、可供查證非原创研究的事實及概念都應保留。”阐述未涵盖关注度,可供查证不等于有关注度。--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19:52 (UTC)[回复]
    @YFdyh000方針地位單純繼承自原來的頁面,我沒有意見。後一項譯自"Likewise, as long as any of the facts or ideas added to an article would belong in the "finished" article, they should be retained if they meet the three article content retention policies: Neutral point of view (which does not mean no point of view), Verifiability and No original research.",您覺得是我翻譯上的疏失,還是原句有問題?--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5:46 (UTC)[回复]
    “the "finished" article”未有体现,它有关条目的关注度和WP:NOT。“向已有条目添加的……”如何,“已有条目”仍能变成“被删除条目”。--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3:16 (UTC)[回复]
    @YFdyh000好的,已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8:30 (UTC)[回复]
    (?)疑問--有什麼簡要方式可以呈現新舊版的差異嗎?這樣也許更多用戶會參與。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5月26日 (六) 01:47 (UTC)[回复]
    這個實在困難。簡單來說,就是全篇的用字全部不同,但中心思想一致。如果要顯示差異,恐怕得將全文抄來這兒才行。--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6日 (六) 10:29 (UTC)[回复]
    這個?--J.Wong 2018年5月26日 (六) 21:28 (UTC)[回复]

    修訂Wikipedia:大量帳號建立者方針,賦予額外權限

    基於現時MAC用戶都會進行專案,本人建議讓MAC用戶擁有額外權限:

    現時的權限:

    • 可以不受速率限制影響地創建賬戶

    建議添加的權限:

    • 可以授予用戶"確認的用戶"資格
    • 可以移除用戶"確認的用戶"資格

    建議移除的權限:

    • 沒有

    添加的原因為:相關用戶在進行教學的時候可能會遇到IP Edit Throttle(6/min)及其他問題(例如圖片上傳問題)。授予專案主持人即可以解決以上問題。而且,實體聚會的參加者通常都是可信的,故此不應受到限制。另一個可行的方案為設置新用戶組(專案主持人),並擁有MAC及建議添加的權限。

    同時。頁面需要新增的說明為:

    1. "確認的用戶"的資格只能向專案參加者發放,並應該說明原因。此權限不應授予擁有自動確認用戶權限的用戶。
    2. 權限若被濫用,將會被移除相應權限。

    在此請求現時的MAC用戶組成員(本人、U:NHCU:Yannmaco)及參與上述討論。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09:19 (UTC)[回复]

    新手似乎不太適合直接有確認用戶的資格,建議還是由管理員逐一處理個案。而且,參與這些工作坊就可以繞過有關規定似乎不太好。--【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7日 (四) 09:47 (UTC)[回复]
    此前曾經出現IP限制問題。授予確認用戶資格可以避免出現這個限制的問題(6 edits per min per IP, excluding Autoconfirmed+ or Confirmed users)--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10:11 (UTC)[回复]
    和平至上君,英文維基是用方針規定活動籌辦者僅可授予臨時權限,為期最長十日。而且技術上不可移除相關權限。而中文維基,目前看來,三位申請者均是活動籌辦者,即並非利用權限來協助處理受IP封禁新帳戶申請,所以此用戶組其實更類似於英文維基活動籌辦者。個人是同意允許活動籌辦者授予臨時確認用戶權限,以解決上述問題。不過此前,仍要社群就是否分開兩個用戶組達成共識。又或者換言之,現時大量帳號建立者應該如何定位?--J.Wo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0:16 (UTC)[回复]
    兩個問題,如此修訂確有必要,可以作出兩點思考:
    1. 權限是否永久?如非永久,最長應為多長?依據為何?在下的建議是採臨時方案,時間僅在活動主持人可以監督的活動時間內。
    2. 活動主持人是否可用此權授予非活動參與者確認使用者之權?如否,是否有有效的監督機制?

    ——Aotfs2013 留於 2018年5月17日 (四) 10:43 (UTC)[回复]

    授予臨時權限可以接受。比如七天(因為參加這些活動的用戶應該會有多於50筆編輯,在七天後便會是自動確認),此外順便把大量帳號建立者改名為活動籌辦者就可。--【和平至上】💬📝 2018年5月17日 (四) 10:59 (UTC)[回复]
    由於的確曾有活動進行間遇到因學員並非自動確認用戶而產生編輯被阻撓的問題,在下支持由活動主辦人授與以小時做單位的短期自動確認權限,但是否需要併入ACCP或額外獨立出另外的權限供活動主辦人申請,仍待社群討論。--NHC、才不是NPC呢哼!。:.゚ヽ(*´∀`)ノ゚.:。 2018年5月17日 (四) 11:07 (UTC)[回复]
    @NHCAotfs2013,我覺得監管機制非常簡單,而且容易。(事實上,相關行為非常容易監察)另外,本人亦不建議永久授權,只建議授權七天,as 和平至上說的,我認為是很合理。
    另外,阿道夫的問題,答案如下:
    1. 最長7天,理據如和平。
    2. 否,現時的監督非常簡單,並不需要特別討論(User Contributions/Log能夠看到)。
      以上
      1233( T / C 2018年5月17日 (四) 15:29 (UTC)[回复]
    和阿道夫及NHC討論後,決定修改提案,增添授權長度限制:
    目前而言,社群仍未就是否分拆抑或兩個用戶組作出表態,1233君可有意見?
    另外,想請問授予時長是如何與活動時間掛鈎?
    以上。--J.Wong 2018年5月18日 (五) 04:55 (UTC)[回复]
    兩個問題,回答如下:1.沒所謂;2.可以是當天/兩天--1233( T / C 2018年5月18日 (五) 06:31 (UTC)[回复]

    雖然沒有申請過這個權限 (可能也不打算),但是提供一些意見:目前自動確認是七天50筆編輯,如果可以給到七天有點太長,因為用戶可以直接刷岀50筆編輯,等於無縫接軌。由於活動中跟著講師指示只會行安全的操作、活動後又可能直接變自動確認,表示有些新手應該被示警的危險操作,可能使用者完全沒機會被系統警告到。如果真的有些活動設計不得不動用確認用戶權限,宜一小時後就自動取消 (反正如果還需要就再打開就好)。--Reke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15:48 (UTC)[回复]

    建议将“可以移除用戶"確認的用戶"資格”改为“可以移除由自己创建的用戶"確認的用戶"資格”。--Leiem签名·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16:16 (UTC)[回复]
    • 因技术原因我记得没这个权限……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8日 (五) 16:52 (UTC)[回复]
    • 個人建議是臨時權限時長由一小時至十日,以我所知,有些活動時間是比較長,橫跨數週,如此其實可以授予比較長時間確認用戶權,乃至所謂無縫銜接成自動確認用戶。而判斷應授予時長︰個人認為應考慮︰教授內容是否足夠深入令受眾達到自動確認用戶水平,如預期不能,則應授予較短時間;另一點是如果授予較短時間,可預期參與者不能在臨時權限自動解除前獲得自動確認用戶資格,活動籌辦者應該在活動上花點時間講述清楚整體狀況,權限自動解除之後會出現什麼狀況,以免受眾暈頭轉向,及產生不被信任感。至於REKE君所提到「可能用戶完全沒機會被系統警告到」、「危險操作」,個人覺得有點過慮,一名新人能夠做得到的「危險操作」,個人挺有信心本站有能力應付有餘。除權亦只不過一鍵操作,查實濫權除權就可以了。個人還是相信本站之中,新手而不需要警告者是佔大多數,否則本站應該無法營運下去。--J.Wong 2018年5月19日 (六) 03:30 (UTC)[回复]
    • 其實有些新人才會看到的警告或不便還頗有意義,不一定是要覺得他們不好;例如要先預覽才能發佈變更,有七天時間讓他們先習慣先預覽再發佈,比起一路下去到無縫成自動確認用戶好;其他像是擋建立空白頁面、擋 wp: 名字空間頁面的建立都算是讓他們留意維基百科一些特殊機制,被過濾器警告留下的印象會深點。
    • 「教授內容是否足夠深入令受眾達到自動確認用戶水平」是個有打中核心的問題,覺得對共識的形成很有幫助。我先講個人經驗:維基這幾年規則多如牛毛,加上教學過程大部分時間得練習資料蒐集與整理等等非維基操作的內容,即使拉到2日營隊級的課程,大部分都還只能先強調不侵權、有合格文獻、體例大致正確,有很多細節實無法在短期課程中完全講授。若跨數週的課程才有可能完成訓練,但是這樣課程中的用戶會隨時間與編輯次數自然取得自動確認,似乎也不必搶在50次編輯達成前需要完全保持狀態。--Reke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39 (UTC)[回复]
    我對於「一日濃縮維基班」是否能擁有自動確認的同等資格深表懷疑。--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43 (UTC)[回复]
    所以現在對自動確認用戶到底有什麼要求呢?「強調不侵權、有合格文獻、體例大致正確」再加上行徑大致符合《文明方針》、《禮儀指引》,再加上不《破壞》,大概也應該滿足成為自動確認用戶了吧。事實上是很多經歷了七日、五十次編輯、自己修練而成為自動確認用戶都未必可以完全做到前列要求。所以個人不明界線其實是劃在哪?要做到什麼才堪稱為自動確認用戶?(這個問題很深奧,在下也不懂回答)反正在下只知道自動確認用戶門檻其實是用來防破壞,而不是資歷認證,更加不是磨練課程。個人當然明白有些編輯過濾器是專為新人而設,強制預覽亦然,但問題來了,誰說了經歷完這七日五十次就保證會成了什麼樣子?要培養預覽習慣,要知道預覽好處,真的要五十次麼?相比起強制預覽五十次,在堂上主講者一再提醒,不會更為有效?--J.Wong 2018年5月20日 (日) 04:35 (UTC)[回复]
    口頭講不會比較有效,每個活動「不能侵權」我都會三令五申,寫下去都還是會有幾個耳朵不知道長哪裡的;部落格文獻不可以當可靠文獻也是我必講的(少數情況可以,但為了讓新手理解簡明我一律只說不行),然後還是會有學員舉手說他觸發了警告器,走過去一看是blogspot的網址想要當來源。強制預覽五十次還真的比講500次有效。
    增設相關新用戶組具體能解決什麼問題我不太清楚,我是支持活動主持人可以擁有臨時授與自動用戶權限的,只是主張此授權應該在問題解決後立即除權。--Reke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9:47 (UTC)[回复]
    原來現在要求去到這,那在下亦無話可說。--J.Wong 2018年5月21日 (一) 14:33 (UTC)[回复]

    關於新用戶組

    可以將什麼Participant建議開一個什麼Event Participant,然後給Captcha/upload/reupload/autoconfirmed(速率限制)--1233( T / C 2018年5月21日 (一) 07:3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要伤害新手增修兩個建議段落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如何避免成為「新手剋星 新手對維基百科的運作常常有許多誤解。維基百科規則繁雜,新手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適應。記住下列這些事項,不要當新手剋星:

    1. 不要在討論時火上加油(例如罵人笨蛋、豬、傻等等)。
    2. 說話客氣,留意用字
    3. 如果要回退新手的編輯,請在編輯摘要給出解釋,並避免使用維基簡寫。
    4. 不要諷刺別人,特別是回退時。
    5. 回應別人時要有禮貌。
    6. 心中不高興時,先出去走走再回來編輯。
    7. 和藹些
    8. 意識到不同人有各自的看法,及妥協是共識的一部分
    9. 化解爭議時,負起自己的責任
    10. 力行容恕
    11. 先聆聽
    12. 減少運用維基術語,運用時,請給出相應的解釋。當連結去方針及指引時,應連到它們的全名,而非簡寫。
    13. 不應用封禁來當「見面禮」。請先盡力溝通。
    14. 不要立刻刪除剛剛建立的條目,因新手可能正在改善它們。
    15. 罐头式刪除通知即使文辞良好、内容丰富,它也可能吓到新用户。有時間的話,您可以親自寫一個通知。

    做個負責任的維基人。不要挑釁別人,也不要被人挑釁。請一起幫助新手融入維基百科社群之中。

    如您覺得咬了人,或被人咬了的話…… 如您覺得咬了人,或被人咬了的話,這些建議有助避免同樣事件再發生:

    1. 從錯誤中學習。
    2. 如果自己有錯,就道歉。
    3. 想想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如果未來有類似情況,您就能應對得更好。
    4. 保持理性。要明白有時人是聽不進勸告的。對方可能不能或不願意認錯。這時候做下一件事,避免陷入爭吵比較好。
    5. 別把它放在心上!

    譯自英文版。雖然沒什麼用,希望多少會有人反思吧。--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7日 (四) 13:06 (UTC)[回复]

    • (#)有保留:
      • 12.“避免运用维基术语”建议更改为“在使用维基术语时给出相应的解释”,注意英文版也是“避免大量的维基术语”。
      • 14.建议删除。条目不过关,需要删除的即使是新手也不能例外。试图帮助新手建立页面,或者将其先移动到Draft在下倒是不反对...
      • 这里提到的很多东西WP:礼仪应该已经有了,是否有必要单条列出?
    • 希望能做参考。--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5月17日 (四) 13:19 (UTC)[回复]
    (:)回應這個剛剛建立應是指「數分鐘」前那種「剛剛」。新手確有可能正在改條目呢。另外,個人認為多列不是壞事;列錯才是。--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7日 (四) 13:45 (UTC)[回复]
    可以改成“不要立即刪除剛剛建立的條目”
    好主意。--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39 (UTC)[回复]
    12已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7日 (四) 14:00 (UTC)[回复]
    (:)回應 WP:CSD真的不好,這類簡寫會嚇怕新手。--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5:36 (UTC)[回复]
    改成了"維基百科規則繁雜,新手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適應。"其他按您的意見改好了。--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5:41 (UTC)[回复]
    沒有進一步討論,則公示至27/5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6日 (六) 10:26 (UTC)[回复]
    公示始於昨日,建議至少為期五日,應至五月卅一日為止。--J.Wong 2018年5月27日 (日) 10:48 (UTC)[回复]

    建议将现行指引WP:快捷方式改为信息页

    页面存废讨论还是投票

    似乎一直在强调页面存废讨论是讨论而不是投票,那么本人建议不要在顶上挂“正在进行投票,欢迎您提供意见并参与投票”等字样。而且,若是讨论的话,自然就不存在“投票者在讨论发起时需为自动确认用户资格者”之类的限制了。“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既然不是投票那当然能发表意见,除非禁止IP参与讨论。--Yangfl留言2018年5月18日 (五) 16:34 (UTC)[回复]

    (+)支持:但建議要標明IP用戶(作者除外)所使用的意見模板,避免傀儡擾亂。--【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1日 (一) 13:02 (UTC)[回复]
    (?)疑問--是否設計一新的說明模板即可?提案者的意思,似乎是說明模板有誤導。依照現行運作情況,是否「自動確認用戶才可投票」,但「非確認的新用戶或IP」可以討論但投票僅具參考價值?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5月26日 (六) 01:51 (UTC)[回复]
    需要想想通過之後要怎麼處理,如果沒有新的模板,那應該就是直接把{{invoting}}移除而已。--Xiplus#Talk 2018年5月27日 (日) 14:22 (UTC)[回复]

    (&)建議⧼把「投票」改為「討論」 ,其他句子保留⧽--屈原蟲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11:09 (UTC)[回复]

    Wikipedia:游戏维基规则/更新草案2018,当初翻译了一部分就忘记了,所以一直内容都很匮乏。这次增添范例、不同的意图、滥用程序章节。都是搬运自英文维基,涉及到仲裁的内容一概没翻译。请诸位审阅并提请加入指引正文。谢谢。--Kuailong 2018年5月18日 (五) 23:43 (UTC)[回复]

    留意中文維基沒有“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一項。--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4:19 (UTC)[回复]
    (?)疑問游戏共识形成程序# 3.「因為某一微小錯誤,就移除新增的大篇幅內容。...」:如果某一編者在同一編輯夾雜了建設性編輯(例如修正標點)和破壞性編輯(例如繁簡破壞),且該破壞性編輯已遭多次警告及封禁(達到長期破壞者的程度),那再遇到該類型編輯能否直接回退,還是必須留下建設性編輯?--Xiplus#Talk 2018年5月20日 (日) 02:00 (UTC)[回复]
    如果只是修正标点算不上“新增的大幅度内容”吧。而且如果是反破坏的话,不符合gamer“试图恶意使用方针”的特征。--Kuailong 2018年5月20日 (日) 03:24 (UTC)[回复]
    LTA就足以达到封禁的标准。--Yangfl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7:49 (UTC)[回复]
    但我的問題未被解決呀。“维基百科不是印刷品”依然在草案裏。--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3:44 (UTC)[回复]
    WP:NOT#PAPER不是么...就不能先调查再发言。--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3:51 (UTC)[回复]
    這是因為您調整了內部連接,這部分才恢復作用呀。--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4:03 (UTC)[回复]
    Emmm...--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6:14 (UTC)[回复]

    修訂刪除方針

    現行條文

    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有共識地保留,除非情況發生明顯的變化(例如,由於母模板的刪除導致原先有用的模板變成了多餘、無用的模板),否則不應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該頁面,這樣的請求通常會以快速保留結案,更不應以先前存廢討論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刪除。

    提議條文

    若頁面在存廢討論中有共識地保留,除非情況發生明顯的變化(例如,由於母模板的刪除導致原先有用的模板變成了多餘、無用的模板),否則不應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該頁面,這樣的請求通常會以快速保留結案,更不應以先前存廢討論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刪除。

    修訂刪除方針」中Antigng君的反对意见 在下的回应
    方针不是完全客观的,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因此过去有共识删除/保留的页面依然可能在未来否决删除/保留。这种变化虽然缓慢,但是一直在发生。有时候这种变化会涉及大量的条目,例如中文维基的热带气旋,英文维基的政治人物条目,将冷静期改为永久,且完全依赖存废覆核是不现实的。 「维基人对方针的尺度的把握也会随时间缓慢变化」《刪除方針》已經表明「除非情況發生明顯的變化」

    以上。--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01 (UTC)[回复]

    同antigng。那些例子的關注點都在"模版本身",而非"編者心態"。--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1日 (一) 09:29 (UTC)[回复]
    @Antigng「內部條件」的變化不是變化嗎?--M.Chan 2018年5月21日 (一) 09:37 (UTC)[回复]
    理解M.Chan的好意出發點,也能降低濫刪的風險,不過Antigng的提醒也有道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5月26日 (六) 01:53 (UTC)[回复]

    (+)支持⧼同意刪去六個月的限期,既然已有共識保留,在未有新理據前,不應再提刪。存廢覆核也是如此,我覺得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論。⧽--屈原蟲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01:45 (UTC)[回复]

    同意antigng的说法。关于上方表格中的回应,长期缓慢的变化累积起来,和之前相比很可能也是明显的变化。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30日 (三) 02:48 (UTC)[回复]

    设立模板编辑员

    目前模板大多年久失修,特别是引入表现力更强的lua模块后,对应模板迟迟没有更新。考虑到最近Category:維基百科編輯被保護頁面請求的模板编辑又开始积压,在下建议设立模板編輯員,或者拜托滥权管理员再勤快一点吧!--Yangfl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3:43 (UTC)[回复]

    分割线1

    参照上述讨论,及enwp面对设立权限质疑时的做法,本人重新提议:

    1. 设立模板编辑员,且首段注明可以编辑受到模版保护的模板以及模组
    2. 设立模版保护级别,粗译如下:

    受模板保护的页面只能由管理员或模板编辑者编辑。此种保护级别应只用于高风险模板和模块。若其他名字空间中的页面嵌入次数也非常高,也可以考虑此保护级别。

    此保护级别取代了受保护页面上的全保护,这些页面仅因高可见性需要保护,而非编辑争议。其应用于风险因素可能需要全保护的模板上。不应只因为模板编辑员用户权限存在,就将此保护应用于低风险模板——权限的存在不应使普通编者无法编辑更多模板。

    编者可以在对应讨论页上使用{{Edit protected}}模板提出模板保护页面的编辑请求。

    3.更改Wikipedia:高風險模板#不同條件下的保護方式:连结的页面达到一定的数量(500+可先半保护,5,000+可考虑模板保护,若超过500,000+则应考虑全保护参见[15],enwp百万做法可能确实太高
    4.向Wikipedia:保護方針#编辑被保护的页面添加:根据模板编辑员所述情况进行的编辑。
    请反对方发表意见。--Yangfl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4:43 (UTC)[回复]
    仍不同意。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仍然要求模板修订需要广泛的共识,只是同时允许管理员和模板编辑员修改——这没有意义。有广泛共识的修订案从来不会积压;二是降低修订模板需要的共识的强度或力度——a、不合理,模板编辑是比条目删除/恢复更复杂的事情,后两者尚要求广泛讨论,而不是使用“方针员”决策,前者更不应如此;b、未能论证仅降低修订模板所需共识而不引入新权限为何不能有效加速处理,而必须同时引入新权限。--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5:06 (UTC)[回复]
    • 仍然要求模板修订需要广泛的共识,只是同时允许管理员和模板编辑员修改
    当然,引入此权限从来不是用于解决争议。
    • 有广泛共识的修订案从来不会积压
    如阁下所言,“问题的瓶颈在取得共识”,“麻烦您们先讨论取得共识”,阁下又试图以“有广泛共识的修订案”反对此提议,不知阁下持何立场。
    • 模板编辑是比条目删除/恢复更复杂的事情
    对于可以胜任此权限的用户来说,并不。试问阁下是否知悉lua语言,若否,则可以修改模块的管理员又少一个。
    • 未能论证仅降低修订模板所需共识而不引入新权限为何不能有效加速处理
    如果阁下认为,“当前ep积压”的原因是“需要有人明确投支持票”,本人无法证实或反驳。若是这样,本人可提议改为“按此页面上所述处理方法快速处理模板ep”而不引入权限,不知是否合阁下所意。--Yangfl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5:22 (UTC)[回复]
    “有广泛共识的修订案”从来不会积压,按逻辑,如果积压,那么瓶颈就在取得共识;“对于可以胜任此权限的用户来说,并不”,同样的逻辑也可以用在删除上边,对熟悉方针的用户来说,判断是否需要删除是容易的事情,但对于不熟悉的来说,给出的意见往往抓不住要点;“而不引入权限,不知是否合阁下所意”如下方所述,我认为草案所列情形并不合适。--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23:21 (UTC)[回复]

    我反對事無大小必需討論的做法,Wikipedia:模板編輯員#什麼時候應該查看模板編輯的討論顯然較為合理。當然,按zhwiki的實際情況,「幾天內無人回應您的建議的編輯」可以修改為一個月。JC1 2018年5月23日 (三) 16:21 (UTC)[回复]

    事實上這點正是我們爭議的真正核心——不是應不應級設立模版員,而是某些情況下可否降低模版編改共識的標準。說得更實質一點,就是那些情況強制要求code review。--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8:19 (UTC)[回复]
    依同样的逻辑也可以推出“我反对事无大小,只要是刑事案件就必须由法院审理”。问题就在于刑事案件本身就是大事,修改高风险模板也一样,只要不是修正简单的语法错误,就应该由其他维基人检查之后才放行。就以加小参数为例,如果新加进去的参数和英文维基的运作方式不一样,而大量条目使用该模板,其中一些又是从英文那边复制来的。没加参数还好,最多就是调用不存在的参数,加了以后全乱掉了怎么办?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全面地了解一个模板的使用状况,而真正使用它的人则可以。--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23:21 (UTC)[回复]
    刑事案件尚分简易庭、地方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罚款、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一审、二审、终审、重审。无视事件本身的特殊性,“事无大小,只要是刑事案件就必须由法院审理”才是犯了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之错误。凡方针皆正确,凡高风险必不可编辑。如今模板之ep,正如所有刑事案件全由最高法院审理,凡小编辑必要长文论述合理性,众人浩浩荡荡支持,管理员三审三阅,才叫人苦不堪言。而“真正使用它的人则可以”,则更是搞笑,论了解程度,提请ep的人显然要比随意一个不相干的管理员要深。若怕加了以后全乱掉,则不如全站禁止编辑,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管理员不处理ep,当然不会错,反正如今是终生制,多做多错,何必惹得一身骚。--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5:13 (UTC)[回复]
    我认为大多数模板被保护只是因为用得太多,被破坏的风险太大,而且有时候一时难以找到哪个模板被破坏(曾经遇到过几次,那种超复杂的嵌套来嵌套去的模板),而不是因为编辑争议。既然不是编辑争议,就可以视同如未保护的模板一样编辑,所以我认为让更多懂得模板编辑的人参与只会更好,而不是更糟。另外,模版编辑这种大多数时候是技术性或半技术性的工作交给一个非技术性为主的社区进行review求得广泛共识,真的合适吗?(要征求共识和review,倒不如学习机器人审核小组的做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4日 (四) 02:14 (UTC)[回复]
    極之認同書生君所言。--J.Wong 2018年5月24日 (四) 03:22 (UTC)[回复]
    同意非技术性为主的review等于没review。--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4:49 (UTC)[回复]
    如果大家都認同可以降低共識標準,那我尊重社區的決議。不過,舊制要求一人提案,一人和議,再加管理員操作,至少有三個人考慮過這件事;如果現在由模板編輯員「三合一」,萬一出錯,後果就要由大家共同承擔。如果大家覺得願意接受這個風險,勝於EP積壓的話,我也不好再說什麼了。--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6:29 (UTC)[回复]
    “共同承担”就如今日“无人承担”,疯狂积压。再说,本提议自始自终不涉及破坏性修改。而所谓三個人考慮過這件事,说到底和議和操作都不懂模板,等于白做,不如速战速决,而不是捂着不做。专业人员维护,未必比三个门外汉编辑差。--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6:42 (UTC)[回复]
    又是風險論 捂脸。我要再重申,和議人及管理員都未必明白技術細節,以上述chembox為例,共識只在於修改後的外觀,技術細節僅由宇帆處理,沒有人和議,AT也不是技術派管理員,亦沒有清楚說明他曾review過,更是改後要求他人檢查,結果其實風險一樣,宇帆一人的code,沒有人技術review,就通過了。JC1 2018年5月24日 (四) 06:58 (UTC)[回复]
    本人并不相信風險論,仅是上面部分人这么认为罢了。--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7:04 (UTC)[回复]

    既然总有人担心错错错的问题,本人不如提议:

    以上提议基础上,增加review机制。即一人(任何人皆可)在沙盒ep,一人(模板编辑员或管理员)检查后应用。这样的话全保护门槛应适当再提高

    以期达到专业水平,如何。--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4日 (四) 06:49 (UTC) 不過,考慮到zhwiki的實際情況,我建議參考PR設立頁面,除非部分明顯不需討論而可自行實行的編輯,其他一律放至某頁面讓人作code review。「至少需要一些討論,或於幾天內無人回應您的建議的編輯」改為一個月,「只應該在大量的討論後才能實行的編輯」需先到VP。JC1 2018年5月24日 (四) 06:58 (UTC)[回复]

    按照以往经验,幾天無人回應和一月無人回應效果相同,都是無人回應(不然也不至于积压)。单设ept目的也在此,可吸引专业编者关注ept。「只應該在大量的討論後才能實行的編輯」可以改为到VP。--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7:07 (UTC)[回复]
    吵了半天,Category:維基百科編輯被保護頁面請求有人去看过么?没有吧。--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7:13 (UTC)[回复]
    (-)反对设立模板编辑员。看了整串討論決定改成反對,大多數無處裡都是缺乏充分討論吧,也缺乏Code Review吧,明顯共識的編輯請求比如說是客棧的方針修定案,其相關的編輯請求Template_talk:Chembox#編輯請求_(已測試),修訂案通過後沒幾天就處裡完成了。--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2018年5月24日 (四) 11:23 (UTC)[回复]
    你的code也沒有人review,要不要先rollback再算?Template_talk:R只是添加一些參數synonym,要不要數十人來(+)支持Template_talk:TranslatingCategory:自正在翻譯的條目是錯誤建立,只會Category:自某日正在翻譯的條目或沒有日期參數時Category:正在翻譯的條目,是不是又要開個投票先搞個三個月?Template_talk:Infobox_settlement中「看上去沒什麼問題。放一個禮拜,沒有反對我就改了。--Antigng(留言) 2017年07月10日, 星期一 (10個月14日前), 04:07 pm (UTC+8)」,為甚麼突然又多了個必須第二人支持?JC1 2018年5月24日 (四) 11:53 (UTC)[回复]
    有人rollback的話我就以「嘗試未經討論推翻命名常規等方針」移送WP:VIP--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2018年5月24日 (四) 12:19 (UTC)[回复]
    宇帆君︰為推進討論,請正面回應質問諸如「你的code也沒有人review,要不要先rollback再算?Template_talk:R只是添加一些參數synonym,要不要數十人來(+)支持?」無謂辯駁請可免則免。其大概意思就是有些小修改的確毋須他人覆核亦可,如此情況是否仍須強制要求經過覆核過程呢?--J.Wong 2018年5月24日 (四) 15:19 (UTC)[回复]
    感覺用WP:編輯審核就可以解了。--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2018年5月24日 (四) 17:07 (UTC)[回复]
    宇帆君︰編輯審核能否通過都未可知,將兩者捆綁在一起真的合適?--J.Wong 2018年5月26日 (六) 03:13 (UTC)[回复]
    • ( ✓ )同意小修改可以直接由模板編輯員修改。若涉及重大修改則應先討論,如仍然堅持修改則有濫用權限的嫌疑。--B dash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6:32 (UTC)[回复]
    • 在下也認同,從模板編輯員的授權條件即可看出他們對於模板的熟悉程度,因此他們也應謹慎判該斷編輯對於模板的影響。某些重大編輯的共識的確是需要的,但要能自行判斷哪些小修改對模板幾乎沒有功能影響更重要。Z23168 2018年5月26日 (六) 00:51 (UTC)[回复]
    (?)疑問--如何防免出現「濫權/不熟方針但堅持己見」的「模板編輯員」,該怎麼辦?定期檢查他做的小修改嗎?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5月26日 (六) 01:56 (UTC)[回复]
    樓上的意見,是個不錯的方案。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5月26日 (六) 02:51 (UTC)[回复]
    亦不妨對之授予正式權限,個人覺得兩者沒有衝突。--J.Wong 2018年5月26日 (六) 03:10 (UTC)[回复]
    是,兩方案都可以思考或併行,看怎麼周全。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8年5月27日 (日) 13:26 (UTC)[回复]

    分割线2

    观上述讨论,本人重新提议:设立“模板编辑请求”或“模板编辑小组”,流程参照模板编辑员页面,若符合应用编辑条件则ping管理员处理。

    至于设立权限问题,本人建议先搁置,待编辑小组试运行后,若无积压,则无须设立,否则再议。--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8:55 (UTC)[回复]

    “模板编辑请求”或“模板编辑小组”如果不和模板编辑员权限搭配,那就叠床架屋,没有意义了。因为最终还是要管理员去编辑,没有解决任何人手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9日 (二) 02:39 (UTC)[回复]
    然而BAG也没有权限,却不是叠床架屋。--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9日 (二) 02:45 (UTC)[回复]
    非也,機械人數量與模板數量不可同日而語。--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3:42 (UTC)[回复]
    主要还是先解决反对方对滥权的担忧,且目前模板ep积压也并非特别多(10笔左右),不至于给管理员造成太大负担。--Yangfl留言2018年5月29日 (二) 03:55 (UTC)[回复]
    好吧,折衷而行,先試行這個,不過另一件事,是就算有「模板編輯小組」都未必能夠解決,就是模板能否得到及時更新。後座司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做或者能夠做……有能者,何不直接給予權限讓其修改?經多一對手,就多一份風險出錯。--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5:08 (UTC)[回复]
    个人认为,反对方主要是没有看到设置常设权限的必要,因而本人才建议先行缩减ep流程,加快处理速度,以此调动积极性,待ep增长以后再议设常设权限。--Yangfl留言2018年5月29日 (二) 05:40 (UTC)[回复]

    WP:PC納入方針指引

    近期中文維基出現了很多破壞者,我認為當務之急是讓本草案通過討論上升為方針指引。--180.170.179.66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12:40 (UTC)[回复]

    這倒是可行,我認為可以以之取代半保護。--【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2日 (二) 13:45 (UTC)[回复]
    ( ✓ )同意通過,但傾向只能適用於編輯爭議的條目ŚÆŊŠĀ粉飾太平 2018年5月23日 (三) 01:41 (UTC)[回复]
    請明示“出現了很多破壞者”的出處,並請問出現了什麼新的變化能夠解決以往對PC的質疑?-- Hal 2018年5月23日 (三) 02:56 (UTC)[回复]
    • (-)反对
      1. 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
      2. 怎样判断什么条目需要审核?怎样选举审核员?
      3. 最大的问题是,大家有空做这种事儿吗?
    • 总之,窃以为这是因噎废食。我认为如果此项提案通过,这将是中文维基百科百度百科滑落的第一步。--相信友谊就是魔法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23日 (三) 09:25 (UTC)[回复]
      • (:)回應
      1. 不是审查内容,而是审查破坏。
      2. 如巡回一样,由管理员判断是否可信。
      3. 巡回也是一种审核机制,PC不过就是巡回的延伸,只要有人愿意做即可。
      4. 并不滑坡,且仅有极少数条目才会得到PC保护。
    (-)反对:谁能保证管理员的审核绝对公正?--Lion 123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0:55 (UTC)[回复]
    谁能保证管理员的操作绝对公正?谁能保证巡查员的巡查绝对公正?谁能保证回退员的回退绝对公正?--Yangfl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1:04 (UTC)[回复]
    我認為可以將審核的權力下放至所有自動確認用戶。如果這樣,在實質上和半保護是一樣的,但是可以在技術上使IP用戶更易提出修訂建議。
    (半保護)IP用戶在討論頁提出修改頁面→自動確認用戶查核後修改→完成修改
    (編輯審核)IP用戶編輯頁面→自動確認用戶查核→完成修改
    所以我建議,將現時半保護的標準套用至編輯審核,並將審核的權力下放至自動確認用戶。這在程序上沒有改變,只是更加方便。--【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3日 (三) 14:47 (UTC)[回复]
    虽然可行,但在下仍怀疑此举必要性,即当前(或曾经)何页面可能从此受益。--Yangfl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5:03 (UTC)[回复]
    您不如先說說reviewer的要求。會不會沒人願意當,導致出現嚴重積壓?--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8:21 (UTC)[回复]
    有什么破坏者,半保护等措施不足以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4日 (四) 00:00 (UTC)[回复]
    • 半保護已經足以阻止IP及新用戶的持續破壞,無必要過濾新編輯的內容。審查者的客觀性可被個人立場所凌駕,主觀的審查將令善意的新手都不願繼續參與更新內容,用戶群縮減更易造成編輯專政,違反維基百科的理念。中文維基經常發生爭議的條目,包括政治、旗幟及台灣地位等,大都有一眾維基老手的身影,連管理員介入處理這類條目的爭議都常被質疑,「將審核的權力下放至自動確認用戶」根本無助解決問題。--Thomas.Lu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2:53 (UTC)[回复]
    • 如果只是增加一种保护等级,供反破坏工作选用的话,我觉得(+)没什么不好的Bluedeck 2018年5月24日 (四) 04:18 (UTC)[回复]
    • IP用户若要编辑,注册新帐号即可,或使用ep(唯未见有广泛使用)。虽然本人对PC沦为审查工具的担忧并不认同,但目前半保护足矣。--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5:35 (UTC)[回复]
    • ( ✓ )同意Bluedeck的意見,考慮可應用於受編輯戰影響的條目,故(+)傾向支持。--B dash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9:35 (UTC)[回复]
    • 近期请求-revi查核User:冏的傀儡,发现类似汉服之类的条目经常出现编辑战。有保留地(+)傾向支持在部分高争议度条目使用类似制度,以保证条目尚且可以编辑(而不是一放开全保护就编辑战然后再给封上)。--云间守望 2018年5月24日 (四) 15:06 (UTC)[回复]
    • 只能说(+)傾向支持,私认为仅适用于那些编辑战繁多之条目。以上-- CreampiePatrollback 2018年5月25日 (五) 13:22 (UTC)[回复]
    我認為這也適合用於涉及編輯戰(IP)的時事條目。因為這些條目有許多IP用戶的貢獻,如果半保護的話有些IP又不知道如何提出具體的編輯請求,導致資訊落後。--【和平至上】💬📝 2018年5月26日 (六) 07:42 (UTC)[回复]

    撰写条目和方针时能否不混用文言文?

    在撰写条目时,或者是在撰写中文维基百科方针时(尤其是后者),能不能不混用文言文

    我刚才阅读WP:存廢覆核方針当前版本)时感觉很拗口,有的地方感觉十分难以理解。特别是这句话:“唯用戶可於以為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或有新證據,而此證據乃可影響結果時呈請”。我读了半天才明白,重写为现代汉语应该是“但是用户可以在认为关闭存废讨论者对讨论的总结和处理不正确,或者是发现了可影响存废结果的新证据时,提出存废复核”。这句话用了一个比较长(甚至中间还有逗号)的从句“在/于...时”,本来就有读者不容易读懂的风险,再加上混用了文言文,读起来就很累了:

    1. 文言文的“以为”就是“认为”的意思,然而现代汉语中,几乎完全将“以为”作为“错误地认为”来使用
    2. 原句中加了一个“乃”字,感觉也完全没有必要(即使在文言文中这里也没有必要加“乃”字吧?我不大清楚),只会让句子更加难懂
    3. 而“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这一小句,感觉撰写者也深受古文中的使动词的影响。然而要知道,在现代汉语语境下,“討論結束者”并不等于“使討論結束者”,前者应该是有语法问题的

    另一句话“存废复核乃用以复核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修订版本删除的呈请。用户可于在以下情况提案[...]”。这句虽然不难懂,但我怀疑有两处(语法)错误:

    1. 不是“复核存废讨论等的呈请”,应该是“复核存废讨论等的结果”。(不论是之前提删的,还是后来存废复核的)“呈请”都根本无需“复核”
    2. “于”和“在”应该是重复了吧?

    条目中文言文的混用可能会让撰写者本人和其他编辑都变得糊涂,从而发现不了文中的一些语法上的错误。

    现代汉语有标准,有规范,有管理机构,而古汉语没有标准、规范和管理机构。古文中的通假字不少其实就是错别字。现代人写出来的混合型文言文,有的在当代汉语语境下是有问题的(如前文提到的使动词和“以为/认为”的用法);有的感觉语法有错,然而文言文又没有规范,又不能说你错。总之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我们另外还有一个文言文的维基大典,前者的条目、方针等正式页面理应用现代汉语来撰写,后者理应用文言文。

    更别说对于非中文母语和/或没有受过文言文教育的读者了,用文言文撰写中文维基百科文章对他们那可是极其不友好。

    以上。--Tomchen1989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23:08 (UTC)[回复]

    @Wong128hk--140.180.246.217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1:59 (UTC)[回复]

    • 這不是文言文,頂多只能算是「以法律用語形式書寫的白話文」。-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5月24日 (四) 02:13 (UTC)[回复]
    • 抱歉,不認為有問題。請留意,書面語並不等於普通話口語。--J.Wong 2018年5月24日 (四) 03:02 (UTC)[回复]
    • 虽然J.Wong等大概不会接受,不过我仍想说支持此提议。如果属「以法律用語形式書寫的白話文」,也要考虑这种文风是否得当,之前讨论我提过,简明比简洁更重要。@Wong128hk请指明是哪一种书面语:“春秋时期一直到20世纪规范的‘书面语’是文言文”,“20世纪沿用至今的‘书面语’是基于民国时期的官话(国语)为基础发展而成,又称‘现代标准汉语’。”--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3:38 (UTC)[回复]
    • 认同书面语并不等于普通话口语,维基百科不同于部落格,口水话过多非百科全书行文风格。至于通假字,多是纸笔环境下缺笔、别字之结果,如今网络时代,只要正确使用输入法,便不会输错,且字词已有规范,通假字已被排除在现代汉语之外。百科全书,本就要求读者具备一定文字阅读能力,若要使人人可理解,建议转向某百科或儿童读物。或者学习simple English版,限定常用2K字,禁止使用成语、俗语、书面语,如何。--Yangf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5:07 (UTC)[回复]
      • 凡事都有个度。Simple English版本维基百科,我认为,如果拿汉语来说的话,感觉就好比是,禁止使用“凡事”一词,而必须换用“所有的事情”,或是禁用“诸位”,必须用“大家”。我现在并没有提出“禁用‘凡事’、‘诸位’”这种程度的建议,我在原发言中举例举得很清楚,我现在觉得不合适的这种混用文言文的文风,将“认为”全改成了“以为”,不需要加“乃”的地方加了“乃”,感觉还用了文言中动词的使动用法,这大概就相当于在普通英文版维基百科中把you改成古英语thou,或者是使用Legal English撰写条目,显然,撰写普通英文版维基百科条目和方针时,用古英语或是Legal English都是不合适的。阁下对“人人可理解”的反对,我觉得也有违维基百科的某些方针和哲学。另外请允许我再说一遍,文言文的维基大典是存在的。--Tomchen1989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7:38 (UTC)[回复]
    • 同上諸位所述。「文言文」不同於「現代的書面語」,我也不多贅述。較為正式的「法律語言」、「書面語」用於書寫方針指引較合適。若求新手用戶等快速理解,幾篇論述(如WP:EYNTK)輔以溝通,足矣。——Kaśyap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5:18 (UTC)[回复]
    • 就上面幾個例子來看,我認為屬於書面語,而非文言文。-KRF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6:29 (UTC)[回复]
    • 古雅文言用語不等於文言文。但在下認為上述「以為」可改為「認為」,「乃」字可刪,其他不必改。
      若在下重寫,會變成如下,「唯用戶可於認為討論總結者錯誤闡釋,或有重大新證據時呈請。」「存廢覆核乃用以呈請覆核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修訂版本刪除。」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08:15 (UTC)[回复]
    • 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不需要“法律用语”。个人发言使用这种风格可以接受,方针指引里边应该尽量避免。--哪位维基人能够一下打死五个2018年5月24日 (四) 13:29 (UTC)[回复]
    • 如果上面有的用户以法律用语是文言为理由支持维基百科方针混用文言的话,我稍微查了一下:
    • 此外,上面有好几位支持这种文风的用户都不承认我引用的WP:存廢覆核方針里面的那几句话是(混用)的文言文,这些用户认为只是“以法律用語形式書寫的白話文”、“書面語”、“古雅文言用語不等於文言文”。我感觉这有点像沒有真正的蘇格蘭人这种换概念式的言词谬误。尽管不是不能讨论,但这里主要讨论的并不是“文言文”的概念、定义,而是【类似于WP:存廢覆核方針里面的那几句话的文风(这种文风将“认为”全改成了“以为”,不需要加“乃”的地方加了“乃”,感觉还用了文言中动词的使动用法)究竟可不可取】。我在上面的讨论中都以“混用文言文”来称呼这种文风,我也知道它不完全是文言文,只是混合的而已,所以用了“混用”一词。--Tomchen1989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8:22 (UTC)[回复]
    • 文言文─s:三國演義式古雅中文─法律式古雅中文─古裝劇官話白話文─北方口語乃連續概念,中間有大量空間可取平衡。法律條文採用古雅中文,因有二千年之文言古典釋辨詞義。在下(+)支持方針用古雅筆風,以顯莊重嚴肅、措辭得體、行文簡潔;故反對以「混用文言用語」為理由。但在下同時(+)支持更清晰地表達;故不反對上述「以為」改「認為」,刪「乃」字。
    • (為重貼此段致歉)香港政府公函用語,雖然採用白話,卻非完全摒棄文言用語。1997年《政府公文寫作手冊》指「文言言簡意賅,行文時為求簡潔得體,也會酌情使用。如撰寫獎狀、題辭和酬酢書函,或回覆文言來信等,都可因應發文人或受文人的需要,使用淺白文言。」不少粵語用語保留了文言色彩,例如「視乎」、「合乎」、「抑或」、「姑勿論」、「良多」等詞。陳少棠諷刺,只准用白話結果會令「某月某日 大函敬悉」變成「你的某月某日來信,我已經收到及明白了」[1]。 ——CommInt'l留言2018年5月24日 (四) 19:24 (UTC)[回复]

    参考資料

    1. ^ 李志明. 香港政府公函文體要求的改變 (PDF). 香港城市大學語文學部 (中國語文通訊). 1999年3月, (第49期). 
      • 並不反對用淺白的文言文,我也很贊同方針指引莊重嚴肅。但如「以為」這種與現代漢語詞義有分歧,以致無法迅速理解其含意的用語,我是(-)傾向反對的。吉太小唯留言2018年5月25日 (五) 01:44 (UTC)[回复]
      • 見笑,該兩句如何均稱不上是文言,請勿但見並非常用則曰之為文言。而中文亦是歷數千年發展而來,隨時改變,文言白話誠然沒有明顯界限。請問何以需要規限自己用詞?觀上意見,「以為」的確會引起誤會,故不反對修改。至於「乃」,「乃」其實相當於「是」,只是用作強調後接語句,刪與不刪其實根本了無影響,故悉隨諸見。至於「在於」,的確應該有所重複。其他則未見有需要修改。--J.Wong 2018年5月25日 (五) 05:25 (UTC)[回复]
    每個人寫作時都可能有些寫得不好的地方,如果他人有建議,歡迎協助更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5日 (五) 15:26 (UTC)[回复]

    为什么空的讨论页要被G15掉?

    WP:G15的原文如下:

    之前我们在Telegram里讨论的时候白磷问为什么“没有对应内容页面的讨论页”一定要速删掉。刚刚突然想起来了,因此顺便问一下。我猜这里是指,不要在完全没有创建过条目的情况下,凭空弄出来一个讨论页。但是如果是此前有创建过的页面,把讨论页留着或许会有参考的价值?燃 灯巡查傀儡 2018年5月25日 (五) 20:07 (UTC)[回复]

    (!)意見我之前也有過這個疑問,如果只是專題模板,的確沒什麼用,可以刪除,但如果有相關討論,我想還是可以作為歷史資料保留的。-KRF留言2018年5月26日 (六) 03:55 (UTC)[回复]
    (!)意見G15已經說明:討論頁存檔和用戶討論頁除外,故若刪除該頁但是需要保留討論頁,有保留價值的,掛上{{存檔頁}},應可保留。— Willy1018(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4:40 (UTC)[回复]
    大概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30日 (三) 01:56 (UTC)[回复]

    之前赶出来的维基百科:格式手册/标注外文,自作主张地放在了格式手册里,现在还是论述。由于写的不全,加上此前并没有求得共识,因此发到这里来提高一下曝光度。欢迎前去该页面修改。燃 灯 2018年5月26日 (六) 18:58 (UTC)[回复]

    有一些中文地區的東西卻帶有英文括註(比如說相當多的中國大陸地鐵站,蘇州、上海、南京等尤甚),老實說是很不合理的事。此外,建議如果是日文、韓文、越南文、高棉文等,則採用直接對應的{{jpn}}、{{kor}}、{{vie}}、{{khm}}等模板。至於其他非拉丁字母的轉寫,俄文和烏克蘭文已經另有加設轉寫參數的模板如Template:lang-rus等。--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8年5月27日 (日) 15:11 (UTC)[回复]
    • (+)支持:我想说的不仅仅是中文地区,还有如计算算术运算这样只有英文却与中文词源无关的標註,还有像勃艮第的瓊托马斯·阿奎那这样只有英文而没有正确外文名的標註;这样的标注明显不合理。—Allô&Ouais 2018年5月27日 (日) 16:44 (UTC)[回复]
    • (~)補充:中国大陆各地铁官方应该会公布中英文的地铁命名,由于各个城市的命名标准不一12,这大概是地铁英文名字问题的根源,我个人认为可以保留。勃艮第的瓊我后来又想到她名字不应该和英语Joan一样念,按大陆的译音表应该是译作“若昂(安)”,法语又看到Jeanne de Bourgogne的和圣女贞德同名,应该和贞德一样译作“若安”;本条目不仅错误标记英文,还按英语读法错误翻译了名字。这也不是我第一次在法语相关条目看到这么乱命名的了,你看西班牙的胡安们,又要“琼几世“了。
    • 我的想法有三点:
      1. 对于外文不仅要正确标记正确的外文(不要照抄英文条目,既然可以看懂英文的信息框,外文的信息框应该也可以大致看懂的),还有按照较为标准的大陆外语譯音表(鉴于台湾没有统一标准,经常按英语来)(可能要到命名那里讲了)
      2. 对于中文条目,标注外文应该满足三大标准:
        1. 是为文中讨论的对象,例如数学条目有讨论数学的希腊语语源
        2. 是为汉语条目名称词源的语言,例如逻辑学音译自英文
        3. 虽有中文名称,但业内习惯使用某一语言,例如许多如IP计算机科学相关条目,
      3. 对于词源日语的条目,如果和中文无差异,不必标注,而是直接提及来源日语,例如幸福[参考]

    楼上未签名留言似乎说的是命名问题了....

    关于外文标注

    • 出版物和完全音译的应该标注所用的原始语言
    • “如果一个词出现在了首段定义句以外的地方,但却是该段落重点介绍的内容,就应当使用外文标注。”这个难以认同,或者可能描述过于简单,是否太泛化了?(至少所举的例子,我不认为有必要加注英文)
    • 我倾向于认为出版物、地名、人名应该标出原始语言
    • 带有音译部分的固有术语/概念可能应该标出外文(也可能这么说还是泛化,比如摩托是音译,但应该不必要标注外文),但是应该标注哪种语言?出自古典时期的术语很可能原文是希腊文或拉丁文(拉丁文很长一段时期是学术语言),文艺复兴前后直到20世纪初,可能原文是德文或法文(一般全球学术中心在哪国,就很可能使用该国语言作为学术语言)。我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第一次提及的时候不标注,而在文中专门提到其中音译部分的内容时再标注
    • 那个俄语人名举例,我认为除非这个人有英语国家国籍,否则没必要标英语
    • 举例说明建议多用一些非英语的例子,现在给人感觉好像必须标英文一样(至少看完前半部分的时候)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30日 (三) 02:25 (UTC)[回复]

    建议修改巡查权基本资格

    建议在巡查权基本资格中加入“至少一篇新条目推荐”的要求,我一直感觉不会写条目的巡查员做不好巡查,自己本身对方针指引都不了解,如何能做好条目巡查呢。新页面巡查方针的一般性原则中写到“任何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应被标记为已巡查,个人觉得写出一篇新条目推荐,可以初步判断该用户明了何谓“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什么样的条目才不需要挂模板。--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5:51 (UTC)[回复]

    完整叙述

    提议:希望修改巡查权基本资格,进一步提高现有的要求。

    个人建议:

    1. 增加一项“新条目推荐”的指标,或“新建条目”的指标。新条目推荐可以是1篇;“新建条目”为3篇,每篇至少3,000字节,无维护模板。
    2. 用户申请巡查员时,提供10至20个其本人巡查的条目,并指出条目应当如何修改。
    3. 维基百科:权限申请/申请巡查权页面中,“建议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一句,移除“建议”二字。

    理由:(以下所述不针对任何人,仅说明事实情况)

    1. 个人认为,知道怎么写好一篇条目,才能知道什么是新页面巡查方针一般性原则所指的“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不需要“被挂上模板”的页面。判断用户是否知悉此言所指,并无唯一判断标准,但私以为一篇新条目推荐或三篇合格条目,能够一定程度初步证明该用户明白条目应如何编写,能够明白被巡查的条目有何所缺,继而作出相应的处理,亦或挂上维护模板、亦或修改完善条目。如YFdyh000君所言,DYK并非辨别、理解维基百科规范的唯一和主要途径以及体现,但编写一篇DYK的过程能有力提高用户对条目规范的认识。以我自己为例,我的第一篇DYK没能成功登上,但经历了一次DYK评审,我明白了参考来源怎样引用才是规范的做法、编写维基百科需要提供来源(DYK前已知需提供来源,竟不知合格条目的要求如此高)、什么是琐碎的信息、内部链接怎样添加才是合理。不怕你们笑话,贴出链接:讨论:巴蒂穆拉国际机场#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2. 同1的理由,检测用户知悉新页面巡查方针一般性原则的程度。
    3. 近期看到有巡查员认为:维基百科的维护模板有很多,巡查员的职责是看条目是否适合收录(个人理解该用户所言为是否符合关注度),条目有问题是不需要挂模板的,挂了模板意义不大,条目有来源、符合关注度,就可以标记已巡查。因此强烈建议将权限申请的语句“建议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中“建议”二字移除,并加粗标红

    综上,个人建议将维基百科:权限申请/申请巡查权页面第二段修改为:(4、5是6的双重证明)

    申请者应使用WP:TW等工具并至Special:最新页面参与巡查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来申请,此能让管理员了解申请者的相关经验。此外须达到以下基本资格:
      1.编辑250次以上。
      2.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30日以上。
      3.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且在过去三个月内(新注册者由注册日起计至申请当日)平均每天的编辑次数多于一次。
      4.拥有1篇新条目推荐或3篇3,000字节及以上长度且无维护模板的条目。
      5.已有10至20篇新条目的巡查经历,申请权限时指出这些条目应当如何改善。
      6.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
    

    个人观点与所望,还请不吝指教。--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27 (UTC)[回复]

    1. 不强求DYK则无意见。
    2. 10至20个巡查意见,讨论可能过于冗长和纠缠于细节,不如三五个(或最多10个,非同类型条目)及实习期。
    3. “充分了解”可有不同理解,造成部分人无自信前去申请,因此不建议。实习期间学习和指导更有效率。“应充分了解”则不反对,是责任(包括接受沟通并纠正)而非资格条件(“须”)。
    4. “拥有条目”表达不恰当,措辞和条件需要斟酌一下,建立/编撰/……。--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23:35 (UTC)[回复]
    反對一定要寫條目才能當訂巡查員的做法。要求巡查經驗可以,但寫條目需要大量時間心力,不應強求。--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5:15 (UTC)[回复]

    題外話,想提醒各位巡查員,巡查並不是看到甚麼問題就把模板全部掛上去,這樣其實令條目更難改善。例如一則小條目如果已經有{{stub}}就顯然有擴充之處,無需再掛上{{expand}}、{{refimprove}}等模板。JC1 2018年5月28日 (一) 05:57 (UTC)[回复]

    目前巡查本身即为管理员审查,确实可信即可,也未见有巡查员滥权事件爆发,条件修改过细未必是好事。--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8:50 (UTC)[回复]

    再加上参与5个存废讨论吧,另我认为10个条目差不多够燃 灯 2018年5月29日 (二) 05:09 (UTC)[回复]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即巡查员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同上一个议题,个人感觉不会写条目的用户做不好巡查。巡查豁免权现在成为了比巡查权和回退权还难获得的权限,然而250次编辑即可获得巡查权,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这是十分荒诞的。甚至我认为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的关系倒过来,即巡查豁免权的用户可以自带巡查权,我相信拥有巡查豁免权的用户更能明了新页面巡查方针中的一般性原则。目前强烈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豁免权是否自带巡查权再议不迟。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6:08 (UTC)[回复]

    如果无技术障碍则支持。--YFdyh000留言2018年5月27日 (日) 17:11 (UTC)[回复]

    完整叙述

    提议:希望更改巡查豁免权与巡查权的关系。

    个人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权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巡查员若需巡查豁免权应单独申请。

    理由:目前获得巡查豁免权较为困难,巡查权与回退权的取得远比巡查豁免权容易,而巡查员却自带巡查豁免权,新晋巡查员往往没有能够单独获得巡查豁免权的能力,这形成了一个悖论。个人理解巡查豁免权是赋予那些能够完善编写条目的用户的权限,以目前巡查员基本资格或上一提议中在下的建议而言,巡查资格均不能证明其能够完善编写条目,至少不能证明其符合目前巡查豁免权的建议门槛(创建75个有效页面)。虽然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也显得很悖论,但是若将巡查权基本资格提高到巡查豁免权之上又不太可能。因此若能技术上实现,希望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拆分开。--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50 (UTC)[回复]

    其實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巡查豁免權的標準改成與巡查權相似,也就不存在改權限這回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7日 (日) 22:27 (UTC)[回复]
    同意拆分。同时,拆分后应该降低巡查员标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2:38 (UTC)[回复]

    在實務的經驗中,由於巡查員具備巡查豁免權,至少在在下審查的申請案中,在下都會將巡查員的條目品質是否符合豁免於巡查的標準而納入考量;若無法達到此一標準,也有些許巡查豁免權的持有者(包括僅有巡查豁免者者及巡查員),得以豁免於巡查的關鍵並非在於其撰寫條目的能力完善,而在於儘管他們所編撰的條目品質未能非常理想,仍會盡責巡查這些條目。再換個方向思考,巡查員如果自己都無法客觀地看待自己所編撰的條目並找出問題所在、懸掛維護模板,那麼,其實是不是就代表了這樣的巡查員並不適任呢?而在經由近來愈趨嚴謹的巡查員授權程序而產生的目前的巡查員團隊中,在下相信大部分的巡查員都具備這些能力與負擔這些責任,在下並認為,現行的巡查員授權程序已經愈來愈能夠確保「巡查員自帶巡查豁免權」的弊端不會存在,並且也有充分的機制在弊端發生時,解決這些問題。與其談論調降巡查員門檻,也許我們該思考的是,目前的巡查豁免權門檻是否有所不合理而導致授權門檻過於艱難?儘管在實務上管理員們確實並不堅守這樣的門檻,不過,如果能以此案為契機,發起對巡查豁免權門檻的檢討,在下認為那將會是非常理想的。這些是在下的一點淺見,歡迎提出不同的思考。——Aotfs2013 留於 2018年5月28日 (一) 02:59 (UTC)[回复]

    此案與上一案是否有所矛盾呢?一方面說巡查權申請者應如何如何證明自己有能力寫出一篇合規格文章,一方面又質疑其條目獲得自動巡查。如果兩案皆獲得通過,豈不是非常奇怪?能夠寫出合規格文章但又要再經歷巡查。個人對於不能寫出可「自動巡查」條目者能否擔起巡查之責,甚感疑慮。而且兩權從一開始設計到建立,目標其實並不一致。所以並無所謂悖論。巡查權設立是協助管理員,減輕管理員工作量,而又因為獲得權限並不多,只有一個「按鈕」,所以當初就沒有將門檻定得太高。因為門檻是應該與權限相對應。既然權限不多,門檻亦不應過高。巡查豁免權,一、其實獲權者並無獲得實權,二、當初開設是為了減輕巡查者工作量。所以定出高門檻,以確保其所撰條目是真的沒問題,確然毋須巡查。而參考英文維基,其參考門檻當初的確是七十五條條目,而現在亦已經降至五十條。只是中文維基沒有修改過來。可以見到一個是 opt-in ,一個是 opt-out 。巡查者是自願擔起責任去巡查,而巡查豁免者則是自願或被動地離開巡查系統。所以門檻不一。兩者無必要並排比較。--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4 (UTC)[回复]
    可能需要技术支持,因为自巡查豁免是不区分命名空间的,主空间(即条目)可以不自巡查豁免,但对于其他页面,例如用户讨论页(新建页面用于警告或提醒)、项目页(新建存废讨论页)等可以自巡查豁免。或者是否需要先在meta或者mw提出技术功能请求,然后待功能实现了再调整业务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0 (UTC)[回复]
    我觉得没必要拆分,因为新页面巡查的页面审定要求就是对新页面建设的方针与规则,也就是可以善意认为,有能力巡查者理论上有能力辨识如何写好一篇合格的新条目,可以自巡查通过。(当然你要恶意认为有巡查员可以钻空子,借自己的巡查豁免来建一个质量不行的新条目,也可以的(微笑))而单独巡查豁免起初只是为了部分有能力新建合格条目的而不用巡查员再额外巡查的需要,也就是有当巡查员的判断能力但不想当,只想写条目,尤其是大量的,而且不用巡查员去处理的,因为理论上是巡查合格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9 (UTC)[回复]
    • 举一例说明巡查员和巡查豁免的关系。我本人在担任巡查员期间也创建过没有来源的条目,理所当然地,写完以后挂上unreferenced。这和其他巡查员过来巡查,在最终效果上没有区别——挂上unreferenced。另外,申请巡查权时,有一个条件时巡查豁免不注重考察的,那就是对于新条目的判断能力。巡查豁免只需保证自己的条目不出问题,而巡查员需要了解何种条目该提删,何种条目是侵权,何种条目该速删,何时该警告创建者等等。所以在我看来,通过标准较低的巡查权获得巡查豁免的问题,其实不是问题。不过呢,我建议降低巡查豁免的门槛,并且弱化数量标准,以实际建立的条目质量作评估。而是否授权应以其创建的条目是否能“无需巡查”为标准。--Tiger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6:59 (UTC)[回复]
    我的看法可能与诸位并不一样。巡查员实质的权限就是改变一个新页面的标记而已。目前大家讨论的巡查员工作并不是必须巡查员才可以做的,任何人都可以巡查页面给页面挂上相应维护模板,提报删除、提报侵权等(有一些政策上只接受非新手用户),仅仅是无法去除那个未巡查标记而已。在权限分配这一点上,我一直是一个原教旨主义者,不要将与权限无关的责任过多的加在该权限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7:30 (UTC)[回复]
    如果这样的话,或者需要先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就是特定页面的自巡查豁免,因为如上述,新建用户讨论页警告、新建项目页是不需要其他巡查员再巡查的,可自行巡查通过。而单独的巡查阔免组只针对主页面的自巡查通过,巡查员仍需要额外申请豁免巡查组来通过自己的主页面新建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3 (UTC)[回复]
    也就是说“autopatrol”角色的功能改成一个特定数组,键“巡查员(组)”只对用户讨论空间和项目项目可以自动通过巡查,键“巡查阔免(组)”只对主空间可以自动通过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8 (UTC)[回复]
    不太认同书生的理解。固然任何人都能进行提删、速删的操作,不过非巡查员即使操作或不操作以后,条目仍然会被巡查员检查,即在巡查前总能保证有人过来检查。而拥有巡查权的用户,如果做出不当判断,而后又标记为已巡查,则少有机会再被其他人检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要求巡查员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这不是与权限无关的责任。--Tiger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0:33 (UTC)[回复]
    • (-)反对,颇为搞笑的提议,如果某巡查员所建条目本身就不合规,自然应考虑除权,而不是拆分巡查与巡查豁免。至于巡查豁免权难以获得,个人认为可降低标准,减轻巡查负担。--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08:47 (UTC)[回复]
    • “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确实如此。简单来说,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一个好的球员也未必能当好的教练。作为巡查员,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但是知道条目的问题不意味着需要自己有能力写出没有问题的条目。--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1:17 (UTC)[回复]
      • “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此言差矣,好的足球教练多是职业球员退役出身。“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则更是点出问题所在,资料不足,条目存在一定问题,无法尽善尽美不是巡查员的错。本人也确实会翻译一些小条目,这些条目可能来源不足,或者需要扩充,但只要有合适维护模板就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连自己的条目都不知该挂何种模板,则此巡查员早已不称职。--Yangfl留言2018年5月28日 (一) 12:26 (UTC)[回复]
    • 個人認為引起爭議的原因是巡查員的門檻過低或巡查豁免者的門檻過高,只要調整兩者之間的差距便能夠解決。—AT 2018年5月28日 (一) 15:3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