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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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上任標準調整

設立仲裁委員會

原标题为:RFC:設立仲裁委員會

前台实名制与生者传记隐私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题。中国要搞前台实名制,并且陆续有落实呈现。[1]因此,可以认为一个以网名知名的人的真实姓名资料是面向大众公开可见的。

趁着还没有全面铺开落实的间隙,作为预防措施,你认同在条目中列入真名吗?

  1. 依据可靠来源方针,由于真实姓名资料是公开可获取的,因此列入无妨。BLP方针只限制传主的亲属的姓名可能是不宜公开的隐私,没有说传主本人的姓名是隐私。
  2. 前台实名,即使本人选择了公开,也可能是基于收益考虑而被迫「自愿」公开。基于保护隐私的考量,应该将前台实名制获取到的姓名排除出条目。应当修订BLP。

咨询各位看法。--MilkyDefer 2024年1月5日 (五) 11:01 (UTC)[回复]

参考資料

他自愿选择了要名要利,微博大剌剌挂着真名,反而维基百科要帮他保护隐私,岂不是笑话。--。->>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55 (UTC)[回复]
微博的实名制账号可以作为真名的可靠来源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13:23 (UTC)[回复]
是“账号实名认证为xxx”的第一手来源,如果能网络存档应该能保持可靠性。但不一定是该人物“本名”的可靠来源,最好配合其他来源证明,比如认证者可能是亲戚或员工。--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32 (UTC)[回复]
有遇過一種Case是當事人把真名寫在購物網站的「特定商取引法に関する表記」(範例),如果這種狀況出現在日本藝人的項目,就會出現隱私權爭議問題。
因為當事人在演藝圈活動是用藝名,但在購物規範的法人代表項目會顯示真名。--小五郎番所目安箱 2024年1月8日 (一) 10:13 (UTC)[回复]
以及,条目序言、正文、信息框、脚注维基数据等,认同在哪些地方允许或禁止。--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27 (UTC)[回复]
我对"真实姓名"的观点和上面#生者傳記個人性別認同資料的私隱讨论里,C9mVio9JRy对于旧名字的观点一样,旧名字光是只有可靠来源但如果未广泛使用、缺乏关注,那根本不该收录 重新仔细考虑了一下,其实新浪微博、B站这些用户生成网站算是不可靠来源(WP:RSP),光是有这些的实名制信息肯定不能放上来,至少需要新闻报道多次提及,可能不至于需要"广泛使用"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0:13 (UTC)[回复]
( ✓ )同意,需要可靠来源报道。新浪微博只是一手来源。如果相关信息只能登录查看,是否也要另作对待。也可能存在他人或多人运营的情况。另外,非常担心一些用户的恶俗、挖坟行为。--Kethyga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5:0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应该利用中国实名制,收录所有网络红人的本名,除非有可靠第二三手来源。如果有新闻来源证明网名和本名,则可以加入生者传记。中国社交平台本身显示的网名和本名是第一手来源,不应作为参考资料。MrBeast就是相关案例。他的网名是MrBeast,但本名叫Jimmy。维基百科揭露MrBeast的本名,不是因为他自己在任何平台揭露的。--Gqqnb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8:01 (UTC)[回复]
那么你认为利用中国强制使用真名这一点把KOTOKO的真名写入条目的infobox中是合适的吗?英维使用了同样的中国政府来源记录了她的真名,但我希望你跳出英维的路径依赖,回答这个问题。--MilkyDefer 2024年1月6日 (六) 09:57 (UTC)[回复]
一時眼花看成⋯⋯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16:45 (UTC)[回复]
不算可靠來源。微博跟B站,在維基百科會視為原創,而且藝名或官方化名才符合準確性,本名除非多次報導,否則不會以本名命名,尊重名從主人,至於揭露本名資訊,除非有可靠來原還有廣泛使用,以及關注度,沒有就不能收錄--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17:36 (UTC)[回复]
「登入才能觀看」的,就代表該內容資訊是「被封鎖」的,理論上不該被揭示在公開的頁面。
之前有看過其他用MW書寫的平台,遇到可能涉及隱私問題,或被當事人要求時,其內容是不能被任意建置的。(以前印象中,@Winston就有遇過某百科因為過度揭露隱私而整個被抄掉,最後在徹底刪除有侵害隱私的內容後,才救回該站台的實例。)
真名嚴格講,除非是第三方媒體機構公開在網路或報章雜誌上,否則照理不該被收錄進真人條目,而且萬一:某個藝人同時用真名與藝名活動時,選用真名當頁面名稱,也可能有一定的隱私權爭議。--小五郎番所目安箱 2024年1月6日 (六) 20:38 (UTC)[回复]
需要登录与内容传播是否受限,关系并不清晰。--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20:53 (UTC)[回复]
無從得知是否本人實名制登記。待有可靠來源寫出再收錄也不遲。--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31 (UTC)[回复]

大体意见总结

大概大家都认同这不适合收录条目中。我草拟一个条文吧。(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隐私

現行條文

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主角家人)的姓名时,应仔细考虑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满足下列情况,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后略)

提議條文

有一些公众人物以化名或艺名活动并广为人知。在为这些人物的条目添加真实姓名时,需要使用公开的媒体报导。部分国家以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揭露真名,维基百科不应使用这些来源为传主提供真名资料,除非该等资料被第三方媒体公开报导,并且其报导的内容展示出该名字确为该人的真实名字不是确为该人在登记时所使用的名字

在条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主角家人)的姓名时,应仔细考虑其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满足下列情况,我们应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后略)

各位意向如何? --MilkyDef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0:08 (UTC)[回复]

赞成。对于传记等非新闻传媒的出版物介绍提及,未受广泛关注的,留给个案或以后讨论吧。--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0:17 (UTC)[回复]
(+)支持--Taeas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3:34 (UTC)[回复]
不一定要媒体才行吧。总之是有一定影響力的來源就行吧。--Ghren🐦🕒 2024年1月21日 (日) 07:12 (UTC)[回复]
影响力一词太宽泛了。比如说,政府组织的企业法人公示平台,政府能没有影响力嘛?--MilkyDefer 2024年1月21日 (日) 14:00 (UTC)[回复]
+1, BLP 就以媒體來做分界線就可以了--1233 T / C 2024年1月24日 (三) 13:01 (UTC)[回复]
「手段」包含貶義,建議改成「部分國家法律或行政要求揭露真名」--雜七雜八🏠 2024年1月28日 (日) 19:35 (UTC)[回复]
不同意這樣更改,個人私隱本來就不應該這樣被隨意揭露,使用「手段」一詞非常恰切。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0:12 (UTC)[回复]
古力娜扎的中文全名,有人使用了北京电影学院的本科录取名单,算是不可用来源吧。还有些人物可能涉及到官司(诉讼)也会牵涉到真名。--Kethyga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06:14 (UTC)[回复]
本科录取名单就算了别用,法庭公文这个我推荐个例分析。这里提议的是一个大概的原则。虽然我不觉得如果是公众人物涉及到的案件,媒体不会报导。--MilkyDefer 2024年1月29日 (一) 10:09 (UTC)[回复]
( ✓ )同意,MilkyDefer草拟的条文,有一些公眾人物以化名或藝名活動並廣為人知。在為這些人物的條目添加真實姓名時,需要使用公開的媒體報導。部分國家以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揭露真名,維基百科不應使用這些來源為傳主提供真名資料,除非該等資料被第三方媒體公開報導,並且其報導的內容展示出該名字確為該人的真實名字而不是確為該人在登記時所使用的名字。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後略)--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10:00 (UTC)[回复]

9天没有新留言, 公示7日。 --MilkyDefer 2024年2月7日 (三) 00:58 (UTC)[回复]

請問斜體部分只是討論用的,還是您最終版本打算使用斜體?--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04:26 (UTC)[回复]
我输入的是在HTML语义中表示强调的<em>tag。会显示为斜体纯属巧合。--MilkyDefer 2024年2月7日 (三) 09:21 (UTC)[回复]
那是不是能改用{{zh-em}}?大部分瀏覽器的<em>應該都是顯示斜體樣式,不適合中文。--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0:28 (UTC)[回复]
那就过了。--MilkyDefer 2024年2月14日 (三) 02: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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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兩個問題︰想問如何分辨報導所示名字為真實名字?其二,請問所謂「登記名字」是否指登記於平台之名字?--J.Wong 2024年2月14日 (三) 03:16 (UTC)[回复]
    • 看措辞。如果来源写成「新浪微博实名为李四的财经自媒体《A股观察》短短三天斩获了500亿用户关注」,就属于后者。反之,如果写成「经营了自媒体《A股观察》的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李四凭借对A股的分析短短三天便斩获了500亿用户关注」,就属于前者。 --MilkyDefer 2024年2月15日 (四) 14:17 (UTC)[回复]

禁止使用示亡號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示亡號套在已经去世的人的姓名的外面,以示已經逝世。其書寫形式為「   」。示亡號被禁止使用,理由為:

  • 示亡號為用來表示對逝世者的悼念之情的符號[1],以「表现出肃穆庄重的气氛和悼念悲痛的感情色彩」[2]。維基百科為中立的百科全書,不對逝世者持悼念之情。
  • 示亡號只在該人去世一兩年內使用,因為可能還有不少人並不知道他的去世。某人過世已久,則不再加示亡號[1]。使用示亡號不利於維基百科的更新。

另外,示亡號通常標注在逝世者的名字上,又另外有在逝世者下加黑線,逝世者的照片、生平事迹四周加黑框的[1]。不加在逝世日期、統治日期、任期結束日期等地方。

参考資料

  1. ^ 1.0 1.1 1.2 王兴全; 方忠. 现代出版物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成都: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7: 227. ISBN 9787564750831. 
  2. ^ 苏培成. 大家小书 怎样使用标点符号 增订本. 北京: 北京出版社. 2017: 220. ISBN 9787200130164. 

目前維基百科所使用的示亡號並不合學者對示亡號的認識。維基百科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理應按照可靠來源而來。因此我提議在WP:格式手冊/標點符號加上以上內容。謝謝。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4:29 (UTC)[回复]

注意有不少模板和条目里面示亡號用于表示任内去世的人物,可以见Special:Search/template:hastemplate:box。--GZWDer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6:14 (UTC)[回复]
「維基百科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理應按照可靠來源而來。」又错了……标点符号的使用属于风格指南,没有必要遵循任何可靠来源,而是维基人自己制定(因为风格指南的可靠来源总会是有争议的,遵守一家之言就会触犯另一个)。以英文维基为例,他们的风格指南就不是基于任何已有的可靠来源,而是透过社群讨论产生的,糅合了各种规范,其中不乏歪理(
我个人认为中文维基目前的示亡号用例就非常恰当,一是标记在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贡献人的名字上,二是标记在任内死亡的职务终止日期上,这样的示亡号是中立且有实用语义的,非常有意义。这一传统已在中文维基建立多年且有实际意义,没有明显的需要推翻它的理由。
另如楼上所列,在空间紧要的地方以示亡号来标记任内死亡的人的名字,以几乎不增加文字长度的方式增加了资讯含量,是好事不是坏事。因此切勿更改无需更改的已有传统。我在另一侧的提议只是提醒大家注意示亡号的使用,并无挑战中文维基已有的示亡号传统之意。
且诸多外语维基百科也有用于表示「任内死亡」的标记,如果废除示亡号,那么中文维基就不得不新立新的传统来作类似表示,就是反复造轮子,毫无必要了。
顺附:王兴全、方忠和苏培成皆非知名的汉语言学家,又同为中国大陆人,他们撰写的专著(一次文献)甚至不能够作为中立的可靠来源(WP:V「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費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中文维基百科更无必要根据这三个人说了什么来更改多年来养成的在实践中有实际意义的传统 (convention)。--Boreas Sawada 2024年1月6日 (六) 07:18 (UTC)[回复]
  • 「糅合了各種規範」:那就是參考可靠來源,再在可靠來源中選取合適的用法。不是不參考可靠來源。
  • 「一是標記在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貢獻人的名字上,二是標記在任內死亡的職務終止日期上」:這是經典的原創研究。即使不考慮原創研究問題,我們使用標點也不應該背離大眾習慣。
  • 「中文維基百科更無必要根據這三個人說了什麼來變更多年來養成的在實踐中有實際意義的傳統」。在中文這樣使用示亡號之前,一早已經形成固定的規範。以上我徵引的著作盡可能用最新的,但早於八十年代,已經有論文指出示亡號的用法是這樣。(王啟明.示亡號  瑣探[J].語言研究,1987(02):49-51.)其他著作、論文對示亡號的說法也大約差不多。是中維變更了中文語境中數十年來養成的規範
  • 蘇培成先生乃是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曾任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会长。您的「知名」打算要多知名才算?而且,以上著作都非自費出版的著作。
--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8:29 (UTC)[回复]
「那就是參考可靠來源,再在可靠來源中選取合適的用法。不是不參考可靠來源。」己方不支持的时候就指斥某一观点「原创研究」,己方支持的时候再怪诞无稽的理由都能被拿来用还屹立不倒,这是各语言维基百科的老毛病了(非常重要的提示:没有说您的意思,中维的人总是把话往自己身上想,然后说别人人身攻击,我可是怕了,是为了说接下来的这个例子),以英维的风格指南举例,他们要求引号必须用 straight quotes 不能用 curly quotes, 这在哪个出版界的风格指南里能够找到?!恰恰相反,出版业的共识就是绝对不能用 straight quotes, 必须用 curly quotes 且引号与 prime sign 要区分等等。英维强推 straight quotes 的理由是啥?说(以下为我记住的起码曾经出现过的理由) 1. 人们编辑来编辑去容易出问题(编辑本来就容易出问题,改就是了,还不能改了?而且英维可以给 en dash, em dash 乃至数学比号造出 templates 来方便规范输入,怎么 curly quotes 就不造一个呢,这样不就没有问题了吗?!)2. curly quotes 在早期 IE 浏览器版本上会带来搜索问题(IE 不是早亡了么?而且为了早期 IE 版本的浏览器内页面搜索问题就不用 curly quotes? 那 en dash, em dash 造成的问题怎么不说?)3. straight quotes 在「多数平台」上都更容易输入(更站不住脚了,难输入的东西多了,然而英维那么讲究,往往都会给它们建立 templates 来方便输入,怎么就 curly quotes 遭歧视?!)
如此站不住脚的歪理,竟能屹立 20 年不倒,就是要用 straight quotes, 这时候又有谁敢提可靠来源了?
但是话又说回来,风格指南这种东西,恰恰是很难有对、错或者标准、不标准之分的。就像在英语世界,几乎每家媒体、出版机构都有自己的风格指南一样。甚至,英语世界的风格指南也能做到短短几十年就变化一圈(像是英式英语中缩写是否加点的问题,从和美式英语一样加点到完全不加点也就不到 50 年的时间【当然各个媒体、机构采纳这一变化的时间以及进展过程并不同步】,然后最近英国政府又开始提倡在少数可能造成歧义的缩写上加点了)。因此,中维按照自己的传统制定风格指南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也一直是这么做的。
「『一是標記在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貢獻人的名字上,二是標記在任內死亡的職務終止日期上』這是經典的原創研究」,这确实是我的观察。前者(贡献者于作品面世前死亡的,加注示亡号)也是事实上的起码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业(含影视出版)的标准,常见于各种出版物(含影视出版物),后者是中维常见的惯例 (convention), 是对示亡号的功能展扩。这不是我发明的(实际上我从未这样做过),只是我观察到的。我在看到这样使用的时候,就理解为「此人在此日于任内死亡,因此其任期由于其人之死亡而结束」,从未理解为「这一日期死了」并感到疑惑,考虑到我并非智商超群之人,因此推断大多数人都能够正确地理解这一运用。
语言在实际运用中所形成的惯例是很强大的,往往会超越官方或者出版机构所制定的标准,这在一些其他的标点符号或者语法规则上也早有体现。
但示亡号的问题还更加微妙,因为实际上它并没有什么官方标准,它并未出现在两岸四地任何一个地方的官方或者出版机构的明文的风格指南中。学者自己的专著论述,不见得就与现实中的实际的已经形成的使用习惯一致。就好比您所列出的几位,都指出示亡号是用于对新近死亡之人的表示祭奠的,有强烈的感情含义。但在实际使用中,我们却很少见到有谁在灵堂的横幅上将「沉痛悼念✕✕✕」的人名加上示亡号(不是没有,但是不多见),而相反的,为作品面世前就死亡的贡献人添加示亡号却是处处可见的使用习惯(几乎已成定例),出现在中国大陆的出版物和影视作品中,在最近至少二三十年里的用法都是一以贯之的,这并非是维基百科的原创。
因此,并非是中维改变了中文语境中数十年来养成的规范,而是中文语境中对示亡号的用法惯例在过去几十年里已经是如此,中维只是根据人们的用法惯例来使用它(给日期添加示亡号倒确实是中维自有的用法展拓),您所说的另外的带有强烈情感和时效性的示亡号的使用规范,它是否真的曾经存在且作为大家认可的规范,我认为都是可疑的。
过去几十年里出版物(含影视出版物)的实际使用惯例应该 precede 学者在专著中的总结,中维也应当根据实际使用中的惯例来规范自己的风格指南。
顺,任内死亡的标记并不能够因为写明了死亡日期并透过比较死亡日期与任期结束之日的相同而被认为多此一举,因为一个人完全可以早上自然地结束了任期,而在晚上心脏病突发而死,这就不是任内死亡(任期是主动终结而非因死亡而终结)。因此对任内死亡的标记是有实际意义和必要的,并不是多此一举的。
我个人对于中维目前展拓示亡号的功用来标记任内死亡的做法是赞成的,因为 1. 中文读者很容易理解,不会产生误解;2. 几乎不会占据更多的空间,比标记十字架之类的方案更优。--Boreas Sawada 2024年1月6日 (六) 15:58 (UTC)[回复]
  • 我覺得straight quotes和curly quotes的例子不能拿來類比。straight quotes至少在unicode裏是被定義為quote來的。我認為格式手冊基本的制定邏輯應該是:維基百科上的技術、執行上問題>學界標準>學者論述>生活上的用例>技術標準>>維基人個人的論述、用法這樣子。(如果生活用例確實很多,應該高於學界標準)straight quotes的問題是「技術、執行上的問題」。最基本的,編輯器得像Word一樣支持自動轉換,也應該要能夠有方法將已有的條目作轉換這樣子。如果能做到,自然是應該取學界標準了。示亡號在你維的用法沒有任何學界的任何論述,日常生活用例所支持,只是最低層次的「維基人的個人用法」。像是前面這種有技術問題或者可靠來源支持的,那才有爭論的餘地。你維示亡號是沒有。
  • 「前者(貢獻者於作品面世前死亡的,加注示亡號)也是事實上的起碼中國大陸地區的出版業(含影視出版)的標準......」:是這樣,但是學者的論述還有後半部份呢。示亡號有時限性,只有短期內使用;而且有褒揚性,不會有被否定的人物加上示亡號的情況。學者說明示亡號怎樣去使用,歸根他們都是通過整理日常使用的方法的所得出來的。他們整理顯然較我們整理為好。你提出來的論述,也和他們提出來的論述,和我日常見的不矛盾。
  • 「靈堂的橫幅上將「沉痛悼念✕✕✕」的人名加上示亡號」:因為示亡號是以表示死亡、表現肅穆莊重的氣氛為目的。靈堂這個環境很明顯已經有這個含義。大家都知道他死了,就不需要了。
  • 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將標點符號用法隨意展拓的話,那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小议示亡号的不当使用中,你所批評的用法也可以是合理的。那就天下大亂了。
--Ghren🐦🕒 2024年1月7日 (日) 07:23 (UTC)[回复]
我认为不能任意示亡。否则爱因斯坦条目里,就全是示亡号了。但是User:Chu_Tse-tien所说也有道理,我们可以有一个“任内死亡”标记。至于示亡号与“任内死亡”标记能不能是同一个标记,我认为可以。--Gqqnb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8:11 (UTC)[回复]
(=)中立保持现状)。但是有一个想法,可以使用,但是对一般读者表示为默认关闭(不显示)状态,放在小工具里设置。--Leiem留言·签名·维基调查 2024年1月6日 (六) 09:01 (UTC)[回复]
小工具我想大概不是用在这种地方的吧。我倒还想用小工具打上专名号之类的东西呢,每次看到朱令铊中毒事件的时候都要问自己一遍,朱令铊是谁。--MilkyDefer 2024年1月6日 (六) 09:34 (UTC)[回复]
是不是應該統計一下示亡號在本站的使用情況?不只是前述模板,純代碼應該也有不少。長期來說,示亡號確實應該避免使用,否則死人客觀上越來越多,人名不就全都是示亡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37 (UTC)[回复]
{{box}}有12747個引用。純代碼就不清楚了。--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9:50 (UTC)[回复]
ping一下過去參加過討論的@Sakamotosan@YFdyh000@CaryCheng。另外可以參考Wikipedia:格式手册/标点符号/示亡号中列出的過去討論。--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09:53 (UTC)[回复]
(!)意見,澳門衹有在殯儀業界才會使用示亡號,其他場合基本上不使用。而從澳門的法律文件得知,死者名字(無論是否近期逝世)都不會加示亡號[1]。--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1:57 (UTC)[回复]
(+)支持禁用示亡号。首先,中维现今绝大多数情况加框来表示“任内逝世”,这不是示亡号的用法,任何出版社也不会有如此习惯。官职导览模板的任内逝世应该在模板内用星号在底部引注;人物条目中逝世日期已在首行列出,给信息框的任内逝世日期加框,并无过多意思。另外,我怀疑{{Box}}最初用意都不是示亡号的。其次,示亡号是否是标点符号,是有争议的,完全不必往WP:格式手冊/標點符號里添内容。出版物的示亡号早先为署名时参与者逝世的标注,从而形成排版习惯,严格归类也是排版符号。显然,这样排版习惯的起源和推广,伴随着感情色彩之存在,这点是多数学者提到的。--PexEric 💬|📝 2024年1月6日 (六) 14:12 (UTC)[回复]
我給出的來源都是將它當作標點符號看待。--Ghren🐦🕚 2024年1月6日 (六) 15:34 (UTC)[回复]
支持。個人認為屆時條文中也應建議改用註釋說明取代。--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30 (UTC)[回复]
提案是想僅正文禁用還是所有情況下一刀切禁用?正文禁用的話我肯定是舉雙脚支持的,但所有情況下一刀切禁用的工作量未免過於浩大(畢竟{{box}}也不是只有示亡號的作用)。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3:32 (UTC)[回复]
當{{box}}被當作示亡號來使用的話,應該完全被禁用。{{box}}的其他使用情況不受限制。比如說{{江苏行政区划史}}中省會加框的做法不受限制。--Ghren🐦🕑 2024年1月7日 (日) 06:37 (UTC)[回复]
這樣的話,那確定哪些頁面將{{box}}當作示亡號會非常重要,畢竟現在引用該模板的頁面有12,747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6:41 (UTC)[回复]
暫時我的看法是定立共識再一步步改。--Ghren🐦🕒 2024年1月7日 (日) 07:32 (UTC)[回复]
严格来说我认为没必要使用示亡标识(包括西式的剑标),如果大量范用的话,可能变成了追着死人来标记(毕竟人固有一死……)?如果弱化的话,只允许特定情况下的使用,例如在描述他的某个重要职务上在任离世时标示。——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7日 (日) 05:20 (UTC)[回复]
我也有同樣的想法,但老實説我日常生活中也很少見到示亡號,好像也就報紙上說某府出殯的時候偶爾會看到幾次而已。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6:43 (UTC)[回复]
AMA Manual of Style亦已弃用death daggerChicago中dagger现仅用于脚注。--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23:42 (UTC)[回复]
@Cwek  ?? -Lemonaka 2024年1月19日 (五) 06:41 (UTC)[回复]
是的。——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19日 (五) 06:48 (UTC)[回复]
不反对维持现状。不过box模板表达信息的话,使用螢幕閱讀器盲文显示机和纯文字图片浏览器的读者会无法获知。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7日 (日) 06:45 (UTC)[回复]
如果说禁用的目的是“防止这类无意义的编辑”,那我支持。不过因为在生活中很少见过,我不确定使用示亡号是否会不够中立。- AdyaTalk 2024年1月9日 (二) 12:47 (UTC)[回复]
(+)支持禁止。濫用於很多影視劇條目中。Zhxy 519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20:57 (UTC)[回复]
Template:限制使用:我认为应仅限于1.书籍或影视作品面世前,该演员/职员/编者等已经去世了,可以用示亡号(有不少书籍的编者页能看到示亡号);2.死于任上时。不应该用于:1.影视剧中某个剧中角色去世了,就在他的角色名加示亡号;2.单纯为了悼念在作品面世后多年去世的演员/职员/编者。--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05:49 (UTC)[回复]
我個人理解的使用習慣其實與此一致,不過希望各地的編者出來看下,各地中文裡對於示亡號的用法同此是否一致?--Zhxy 519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14:44 (UTC)[回复]
对于书籍编者来说,示亡号有表示编辑负责人由于逝世无法对质的作用。维基百科不是这些人的作品,因此也没有必要单独列出。类似符号在汉语和英语中只有习惯用法而非正式定义。在缺乏定义时应考虑取消。--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29 (UTC)[回复]
如果书籍面试前很多年该作者就已经去世的话,并不会用示亡号,示亡号只用在近期去世的情况下,类似于{{最近逝世}}的作用。我没见过正式出版物中单纯死于任上会使用示亡号来表示的情况,烦请举例。此外,示亡号本身还有一层悼念、纪念的含义。无论在维基百科如何使用,都会有潜在的中立性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8 (UTC)[回复]
(+)支持:支持新增閣下提案的條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9:16 (UTC)[回复]
(+)支持--Taeas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3:01 (UTC)[回复]
(+)支持在条目空间禁用示亡号。我在tg有参加过讨论,这边的论述已经很好了。加一点其他的说法就是WP:家父。维基百科既不是出版物的发行者,也不是发布成员名单的特定组织,为啥替人家做那种事?考虑维基百科文体,完全没理由是用示亡号。有害无利。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9:14 (UTC)[回复]
支持。--桃花影落飞神剑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5:18 (UTC)[回复]
(+)支持,在中文圈裡好像都不是正式標點符號。-KRF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01:32 (UTC)[回复]

將上案 公示7日Ghren🐦🕓 2024年1月24日 (三) 09:55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后续处理

请管理员处理Wikipedia:机器人/作业请求#批量删除nav模板中的示亡号,内容页面引用还要再整理一下。--Jeffchu2014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19:17 (UTC)[回复]

刪除線

借這題問一下,像Template:AKB48除了用示亡號,還用了刪除線,還有Template:虚拟YouTuber也用刪除線劃掉已結束活動的藝人,這種是否也應該禁掉?MOS:NOSTRIKE有論述說明為什麼不該用刪除線,但該指引還沒有採納。--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00:04 (UTC)[回复]

團體也用示亡號太誇張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1日 (日) 05:23 (UTC)[回复]
粗體、斜體、下劃線、底線、刪除線等等在中文的使用方式沒有得到定義,本身就應盡可能避免使用。
為還在世的人物、團體加框是一種很不禮貌的做法,容易讓人誤以為他們已經死掉了,是一種很失禮的表達方式。即使上邊沒有規定,也不應該使用。--Ghren🐦🕓 2024年1月21日 (日) 09:55 (UTC)[回复]
不过Template:AKB48里用示亡号的都是解散了的团,用删除线的都是重组或未成功的企划。--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4年2月7日 (三) 17:07 (UTC)[回复]
既然都提到刪除綫,我自己也很懷疑{{城巴機場快線}}中刪除綫的用法的恰當性。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0:15 (UTC)[回复]
用示亡号表示废除似乎不太好,用删除线相对可能柔和一些。而且不建议使用删除线是考虑到屏幕阅读器不支持,这可能是对正常阅读者的逆向歧视。做法上是删除或者注释也并不太好,可能会导致链接关联丢失(因为提及案例多为Navbox,而且内容并非限定只能是现在时态,所以可以保留链接以代表其内容上的关联)。——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1月30日 (二) 05:50 (UTC)[回复]
身為正常視覺的人我還是反對刪除線,取決於你電腦上的字型,有時候不容易看出被劃掉的是什麼字,例如可能很難判斷「西人三日」是「西人二口」還是「酉大三日」還是什麼排列組合,還有西方語言或符號的ceoɘɵɔ, iɨ, uʉ, ΛA, ſf, V∀也難以判讀。導覽框可以獨立弄一個類別即可,或是用星號加注。逆向歧視扯遠了,換掉刪除線不會對視覺正常的人造成任何不便,而是去除了對大家都不便的閱讀困難。難道坡道和電梯是對兩腳正常的人的逆向歧視嗎?--C9mVio9JRy留言2024年2月1日 (四) 06:30 (UTC)[回复]
如果从数据结构组织的话,我认为原地标注删除线,比七零八落的Group中额外抽出来描述,更为简单可行。另外我认为字体辨认的例子属于特定个例(并不是所有字符都能被删除线一遮盖就刚好对应另一个字)或者带有主观性。——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1日 (四) 08:09 (UTC)[回复]

示亡號的一个用法应当注意

示亡号在图书出版等领域,有以带框姓名表示书籍出版时已经去世的用法,如我之前编辑的“中国钱币大辞典”条目,它是由特定时间限定的,就是指这个人参与了书的编撰,但出版的时候已经去世了。--苞米()💴 2024年2月5日 (一) 04:16 (UTC)[回复]

我认为在特定的时间点,用这个是示亡号是可以的,比如在通常发给在世人物的奖项获奖者列表中,表示获奖者在获奖时已经去世。比加“十字符”更符合中文习惯,且不涉及宗教问题--苞米()💴 2024年2月5日 (一) 04:19 (UTC)[回复]

表格或許可以寬容一點。另外任何能加上(且有必要加上)十字號的場合,我覺得替換成示亡號並無不可,畢竟十字是從外文傳過來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5日 (一) 07:08 (UTC)[回复]
示亡号一是表示近期事件发生时已经逝世(例如出版时已经逝世),已经死亡有一段时间的不会用;二是同时表示对死者的纪念和悼念。这两种在维基百科都是不合适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5日 (一) 08:37 (UTC)[回复]
“已经死亡有一段时间的不会用”[查证请求],图书再版时会去除吗。对于原作者去世多年,应该是不会用。纪念性对于保持原貌来说,不觉得不合适。--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21:11 (UTC)[回复]
见AMA取消十字的决定。--Mys_721tx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21:19 (UTC)[回复]
@Mys 721tx那是不是也要一併考慮禁止使用此符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0日 (六) 14:58 (UTC)[回复]
剑标和示亡号作用等价时应当取消。{{KIA}}、{{Executed}}、{{DOW}}用来表示死因时不会随时间变化,不用限制。--Mys_721tx留言2024年2月10日 (六) 20:04 (UTC)[回复]
图书再版更多是版本学的问题,不太一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8日 (四) 03:33 (UTC)[回复]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這種用法也是不合適的?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6日 (二) 00:49 (UTC)[回复]

IPBE授予

#正在徵求更廣泛意見的議題。--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10:54 (UTC)[回复]

藝人廣告代言章節

留意到@Wongan4614君近日以一刀切方式刪除了不少香港藝人的廣告代言章節,理由皆是:「移除廣告代言章節 1.未能依照可靠來源章節內容提供可靠來源,其來源多半來自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甚至於網路影音平台影片,非屬客觀中立的來源;2.由於提供的來源不可靠,可能具有爭議性,且其成分也有原創性研究存在的可能;3.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全數列出,似乎也有違維基百科不是未經篩選的資料集中庫的章節內容;4.廣告代言全數收錄,也有存在利用維基百科行宣傳推廣之實而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基於前述,該章節做移除維護整理,請勿逕自加回,感謝配合。另外屢次加回不適當的章節內容也可能會被視為違規行為,請編輯者注意。」就此事我想法如下:

  1. 請問近期是否曾有相關討論?可確定此做法的一致性?
  2. 我查看了部分藝人被刪除的原有內容,有些藝人是完全沒放來源,有些藝人確是放了大量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一手來源),然而,有些真的提供了二手來源(如新聞媒體報導),那麼全數與不全數列出之間就有一個討論空間,我認為現階段不宜盲目一刀切。
  3. 有些沒放來源的,或放了一手來源的,其實也許能找到二手來源,呼籲想保留者先補充。

@WongsirinspectorLeoP 07IamHKerCkh31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提醒一下常編輯香港藝人條目的朋友及曾爭論者注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15:39 (UTC)[回复]

以下為兩種情況:
  1. 可靠來源問題:
    • 內容未能依照可靠來源章節內容提供可靠來源,其來源多半來自藝人或者廣告商本身的ig、fb甚至於網絡影音平台影片,非屬客觀中立的來源
    • 同時由於提供的來源不可靠,可能具有爭議性,且其成分也有原創性研究存在的可能
  2. 替廣告商變相宣傳問題:
    • 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全數列出,似乎也有違維基百科不是未經篩選的資料集中庫的章節內容
    • 同時廣告代言全數收錄,也有存在利用維基百科行宣傳推廣之實而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
如本身內容有一定關注度,亦不應該陳列數據,而是以文字加入概述。--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19:46 (UTC)[回复]
完全同意。鉴于一些确实有关注度的代言需要时间从列表过渡到散文,可以接受有多个来源的广告以列表形式暂时保存。--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1日 (四) 20:47 (UTC)[回复]
倒不如說究竟是哪裡的討論允許藝人廣告代言章節的存在?有來源不等於一定要放,且單純擺放廣告代言也違反多項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1日 (四) 23:23 (UTC)[回复]
然而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也没有在艺人的条目里放过代言。而日维那边的话是主要在企业以及产品条目中放代言信息。而英维完全不允许放代言信息。---太阳番长 2024年1月12日 (五) 00:04 (UTC)[回复]
广告代言只是粉丝垃圾内容,理应全数移除。->>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2日 (五) 00:41 (UTC)[回复]
無論如何,這種編寫習慣竟已經好久了,至少牽涉亞洲地區大量藝人條目,宜先召集活躍於各地藝人條目的編者討論好再行動,過渡期亦明顯有需要。我在中維約三年,很奇怪不少關於瑣碎/愛好者內容而又牽涉全世界條目的處理,都是某幾個圈子的藝人被積極地處理,有些藝人條目長到已分拆列表,反而卻鮮有動作或探討,甚至有些共識是只要能分拆列表,列表就可以更寬鬆地寫。日維我以前也經常看,可能管理沒那麼嚴謹,情況也是很參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1:04 (UTC)[回复]
現在慢慢開始了解維基訂下的共識和規則(以前不太懂😆), 發覺太多資料反而令條目質素下降,適當時要作出取捨WP:NOTIINFO,保留一些客觀中立、來源可靠的資料才能讓條目閱讀性提升😊。--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2:31 (UTC)[回复]
@Waynelows剛好我在下面提起唯二香港藝人GA(Wikipedia:优良条目劉德華黎明,建議你多參考。--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0:32 (UTC)[回复]
好的,謝謝👍--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56 (UTC)[回复]
說藝人廣告,最好加資料來源,相關報導或影片均可。--Ckh3111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7:19 (UTC)[回复]
我覺得不論有沒有來源,也不應隨意加入廣告代言內容。就算加了資料來源,也有替廣告商變相宣傳的嫌疑,除非一些大型代言,如Mirror長期代言麥當勞,否則不經篩選加入廣告代言只會令條目有被借來宣傳之用。
即使大型代言,也不應該以列表另外列出,而是應該以散文加入概述。--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7:28 (UTC)[回复]
有哪些活躍於內地、台、韓、日藝人條目的維基人可以召集一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08:43 (UTC)[回复]
@CyrussKK1230建議閣下加入討論--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09:22 (UTC)[回复]
@CyrussKK1230請問閣下可否加入討論?--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4:15 (UTC)[回复]
该用户过去一天积极跟进删除代言的编辑行为已经完全表达其同意立场。--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7:31 (UTC)[回复]
我比較希望他最後給出一句(+)支持/(-)反对,因為主要編輯TVB藝人的他突然會處理Mirror的成員的廣告代言,我有點好奇原因。--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2日 (五) 19:32 (UTC)[回复]
我不建議讓他用投票式的表態進行,但他會模仿或完全使用其他帳號的編輯摘要代表他編輯的理由確實依照被模板或完全使用對象的理念
( π )题外话如果用投票式的表態進行,目前的趨勢確認會將廣告/代言移除--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08:48 (UTC)[回复]
強調一次,這種全城都存在已久的疑似違章建築,卻突然悄悄在幾條街道自行討論及處理,並不是好事,放在現實社會也會引起後續爭議,必需先有更廣泛諮詢。現在也並不是真有明確的投票題目,上面也並非只說全刪與不刪,有提及幾點:要二手來源、有來源應散文化、設過渡期、視乎類型或規模。除了重要代言,我個人認為,電視廣告(或現在在其他平台被廣泛公開播放的影片式廣告)在一個藝人的工作來說不容忽視,相對於電影和劇集裡演一個普通配角,有時拍個廣告更受到注意。如果要把影視作品和影像廣告設很大的差別對待,我實在理解不到。甚至乎可以把影像廣告歸類為演出作品之下的子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0:56 (UTC)[回复]
@Factrecordor雖然你設定回覆我,但我的文字主要只提及CyrussKK1230是否表態的議題,我無法理解你這些文字跟CyrussKK1230的表態的關聯性。如果你是針對題外話(※)注意題外話本身與主題完全無關--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2:50 (UTC)[回复]
那段只是綜合回覆最新的內容。由於2024年1月13日 (六) 08:43 (UTC)時我回覆自己最初那段,不知為什麼沒能放在最後,為了簡便地讓新發言放到最後,所以這樣回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3:18 (UTC)[回复]
如果說紀錄一個藝人拍攝過的電視廣告是沒必要及過度宣傳,那麼歌曲呢?這個Category:廣告歌曲是否很垃圾?--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3:29 (UTC)[回复]
@Factrecordor請你用原始碼編輯,現在的排版效果很像是你在回應我或者你自己自言自語,但如果你要問我意見,對這個主題我還是可以給你基本的回饋
  1. 針對特定廣告對象
  2. 不針對特定廣告對象
1是你們正在討論的,而你為了1而討論2,但1和2本質不同,2的情形你甚至無法判別到底是哪間公司/產品/單位/人員被宣傳,你嘗試列入2成為討論對象,這算是列錯目標
(~)補充我知道你的立場是偏向盡量保留過往被記錄的內容,但為此提出反證或擴大戰線時你選擇的目標/戰場對象不理想,效果相當差--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3:36 (UTC)[回复]
我對清理沒有很大的反感,但我對兩種情況非常反感:
  1. 只講效率(或實際上背後有什麼立場),沒怎樣用腦分析過的按標題快速刪除,如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冊/電視/存檔二#香港電視劇集條目格式
  2. 不一致性,例如明明是全城的事,卻只發生在幾條街。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4:03 (UTC)[回复]
@Factrecordor因為你展開我跟你的對話,我只針對你後續追加的內容提出簡單的回饋
  1. 針對你的1WP:CSD不需要討論,類別沒有太多問題
  2. 針對你的2,只為了香港藝人相關主題而在WP:方針指引相關頁面進行討論。WP:地域中心的問題過度顯著,將香港的事當成全中文圈的事情討論,照這種討論模式,是否我們需要分別討論華裔美國人藝人相關主題或者馬來西亞藝人主題。仔細想過後是荒謬的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4:15 (UTC)[回复]
  1. 不好意思,我誤用了一個維基專用語,讓你誤會了,我意思是很快速地按標題刪除整個章節,而不加以細心分辨當中內容何者值得保留。不是指提報WP:CSD
  2. 廣告代言章節就是在不同地區藝人條目都常見的,不是香港的事。當然,別人的廣告代言章節和他們的廣告代言章節可能性質是不同的,所以我主張先討論。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4:49 (UTC)[回复]
先回答按標題快速刪除這一點:如有關內容能放置到其他地方,又何用放到一個不適合的標題內,因此我認為快速刪除標題並沒有問題。--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7:16 (UTC)[回复]
(+)支持無論有無來源,刪除代言章節,來源通常就是影片也就是YT,也曾看過有使用者就是直接放YT來源,在編輯摘要寫自己看。先前有發現Wongan4614閣下的整理,現在才看到有討論來跟進。沒有人管不代表是合理的。在這裡討論出共識,然後公告七日,有意見的人看到公告會來討論的,之後要刪除就有理據,比如之前我在整理學校交通章節的時候,不曉得應該要先在客棧得到共識,是有回退員提醒我,本來想發起討論,搜尋過後才知道早有共識但只是沒人執行,於是之後的維護清理只要在編輯摘要填上「依據[[special:permalink/55426659#是否在學校條目列出公車路線?|2019年7月社群共識]]刪除」就可以了。--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3日 (六) 19:02 (UTC)[回复]
上面已說了要二手來源,不是一手來源,但亦有不論什麼來源都應該刪的觀點。先討論的精神當然是對的,但最好是召集過一些熟悉相關條目的人士,這才是有代表性的真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0:23 (UTC)[回复]
(+)支持刪除,在藝人條目中加入廣告少不免有宣傳成分。--CyrussKK1230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04:25 (UTC)[回复]
有独立于其演员关注度的广告可以建立条目。在演员条目中罗列的广告是爱好者内容,不需要保留。-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1:03 (UTC)[回复]
我還是不明白,演出電視廣告與演出影視作品配角(尤其在有來源情況下),究竟有何重大分別?--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1:17 (UTC)[回复]
没有区别。--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1:26 (UTC)[回复]
虽然电视广告可以广义地视为影视作品没错,但放眼全世界广告与剧集、电影就是不能等量齐观。“演员”作为人物传记中的职业专指拍摄剧集、电影等作品,没有只拍广告被视为演员的;演员奖项也只为剧集、电影等作为颁发,几乎没有为广告设置的奖项,尤其没有“广告帝/后”。因为这些事实上的、公认的、一面倒的“不平等”,收录影视角色而不收录广告没有任何问题。--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3:13 (UTC)[回复]
廣告是有頒獎禮,在香港可分為業界代表團體主辦及媒體主辦(其中曾以電視台主辦多年的最為在大眾所知,但品味也較通俗)兩類,其中後者有些演員獎項。著作較多的廣告業者吳博林一些對該些獎項介紹及比較的節錄[2][3][4]。在大學任教的廣告業者曾錦程著作《我地廣告》亦有附錄列出兩類獎項部分得獎名單[5]。暨南大學出版社《港澳台廣告:行業解讀與案例賞析》不僅有介紹該些頒獎禮,更專門從獲獎名單中舉例賞析[6][7][8]。電視台搞廣告頒獎禮的收視成績[9][10](節錄自香港電台期刊《傳媒透視》),主流報刊的獎項報導[11][12][13]
我理解你認為廣告不及其他影視作品的看法,平均來說是有理的,但廣告演出也不是你認知中那麼卑微那麼沒價值。
這討論中其他部分已談及以拍廣告為主要事業的藝人存在,如琦琦,這類人確是通常歸類為model,不叫演員,但也是藝人的一種。--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4:08 (UTC)[回复]
@Benevolen--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4:19 (UTC)[回复]
请不要把“卑微”“沒價值”“不及其他影視作品”加在本人的观点中。当然有针对广告的表彰活动,香港好像多年前也办过,但都是一时之举。曾几何时叱咤/劲歌好像也有过广告歌奖项,但只是音乐奖项中的一个小项。即使阁下所举的琦琦,其条目亦只专注于其作为model的履历,不至于大篇幅介绍其广告作品。如果阁下找到华语界有哪个年年举办、以广告为主体、艺人凭广告作品竞逐荣誉的活动,也许能较有说服力。--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4:02 (UTC)[回复]
@Benevolen琦琦那話題是我帶起的,所以來跟進。所謂內容專注於其作為model的履歷,model工作是什麼?行catwalk、發布會展示、拍雜誌封面、攝影師個人作品、拍廣告(硬照/影片)全部都屬於通常的工作吧?而且多與商業品牌有關,何以講到廣告一環有分別似的。原本內容是:在剛進大學的暑假期間,在街上被一名模特兒經理人看中,邀請加入其模特兒公司,其後以她高貴典雅的氣質在歐洲時尚界闖出名堂。因拍攝護膚品品牌SK-II的電視廣告而廣為港人所熟悉,連續多年擔任SK-II的代言人。各佔一段,但問題兩段都沒來源。我主要用這裡@Factrecordor已舉出拍廣告的來源仿效黎明劉德華擴充一兩句。試試找行catwalk那種來源,也不見得比拍廣告多,歐洲時尚界闖出名堂的來源你試試能找到多少,SK-II是真的要多少有多少。@Rastinition通常關注度與人物關注度我已很清楚。@Mafalda4144你覺得這種仿效黎明劉德華,有足夠來源的簡單舉例有沒問題?--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7:00 (UTC)[回复]
又見你們講起日本,順便說說,日維廣告獎項分類[14],但他們應該沒有演出獎,但日本幾重視藝人廣告量作為事業指標,常有統計[15]。--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7:24 (UTC)[回复]
電台廣告歌曲獎只有三四年,但電視台的廣告頒獎禮好歹也有二十多年的歷史。而作品獲得具關注度的獎項應該能提及,那是理所當然,不需我們這個討論來恩准。上面是一種類比,音樂電影有很多獎項,但提及藝人的音樂電影作品從沒要求必需與獎項掛勾,甚至這些作品的羅列情況其實也和廣告代言差不多,沒來源及一手來源多的是,如斟酌二手來源,只是順帶提及恐怕佔了大多數。獎項只是對這些範疇的關注度高低進行比較,廣告不及音樂電影,但差距沒那麼大。所以談廣告要與音樂電影差別對待,沒問題,但因為差距根本沒那麼大,差別對待亦不需那麼大,嚴格要求二手來源的主張已經是接受差別對待,我其中一個建議是二手來源必須達有效介紹(但卻不一定能為廣告開獨立條目,當時曾詳述不同情況),以及主張限制列舉數量,都是更嚴但我認為合理的一步。然而,那些有二手來源但沒獎、沒獨立條目、沒社會迴響,就不許提及廣告作品的觀點,等同把其價值打壓到不符實際地低。我打算暫時總結一下大家的意見,總結後在下面再談吧。--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1:13 (UTC)[回复]
@Zhu2005125PunkhippieTodayIs2019MikupuffKarentong2016Yahng_Shis鄭詠如生米一粒Wwoomm1234Seal771024Deanorise這幾位似乎是活躍於其他地區藝人條目的維基人。簡略解釋一下,現在情況是香港藝人條目正清理廣告代言章節,這種做法如被認可,將適用於所有地區藝人,所以發起這個討論對具體處理方式尋求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2:21 (UTC)[回复]
  • GA劉德華#代言廣告之例:「劉德華代言過的廣告有天馬摩托車、雅馬哈摩托車、比德文電動車、本田謳歌(ACURA)TL轎車、一汽大眾奧迪A8L等品牌等車類產品;愛立信手機、金立手機、傑科DVD、三星VCD、鐵達時手錶、瑞士司馬錶(Cyma)、卡地亞TANK腕錶等電子產品;貴人鳥運動鞋、班尼路(BALENO)服飾、天蠶衣內衣、羅蒙西服、南極人內衣、百年潤發洗髮水、名人洗髮水、奧尼首烏洗髮露、安安草本精華洗髮水、胃康牙膏、和成衛浴、海飛絲洗髮水等生活日用品;麥城啤酒、百事可樂、威士忌酒、雀巢咖啡、旭日昇冰茶、生力啤酒、道地綠茶(2000年至今)等飲料;以及OSIM天王椅按摩椅、關鍵旅遊、雪亮眼鏡、太陽活力旅行社、東亞銀行信用卡、夢天木門、芝華仕沙發等其他品牌。」曾有簡短討論Talk:劉德華#明星艺人广告代言纯粹是商业广告行为,维基百科不应保留!。@Huandy618
  • GA黎明#廣告代言之例:「自1990年代至今,黎明曾演出不同範疇的宣傳廣告,包括:服裝、食物、飲品、電器、流動電話、日常生活用品、樓盤、汽車等,涵蓋了衣、食、住、行、社會公益等領域,他在1993年至2005年間,連續12年與和記電訊合作,拍攝一系列的電訊廣告,廣告以短篇劇場形式製作,內容包含劇情和歌曲,時長數分鐘,於香港所有電視頻道的黃金時段同步播出,引起各界關注和討論,「廣告天王」的稱號由此而來。黎明除了演出廣告,亦參與構思廣告情節,他曾在電訊廣告中構思「要贏人,先要贏自己」等口號,並到新西蘭300米高的吊橋親自演出笨豬跳。黎明亦與長江實業多次合作,當中包括1997年嘉湖山莊美湖居廣告和一系列公益金活動,如國際都會隧道通車而舉辦的長江都會公益之旅,以及映灣園港九穿梭公益活動等。2016年,黎明與《100毛》合作拍攝咖啡品牌的網上廣告,廣告在首播後的24小時內錄得接近300萬瀏覽人次,打破香港本地網上廣告的最高收看紀錄,其後於2021年再度參與廣告創作,在廣告中加入他和女兒的二人家庭生活點滴。」@Lienwingyan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5:21 (UTC)[回复]
作個表格以便更清晰討論,這樣劃分如何?
(A)持續性品牌代言 (B)電視或在其他平台廣泛播出的影片廣告 (C)其他類型
(1)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可作獨立章節點列
(2)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可作獨立章節以散文形式概述
(3)在有二手來源情況下也不應作獨立章節列出,可在演藝經歷一類章節以散文形式提及
(4)就算有二手來源,也需在較具特別意義的情況下,才應在演藝經歷一類章節以散文形式提及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02:44 (UTC)[回复]
我是黎明條目的主要編輯者,條目中的廣告代言章節也是我編寫的。我認為不應該不經篩選地列出藝人歷年來的廣告代言,同時亦要提供二手來源,沒有二手來源的廣告代言是不應該被列出。對於是否刪除廣告代言章節,我暫時沒有意見,若需要刪除有關章節,我亦可以把需要保留的內容(例如黎明與電訊公司長達12年的合作,而且對樂壇產生影響力)放在其他章節。Lien Wing Ya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3:18 (UTC)[回复]
(!)意見:我同意有參考資料來源的電視廣告和代言應該保留,所以(-)反对刪除。--Will629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3:05 (UTC)[回复]
@Will629單純延伸自你的意見,如果具有相當可靠參考來源證實關注度並建立條目時可以保留對應內容。在具備關注度且已建立條目時(-)反对移除
相反情形時,如果只有第一手來源或者作品自身作為來源且對應的內容因為不符合關注度而未建立實體條目時,相關內容(+)支持移除
19分編輯時,@Lienwingyan的意見在18分發表,我想我的意見跟他性質應該是比較接近的,如果有誤再請協助糾正--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3:19 (UTC)[回复]
有二手參考來源情況下(-)反对移除。關注度通常用於整個條目的存廢判斷,若只有一手來源的情況下則按一般慣常原則處理。至於參與作品就算未有條目也可列出,也是按慣常原則,向來如是。--Will629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9:43 (UTC)[回复]
請問一下,這裡的代言定義範疇為何?是要很正式的公文或新聞稿還是參與品牌活動或廣告演出就算?另外,身為公司員工是否等於代言公司品牌(藝人可能還好,畢竟索尼藝人一堆沒拿索尼手機。但是如果是紅牛運動員,很難不拿一瓶紅牛)。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4日 (日) 13:40 (UTC)[回复]
應該有文字指出是代言人(通常商業)、宣傳大使(通常非商業)一類字眼?隊伍的情況,運動隊伍其實可以和樂團組合同樣方式處理,例如上面提及Mirror的麥當勞代言,在個人條目裡團體作品和廣告一向都是放一個附註見團體條目,不用在個人條目裡重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4:03 (UTC)[回复]
其實大部份藝人終其一生電視廣告都不多,還要有來源證明的則更少,基本上不會產生很多很長的內容。像四大天王那樣只是少數例子,他們才需考慮篩選。--Will629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4:36 (UTC)[回复]
我記得人物模板代表作指引有數量上限,是否可採用此概念?--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14:42 (UTC)[回复]
inforbox的限制不应用于正文。广告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影视作品。--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4日 (日) 20:12 (UTC)[回复]
縱然是平日的散文寫法,有些事寫得過長,或舉例太多,一樣會面臨爭議,只是在沒有針對性的具體指引下,大家需要按個別情況討論共識,所以在預見必會有爭議情況下,先設數量上限我認為很合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50 (UTC)[回复]
(?)疑問有些模特兒出身的藝人,拍廣告就是主業,也因廣告出名,如何是好?--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08:30 (UTC)[回复]
解構@Underconstruction00的文字
  1. 拍廣告就是主業
  2. 因廣告出名
三個收錄條件中
通用關注度指引有下列條件
  1. 「有效介紹」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
    不解讀, 擱置
  2. 「可靠」符合通用可靠來源指引中對關注度進行的可供查證性評定。這裡的來源包括以任何形式和媒介發表的作品與材料。
    第一手來源 可能可以,但牴觸4時即不符合
  3. 「來源」需滿足關注度要求,應該是第二手來源(二次文獻)或第三手來源。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不符合
  4. 「獨立於主題實體」要排除下列與主題實體有關聯之人釋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自我宣傳、廣告、自身發表的個人出版物、自傳、新聞稿。
    依目前討論狀態,直接使用廣告本身等同不符合
  5. 不符合「假定」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只構成必要條件,而不能保證某主題一定能收入維基百科。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例如,當條目違反維基百科不是什麼方針的時候。
    可能
如果覺得很複雜可以放棄理解,但整體而言,拍廣告就是主業,也因廣告出名,如果只用廣告本身,要符合關注度的難度比較高--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1:04 (UTC)[回复]
(...) 吐槽,通用關注度本來就撐起半邊天,怎能用一句擱置無視。正統模特兒的話,工作報導應該不是走秀就是拍廣告。我立即想到的是任達華的太太琦琦[16][17][18][19][20][21]。--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15 (UTC)[回复]
@Factrecordor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這個敘述我無法解讀所以擱置,如果你用嘲諷的態度面對這個部分,那是你的選擇,但如果你想嘲諷,不如嘗試讓內容滿足2、3、4的通用關注度要求
( π )题外话另外針對你舉例的部分,只針對條目現況,對應條目確實遵守對於關注度的要求,使用的來源滿足2、3、4,包含出版社和報章雜誌等第三方來源
  1. 上海教育出版社
  2. 香港蘋果日報
  3. 明報周刊
(※)注意這段發言是軟 警告,提示你的態度已經脫離正常--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3:30 (UTC)[回复]
所以結論是如何?--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1:27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
複製自2024年1月15日 (一) 11:04 (UTC)如果覺得很複雜可以放棄理解
其他(~)補充,如果對WP:關注度 (人物)不熟悉,(&)建議想建立對應頁面請透過Draft空間,(*)提醒在頁面頂端設置{{subst:新草稿|用户名}}--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1:17 (UTC)[回复]
日維和中維一樣,多有廣告而情況參差,但和中維不同的是,他們更普遍地將電視廣告(CM)與電影、劇集、舞台劇等同列於出演章節,而中維好像另起一章與各種類型廣告工作結合的做法較多,最初討論時有個日維沒有寫廣告的意見,可能就是這樣造成的錯覺。日維放來源比較多的一線藝人例子有長期半保護的ja:佐藤健 (俳優)#CMja:綾瀬はるか#CM。--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38 (UTC)[回复]
偶然進了一個台灣老歌手陳雷 (歌手)的條目,入面就只有三個廣告(雖然沒有來源,以下假設有來源的情況下),也許這就是終其一生也不會多的寫照。我自己取態並不介意點列,但也並不想維護點列。我認為一段這樣的散文實是無傷大雅:「電視廣告方面,陳雷平生所接拍的廣告不多,包括:XXX、XXX、XXX。」以列舉品牌數量上限平衡愛好者內容希望大家再考慮考慮。譬如像上面劉德華之例,也是以大量頓號取代點列。--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2:59 (UTC)[回复]
再看上述意見,整理一下自己思路。我實在沒法認同電視廣告不管有沒有來源都是愛好者內容之說,但是二手來源可以使用關注度的概念,分為順帶提及與有效介紹。譬如一個媒體報導是以A君拍攝某眼鏡廣告為主題,屬有效介紹,有關注度(但未必達到特別意義),不應視為愛好者內容。而這種報導亦可能分為偏向眼鏡廣告本身為主體,及偏向演員A君為主體;若屬前者,確是可考慮為廣告本身建立條目,然而廣告條目本多就非常少,再說,廣告已有條目自然不必在演員條目詳述,但難道竟不許在演員條目留一個連接???;若屬後者,廣告條目建立不到,便在演員條目按來源以散文形式適度描述。若二手來源不過是順帶提及,只能証明事實,但未能証明關注度,上面大部分發言人士必然視之為愛好者內容,那麼我只求求大家,已發言的人士或未發言的人士,再考慮一下列舉數量上限。(而在一般影視作品列表中,順帶提及的來源是沒問題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3:55 (UTC)[回复]
首先釐清一件事,在下非常反對就地正法這樣的概念。Factrecordor君似乎認為,既然行之有年我們就寫清楚讓他們合法化(?)應該沒有人會搞錯,某樣產品會找明星代言就是因為相信這位明星可以帶來廣告效益,Factrecordor君舉了幾個非常閃亮的大明星,他們若有任何動態,自然是會通知記者來採訪的,或經紀公司會提供素材給記者,人未到場採訪也能寫一篇報導。至於努力發光的小明星,可能就是只接這一次代言,也不曉得下一次,更不用隨時很快就能找下一位明星接替代言,或是不小心出了點影響形象的事就丟代言了,這樣的廣告產出就只是廣告,當然不會有任何報導。目前大多藝人條目,就是因為沒有來源可以支撐,所以就用表格,看起來似乎有模有樣但就是沒有來源。有來源可以支撐內容,自然可以改用散文形式編寫,Factrecordor君也不用擔心如黎明條目的廣告代言怎麼辦,能編寫的編輯自然會妥善安排。
另外舉了日本的例子,個人認為不能類比,該國家拍攝廣告的方式是他們的運作方式,放進來一起討論似有不妥。重點應該是,本地的藝人條目能不能收廣告代言?若要收的標準是什麼?這邊想請大家看一下WP:BURDEN裡的維基百科創始人吉米·威爾士如是說,Factrecordor君提出認為的無傷大雅的散文,在下的處理方式是,若要留著,在下會去找來源,或改放上來源請求,若不,直接刪除也不違背方針指引。--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4:36 (UTC)[回复]
可上面已有多人提及有沒有來源都應該刪啊,怎不擔心。上面已開始把代言和非代言劃分,而我最關注的是電視廣告。另表格或點列習慣,與有沒有來源支撐應該並沒關係,例如我上面提到的日維佐藤健綾瀨遙有不少來源也是點列,沒來源那些條目也是點列,一般影視作品也是這樣,那只是格式與內容量的關係,就算有來源也不可能每個作品寫一句文字,如果用散文,也不過是改為XXX、XXX、XXX,如果不多那當然沒所謂甚至散文較好,但太多又需加備註的話自然表列或點列格式較合適。--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10 (UTC)[回复]
另,我沒有說過讓他們合法化,我一直在討論將來的新做法。另,不見得這和哪個國家的拍攝廣告方式有什麼關係。--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25 (UTC)[回复]
(※)聲明,最後我必須強調,為免條文被機械式片面解讀,在非代言類別方面,絕不接受「任何情況下收錄藝人拍廣告經歷都只是愛好者內容」這一類的字眼,不管任何形式、類型的廣告,在有來源彰顯特別意義的情況下,應該可撇除所有額外限制,正常地寫入維基,任何結論均應該有此條款。--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5:29 (UTC)[回复]
(※)聲明,另外,為了讓看見這個討論而又不太熟悉維基方針的人理解現時情況,我想對「讓他們合法化」這一句作出釐清。「他們」是指現有或近日被刪除的廣告代言章節,當中內容可分為三種情況:(1)沒有來源,(2)有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3)有二手來源。(定義見於WP:PSTSWikipedia:可靠来源#相关的定义
  1. 沒有來源:內容需有來源,可供查証,是維基既有的基本原則之一,所以那些沒有來源的內容,確能視之為「違法」但一直沒人留意或沒人執法。
  2. 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維基並沒有完全禁止使用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按指引使用,如WP:PSTSWP:GUNREL均有提及,但按現時的討論氣氛,應該通常不再適用於本主題。
  3. 二手來源:二手來源是維基最常使用、鼓勵使用的來源。但有二手來源(且可靠)的內容,並不代表一定要收錄,還得看其他指引,例如本討論中,廣告代言章節就面臨屬於愛好者內容WP:FAN、不經篩選的資訊WP:NOTIINFO、宣傳WP:SOAP的質疑。然而,討論至今仍未有人能指出,任何明文具體明確地指出一個藝人參與的廣告作品是屬於該些類別,因此這牽涉大家根據自己的觀感去解讀條文及判斷事物的性質,每人均可表達自己的判斷及解讀。換言之,有二手來源的該些內容,只是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有些人認為違法,有些人認為不違法,有些人表示不清楚。此外,一句( π )题外话,在維基的討論中或編輯摘要中,喜歡使用維基術語及引用條文的人,並不一定是真正的維基「法律」專家,專家也不一定事事正確,不過自問不熟悉維基圈子的話,他們的意見還是值得先了解。
如有不對,請更有經驗的前輩指正或補充。--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09:37 (UTC)[回复]
我是以韓國藝人為主要目標的編輯者,我認為若能有資料來源,可以留存。只是不知道各位的意見為何。--Yahng Shis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4:30 (UTC)[回复]
(!)意見:公益宣传和商务宣传分开来吧。对于商务宣传怎么处理,我目前没有意见,大家讨论出章程我遵照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公益宣传,我认为不应该跟商务宣传一样处理,公益宣传只要有来源证明就可以了。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5日 (一) 18:36 (UTC)[回复]
公益宣傳通常會帶有新聞稿來源,但過度也是有包裝形象可能。商務宣傳目前最直接的就是YT影片,然後應該在這裡討論的各位都知道,在YT只要點閱一次就是算一次流量。而在台灣的廣告納入範圍是連公家機關的宣導影片海報通通都算是廣告,影片角落都需要標上廣告字樣。一直強調不是粉絲向內容真的只是自我安慰,哪個粉絲不是為了偶像買單,不是粉絲怎麼會細數偶像拍過的廣告,還會收集雜誌內頁。現在的重點是要明確討論出來,廣告可不可以放?如果共識是可以收入的話,那就跟著方針指引,哪個內容對應哪個來源標清楚,比如整個章節列出拍了30支廣告,但只有1支有附有效介紹就當其他29支都過關了,沒有辦法附上來源就是刪除只留下有來源的。
另外收尋了相關法規,或許也可以反思為甚麽相關條例要訂得如此詳細呢?比如香港[22],或台灣[23]。--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3:00 (UTC)[回复]
這裡好像沒人同意過放YT影片。--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3:53 (UTC)[回复]
複製自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09:37 (UTC)維基並沒有完全禁止使用一手來源或非獨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按指引使用
(*)提醒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實務經驗中,開放自由上傳影片的空間同時混合流量收益或盜版影片問題(未經授權的轉載)--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03 (UTC)[回复]
你節錄前半句是何用意?其一我後半句已說了不用想一手來源,其二有提供指引連結:第一手來源是非常接近於事件本身的來源。例如,目擊者對車禍現場的報告就是這場事故的第一手來源。其他的例子還包括:考古發現、相片、歷史檔案(如日記等)、人口普查結果、監視裝置、公開聽證會、審訊和採訪的錄像及筆錄、問卷調查的結果表、哲學原作、宗教經文、實驗觀察記錄、實地考察記錄,詩歌、劇本、小說、電影、影片和電視節目等藝術與虛構作品。判斷來源是否屬於第一手來源的關鍵要素,是第一手來源能提供針對某次事件、某段歷史時期、某件藝術作品、某個政治決定等的內部觀點。--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06 (UTC)[回复]
省略XXX的前後省略符號(...XXX...)跟使用(XXX)個人覺得差異不大,複製的內容並不是特別需要在意的內容(實際上我只有簡單快速概覽,沒有全讀),我無法理解你為什麼要用非常長的篇幅追問,因為用意不存在。
如果要說動機,因為你們在談YT,我抓了和YT相關的文字提醒慎用的範圍包含WP:侵權WP:PROMO
(~)補充下面題外話請無視,有點類似自言自語
( π )题外话提到PROMO,即使標語寫得再好,也只是一個宣傳技倆而已(原文:Even the Greatest of Taglines is Still Just a Marketing Gimmick)--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26 (UTC)[回复]
而且我平時也主張不要濫放YT啊Special:Diff/75723203,通常我批評此為外連農場。(但是為免亂解讀,也要(*)提醒一句,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YT。)--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28 (UTC)[回复]
因為展開YT的話題,順便(~)補充實務上其他常見的YT引用問題(尤其是歌手性質頁面)
像是A頻道有N個影片可以當成來源,B條目使用無限趨近N的YT來源,但實際上可以用A頻道單一來源取代趨近N的來源數量--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40 (UTC)[回复]
這絕對不應該。可免則免,可少則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44 (UTC)[回复]
你們最好先搞清楚概念,YT只是平台,不代表一手二手,很多人去發表一手,但也有二手,如各大傳媒的新聞影片。--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1:33 (UTC)[回复]
還有,「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是你自己樹立的觀點,而無視條文裡的描述,意圖推論我支持放YT,這有點稻草人論證的傾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4:37 (UTC)[回复]
下面只針對「YT是最常見的影片類一手來源之一」給予回饋
因為近年似乎沒有找到可考的數據統計資料,對於影片類來源的說法,我只能佐以其他數據(~)補充在歷史上的某些時間點,youtube是擁有世界最多流量的影片平台。如果純以文字觸及,zh.wikipedia.org約有2%左右條目空間觸及youtube這個名詞
( π )题外话我個人認為2024年1月16日 (二) 14:37 (UTC)的文字沒有被回應的價值,尤其是我已經表明用意不存在時。可以理解人在被反駁時會可能產生代替性的心理防卫机制,像是妄想,但那段言論已經讓妄想越界。--Rastinition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5:26 (UTC)[回复]
也許我神經緊張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5:37 (UTC)[回复]
要這麼分的話會產生何者為公益廣告的新問題。講真,即便是音樂家、小說家、畫家或是運動員都不會完整列出作品和參與賽事,更不用說佔據其人生組成更小的廣告,試想如果彼得·柴可夫斯基溥仪是現代流量明星,其條目塞著大量廣告代言、雜誌封面甚至是某品牌全球首穿的內容。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6日 (二) 14:41 (UTC)[回复]
可注意@Will629這個意見「其實大部份藝人終其一生電視廣告都不多,還要有來源證明的則更少,基本上不會產生很多很長的內容。」及我回應的設列舉上限主張,這樣就可平衡作品其實不多的藝人(比例上佔據其人生可能較重要)一點也不能寫的無奈,以及任何作品都數量龐大的藝人之過長完整羅列,而黎明條目那種寫法可為更高的榜樣。至於雜誌封面那些,就算我也覺得太濫,具很特別的意義除外。再說,運動員不完整列出所有參與賽事,這似乎真的普遍。但音樂家、小說家、畫家會不會完整列出所有作品,普遍情況是怎樣還真難說,一來有些人產量根本不多,二來很知名又作品很多的都會分拆列表。
( π )题外话@Lienwingyan其實黎明那個篇幅還是有點委屈,因為以他為最具代表性人物的1990年代明星電訊廣告,是屢有學術性文獻分析。有一段時間我專注寫廣告條目,曾想過開一個獨立條目講1990年代電訊廣告,但難以在非原創情況下命名及定義涵蓋範圍,後來就沒再想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5:11 (UTC)[回复]
@Milkypine"會產生何者為公益廣告的新問題"。有问题就讨论一下呗,如何划分公益广告与商务广告,应该不太困难吧。名人愿意做公益并宣传公益,总是值得鼓励的事情。如果像阁下假设的一样,彼得·柴可夫斯基或溥仪是流量明星,那么其条目有很多他们做的公益宣传,我觉得很好啊(例如彼得可能会宣传支持乡村儿童音乐教育?溥仪可能会宣传人人平等?如果条目上有这些内容,我觉得完全没问题)。至于阁下列举的“大量廣告代言、雜誌封面甚至是某品牌全球首穿的內容”本来就是要被划分为商务广告的,当然不是按照公益广告的标准来处理。--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9:12 (UTC)[回复]
如果Milkypine君或其他人能舉出一些有爭議是否公益情況,能有助具體討論。譬如為Category:慈善组织內的機構作活動宣傳、廣告拍攝,有沒有並非公益性質的情況?如果換作Category:非营利组织,大家又怎樣看?@Milkypine@生米一粒--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0:26 (UTC)[回复]
公益就是生意,没有任何放开的空间。--。->>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6:44 (UTC)[回复]
原來你是那麼極端的人,難怪。商業是遍布我們生活之中,wiki直接記載了很多公司的生意。音樂的銷量是生意,電影的票房和線上收費觀看是生意,交通運輸、體育、科技等等也可以是生意。--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01:56 (UTC)[回复]
慈善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大体上都可以看作是公益情况吧。如果出现有疑问的情况再具体例子讨论。楼上说的“公益就是生意”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反正就是有颜色就是黑的”这种说法不可取。--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8:40 (UTC)[回复]
例如某人代言台灣公共電視台的公視之友,雖說公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該活動是公視的營利方式之一,這種行為算是商务宣传嗎?又比如某人代言奢侈品品牌LOEWE旗下的LOEWE基金會,會因為該基金會支持文化的行為沖淡其商务宣传屬性嗎?極端一點的例子還有教宗登上韓國音樂節目打歌《奇異恩典》,非營利組織成員參與商務活動算不算商务宣传?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2:20 (UTC)[回复]
公視之友、LOEWE基金會、教宗这三个例子,都不是商务宣传吧。人家是非营利组织或其主要成员。“商务”本身就是指商业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呀。但如果教宗真的去打歌节目唱歌,会有很多媒体报道吧,单论影响力就不可能不写的啊。唱的还是宗教圣歌,你可以说这个行为是宗教宣传,但不是商务宣传。而且上节目唱了歌还发表了的话,算音乐作品、媒体作品,但不算广告作品。--生米一粒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4:32 (UTC)[回复]
主打一個屬地原則是吧,即根據被宣傳主題身分認定慈善宣傳與否。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17日 (三) 16:47 (UTC)[回复]
  • 公視那類(牽涉經費籌募環節),同意不需視為商業宣傳,但如過多也支持按重要性適度篩選。
  • LOEWE基金會(營利性組織舉辦公益活動):也覺得不需視為商業宣傳,雖可能是沽名釣譽之舉,但和慈善免稅一樣,鼓勵一下無妨。不過如有助達成共識,可接受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但問題是非營利組織與營利性組織合辦的公益活動也不少,當中誰屬主導也讓我觀感有所不同,所以明顯由非營利組織主導的公益合作,堅持不需視為商業宣傳。
  • 另外從前者想到:既有公益性質也有營利性質的活動,例如商戶按顧客消費量捐款,當然應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但政府舉辦的提振經濟、促進消費活動除外,不需視為商業宣傳。
  • 教宗那個例子看不明,一來教宗不是藝人。二來上音樂節目不是廣告代言。
  • 以上之「視為等同商業宣傳」,不代表支持苛刻禁止,繼續尋求共識。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17:16 (UTC)[回复]
我前面有一個(?)疑問,問閣下可能更加清晰。如果一個有條目的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拍廣告,或者至少他的工作之中拍廣告所獲的關注量(能拿出所謂二手來源)大約佔了至少四成以上,是否值得按上述通常方式收錄?不管完不完整--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6:05 (UTC)[回复]
這不就回到了WP:V,有沒有有效介紹,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人存在,那他拍的廣告獲益一定超好,公司都排隊等著請他代言,這樣的準代言人,新聞報導能少嗎?--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6:48 (UTC)[回复]
个人意见是除了有独立关注度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全部不列出,否则艺人条目就会一直是站内最大的裹脚布聚集地。同时:
  • 建议社群关注艺人类条目滥用折叠机制的现象,尤其是音乐类作品的 tracklist,不应在艺人条目内列出;
  • 规范音乐类作品用语。“专辑”就是“专辑”,不是“正规专辑”,后者的对立面总让人觉得是盗版或者bootleg,仅仅与“迷你专辑”相区别不需要引入让人困惑的“正规”二字。
--DvXg 📬 2024年1月16日 (二) 16:53 (UTC)[回复]
另外兩點請另開主題討論。--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7:10 (UTC)[回复]
@David Xuang能否在解釋一下你認為怎樣才是有獨立關注度,或提供一些例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6日 (二) 17:14 (UTC)[回复]
可以单列条目的广告作品(无论条目本身是否已经得以收录)--DvXg 📬 2024年1月16日 (二) 17:19 (UTC)[回复]
個人認為在不違反可靠來源情況下收錄即可,同時亦應該注意收錄比例,否則會被當成WP:NOTIINFOWP:SOAP等。此外,為何一定要收錄在藝人條目?如該合作對該品牌有重要影響或發展,直接收錄到對應品牌的條目不好嗎?--Abcet10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4:52 (UTC)[回复]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比如可口可樂請過的代言人、森永牛奶糖請過的代言人,等等的。--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18日 (四) 16:51 (UTC)[回复]
“重要影響或發展”是关键。譬如黎明和記電訊的合作对其音乐事业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大量历史记载,其条目也就有对应的介绍,而黎明代言的更多其它品牌广告则不被收录。对品牌而言也是一样,如果某代言对其影响很大就值得收录,反之则不然。--Benevolen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4:14 (UTC)[回复]
英維雖不習慣寫廣告演出,但到了超模條目也喜歡以散文方式列舉大量品牌名稱,如en:Anna Bayleen:Naomi Campbellen:Adriana Lima。後期視影作品多的老牌模特兒如en:Shelley Hacken:Lauren Hutton則甚少,只談及成名階段的重點品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5:29 (UTC)[回复]
也留意到有時傳媒報導時不會寫品牌名稱,只會提及品牌類型。黎明廣告代言章節前半段也是除了和記,其他只講類型。那麼,如果避免在一般情況下寫品牌名,只在特別意義下才寫,譬如有多個來源顯示為個人成名作或長期代言(如至少5年)或事業上最具代表性作品、牽涉一些需要提及具體品牌名稱的影響或事件、社會迴響。這樣WP:SOAP的疑慮是否能顯著降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5:34 (UTC)[回复]

對各方意見作一個暫時 總結
觀點/主張 相關回應
規限收錄的原因 宣傳推廣之嫌,違反WP:SOAP

註:這種觀點數量較多

  • 維基也收錄了很多具商業元素的事物
  • 其他語言維基不是沒有品牌名羅列的情況
  • 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避免寫品牌名稱(散文概述時)
內容很長,且廣告工作對藝人事業並不重要
  • 並非所有藝人的廣告工作都很多
  • 廣告對事業的重要性或佔比,不同藝人有所不同
  • 可採用控制數量或內容佔比的措施,如設收錄上限
規限收錄的程度

(由寬至嚴排列)

有二手來源才可收錄

註:雖然有些發言者未明言是否二手,但按現時情況只能預設是二手

有二手來源且達至有效介紹程度才可收錄

註:但不一定足以支撐廣告作品建立獨立條目,因該次演出的關注度可能偏向演員本人

有二手來源証明別具意義才可收錄,而此意義可對於傳主個人、相關品牌或社會

註:這是我的意見,所以自行加點詮釋

有二手來源,且屬大型代言才可收錄
  • 代言定義需釐清
有二手來源証明廣告作品關注度足以建立獨立條目,或重大輿情才可收錄

註:即不包括對傳主個人的意義

對廣告分類,

差別處理

代言、電視廣告、其他
公益性質、商業性質
  • 公益的定義需進一步討論
收錄格式 不應設獨立章節
不應點列,採用散文形式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5:57 (UTC)[回复]
而我自己對規限程度的底線可說是在對傳主個人意義那裡,更嚴苛的實在不接受。--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6:42 (UTC)[回复]
我認為這大多數都是不應收錄的瑣碎訊息或愛好者內容,直接刪除沒有任何問題。除非該廣告有特殊意義、或著該藝人以拍廣告知名,但這部份的舉證責任在於要保留的一方。如果你沒能在條目中好好讓人讀懂這個代言廣告的重大意義在哪,會被刪掉也無可厚非。你認為值得保留的話,可以好好改寫後再補回去。另外補一個前面好像還沒人提到的點:廣告因為有商業利益,且對低知名度的藝人也有宣傳意義,所以很大機會會主動邀請媒體報導,而中文世界的媒體品質……大家也知道的,所以應嚴格審查該來源是否真的是獨立的二手來源,不應該只看有報導就收錄。--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20日 (六) 23:35 (UTC)[回复]
也太快總結了,個人支持規限收錄。另外承接上方提到了長期代言,長期合作時間應如何定義?個人見解品牌能與藝人長期合作,在商業或名譽上應該有一定的影響。另外公益廣告是甚麼概念,廣告就是廣告,公益就是公益。需要更多定義及解釋,謝謝。--Abcet10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08:26 (UTC)[回复]
比較沒爭議的應是用以宣傳Category:慈善组织Category:非营利组织所舉行的公益活動的廣告,比較有爭議的會是宣傳Category:慈善组织Category: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廣告,以至涉及其經費籌募的廣告。其他更複雜的情況可搜索生米一粒的發言之前後。也可以從金鐘獎非商品類廣告獎找找有什麼會有爭議。--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0:48 (UTC)[回复]
「並非所有藝人的廣告工作都很多」這一個回應上,其實現在會批量刪除有關廣告工作的內容就是因為不少藝人條目的廣告工作往往佔整個條目一半甚至更多。--Wongan4614留言2024年1月27日 (六) 16:55 (UTC)[回复]
(※)聲明,這個討論的用處就是越辯越明,釐清不同情況是否有不同看法,避免矯枉過正。--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11:47 (UTC)[回复]
基本上先讓條目轉向為散文為主且不設立獨立章節的形式,光是這點就能改善條目大半都是點列問題。至於散文內容是否為廣告...,只要不是單純羅列只要不是細節到某某某X年X月獲得X牌代言的程度,我都能自我PUA還算端莊。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1月21日 (日) 13:35 (UTC)[回复]
其實公益廣告也算是廣告,前面我提過,政府機關的文宣也都是廣告,一樣編列預算設計投放,公益廣告視為較多善意,但即使如此也同為廣告的一種,他們投放至任何平台一樣要付廣告費用的,今天想到個先前整理的例子,粉絲為了證明自己的偶像熱心公益,塞了多少美言進來Special:Diff/80032090,後來有稍微整理,但還是有點比重失衡。個人認為公益廣告也要一視同仁。--Mafalda4144留言2024年1月21日 (日) 16:56 (UTC)[回复]
首先又要講清楚概念,你這例是社會活動章節,是包含公益宣傳但不只有公益宣傳,已超出了討論範圍。這叫語調不中立,粉絲要寫,什麼地方都能語調不中立,你可以改善及警告他舉報他,還有申請保護。若凡有出現語調不中立的地方就禁,什麼都可以禁掉,不過在存廢裡某一派確是什麼都想刪,最好一整個種類刪掉。--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05:36 (UTC)[回复]
公益宣傳都是廣告的一種,只要涉及拍出影片以及海報,都是宣傳,募款活動也是廣告的一種。--Mafalda4144留言2024年2月2日 (五) 03:18 (UTC)[回复]
( ✓ )同意,大致接受散文為主且不設立獨立章節、不是單純羅列、不要過度細節。(!)意見,描述時可適度顯示時間性,時代或按藝人本身事業里程碑所劃分的時期。還有衍生到一個細節問題,若不能另開章節,這種內容通常安置在演藝經歷章節吧?有些藝人的演藝經歷章節本身是以時期劃分,這樣便真可能被劃分到每個時期都有一段,是否好事?--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2日 (一) 12:42 (UTC)[回复]
現時情況,需要(獨立的)二手來源,應該是唯一沒人會反對、沒人能拿出理由反對的事。注意在條目中的佔比不要過多,或者廣告代言工作的佔比應反映對該藝人事業的重要性,描述方式及規模不要突顯廣告代言這種工作(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藝人事業重點):雖然未必人人曾針對這點發言,但應該是較易被說服/妥協的事。其餘觀點或規限措施主張,看來難以達成共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5:18 (UTC)[回复]
不管有沒有共識,建議後續處理可先掛模版提示,給予一定時間(如30天)整理及修改。另外,如最後有公示@我一下,感謝。--Abcet10留言2024年2月2日 (五) 14:37 (UTC)[回复]
同意在不違反可靠來源情況下收錄即可,同時亦應該注意收錄比例--Yck1001留言2024年2月4日 (日) 10:36 (UTC)[回复]
英維比日維標準,接受寫散文,注意收錄比例--Philippines15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9:28 (UTC)[回复]
@Factrecordor所以現在的情況如何了?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06:45 (UTC)[回复]
@Sanmosa,十幾天前我說:「現時情況,需要(獨立的)二手來源,應該是唯一沒人會反對、沒人能拿出理由反對的事。注意在條目中的佔比不要過多,或者廣告代言工作的佔比應反映對該藝人事業的重要性,描述方式及規模不要突顯廣告代言這種工作(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藝人事業重點):雖然未必人人曾針對這點發言,但應該是較易被說服/妥協的事。其餘觀點或規限措施主張,看來難以達成共識。」另外,「採用散文形式」、「不設獨立章節」雖然不是人人表示過支持或接受,但也沒人表示過反對,以上就是我所認為的客觀 總結。但我並沒有經驗如何化為草擬、公示,如何收官。「需要獨立可靠二手來源」、「採用散文形式」、「不設獨立章節」都能明確定義,但注意比例等則無較為模糊,未知如何作合適描述。另,多次發言、意見較為極端的Mafalda4144已因其他事件被永久封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2:09 (UTC)[回复]
@Factrecordor我確認一下:是打算寫進WP:格式手冊/傳記嗎?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2:14 (UTC)[回复]
@Sanmosa我認為合適。--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2:50 (UTC)[回复]
我暫時擬了這麽一稿,大體上按照你提到的那些意思來寫,但加入了我的幾個個人見解:
  1. 藝人組合的條目也同樣有介紹廣告代言的情形,因此囊括處理;
  2. 藝人(組合)的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的做法似乎只有zhwiki與jawiki這樣做,(如你所説)enwiki也只是在超模條目偶爾如此做,因此應該認為在藝人(組合)的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的做法一般是不被建議的;
  3. 我還是把公益宣傳列入擬議條文中了,但我個人傾向將公益宣傳與商務宣傳一視同仁(也就是不會因為某廣告代言屬公益宣傳而寬待)。
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5:32 (UTC)[回复]
@Factrecordor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9日 (五) 01:15 (UTC)[回复]
我需要些時間靜靜再想清楚。公益方面還是知會@生米一粒@Milkypine,還有@Abcet10--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17:53 (UTC)[回复]
@Sanmosa我本人對這稿沒有任何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11日 (日) 07:34 (UTC)[回复]
由於討論已屆一個月,現公示下述提案7日: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廣告代言 中文維基百科原則上不建議在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然而,在確實存在介紹廣告代言的必要性的情況下,中文維基百科容許在遵照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收錄廣告代言資訊:

  1. 在任何條目中列入任何廣告代言均須給予對應的獨立非第一手來源,以滿足可供查證可靠來源等要求。
  2. 條目中介紹廣告代言的內容應採用散文形式,其佔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除非廣告代言確是該條目主體的事業重心,否則:
    • 條目不應以不合適的描述方式與規模突顯相關廣告代言工作;
    • 條目不應為廣告代言設獨立章節。
    如某條目主體以廣告代言為其事業重心,介紹其廣告代言的篇幅長度因而較長屬合理情況,而如某條目主體的事業重心並非廣告代言,介紹其廣告代言的篇幅長度應盡可能簡短。

就上述收錄廣告代言資訊的規定而言,公益宣傳與商務宣傳應一視同仁。

以上。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15:07 (UTC)[回复]
赞成指引性质,感觉可以作参考。“均须给予”力度有点像方针,“应提供”可能好一些,少数特例,如果只有一手来源,但提供更多价值而非宣传性,可能不需急切移除。“公益宣传”的具体表现和重要性可能需后续细化,例如有关获奖或表彰赞誉的新闻稿是否足够重要和独立。--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1日 (日) 16:24 (UTC)[回复]
使用「均須給予」的原因是這屬於可供查證方針的要求。既係少數特例,屆時自可特事特辦。新聞稿一般不視為二手來源。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2日 (一) 05:08 (UTC)[回复]
(+)支持有關提議,但想詢問一個例子,張馳豪條目中,廣告作品段落雖搬離獨立章節,但改到個人經歷,是否容許有關內容收錄?--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17:59 (UTC)[回复]
@Wongan4614只要廣告部分的相關長度不會不合比例地長,那就沒有問題。我看了一下,該條目現在的處理應該是適當的。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0:20 (UTC)[回复]
好的,感謝你的意見。--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03:03 (UTC)[回复]
建議不用「藝人(組合)」而是用「人物」,畢竟不是只有藝人(組合)有代言。運動員、政治人物的飯圈殘害如果加深大概也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2月13日 (二) 12:14 (UTC)[回复]
政治人物代言我比較少聽説過,運動員代言我傾向於全盤刪除。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13:36 (UTC)[回复]
艺人包含网络红人,运动员、政客有可能涵盖。--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3日 (二) 13:52 (UTC)[回复]
支持使用人物一字,另外一手來源也不違反可供查證的方針,故此第一項應作修改。--Abcet10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3:43 (UTC)[回复]
@MilkypineYFdyh000Abcet10已調整。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4:02 (UTC)[回复]
(+)支持:該版本很好,就看各位有沒有要補充的。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2月14日 (三) 14:14 (UTC)[回复]

生物物種的條目創建標準草案

由於Wikipedia:关注度 (生物)草案已七日未有進一步討論,現根據WP:7DAYS公示七日。

另外標記一開始希望建立收錄標準的Trz1118及草案建立者微肿头龙兩位閣下。--WiToTalk 2024年1月23日 (二) 08:34 (UTC)[回复]

“次级分类单元在拥有多于100个成员且成员数量不占其上级分类单元的75%的情况下也可以建立独立条目。 ”“下属成员多于300的科或属应当为成员创建单独的列表页面。若下属物种数量多余1000则应当按照次级分类单元继续细分。 ”这种要求过于细致。“除非满足以下的其它准则或通用关注度准则。”这说法至少出现了两次,但“以下”指的是啥?有点不明所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4日 (三) 02:44 (UTC)[回复]
  • 那要怎么样才不算“过于细致”?这些规定是为了让创建者有一个清楚的标准,什么情况下才应该建立列表/没有过多描述的次级分类。如果没有具体的数字可能会令人感到很模糊。如果阁下有什么好的建议也可以提供一下。
  • “以下”可能指的是其它准则吧。这项不是我写的,还请@Interaccoonale君介绍一下。
--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3:57 (UTC)[回复]
主要是具体数字的合理性是什么?为什么是这个数字而不是其他数字?例如990就真的不用细分了吗?具体应当如何我也没有特别想好,大概可以表述为“明显会对整个条目造成内容比例失当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建立列表条目或次级分类单元条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3 (UTC)[回复]
如果定义模糊可能会造成分歧,比如有的人觉得100个会影响阅读,有的人认为1万个都无所谓,那该怎么办?当然现行的数字并没有经过任何考据证明其合理性,还期待有人可以提出较为合理的数值。不过我突然想到可以加入字节数当参考标准,比如内容多于10万字节的分类也应当成立单独的物种列表之类的。--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9:33 (UTC)[回复]
如同我之前在「Talk:韩愈鳄属#優良條目評選」所說的,我不認為什麼這種單純依靠一位學者的研究和化石證據建立出來的屬和種有關注度。指引中對「化石分類單元」的指引恕我無法支持。--Ghren🐦🕖 2024年1月24日 (三) 11:48 (UTC)[回复]
我个人的看法是属一级的分类既然都能被建立且没有被认定为异名,那么应当假定有关注度。更何况古生物不像现存物种那么多,不会出现滥建条目的情况,所以关注度条件不必过于严苛。而种一级的,草案原先的收录条件是必须至少有2篇论文研究(可以理解为有多于一个团队对其进行研究),但许多人反对这项规定,认为太过严格。总而言之,我认为古生物属应当被认定为有关注度;种则未必。--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03:51 (UTC)[回复]
我認為不應該從古生物和現存物種的數量來決定關注度條件是否嚴苛,而是從關注度的本質來考量應該如何定立專題關注度啊。如同我之前在韓愈鱷龍的討論所說,整條條目只是依靠Iijima 2022的一份論文的支持,而Iijima的論文對於「韓愈鱷龍屬」來說是屬於一手來源啊。這個屬和種的存在還沒有經過學界所檢驗啊。尤其是古生物的研究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多,這更需要科學家們去審視這個分類單元或物種啊。這個邏輯上推至屬以上的分類也是一樣的。
WP:關注度 (天體)有這樣一段話:證明天體的關注度的來源需要獨立於發現相關天體的科學家或主要研究人員(primary researchers),否則則需要至少兩篇不同的獨立研究或不相關學者提出的天文學著作證明該天體的關注度,不過需要小心採用的來源的發表者是否與天體有利益衝突,將這套邏輯套在古生物甚至是現代的生物,不見得會有嚴格的問題啊。關注度 (天體)這段話本身就是從通用關注度類推的。--Ghren🐦🕒 2024年1月26日 (五) 07:12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最少引用2篇来自不同学者的研究是可接受且合理的要求,不过其他人似乎觉得这样太严格,可以尝试询问一下其他人的意见。(离题一下,如果一定要引用文献而不仅仅是数据库的话,高晶造的所有条目都得打上关注度模板了吧?)--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1月26日 (五) 08:27 (UTC)[回复]
支持該想法,畢竟是百科全書,就是要收確實有人認同的分類單元。另高晶閣下那些就...對,照這標準他所建的條目是通通不符現在討論的收錄標準,考量到他已經建立的數量,這有得清理了。(高晶閣下的情況在這之前也煮過一次就是了。)--WiToTalk 2024年1月26日 (五) 09:15 (UTC)[回复]
@微肿头龙我給一下個人意見:我記得之前制訂天體關注度指引的時候我有特別引入上面Ghren提到的那句話。我認為生物關注度指引對於來源的要求可以類比天體關注度指引的現行要求設定。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7日 (六) 11:38 (UTC)[回复]
关于属和种,我看法是建议以下3项满足两项方可收录:
  • 1)有多于简单形态与生境描述的信息
  • 2)除去原始描述文献外,后续有专注于该分类群的研究论文
  • 3)有专业出版图鉴收录该分类群
满足1代表基本可以写出小作品以上的条目,满足2代表除去物种描述外学界有对此物种的后续关注,满足3代表有专业人士(图鉴作者)认为该物种至少在特定地区值得特别关注。——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28日 (日) 00:07 (UTC)[回复]
專門的關注度不應該比普通的關注度更嚴厲,那這樣的話這種關注度還不如不要,拿通用關注度就能應付。
2)當中的「原始描述文献」可以視為一手文獻,這沒問題,但又提到「专注于该分类群的研究论文」、3)提到「有专业出版图鉴」,又說「以下3项满足两项方可收录」,顯然是在限制二手來源的範圍,搞白名單制度。另外大部分生物書介紹生物的時候就是在描述形态与生境,而且字數不少,1)會讓人感覺條目不應該只有形态与生境,你又聲稱設立1)的目的是「满足1代表基本可以写出小作品以上的条目」,但小作品在中文本身就是允許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2月4日 (日) 06:08 (UTC)[回复]
1)专门的关注度之所以“专门”就是因为比普通关注度更注重于单一主题,且对该主题有更深入和更仔细的规定,若是专门的关注度比普通关注度还要宽容宽泛,那它的意义何在?你说“专门的关注度不应该比普通的关注度更严厉,那这样的话这种关注度还不如不要”,个人根本无法理解。如果造成你说这句话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关注度 (生物)里的序言提到了“未满足本指引的条目,若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则仍可收录”,那我建议把这句删了就可以了(没有任何条规说一定要加入这句话)。
2)确实是有些限制了二手来源,把第二条改成“除去原始描述文献外,后续有对该分类群进行描述补充的研究论文或报道”如何?
3)“另外大部分生物书介绍生物的时候就是在描述形态与生境,而且字数不少”,确实“大部分”生物都是这样的,但是也要分领域,我想你应该不是主编细菌的吧,很多细菌的形态与生境描述加起来都不超过50字(如果不要废话太多的话),我想如果一个条目仅有形态与生境描述,那想必该生物根本不具有关注度吧。而且你似乎搞错了什么,Dewadipper阁下说的只是“代表基本可以写出小作品以上的条目”,他也没说小作品不行啊。--魔方2024年2月4日 (日) 09:54 (UTC)[回复]
1)本身就沒多大意義,實際上是某些事物不太好找到具有通用關注度的來源,由於有單獨的關注度指引,就可以保留,例如某個鐵路線的火車站(维基百科:關注度 (交通))。
當初就是有人看高晶創建生僻的生物條目不滿,搞出這麼一個生物關注度,然後就有人在站外說 「等生物關注度通過,高晶創建的生物條目就可以刪了!」
2)可以
3)那些字數不足50字的小小生物條目是當初機器人刷生物條目的問題,其實僅僅只寫形态与生境,200字以上都可以,各種大型物種數據庫和生物書上就是。形态可以從頭到尾描述的非常詳細。關注度不應該具體規定有效介紹裡面應該介紹什麼。「代表基本可以写出小作品以上的条目」,他沒有對小作品是否表態,那就要問問仔細。--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2月4日 (日) 10:18 (UTC)[回复]
第二點我隔幾天再修改上去。另外個人認為專門的專注度應該是要覆蓋在不見得通用關注度能用的條目上,比較像是文氏图的概念吧...沒有誰比誰苛或不苛的問題。還有我認為「建立生僻的生物條目」不是問題,問題是高晶閣下創立的條目扣除下屬物種的列表之後,往往都是正文不到50字的小小作品,疑似有WP:PLOT的問題,且還有各種單型分類單元被重複創建的問題。例如天牛科的属這條目到底是要怎麼讀...--WiToTalk 2024年2月4日 (日) 15:45 (UTC)[回复]
关于3是我当时打错字了,实际上我想说的是能至少写出小小作品以上的条目。关于1我认为生物关注度对标的应该是NT:ASTRO中要求提供除去原始论文或在线数据库之外的关注度理据。以及我不得不说高晶写的生物条目质量确实极其低劣,你扔到AfC里都不一定能通过。—-Aggie Dewadipper 2024年2月4日 (日) 20:09 (UTC)[回复]
"形态可以從頭到尾描述的非常詳細"。这单独看某个生物条目的话可能的确没啥问题,但是放大到整个生物条目领域,可能会造成大量重复性内容。比如一个种的条目的相当一部分的形态描述,在属一级都是共同的,而同科下属一级的形态描述,又有很大一部分在科一级又是共同的。所以一个好的生物条目的形态描述,只需要主要描述该分类层级独有的特征就够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5日 (一) 03:53 (UTC)[回复]
第二點描述已修改。另@日期20220626閣下是否仍有針對第一、三點的調整意見?我個人認同時昭閣下說的在各頁面重複描述太多次沒什麼需要,不知閣下是否認同。--WiToTalk 2024年2月8日 (四) 02:35 (UTC)[回复]
那就先這樣吧。--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02:50 (UTC)[回复]
抱歉我没看懂您的意思,这个草案本来就已经限制了古生物条目呀。--——🦝英特浣熊耐尔留言贡献 2024年1月25日 (四) 09:41 (UTC)[回复]
我猜測Ghren閣下可能是不認為化石物種屬也通通具有關注度之類的吧...?--WiToTalk 2024年1月25日 (四) 09:54 (UTC)[回复]
對,是這樣--Ghren🐦🕒 2024年1月26日 (五) 07:26 (UTC)[回复]
@T45614631現在情況如何?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31日 (三) 05:43 (UTC)[回复]
微肿头龙閣下好像去放維基假期,所以目前進度上停滯了,那我想就幫閣下接手修改?--WiToTalk 2024年1月31日 (三) 06:20 (UTC)[回复]
@Sanmosa已重新依照目前討論內容調整,包含時昭閣下前面提的「過於細緻」,還有Dewadipper閣下的第一條要求,合併某些重複性太高的分類,還有調整整體內容上的編排跟明確一些用語的定義。(我感覺像重寫了,但意思應該沒跑掉太多吧...)--WiToTalk 2024年1月31日 (三) 07:52 (UTC)[回复]
@ShizhaoGhrenDewadipper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31日 (三) 08:40 (UTC)[回复]
我这边很晚了,完成手头上的编辑之后就要去睡了,明日有空再来参与讨论。——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31日 (三) 09:00 (UTC)[回复]
不完美,可接受。--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05:47 (UTC)[回复]
暫時先停一下,先解決1)2)3)的問題。--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2月4日 (日) 06:11 (UTC)[回复]

重行公示

目前三日不見有新意見提出,據WP:7DAYS可略過7天無新留言限制逕行公示,故重新 公示7日,2024年2月18日 (日) 03:39 (UTC) 結束。有其他意見者請盡情提出。—WiToTalk 2024年2月11日 (日) 03:39 (UTC)[回复]

PWVCST第二自然段

原标题为:廢除PWVCST的第二個自然段

原标题为:WP:PWVCST在說甚麽?

WP:PWVCST末段:

然而,上述的操作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于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思想。因此,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對A轉換采用哪一地區詞先到先得(即先編輯轉換的),對於T轉換,要求除繁簡之別外與標題一致。这一做法并不要求所有的编者都要掌握,因此不会对第一种简便做法填写造成任何妨碍,了解第二种做法的编者会逐渐地将第一种做法修正。

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對於T轉換,要求除繁簡之別外與標題一致真的符合實際或理想嗎?除防止過度轉換外,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等於不轉換,何來設定的必要?對A轉換采用哪一地區詞先到先得(即先編輯轉換的)亦令人費解。此段到底在說甚麽?--—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回复]

依照我的理解,以月台條目為例,原始標題(zh)是「月台」,那zh-hant和zh-hans都只對原始標題進行繁簡轉換而不進行地區詞轉換(即都是用「月台」),而僅在zh-cn、zh-sg、zh-my轉換為「站台」。
zh:月台;zh-hans:月台;zh-hant: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zh-my:站台;zh-tw:月台;zh-hk:月台;zh-mo:月台;
最後一句您引用的則應該是指文內轉換仍採先到先得原則,哪種對zh-hant/s的轉換先用就維持用哪種。--西 2024年1月25日 (四) 09:09 (UTC)[回复]
即zh-hant和zh-hans建議與原始標題僅有繁簡而無地區詞之別。--西 2024年1月25日 (四) 09:10 (UTC)[回复]
似乎已不符合近年絕大多數的實作,例如原名為月台的條目實際設定標題為zh-hans:站台;zh-tw:月台;zh-hk:月台;zh-mo:月台。又如某詞簡體版本常用,字字對應的繁體版本十分罕見、不存在於本站,偏偏設定如此繁體版本,似乎更不合理。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思想在地區詞轉換第一版(2008年)就已存在。會不會是當時有些機能無法實現或不同現在而需要如此設定,現已不合時宜?若要想見原文字字對應轉換的文字,多年來就不應設定有關zh-hant、zh-hans的後援次序。如將zh-tw、zh-hk、zh-mo的第一後援設為zh-hant,等同認爲zh-tw、zh-hk、zh-mo都與zh-hant最接近;若zh-hant皆爲原文的繁體版本,何以接近?—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36 (UTC)[回复]
現擬廢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手动转换书写格式的第二個自然段,該自然段的內容已由神秘悟饭節錄於最上方。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09:52 (UTC)[回复]
(+)支持。此外,此章節的置頂通告也屬聯動一體,宜一同廢除。--— Gohan 2024年2月4日 (日) 10:26 (UTC)[回复]
反對廢除,zh-hant和zh-hans之間本來就只應該有繁簡之間的差異,這兩個變體不是「地區用詞」之差異。將地區詞套用在繁簡轉換之上,未必能代表繁體世界的全部主要譯名,卻是強行選定了繁體所見之變體是臺灣還是香港(例,簡體亦同)。既然本來就未必能代表所有繁體用戶的用詞,那麼應該容許以條目標題為基準採先到先得原則。實際上,此段所描述的做法才是更佳做法,雖然不符合現在社群所做的,但作為指引,仍應可推薦合適的做法。既已有不同做法的先到先得原則,那麼如果本身沒有將zh-hant/s固定在與標題僅有繁簡之差,僅依賴fallback至hk/tw/mo的情況下,仍可新增變體固定;但若本身zh-hant/s已被佔用,則先到先得維持原狀。--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0:35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認為可以考慮的做法包括以更柔和的語調重寫第二個自然段,比如僅提供一個建議寫法,而不指責不依照建議寫法來寫的轉換是“有(潛在)問題的”。現在第二個自然段的寫法其實存在指責的意味,而且也沒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我認為這並不符合新手友善的原則。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0:52 (UTC)[回复]
那麼應刪除非建議的做法(第一段),只保留建議的做法(第二段)。第二段既然本來就是優於第一段且更推薦的做法,為何邏輯會成了保留第一段而排除第二段?這不對吧。--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1:23 (UTC)[回复]
但是技術上來説第一個自然段説的並沒有錯,我認為讓用戶知道轉換技術具體的體現情形是必要的。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1:52 (UTC)[回复]
無論如何,第二段寫的確實是更佳的做法,沒有理由移除。沒人執行不代表不是建議的做法,如果有人要執行的話是更好。--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2:12 (UTC)[回复]
然而我也沒有任何理由捍衛一條明晃晃地對(新)用戶抱持敵意的方針指引條文。雖然我確實認為可以考慮的做法包括以更柔和的語調重寫第二個自然段,但我並不打算具體執行我考慮的這些事情。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3:42 (UTC)[回复]
斬腳趾避沙蟲的做法予以反對。既然內容問題在於語調問題而不是行事要求(該要求相當合理),那麼應該改善的是問題語調,而不是因為問題語調而刪除合理的要求。--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2:41 (UTC)[回复]
綜合回覆:不論16年前轉換機制如何,WP:PWVCST與現行轉換機制一結合,反而違反「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宗旨。出於此宗旨,更應廢除或大幅改寫WP:PWVCST。
  • 現行轉換機制下,除標題(T)及手工單獨轉換外,zh-hant/s填充字詞已與繁/簡體顯示模式大體脫鈎:(全文(A)、公共轉換組轉換的)zh-hant/s填充字詞無法影響繁/簡體顯示模式的字詞,反而作爲第一後援語種改變任一地區詞缺失的當地顯示模式字詞,從而違反「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宗旨。由於如果正文已有原始文本,繁/簡體顯示模式會顯示原始文本逐字對應的繁/簡體,zh-hant/s或六地地區詞所填與此完全無關;而所謂「先到先得」等想法經常導致zh-hant/s被不必要地占據,實際上常因zh-mo/zh-my/zh-sg字詞缺失,進而扭曲澳門繁體/大馬簡體/新加坡簡體等顯示模式用詞。
  • 現行轉換機制下,標題(T)轉換的zh-hant/s填充字詞的確會指定在繁/簡體顯示模式下的標題字詞;但若不填,(▲)同上段會顯示原始文本逐字對應的繁/簡體,不會受六地地區詞影響;若填zh-hant/s,(▲)同上段作爲第一後援語種,會扭曲六地任一地區詞缺失的當地顯示模式標題。
  • 故而,不論對於標題(T)、全文(A)、單獨或公共轉換組轉換,真正的「先到先得」都應是尊重原始文本,不填充zh-hant/s;WP:PWVCST所述的虛假「先到先得」有害無利,在實務中不僅可能在標題處扭曲原始文本(無法顯示與原始文本逐字對應的繁/簡體字詞),而且往往扭曲地區用詞。
  • 此外,在標題(T)方面尚未實現zh-hant/s填充字詞與繁/簡體顯示模式脫鈎。真正的出於「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尊重原始標題「先到先得」的做法,應是呼籲標題(T)方面達到如同全文轉換(A)一般的脫鈎——zh-hant/s填充字詞與繁/簡體顯示模式脫鈎。
--— Gohan 2024年2月5日 (一) 04:29 (UTC)[回复]
公示「廢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手动转换书写格式的第二個自然段」的決議7日。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2日 (一) 15:21 (UTC)[回复]
「廢除」該段顯然無共識,各方存在相同意見的是「廢除先到先得」原則,或者重寫以讓寫法無敵意,而不是廢除整個第二段。--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2:3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認為你無法有效回應神秘悟饭的反駁,也就是説你的“先到先得”概念是錯誤的。我之前提的那些事情反而不是重點。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3:10 (UTC)[回复]
「兩種轉換方式之間先到先得」不適當我理解,我堅持的是zh-hant/s隨條目標題先到先得,即是PWVCST第二段的建議做法。zh-hant/s本來就不是設計來做地區詞轉換的,即使目前實踐上已無分辨,但不代表原先設計是不再適宜。神秘悟飯最後一則留言指出的是要做到繁簡轉換和地區詞轉換分立應該排除「不正確地佔據zh-hant/s」、廢除PWVCST兩種轉換方式的先到先得規則,而不是廢除PWVCST整個第二段、僅保留完全做不到繁簡轉換和地區詞轉換分立且不尊重標題先到先得的第一段(繁簡轉換應尊重標題先到先得,地區詞就應該是各有各的先到先得)。現在應做的是排除積陋已久的錯誤做法(即第一段)及兩種建議做法間的先到先得規則,而不是單單因為不滿意語調而廢除能夠正確做到「繁簡與地區詞分立」的第二段。--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4:05 (UTC)[回复]
@神秘悟饭。另一方面,PWVCST的第二個自然段的本質就是神秘悟饭提到的應排除的兩件事情,因此如果要排除那兩件事情,廢除PWVCST的第二個自然段是最直接的做法。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4:11 (UTC)[回复]
閣下對於PWVCST第二段有根本性的錯誤理解。第二段說的是「zh-hant/s只填寫繁簡用詞而不填地區詞」,不是「只填寫zh-hant/s不填地區詞」。PWVCST第二段的建議做法完全就是我所說,「zh-hant/s只填與標題有繁簡之別的詞、地區詞轉換只用zh-hk等地區變體」,根本就不是該排除的做法。當這段本身第一句已經說[第一段所述]的操作實際上並不完全符合於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的思想,即「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的思想」仍是重要的,那麼應該保留的自然應該是這個第二段所述的做法,而不是保留第一段那純粹為了便利、簡單而放棄重要原則的做法。--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4:24 (UTC)[回复]
不,我的意思正是PWVCST第二段實際上並不能正確做到「繁簡與地區詞分立」(因為繁簡轉換並不是依靠zh-hans與zh-hant並立來做到的),而且實際效果比起單憑空想而來的「理念」來得重要得多了。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5:39 (UTC)[回复]
第二段的實踐是指「zh:月台;zh-hant:月台;zh-hans: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這樣的寫法而不建議寫「zh-hant:月台;zh-hans:站台;」,而不是說跳過zh-hant/s或只填地區詞。我能指出能做到的例子,閣下又能否指出不能做到而又符合該描述的例子?--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6:05 (UTC)[回复]
第二段是説:「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如何得出「zh:月台;zh-hant:月台;zh-hans:月台;zh-cn:站台;zh-sg:站台;」?後者填寫了地區詞,二者根本截然相反。依所謂推薦的説法(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所設的標籤完全是多此一舉,除非極其少見的強制覆蓋原標題。--—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08:00 (UTC)[回复]
條文是說「zh-hant/s不填地區詞」,不是說「只填zh-hant/s,不填zh-hk,zh-tw...」。我的做法並沒有在zh-hant/s填寫地區詞啊,究竟有多難理解?--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9:25 (UTC)[回复]
究竟「zh-hant/s只填對應繁簡字不填地區詞」為什麼會理解成「整個轉換都不填地區詞」?究竟是我理解能力差還是閣下不讀不聽不看?--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9:32 (UTC)[回复]
回覆見下。--—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15:04 (UTC)[回复]
“症”字既是繁體亦是簡體,但是繁體的“綜合症”在簡體寫作“综合征”,這裏的繁簡區別本身已經具備地區詞區別,而簡體的“综合症”被認為與繁體的“綜合症”不是一個意思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13:33 (UTC)[回复]
您可提出修改解方。由於大家對zh-hant/s理解迥異,修訂通過的前景並不明朗。不如直接廢除,再在適宜處(如説明頁)闡述繁简转换与地區詞转换分立的思想。此等説明不必存在於指引。此外,標題轉換的zh-hant/s所填字詞,亟須如全文/公共組轉換一般與繁/简體顯示字詞脫鈎;第二段一旦廢除,可避免日後在指引反復修改。--—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08:08 (UTC)[回复]
閣下連「不填地區詞」僅限指zh-hant/s,而不是說整個轉換都不填地區詞這一點已經顯示閣下不適合推行廢除。連指引文字都不理解,憑什麼要求廢除?--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09:38 (UTC)[回复]
此非我的理解,而是忠於文本的解讀。雖然我領會全段宗旨後對此句的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與閣下相若,但是嚴格從文法規範、常情常理,到輔以頁面標題、章節標題,字斟句酌理應解讀如下:
  • 前情提要:本頁標題為「地区词处理」,本章標題為「注意事项」,本節標題為「手动转换书写格式」。
  • 这里还推荐另一种做法,即让zh-hans、zh-hant的名称保持一致,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中「做法」、「填寫」的主體顯然應屬人類/機械人;「zh-hans、zh-hant的名称」不會是後二短句的狀語或主語——不存在相關機械人,「zh-hans、zh-hant」或類似話語在本章中是繼「概括而言:您可以只使用zh-hans与zh-hant便达到目的」後第二次出現,在上一段及本段此前並未提及;那麽,應對缺少主語/對象/狀語的「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作何理解?
    • ①用戶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
    • ②用戶針對地區詞處理,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
    • ③用戶針對手工轉換,只填寫繁简體對應詞,不要填寫對應地區詞;
    • ④用戶在zh-hant/s處填寫繁简逐字互相對應的詞,此詞不得是繁/简任何一地地區詞;
    • ⑤用戶在zh-hant/s處填寫繁简逐字互相對應的詞(此詞允許是繁/简任何一地地區詞)。
    • 若認爲此句普遍適用,則為①;若結合本頁標題/本節標題理解,可為②/③;若非要挪用前半句不屬於狀語的成分扭曲為本半句的狀語,反客爲主、越俎代庖、違反文法規範,則為④/⑤。其中④也比⑤更接近文面含意,而④顯然荒唐,不合常理。而即使不論文法,此句能夠引致⑤與其他各種不同的解讀,證明本身需要大改或廢除。
  • 類似,在相同頁標題、章標題、節標題之下,句號「。」之後的新句「。對A轉換采用哪一地區詞先到先得(即先編輯轉換的),對於T轉換,要求除繁簡之別外與標題一致。」缺陷更加嚴重,無論何種charitable interpretation也不可能憑空變造出對象僅限「zh-hant/s」。
  • 此段最後一句中「第一种(简便)做法」亦是憑空出世,行文離奇。前文絲毫未曾提及「(第)一種簡便做法」/「(第)一種做法」。即使足夠charitable牽連上段的「出于方便实际操作的原因,并不强制要求按照何种方式填写,只要填写的转换能够满足预期的要求,并在各种模式下都不出现错误即可。」,後者根本不是一種做法,故無從取捨所謂「兩種」做法。
您的解讀即使更接近作者原意,也不等同更接近已脫離作者意志而獨立存在的文本的含意,作者原意與文字實際含意是兩碼事。zh-hans之所以常淪爲zh-cn替代品,或許很大程度上是因爲這段話不可能被語文能力正常的人士理解,淪爲一紙空文。如果留下這段話,只會更加遠離「繁简轉換與與地區詞轉換分立」的宗旨。--— Gohan 2024年2月13日 (二) 15:03 (UTC)[回复]
如此充分證明了該做的是重寫不清晰的句子,而絕對不是整條廢除。--西 2024年2月13日 (二) 23:49 (UTC)[回复]
我認為該段文字沒有辦法以正常的文法正確地在不變更含義的情況下重寫,因此重寫不可行。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1:05 (UTC)[回复]
我認為直接廢除該段文字將導致最佳的建議方法流失,因此廢除不可行。世上沒有不能重新清晰表達的事,只是你不願意做而已。我稍後會提出修訂文字,你不願意做可以不做,但不要為了配合你的懶惰而廢止合理的要求。--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03:33 (UTC)[回复]
我在上面已經説明了PWVCST第二段實際上並不能正確做到「繁簡與地區詞分立」的情形,然後你還是視而不見?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04:14 (UTC)[回复]
這只顯示閣下完全沒讀懂第二段要求。「繁簡與地區詞分立」是指「zh-hant/s只與標題有繁簡之別,而不顧地區用詞之別」,不是「完全不能使用任何地區的用詞」。簡體的「综合症」被認為與繁體的「綜合症」不是一個意思,所以呢?如果標題是「綜合症」,那麼簡體模式下就應該是標題的簡體版本而不是「大陸簡體」或其他變體,繁體模式下就是標題的繁體版本。標題用詞等於某地區的用詞乃是採先到先得原則,而不是「先地區詞原則」。另,(!)強烈抗议閣下在明顯不存在共識的情況下堅持在公告欄維持公示,若閣下再次恢復則視作擾亂提報ANM處理。你看不懂我說什麼不等於我講得沒道理,我不是沒有論證我所說的,何來「有共識公示」?--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1:21 (UTC)[回复]
尊重你的意見,但不認同擅自移除公示中的項目是表達反對公示的意見的合理方式。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3 (UTC)[回复]
按方針,公示期間的合理反對意見即中斷公示,除非提出反對意見者同意繼續公示。沒人移除中斷中的共識不代表仍然正確,但依照方針這個公示就是已經中斷、無效,移除公告顯然有方針基礎而非「擅自」。閣下多次要求不要「擅自」移除反而是無合理理據、無方針支撐的霸佔頁面行為。--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7 (UTC)[回复]
習慣上不會如此。而且這裏的討論來來去去也就只有三個人,而反對提案公示的也就只有你一個人,這種自我認定為“合理反對意見”的做法是否妥當容我抱有一定的疑問(甚至在上面其他的提案中也已經有其他用戶提出過類似的問題了)。我希望你能再深思熟慮一下。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21 (UTC)[回复]
閣下提出的這個討論未曾存在共識,卻自認定「無合理反對意見」;閣下對這個方針本身的目的不是很理解,卻自認定對此方針能提出有效的廢止意見。(節刪)討論當中且顯然沒有common ground的何談共識?三個人何談「只有」一人?三個人參與當中已有一個反對已經顯然展現無共識,何談「只有」?這不是擾亂是什麼?「習慣上」不會如此,但方針指明存在針對提案有實質點評留言的公示中斷,那自然我撤下有理有據,「習慣」又如何?習慣不等於道理。閣下為了推行議案,取不符合共識方針任何條件的觀點為共識,卻有面子說可以稱我為闡述觀點擾亂,但閣下何嘗不是為闡述觀點而無視共識方針要求強行維持公示?--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3:48 (UTC)[回复]
我覺得不能算“自認定”,畢竟神秘悟饭跟我是一樣的想法的。一如我在ANM所説的,我希望在徵得神秘悟飯的明確同意後才正式撤下公示,如果可以的話,我也希望你就此表個態。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55 (UTC)[回复]
然而中國大陸似乎認為「綜合症」與「综合征」是繁簡對應關係。而且其實有一個問題這裏一直沒有討論到的,但我感覺是在很有必要問,就是在中文維基百科存在既有的繁簡轉換機制的情況下,以zh-hans與zh-hant並立的方式來做到繁簡轉換是否真的有必要?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3:18 (UTC)[回复]
好奇您的修訂案會是如何,在當今有無共識。預先提醒,在未正確填滿六地地區詞的情境中,不應鼓勵填入與原始標題除繁简外一致的zh-hant/s標題,否則篡改未填的地區用詞,弊遠大於利。--— Gohan 2024年2月14日 (三) 04:31 (UTC)[回复]
如果有用戶為了「維持zh-hant/s與標題繁簡外一致」而令地區詞在六地變體不能正確顯示,實則也是地區詞破壞,而不是方針本身的錯誤。--西 2024年2月14日 (三) 13:01 (UTC)[回复]
為填標題zh-hant/s而求準確填滿六地地區詞,是超出絕大多數編者能力、不切實際的負擔。就連經驗豐富的您眼見原有的zh-hans:站台;而寫出zh-cn:站台;zh-sg:站台;,殊不知「站台」、「月台」實際幾何,望您只是舉例從便、並非由衷認爲zh-sg:站台;屬實。更不用説,不少資深字詞轉換編者搜尋澳門説法,只知site:.mo而常搜不出結果,不知匯聚澳門幾大報紙的cyberctm.com——澳門前幾大報紙都不以mo為頂級域名。如何奢求一般編者逐一精確查證六地地區詞?--— Gohan 2024年2月15日 (四) 01:19 (UTC)[回复]
我以「換寫法後仍不改變原先地區詞變體顯示」作「正確顯示」的標準。如果有進一步資料證明某地區用特定地區詞,那麼這不是「換寫法」的問題,因為換之前已經是那樣寫。「換寫法」跟「是否確實是該地區用詞」兩件事應分開考慮。--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1:46 (UTC)[回复]
根據ANM中管理員的意見認定2024年2月12日 (一) 15:21 (UTC)的公示無效,後續討論應視作該公示未曾進行過。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4:5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所以如果可以的話,請你盡快把你的方案給出來,既然你認為你有辦法以正常的文法正確地在不變更含義的情況下重寫,那大家也得有個具體文本才能判定到底不是真的是這樣一回事。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1:01 (UTC)[回复]

重寫方案

提議條文

手动转换书写格式

理論上,繁簡轉換及地區詞轉換應分別處理。填寫轉換規則的最佳做法下,繁簡模式(即zh-hant及zh-hans)填寫的用詞應僅與原文有繁簡之別,按先到先得準則而定,條目主題的轉換則應跟從標題;六種地區詞模式則填寫六地的習慣用詞,若與標題用詞相符則可不填寫,由系統自動遞補為繁簡模式用詞。需注意各地區詞模式間無遞補機制,若兩個地區的地區詞相同,均需分別填寫。

通常而言,社群不希望讀者閱讀夾雜並非自己熟悉的地區用詞,故不建議讀者使用繁簡模式閱讀內文。為方便操作,編者可直接在繁簡模式填寫對應地區詞,再由其他用戶(或機械人?)修正。

  • 在「澳大利亚」條目中,標題及全文轉換規則應為「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大利亞;zh-tw:澳洲;zh-hk:澳洲;zh-mo:澳洲;」。
  • 在其他條目中原始碼「澳大利亚」,手工轉換規則取「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大利亞;zh-tw:澳洲;zh-hk:澳洲;zh-mo:澳洲;」。
  • 在其他條目中原始碼「澳洲」,手工轉換規則取「zh-hans:澳洲;zh-hant:澳洲;zh-cn:澳大利亚;zh-sg:澳大利亚;zh-my:澳大利亚;」。
  • 手工轉換規則取「zh-hans:澳大利亚;zh-hant:澳洲;」方便操作,但繁簡模式不對應。
  • 手工轉換規則取「zh-cn:澳大利亚;zh-tw:澳洲;」方便操作,但繁簡模式未填寫下分別以陸台用詞遞補,亦仍是不對應。
  • 在其他條目中原始碼「澳大利亚」,手工轉換規則取「zh-hans:澳洲;zh-hant:澳洲;zh-cn:澳大利亚;zh-sg:澳大利亚;zh-my:澳大利亚;」違反先到先得規定。

再摸索一下後,「先到先得規則」還可以理解為另一件事。--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3:18 (UTC)[回复]

我只能夠說,一般人不會像這個提案般寫轉換規則。而且,我理解中的「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應該是「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完全分開,請問這個提案把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並置於一個規則內的處理到底是怎樣的「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在這個提案中舉的三個標了綠剔號的例實際上也讓zh-hant、zh-hans兩者之一分擔了部分地區詞轉換的機能,這如何能符合「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4:36 (UTC)[回复]
在這個提案中舉的三個標了綠剔號的例實際上也讓zh-hant、zh-hans兩者之一分擔了部分地區詞轉換的機能,這如何能符合「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這不是地區詞轉換,而是原樣就是那樣,這不叫「轉換」而叫「維持原樣」。繁簡轉換和地區詞轉換本來就放在同一系統內,實務上只能通過規則編寫去實現分立,分開兩條的說法完全不知何來,我更不認為技術上能配合「分開寫」的想法。「地區詞轉換」的重點是「轉換」,請不要再將「沒變化」當成「轉換」了。繁簡本身可能是地區詞,同樣地標題本身也可以是地區詞,但方針說的是地區詞「轉換」,而僅存在繁簡變化的顯然就不是地區詞「轉換」。--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6:01 (UTC)[回复]
但請問你認可“一般人不會像這個提案般寫轉換規則”這個説法嗎?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1 (UTC)[回复]
「一般人不會像這個提案般寫轉換規則」是因為學懶了,而不等於做得對。我確定WP:RTRL是一個大家都能理解的道理,大家都衝紅燈不代表對。--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並不是想要問正確性,而是想要問現狀。請問現狀是否如我所述?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28 (UTC)[回复]
現狀代表什麼?請問您正在論證什麼論點?--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8:58 (UTC)[回复]
為表慎重,如果可以的話,請ping一些其他用戶來參與討論,畢竟你對轉換機制的理解與現在的實際運行情況有很大的差別,可以想像如果你的提案通過,這意味著(除你以外的)所有用戶都變相違反了指引,這樣的規則的pratical可行性實在太低。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1:07 (UTC)[回复]
我認為 LuciferianThomas 的理解是對的,並且存在「明日之後_(電影)」條目這樣的真實例子。(見下方討論)--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2:13 (UTC)[回复]
我自己都未必做到,這要求的確高,也是強烈建議遵從但較難遵從的規定。當初原條文提供後備方案供人採用正是為此。--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2:38 (UTC)[回复]
能不能直接明確那兩個標了黃剔號的例為“後備方案”或“暫行辦法”之類的?畢竟如果連你自己也做不到的話,中文維基百科能做到的人很少,但大家都是追求盡善盡美的人,我擔憂否定“後備方案”的地位會對用戶造成困擾,尤其是用戶嘗試遵從“建議方案”來寫轉換但弄巧成拙的情況下。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5:57 (UTC)[回复]
如果是全文轉換,而內文有多種地區詞,是不是就無法保證繁簡模式下顯示的是純繁簡轉換?如
{{NoteTA|1=zh-cn:数码;zh-hk:數碼;zh-tw:數位;}}
數位時代的数码相机
這時繁簡該填什麼,難道要寫滿單向轉換{{NoteTA|1=數位=>zh-hans:数位;數碼=>zh-hans:数码;数码=>zh-hant:數碼;zh-cn:数码;zh-hk:數碼;zh-tw:數位;}}?--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09:36 (UTC)[回复]
(~)補充這裡說的是跟標題無關的。--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00 (UTC)[回复]
重新整理了一下,[繁簡模式下]條目主題的轉換應跟從標題我懂,但要在繁簡模式下,讓跟標題無關的需轉換詞與原文僅有繁簡之別過於困難,並且會造成繁簡模式下出現用詞不一的狀況。--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36 (UTC)[回复]
事實上是。本身轉換組(Module:CGroup)內就存在一堆自動修正錯誤原始變體(如「数位」)的單向轉換,以同樣方式阻擋過度轉換zh-hant/s即可。當然,最佳解決仍然是技術層面直接修正,不再在全文轉換中容zh-hant/s遞補為地區詞,那樣就不用擔心zh-hant/s和地區詞轉換分立的問題。--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1:56 (UTC)[回复]
我想確認一下“不再在全文轉換中容zh-hant/s遞補為地區詞”在技術層面上的可行性。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3:42 (UTC)[回复]
還有這裡的「手工」可能不夠清楚。標題的「手動」應該是指全域轉換表和公共轉換組之外的,「手工」就不確定是指單獨轉換,還是意同「手動」。--Cookai餅塊🍪💬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0:05 (UTC)[回复]
  • 「澳洲」這例子舉得不好。我試著舉一個好一點例子。條目「明日之後_(電影)」。
    在「明日之後_(電影)」條目中,標題及全文轉換規則應為「zh-hans:明日之后;zh-hant:明日之後;zh-cn:后天;zh-tw:明天過後;zh-hk:明日之後;」
    可以看到 zh-hans, zh-hant, zh-cn, zh-tw 填的都不同。(並且zh-hk不可省略) -- 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0:06 (UTC)[回复]
    其實我可以舉一個極端一些的例子:朝鮮半島南北關係。雖説該條目現在不存在這樣的轉換,但如果按照LuciferianThomas的設想,在該條目不能移動到其他名稱的前提下,我可能需要寫出這樣的轉換:“-{zh-hant:朝鮮半島南北關係;zh-hans:朝鲜半岛南北关系;zh-cn:朝韩关系;zh-my:南北韩关系;zh-sg:南北韩关系;zh-tw:南北韓關係;zh-hk:南北韓關係;zh-mo:南北韓關係;}-”(就標題而言)。我不確定這樣的轉換在一般邏輯上是否適合。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1:14 (UTC)[回复]
    我建議用我的例子(明日之後_(電影)),因為Sanmosa的例子和政治牽涉太深,可能使這串討論旁生枝節。並且 `zh-hk:南北韓關係`沒填的話轉換不會出錯,`zh-hk:明日之後`沒填的話,香港繁體會出錯。 -- 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1:37 (UTC)[回复]
    您上面句的例子確實如我所期望的效果。不過,經測,不填寫zh-hk:明日之後不會出錯,因為目前轉換遞補設定zh-hk的第一遞補變體是繁體,即不填該項仍正確顯示zh-hant的「明日之後」而不會顯示了zh-tw的變體。(測無zh-hk:明日之后,在zh-hk正確顯示「明日之後」)--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1:47 (UTC)[回复]
    這麼說,Wikipedia:地区词处理的「轉換涵蓋順序」章節和實作不符。不知文件是對的,還是實作是對的?--Shyangs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11:51 (UTC)[回复]
    不曉得是技術層面改了好幾次還是怎樣,確實順序是跟檔案不對。這一部分Winston Sung會比較熟悉。--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11:57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記得我們之前有討論過一些有關轉換的話題,我想請你表達一下意見。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1:21 (UTC)[回复]
說實話,我看不太懂現行條文在寫什麼。我需要一點時間研究。無論如何,若能像以前擬單向轉換例外規定時一樣利用表格等機制呈現,那肯定會更好一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5日 (四) 12:5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或許你嘗試給他解釋一次?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13:24 (UTC)[回复]

Sanmosa方案

下方留言是就已撤回的提案而言,特此注明。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30 (UTC)[回复]
這提案光從技術層面看已經是有嚴重錯誤理解了。技術上zh、zh-hans、zh-hant三種模式同樣存在於地區詞處理機制之內是根本性的錯誤理解,繁簡轉換及地區詞轉換不存在兩種「機制」,他們都是統一通過ZhConverter實現,所謂「繁簡轉換與地區詞轉換分立」是指顯示、處理上確保繁簡版本和地區版本不會互相干擾,即繁簡版本不轉換地區詞(跟隨原文)、地區版本才轉換文中詞彙。zh-hant/s會自動fallback至地區詞,也就是說所有有填地區詞的轉換規則都必須填zh-hant/s,只填地區詞不填zh-hant/s會導致zh-hant/s與原文用詞不符而不當執行了地區詞轉換,所謂「特別情況」是每一個存在地區詞轉換機制的頁面都存在,完全不特別。--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6:11 (UTC)[回复]
所有有填地區詞的轉換規則都必須填zh-hant/s”與社羣習慣不符。我先撤回我的提案,但我認為你對轉換機制的理解與現在的實際運行情況有很大的差別,因此為表慎重,如果可以的話,請ping一些其他用戶來參與討論。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5日 (四) 08:15 (UTC)[回复]

廢除可靠來源指引中的「游擊隊的網站」章節

增訂提報及處理破壞規則

已修訂佈告板置頂文字。--西 2024年2月15日 (四) 03:22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已經看不過眼行之已久的這一個陋習,還是必須提出一下。當前的破壞佈告板是用來提報破壞行為的,但目前仍有很多用戶是將非破壞行為(如濫用傀儡),或以不屬於破壞的擾亂行為作為主要提報理由,而提報至該佈告板。這本來就在設立SPI的時候寫進了SPI提報指導內,但僅能規範SPI的提報行為,AIV的情況始終未有改善,導致AIV仍然出現管理員在線但仍處理緩慢的情況。

就此,我希望獲取社群共識,確認:

  1. 當前的破壞佈告板僅應用於提報明顯的破壞
    「明顯的破壞」即任何理性正常人都能簡單辨識為破壞的編輯。不構成破壞條件的擾亂行為(如編輯戰、濫用傀儡)都不屬於明顯的破壞。
  2. 若是持續出沒的破壞者破壞,則應以其破壞行徑為主要提報理由
    仍然適用第一條,若行為構成擾亂而不構成破壞則應提報至ANM,若編輯行為本身大致不構成任何擾亂僅是因繞過封鎖而需要被處理的則應提報至SPI。
    提報方式例子:checkY「純破壞用戶,鬼祟破壞人物生辰年份,LTA:MLLM」,☒N鸭子测试一望而知LTA:MLLM」(沒有說明破壞行徑所在)

另,亦動議增訂對管理員處理傀儡破壞時使用封鎖理據的要求:

  1. 在接獲破壞或擾亂行為提報時,優先以純粹破壞或純粹擾亂封鎖用戶,而貢獻確認為傀儡僅應作為附註理由;僅有在處理傀儡調查結果或傀儡帳號的編輯行為不至於構成破壞或擾亂才以傀儡為封鎖理由。
    當然,此不阻止管理員在封鎖後以傀儡模板標記用戶頁協助辨識。

以上,望社群探討。--西 2024年1月28日 (日) 01:50 (UTC)[回复]

(+)支持:覺得不錯。-Peacearth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1:51 (UTC)[回复]
支持,应当详细描述行为。-Mys_721tx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1:59 (UTC)[回复]
是说Wikipedia:当前的破坏#LarryAly这种提报吗?(最近傀儡调查可能因年关将至似乎有些搁置)--Kethyga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3:25 (UTC)[回复]
不是不能提報傀儡破壞,不過不要把主要的東西寫成分析傀儡傾向,而是以如何構成破壞為主更為妥當。--西 2024年1月28日 (日) 03:30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根據WP:7DAYS,這可以公示了,你要公示嗎?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1:53 (UTC)[回复]
不是對方針指引的變更,有需要公示嗎……?不過公示了也沒害。--西 2024年2月4日 (日) 12:03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2月14日 (三) 04:50 (UTC) 結束。--西 2024年2月7日 (三) 04:50 (UTC)[回复]
公示期已結束,無人有異議。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1:06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減少人物信息框使用參數國籍與公民權

參考自英文維基百科(en:Special:PermaLink/1198598857#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國籍與公民權

大多數人物信息框都有|nationality=|citizenship=。當傳主出生的國家 / 政權與具備國籍相同時[註 1],信息框應避免使用|nationality=,除非傳主出生的國家 / 政權與具備國籍不相同[註 2]、傳主擁有雙重國籍[註 3]、傳主的國籍發生了變更[註 4]等情況。信息框通常不應同時使用|nationality=|citizenship=,除非遇上罕見法律時使用|citizenship=會更加合適,複雜情況應在條目正文中交代。

若無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 / 公民權,信息框不應予以標注。

註釋

  1. ^ 例如|birthpl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nationality=中华人民共和国
  2. ^ 例如|birthplace=德國慕尼黑、|nationality=美國
  3. ^ 例如
  4. ^ 例如
    • 政權更替:|birthplace=大清南京、|nationality=大清(1880年至1912年)<br>中華民國(1912年至1920年)
    • 歸化時放棄原國籍:|birthplace=美國紐約、|nationality=美國(1990年至2010年)<br>法國(2010年至今)

--寒吉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2:40 (UTC)[回复]

(雖然不是enwiki的內容,但)能不能再加一條説明如果沒有任何可靠來源證明傳主(曾)具備某種國籍或公民權,無論如何均不應予以標注嗎?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8日 (日) 02:47 (UTC)[回复]
已加上。--寒吉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3:11 (UTC)[回复]
不知道算不算题外话,在Wikipedia:格式手册/旗帜#旗幟圖案不用於强调国籍目的,即使已知的国籍,使用旗帜图案也应该不是鼓励的做法,且可能不利于某些视觉障碍者。--Kethyga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3:20 (UTC)[回复]
旗幟圖示……,以及在模板資訊框中使用,惟部分編者不贊成後者的用法」,能把這句改掉再說吧。--寒吉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4:06 (UTC)[回复]
已加上「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寒吉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4:09 (UTC)[回复]
從實用角度,傾向支持前二段,但比較反對新加的一句「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
  • 首先,旗幟模板可否用於國籍是普遍問題,差別不大,具體條目個別討論實際上可能縱容個別編者在少數條目不知不覺撤除其不樂見的旗幟。不過,對在國籍觀念或國旗出現前後在世的人物,的確應當保留彈性空間。
  • 其次,旗幟模板與前二段不太相關,不需在此解決旗幟模板問題。
  • 再次,相對而言,國籍與國旗及其背後的政權、國民待遇、國外待遇確屬比較相關,而如果放任與政權無關的出道地點、民間活動舉辦地點、社會事件發生地點使用國旗模板,卻對國籍資料使用國旗模板多加限制,等同於抓小放大。
--— Gohan 2024年1月31日 (三) 02:52 (UTC)[回复]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写条目时倾向于只在国籍一栏加入旗帜,出生/逝世地点一栏则不会使用。因为我认为旗帜会暗示一个人的公民权或国籍。——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33 (UTC)[回复]
(+)支持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9:20 (UTC)[回复]
不知道算不算題外話,就比如「政權更迭」,|nationality=要把出生到死亡的國籍列出。今天看到一個條目艾茵·蘭德,列了整整4個國旗模板,甚至把蘇維埃俄國都列出來了(僅存在5年)。條目模板應該更關注「歸化美國人」(參照英維直接列出了Russia --- USA),所以建議在出現歸化公民的時候,只需要出現出生地國籍和歸化國籍即可,不要濫用模板了。--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1月31日 (三) 03:36 (UTC)[回复]
就算是政權更迭,也不用把所有政權都寫出來才對;例如俄羅斯帝國、蘇維埃俄國及俄羅斯聯邦都算是「俄羅斯」,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都是「日本」,除了海峽兩岸政權尚存爭議分開列出沒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特別強調的例外,多數情況下都只是為臚列而列罷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日 (四) 17:31 (UTC)[回复]
公民權國籍有啥分別?能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嗎?--Ghren🐦🕛 2024年1月31日 (三) 04:01 (UTC)[回复]
個人認為這個應該依照地區法律而定,比如香港含義就大概相同 [24],墨西哥是出生就具有國籍但18歲才有公民權[25]。不過回答僅供參考,歡迎相關人士改正。--Mylittleairpod飲茶傾計·簽名🖊️ 2024年1月31日 (三) 04:08 (UTC)[回复]
再举一个例子,美属萨摩亚出生的人士拥有美国国籍,但无美国公民权。详见en:American Samoan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ity。——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10 (UTC)[回复]
定义上的解释请见en:Nationality#Nationality versus citizenship。——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3:11 (UTC)[回复]
那什麼語境下要在infobox中標示公民權?一個人要是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那就標中華民國(無戶籍)就好;要是有BNO的,那就標英國(海外);要是是香港人,那就標中國(香港),我沒特別看到有什麼語境需要在infobox加設「公民權」欄位啊。--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44 (UTC)[回复]
我认为在“国籍”一栏里就应该填入国籍信息,而不是在此标注“(无户籍)”。如果一个人拥有多种国籍,但没有取得所有国籍的公民身份,那么就需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
事实上,英维的条文也说了,一般就标国籍,要同时标国籍和公民权是很少见的情况(原文直译(未经润色)必要时(例如,出生后改变国籍、双重国籍或其他特殊情况),请使用|nationality=;除非出于不寻常的法律原因,|citizenship=更为合适。很少有必要同时标注国籍和公民权(复杂情况应在条目正文中说明)。),不过我很好奇为何提议条文中没有包括这些内容。——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9:38 (UTC)[回复]
抄送@寒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3日 (六) 09:39 (UTC)[回复]
已修改。--寒吉留言2024年2月3日 (六) 14:45 (UTC)[回复]
能不能舉一下「要同時標國籍和公民權」的實例?我還是不太理解。不好意思。--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15:33 (UTC)[回复]
例如,若美属萨摩亚人获得其它国家(例如加拿大)公民身份,此时国籍是美国和加拿大,但公民权只有加拿大;此外,据我所知,天主教会的教宗也是保留原国籍,获得梵蒂冈公民身份。——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2月4日 (日) 05:19 (UTC)[回复]
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放國旗的意義在哪裡?維基百科的讀者之中會有人看不懂文字,必須看到國旗才知道是哪個國家嗎?有人在閱讀人物條目時會想要順便用那小到看不清楚的圖示來順便學習該國國旗長什麼樣子嗎?在我看來只是提到國家就要放國旗很像是自閉光譜或軍武宅的奇怪偏執(無意冒犯,找不到更中性的詞彙)。--C9mVio9JRy留言2024年2月1日 (四) 07:11 (UTC)[回复]
比起國旗,政黨標識更奇怪,我每次看到大陸政治人物條目幾乎必「標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日 (四) 18:39 (UTC)[回复]
此提案重點並不是旗幟,已將旗幟部分移除,如欲探討旗幟、修訂WP:FLAG請另闢章節討論,謝謝。--寒吉留言2024年2月3日 (六) 08:06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15:04 (UTC)[回复]

廢除快速刪除方針O8款

通過:
通過。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15:27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考慮到現行快速刪除方針O8款通過多年而未有實際執行的案例,出於避免說明泛濫的原則,現建議廢除快速刪除方針O8款。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3:09 (UTC)[回复]

@Xiplus容我確認一下快速刪除方針O8款是否未曾實際執行。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3:09 (UTC)[回复]
O8大约是2021年4月之后加入,从删除日志摘要使用来看,确实没有用过O8的,O7作为对照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2日 (五) 06:44 (UTC)[回复]
@94rain參見WT:命名空间/2021年设立新命名空间及伪命名空间#提議設立快速刪除標準_O8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8:10 (UTC)[回复]
以论述为主张这样好?另外O8当时设立的缘由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日 (五) 07:50 (UTC)[回复]
@Cwek不,我是真的打算直接廢除這條規定,O8款描述的情形(如果真的出現的話)在此後可以由AFD處理。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8:10 (UTC)[回复]
不反對廢除此條。--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09:57 (UTC)[回复]
公示「廢除快速刪除方針O8款」的決議7日。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0日 (六) 12:2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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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新增TOR豁免权

修订GA/FA模板放置位置的规定

規範方針指引中的要求用詞

中文維基百科各方針指引由不同用戶撰寫、維護,用詞向來無特定標準,什麼事情是必須做、什麼事情不是必須做的,常常引起爭議。近期User:UjuiUjuMandan所撰寫的WP:應不應該論述相當好的說明了各要求用詞的程度差異。故此,建議參照RFC 2119建議,並按規範方針指引的要求用詞如下:

建議用詞 等義用詞 說明
必須 須、務必 表達強制滿足的條件,操作不滿足條件須被撤銷。
不得 不可以、不可 表達絕對禁止的條件,操作符合禁止的條件須被撤銷。
應該 應、應當 表達強烈推薦但非強制滿足的條件,操作不滿足條件需要解釋、其他人可提醒,但不是必須撤銷。
註:方針非法律,此類用詞不用在強制的情況。
不應該 不應 表達做法強烈不推薦的條件,若操作符合不推薦的條件應改掉。
建議 表達推薦但沒達到不需要解釋的條件,但可作提醒。
可以 表達獲允許、有權做的條件。

若社群同意訂立此標準,則務必審視現存方針指引,指出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現況的要求用詞。--西 2024年2月3日 (六) 06:03 (UTC)[回复]

加入額外兩個等義用詞。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3日 (六) 16:04 (UTC)[回复]
微調。--西 2024年2月4日 (日) 02:26 (UTC)[回复]
移除「得」。--西 2024年2月5日 (一) 05:47 (UTC)[回复]
“就要被改掉”听上去是“必须”,这与“不应”不符。“得”的使用是否会增加阅读难度。--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3日 (六) 06:24 (UTC)[回复]
我也有想過該不該這樣寫。注意是要被「改掉」而不是被「撤銷」,這有些微的不同。「不得」是無條件直接撤銷、退回、刪除,「改掉」是有「改」為前提的移除,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人有比原先更好的寫法,並非一定要移除,而是最好以更好的做法覆蓋。如果真的太confusing也不是不能移除這句說明,先收集一下意見。--西 2024年2月3日 (六) 07:54 (UTC)[回复]
我写的那个论述最早也是觉得应该和RFC2119一样用5级,但之后改成4级了。因为“可以做”这一级对维基百科社群其实是没意义的。只要不是“不应该”或者”不得“的,都应该至少是可以做的。--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2月3日 (六) 07:06 (UTC)[回复]
有些情況確實會用到「可以」,例如封鎖方針中,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可以」事先聲明在什麼條件下同意解封用戶而處理申訴者不需特地再次詢問封鎖人。又例如,用戶「可以」將停止更新了一天以上但明顯不符合內容標準的條目草稿化。--西 2024年2月3日 (六) 07:59 (UTC)[回复]
提案過於理想。--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6 (UTC)[回复]
所以閣下有何建言?任由現制繼續腐爛?--西 2024年2月3日 (六) 10:06 (UTC)[回复]
您維的方針、指引大多本身已經「腐爛」。您也不是沒有修過好幾條機器翻譯的方針。這種「錦上添花」的東西,在您維地基打得不穩的情況下,執行效力不大。社群要是有這個精力「審視現存方針指引,指出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現況的要求用詞」,倒不如討論修理「腐爛」的方針。如果「封鎖方針」的內容不清晰,應改修改「封鎖方針」為是。--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15:30 (UTC)[回复]
首先得訂立了標準,才能遵循去修。如果不訂立標準,修來修去仍然是inconsistent的,那修了也沒意義。--西 2024年2月3日 (六) 15:40 (UTC)[回复]
您改成「除某某條件外,須發出警告」,或者「管理員可在封鎖前發出警告」就是。舍近取遠,舍易取難,又是何苦。您維的規矩本來就不是硬性規矩,扣得這樣死沒意思。就算您真的要定這種規矩,也不是這樣定的。那邊Teetrition君所說的才是正確的。我們說維基百科的方針、指引,本身就是維基百科的一套行事程序,放到現實生活就是「章則」的那套,教育局《規章、指引、說明 》頁43中這套邏輯才是一般生活中用的。「應」約束力較強,「表示事理上非如此不可」;「須」則語氣較重。「應」是同樣需要被「強制滿足」的。另外徐剛翔、曹文彬:《現代商務寫作》,78頁;李樹春:《地方人大機關事務公文寫作教程》,頁375(該頁談的是規章制度),都有類似的說法。拿來區分「強制滿足」和「強烈推薦」並不現實。--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17:31 (UTC)[回复]
我同意进行规范,但具体用词可能需要更多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11:32 (UTC)[回复]
「建議」一詞屬於什麼層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3日 (六) 12:17 (UTC)[回复]
應該和可以之間吧。應該有要求之意,可以甚至沒特地建議(只是指出),推薦不是要求但有建議的意思。--西 2024年2月3日 (六) 15:42 (UTC)[回复]
針對用法律文字的概念調整Wikipedia:方針與指引用字,沒有特別意見,僅限於對應提及的頁面。對應頁面翻譯的內容可以從en.wikipedia.org找到相對原始的版本。
翻譯版本和近似原文版本很明確地提到除了基金會的政策外,方針或指引由WP:共識產生,依照共識的程度分級成方針、指引、論述,發起這個主題可以推測是為了指引這個層級,未達方針的廣泛共識,但又比論述更強大。
如果針對指引的內容有WP:共識問題,應該針對偶而產生的例外另外討論。但如果經常出現例外,可能代表指引已經不符現行需求而需要重新修訂或改成WP:論述
(~)補充調整的範圍強烈不建議包含維基媒體基金會發布的內容,除非未經翻譯或翻譯品質不佳。
( π )题外话檢閱表格文字後發現似乎有透過法律化文字達成去法律化的目標,針對這部分無法理解。但大致可以知道對應目的近似en:Wikipedia:Policies and guidelines#­Content,關聯的頁面Avoid instruction creep是論述性質,而且en.wikipedia.org已經失敗過,對於推行類似概念或部分推行感到不樂觀--Rastinition留言2024年2月3日 (六) 12:35 (UTC)[回复]
請以現代標準漢語重新組織您的意見,每一個字我都認識,但集合在一起完全看不懂您在回應什麼問題,跟英維有什麼關係??--西 2024年2月3日 (六) 12:50 (UTC)[回复]
簡要敘述
  1. 在{{補充}}這個模板前方的內容包含Wikipedia:方針與指引已經提及的內容,並提及如果針對該頁面的文字修訂沒有意見,只限該頁面。
  2. 在{{題外話}}這個模板後方的內容,認為你的提案成功率相對低落
  3. 在{{補充}}之中的內容提及不要改維基媒體基金會發布的內容。
針對1,如果無法閱讀我的文字可以閱讀Wikipedia:方針與指引en:Wikipedia:Policies_and_guidelines,建議優先閱讀後者,不再針對1及2敘述任何文字--Rastinition留言2024年2月3日 (六) 13:11 (UTC)[回复]
不認為「得」在臺灣以外的書面語語境與「可以」等義。其他的沒意見,但這個標準最好能明文訂立。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3日 (六) 15:58 (UTC)[回复]
另外「當」與「不當」會如何處理?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3日 (六) 16:04 (UTC)[回复]
陸《現代漢語詞典》:
。助动词。用在别的动词前,表示许可(多见于法令和公文):凡符合条件者~依法申请丨这笔钱非经批准不~擅自动用。
。助动词。应当:该~|理~如此|能省的就省,~用的还是得用。
台《正中形音義綜合大辭典》:
。宜;應當;助動詞。
答案一目了然。--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18:07 (UTC)[回复]
正如词典所说,是许可,也是应当,含义太多。条文还可能出现“得以解决”,万一理解为“需要被解决”。--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3日 (六) 20:17 (UTC)[回复]
「得」沒有「應當」啊,那是「當」條,閣下是否看岔了?--西 2024年2月3日 (六) 23:24 (UTC)[回复]
行,我漏了中國大陸,但也只有中國大陸和臺灣會在法令和公文用「得」字表示特許。香港的不會。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3日 (六) 23:36 (UTC)[回复]
那是習慣問題而已。--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05:39 (UTC)[回复]
問題在於中文維基百科的香港用戶不在少數,不能因為所謂「習慣問題」而無視如此需求。而且我還沒提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澳門我不知道,但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也同樣沒用「得」字表示特許的做法,如果真以「習慣問題」為由無視如此需求,這就成國別歧視了。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08:43 (UTC)[回复]
「不常使用某词」和「不使用某词」是两回事。您不能将两者混著谈,不能强求他人一定要转换。这种议题在过去说过很多次了。我也没看得出馬來西亞與新加坡没用「得」作特许的用法。--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3:06 (UTC)[回复]
你這個態度正正就是我提到的“國別歧視”的情形。此外,香港的書面語文法確實不存在以「得」字表示特許的做法,所以這確實是“完全不使用”的情況(老實説“起”字是一模一樣的情況,但這裏牽涉到方針指引的用字,因此我不得不嚴肅對待),請不要理所當然地認為“完全不使用”的情況必然不存在。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3:32 (UTC)[回复]
用一種比較粗獷的方式來講的話,就是:現在那些方針指引裏單獨出現的「得」字,我一個都看不懂,然後你現在把這現象歸咎於所謂「習慣問題」,你覺得我能不生氣嗎?這根本和所謂「習慣問題」一點關係也沒有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3:52 (UTC)[回复]
您看不懂難不道不是閣下的問題嗎?搜索《香港法例》,「不得」出現了11685次。難道您看得懂「不得」,就看不懂「得」了?兩者表示的「得」明明是完全一樣的,都是「許可」義啊。《香港法例》使用「得」作「可」的情況的確少(當然也有,比如《遺產稅條例》第10A條兩個「得」字,都是這樣的用法),所以我就說是習慣問題啊。上次「起」相關爭議我的立場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如果您是有意再爭一次,我還可以接受。本來字典您應該自己查的;馬、新不使用「得」,也應該是您論證的;您現在還要硬生生說「(港式中文)沒有以「得」表示許可的做法」來論證您的立場,不得不說我也是滿生氣的。--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4:55 (UTC)[回复]
“不得”不能证明“得”的正当性,“得”非常不宜作为等效等义用词,建议为不推荐用词。您可以设想如果全文“可以”替换为“得”后是否易于理解。Wikipedia:回退功能#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回退功能,“什么时候得使用回退功能”,此时“得”是必须、应当的意思。“但Microsoft Windows本身仍是一个可以收录的条目。”改成“但Microsoft Windows本身仍是一个得以收录的条目。”,没人能看懂,更接近勉强收录的意思。--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4日 (日) 15:08 (UTC)[回复]
因為得有兩個讀音,得讀de2就是「許可」,讀dei3的時候是「意志上或事實上的必要(口頭語)」的意思。前面既出現有「什麼時候」這種口頭語,自然會被誤解成dei3的意思。在這個問題上,我不反對將「得」禁掉。--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5:39 (UTC)[回复]
反正我的想法是能將「得」禁掉/撤掉就好。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05:18 (UTC)[回复]
英維以前有相關討論,可參考:
en:Wikipedia_talk:Policies_and_guidelines/Archive_13#Should
en:Wikipedia_talk:Manual_of_Style/Dates_and_numbers/Archive_89#On_the_meaning_of_recommend
en:Wikipedia_talk:Manual_of_Style#Spaced_slashes
---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17:59 (UTC)[回复]

公示上表7日,如提案通過,上表將加入於WP:方針與指引內、“方針及指引頁面的命名規則”章節下、“執行方針及指引”章節上。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3日 (二) 03:19 (UTC)[回复]

調整交通關注度指引有關鐵路車站的要求

有鑒於近日寺地町停留場御陵前停留場的AFD引申了具體的存廢爭議(其中部分用戶更發展出人身攻擊等不當行為,雖然不是這裏的討論重點就是了),這讓我重新思考了關注度指引條文的具體規定會否引起用戶濫建條目的情形。因此,現建議調整交通關注度指引有關鐵路車站的要求如下:

現行條文

鐵路車站

任何鐵路車站,不論是跨城市鐵路系統(包含城际铁路區域鐵路,可為高速鐵路)車站,抑或是單一城市內鐵路系統(包含城市軌道交通通勤铁路)車站,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獲收錄:

  1. 至少一條(含:曾、將)經過車站的獨立運行的路線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或下方對物理线路的要求[1]
  2. 該路線所屬的系統屬於當地的骨幹交通系統(只限單一城市內鐵路系統車站)[2]
  3. 有至少一個可靠來源能提供有關車站座標及簡單統計數據以外的資訊。

不符以上條件者,則須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方獲收錄。

物理线路

一个具有关注度的公共交通系统[3]专用的,且已投入服務的物理线路(如铁路、地铁或BRT专用道等)[4]一般认为具有关注度,可获收录;正在建设中的物理线路,如有至少一个可靠来源能提供有关简单统计数据以外的资讯,则可获收录。

参考資料

  1. ^ 如該車站從未有任何路線經過,則車站須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方獲收錄。
  2. ^ 地铁準地鐵,兩者皆無時則為輕軌運輸系統輕軌捷運系統
  3. ^ 例如中国铁路
  4. ^ 例如京沪铁路
提議條文

鐵路車站

鐵路車站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獲收錄:

  1. 至少一條(含:曾、將)經過車站的獨立運行的路線具備不與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權,且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或下方對物理线路的要求[1]
  2. 有至少一個可靠來源能提供有關車站座標及簡單統計數據以外的資訊。

未能滿足上述任何條件的鐵路車站則須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方獲收錄。

物理线路

一个具有关注度的公共交通系统[2]专用的,且已投入服務的物理线路(如铁路、地铁或BRT专用道等)[3],无论其路权,一般认为具有关注度,可获收录;正在建设中的物理线路,如有至少一个可靠来源能提供有关简单统计数据以外的资讯,则可获收录。

参考資料

  1. ^ 如該車站從未有任何路線經過,則車站須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方獲收錄。
  2. ^ 例如中国铁路
  3. ^ 例如京沪铁路

以上。上述修改並不更動指引對“物理路綫”的定義,“物理路綫”的關注度的假定依然不限定該路綫的路權。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08:54 (UTC)[回复]

「一個具有關注度的公共交通系統專用的」中的「专用」指的是「全独立路权」的意思吗?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2:59 (UTC)[回复]
該條文的原作者Itcfangye認為沒有這個意思(這點他在AFD説過了,你應該有看到才是),此處從之。因此,這裏的條文的效果會是所有路權為與地面交通完全混合(C型路權)的鐵路系統的車站會被bar掉,但路權並非與地面交通完全混合(A/B型路權,A型路權為完全分離,B型路權為部分分離、部分混合)的鐵路系統的車站依舊可假定關注度。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4日 (日) 13:30 (UTC)[回复]
那最好一并改掉。--Ghren🐦🕚 2024年2月4日 (日) 15:00 (UTC)[回复]
我說明一下:我的主張是C型路權的鐵路綫(比如香港電車)本身的關注度可以假定,但該等鐵路綫的車站不能。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04:54 (UTC)[回复]
我認為凡城市軌道文通的物理線路都有關注度,但我會認為B型路權的有軌列車、輕便鐵路的車站也不能假定他們的關注度就是。--Ghren🐦🕑 2024年2月5日 (一) 06:58 (UTC)[回复]
香港輕鐵高雄環狀輕軌都是B型路權的系統,我無法接受任何不能假定該兩個系統的車站的關注度的情形。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08:57 (UTC)[回复]
那些B型路權的車站大多只有站台和避雨亭這種設計簡單的設施,缺乏建設內容可以編寫。上次您在討論巴士總站的關注度的時候談到,只立條柱當是巴士總站的,不能有當然的關注度。我只是套用相同的邏輯而已。依我看香港輕鐵車站大多只羅列相關新聞,和車站本身無大關連。如無事可記,刪掉也不可惜。--Ghren🐦🕕 2024年2月5日 (一) 10:25 (UTC)[回复]
我認為月台已經不能算是“設計簡單的設施”,我就拿香港輕鐵為例,那些車站的月台都有抬高,以配合輕鐵列車的設計。此外,屯門站 (輕鐵)山景(北)站山景(北)站安定站 (香港)良景站屯門碼頭站三聖站並不符合你上方的描述,而符合你上方的描述的A型路權的車站也不少。我之所以主張不假定C型路權的車站,是因為真的有C型路權的車站存在只立條柱當是車站的情形,比如香港電車莊士敦道的一段。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5日 (一) 14:51 (UTC)[回复]
月台相較於獨立車站建築(大多數A型路權車站來說)顯然是簡單的。而且在輕軌中,低地台列車才是主流,根本沒有所謂地台(又或者可以算有一個很低很低的地台)之一說。而且,像是您上邊提到的和車站周面建築有所配合的車站畢竟是少數,除了您上列者外,應該只有元朗站天水圍站,還有建造在天橋上的車站杯渡站頌富站兩個而已,在68個車站之中,並非主流,顯然不能代表C型路權的車站的一般設計。大多數A型路權的輕軌為了和路面交通獨立,大多都建造在高架之上(如南海有軌電車1號線氹仔線;也有列外,如有加利丘線),因此建設可寫的內容較多。因此,一般來說較容易滿足關注度中「來源」的條件。如果「立個柱」當車站的A型路權的輕軌確實很多,那建議將所有輕軌車站交由通用關注度研判就好。--Ghren🐦🕓 2024年2月7日 (三) 08:54 (UTC)[回复]
首先,我説的“符合你上方的描述(‘只有月台和避雨亭’)的A型路權的車站”可不是在説輕軌,而是在說較早建立的鐵路車站。其次,香港輕鐵的列車是高地台(而非你所説的“低地台”)的,因此其月台確實不能被認定為「設計簡單的設施」。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8:59 (UTC)[回复]
一般的地铁火车车站的辐射范围较轻轨、电车为广,在社区的重要性高一点,自然容易达到关注度条件。另外,我上边提到「低地台」是就一般电车、轻轨一般而论,而非针对香港轻铁。再者,即使是高地台也好,有啥建筑含量可言。如同我上边所说:月台相較於獨立車站建築(大多數A型路權車站來說)顯然是簡單的。轻铁车站的月台,完成时间以日作单位;但独立车站建筑,最基本相信也以月计。--Ghren🐦🕙 2024年2月7日 (三) 14:35 (UTC)[回复]
我甚至懷疑大多數A型路權車站為獨立車站建築的説法是否真確。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15:17 (UTC)[回复]
本来A型路权的轻轨、电车就偏少。如果确有疑虑,那直接不将轻轨、电车的车站算有当然的关注度就好。-Ghren🐦🕓 2024年2月8日 (四) 08:05 (UTC)[回复]
不,我的邏輯是車站假定關注度與否應按系統路權來區別,畢竟路權只有3種,但系統類型可以無限劃分。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0:48 (UTC)[回复]
有軌的B型路權和C型路權本來就可以隨意轉換,例如松江有轨电车,曾經在B、C型路權之間橫跳。系統類型最少是固定的吧。--Ghren🐦🕖 2024年2月10日 (六) 11:32 (UTC)[回复]
那指引條文規範在未來將會非常不穩定。單是傳統的鐵路系統類型都一大堆,比如輕軌運輸系統輕軌捷運系統有軌電車已經是三種不同的概念;有軌電車一般而言是C型路權但雲巴是A型路權,一些人已經把雲巴當成另一種系統了,如果未來再多一些這樣的新形系統,那這勢必意味着社羣須經常增修條文,這不是理想的情況。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0日 (六) 12:22 (UTC)[回复]
我指的分類指的是他們的制式上的分類。就城市軌道交通分類而言,參考中國標準《城市轨道交通分类》(T/CAMET 00001-2020),那就是只有「市域快軌系統」(通勤鐵路,城際鐵路)和「地鐵系統」的車站有當然的關注度。反過來指定這些車站有關注度就行了吧。「中型鐵路系統」是對他們在客量上的分類而非制式上的分類。當然,我承認按路權分類來判定關注度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雲巴」雖然屬於單軌系統,但基於國情,當成另一種系統的看法也是很常見。要不這樣,城市軌道交通的線路,要麼是通勤鐵路或城際鐵路,要麼屬A型路權,二者合其一則有當然關注度。這如何?Ghren🐦🕙 2024年2月10日 (六) 14:07 (UTC)[回复]
這就是地域中心了,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為各種鐵路形態制定“制式上的分類”的標準,我拒絕使用一個僅在部分地方適用的標準來強行規範所有地方的同類條目,而且隨著各種新形系統的發展,總有一些跳脫於“制式上的分類”的標準之外的系統出現,這時候條文同樣需要經常增修(不論是另開例外,還是隨著那個“制式上的分類”的標準的增修而增修)。如果你説的這個“制式上的分類”不限定於官方標準的話,那我在2024年2月10日 (六) 12:22 (UTC)回覆的留言裏說的社羣須經常增修條文的問題也並不能被解決。另外,在我的印象中,城市軌道交通、通勤鐵路、城際鐵路三者好像是互斥的概念。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03:54 (UTC)[回复]
我就是經過慎重考量,才會提出現在按系統路權來區別車站假定關注度與否的提案,如果按系統類型來區別真有那麽好的話,我為甚麽不從一開始就這樣提?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04:02 (UTC)[回复]
我舉出中國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分類》只是一個例子而己。我不清楚國際上有什麼其他標準。如果有的話,完全可以依隨。如果沒有這樣的標準,那按照運營方的歸類即可。我上邊談到通勤鐵路、城際鐵路、地鐵,已經是久而有之的系統,不太可能有認定困難的問題。至如新系統,則已經有「A型路權」的條款作「包底」了。假如確實有使用B型路權的新型系統,我建議還是另修條款為佳。WP:道路特殊收錄限制列表由建立五年來修訂了四次,我不認為「軌道交通的車站」的修訂頻率較這表為高了。
而且,系統路權同樣有所謂「地域中心」的問題,比如高雄環狀輕軌#北半環美術館大順路路線爭議即談到大眾捷運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行車線路綫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綫長度四分之一為限。」台灣只要有四分之一的路段使用共用行車線路段,那就算是C型路權。這「四分之一」顯然是台灣自己的標準。尤其是輕軌、電車的運營方不一會說明自己屬於什麼路權,用什麼方法判定B、C型路權也會成問題。
總之,歸根貴案的問題不是在按「路權分類」的問題,而是將B型路權的輕軌、有軌電車的車站都認定有關注度,不免過於廣泛。--Ghren🐦🕐 2024年2月14日 (三) 17:45 (UTC)[回复]
  1. “不太可能有認定困難的問題”,那你倒是告訴我轻轨-火车系统的車站要如何認定?按你上面的説法與邏輯,這難道不是在A型與B/C型路權之間反覆橫跳?現在我們是在試圖按系統的類型來假定車站的關注度,所以這點很重要。
  2. “系統路權同樣有所謂‘地域中心’的問題”,但是我用的界定詞是“具備不與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權”,而不是直接照搬A、B、C型路權的概念,我難以認可你的這種説法。如果有需要的話,我認為可以用一個很直觀的判定方法:只要網絡中超過一半的長度不與地面交通完全混合,就認定為“具備不與地面交通完全混合的路權”。
  3. WP:道路特殊收錄限制列表中的重大修訂大概就只有2019年1月15日設立列表與2022年4月13日將英國增列,重大修訂頻率不見得有多高。我之所以說“重大修訂頻率”,是因為就新系統另修條款一般認為屬於對規則的顯著變更。
  4. 現在我們正在討論的是如何收緊交通關注度指引的規定,也就是説如果無法就此形成一個共識的話,那交通關注度指引的規定就只能繼續像現在一樣寬鬆,C型路權系統的車站依舊可以假定關注度並收錄,這應該也並非你所願。如果現在已經能確定存在不假定C型路權系統的車站的關注度的共識的話,能不能先只處理這部分?
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4日 (三) 23:30 (UTC)[回复]
我看著總覺得「未能滿足上述所有條件的鐵路車站則須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方獲收錄。」這句可能有歧義而導致意義不明:
  • 未能滿足「上述所有條件」....:未能滿足1或未能滿足2
  • 未能「滿足上述所有條件」....:未能滿足1且未能滿足2
又或者顛倒,又或者某些人認為沒有差別但另外某些人認為有。不論如何,這句真的讓我不知道您指的是「未能滿足1或未能滿足2」還是「未能滿足1且未能滿足2」。-游蛇脫殼/克勞 2024年2月6日 (二) 00:10 (UTC)[回复]
另外,「鐵路車站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獲收錄:」應改成「鐵路車站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可獲收錄:」,因為後面有「未能滿足上述所有條件的鐵路車站則須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方獲收錄。」這個但書,可見所謂的「鐵路車站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獲收錄:」僅是充分條件,卻被表述成充分必要條件。-游蛇脫殼/克勞 2024年2月6日 (二) 00:23 (UTC)[回复]
@克勞棣「上述所有」→「上述任何」。「方」字的用法暫不調整,另一處正在討論相關事宜。Sanmosa Défendre jusqu'à la mort 2024年2月6日 (二) 00:42 (UTC)[回复]
然而閣下這個有但書的陳述確實僅是充分條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條件,對嗎?-游蛇脫殼/克勞 2024年2月8日 (四) 00:04 (UTC)[回复]
但這也不是提案的重點,對吧?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01:14 (UTC)[回复]

引入WP:請求評論取代互助客棧方針板及條目探討板功能

有關單純列出各項名稱的列表的存廢處理

维基百科的可查证是否包括条目潜在的逻辑关系?

你这是原创移动,我从来没说这跟台湾条目有关。我讨论的是一般性的方针--逍遥玉笛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16:35 (UTC)[回复]

調整快速刪除方針A6款的適用範圍

原标题为:重提此前因被全域禁制用戶擾亂而未能通過的快速刪除方針提案

現行條文
A6. 复制自其他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且完全没有翻译。
  • 如果并不是复制于任何其他的维基百科语言版本,请换用{{notmandarin}}。
  • 带有{{inuse}}和{{translating}}模板的不适用。
  • 使用模板{{d|A6}}或{{d|foreign}}。
提議條文
A6. 复制自其他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且完全没有翻译。
  • 如果并不是复制于任何其他的维基百科语言版本,请换用{{notmandarin}}。
  • 带有{{inuse}}模板的不适用。
  • 使用模板{{d|A6}}或{{d|foreign}}。

以上,具體説明見標題。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5:05 (UTC)[回复]

(!)意見 两者可以按常识,无需复杂化条文。否则{{issue|2年}}不能速删吗。后者的“和”从理念上明显为任一而非同时,改也只需改成“或”。A系列本就只适用条目。--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6:46 (UTC)[回复]
“條目”這兩個字不太算是重點(但其實我還在考慮要不要允許A系列涵蓋草稿,並將部分其他系列的改放到A系列),其他的部分才是。“在編輯持續時間內”改為“在合理的編輯持續時間內”。我的文法告訴我「和」字不能解釋為“任一”,而且我懷疑現在的管理員也不是按“任一”這個意思來看的,因此還是有必要明確。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6:51 (UTC)[回复]
個人覺得translating的例外可以順便刪去。如果是掛translating的話那代表應有意願進行翻譯,若只是單純複製貼上然後不管的話感覺有點違背使用translating的初衷。其他部分都支持。--)dt 2024年2月7日 (三) 08:09 (UTC)[回复]
可,已刪去。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8:22 (UTC)[回复]
inuse超過2小時者,本來就會由機械人移除。然後自然就可以用A2刪掉。不明白為什麼還要作此規定。--Ghren🐦🕓 2024年2月7日 (三) 09:07 (UTC)[回复]
行,我這提案相當於廢了大半。但畢竟我參考了ATannedBurger的意見作了另一個調整,我就只保留那個調整吧。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9:24 (UTC)[回复]
我曾经提过建议把{{inuse}}, {{translating}}这些在具体的每个标准中都去掉,可以写在序言中(除了G3、G12都可适用)。除了严重的内容问题,并不需要急于提删/草稿化页面,快速删除我认为也并不是为了时间上快速,而是为了流程上简单。
  • 对于严重的内容问题(G3、G12等,或者需要版权验证):即使有{{inuse}}, {{translating}}也并不适用
  • 对于A1、A2、A6这些,即使没有{{inuse}}, {{translating}},我认为也不要急于提删/草稿化,理想情况下,我希望都可以采用类似G14的方式先挂{{notmandarin}}过一段时间自动变速删模板。如果有编者游戏维基规则大量滥建这样的页面,那么是具体编者的问题,默认我觉得还是应该AGF,给于时间改善。
  • 即使有{{inuse}},但如果期限非常长,编者挂了就觉得万事大吉长期搁置,也应当视情形提删或草稿化(似乎有机器人摘除模板,这点就不是问题)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8日 (四) 07:56 (UTC)[回复]
這屬於概念問題,本提案無法處理,如果你實在覺得有需要,你可以另外提案。另外,如ATannedBurger上方所言,{{translating}}代表的是有用戶“有意願進行翻譯”的意思(will do),我認為這種模板不能與{{inuse}}(is currently doing)相提並論。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5:38 (UTC)[回复]
我在这里提的原因是因为同我上面第2、3点所解释,A6不是挂A模板可以豁免、B模板不可以豁免的问题(不挂不意味着就能马上删掉,挂了也不能长期豁免),而是看条目建立一定时间后是否仍未改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8日 (四) 22:27 (UTC)[回复]
所以我才說「這屬於概念問題」啊,怎麼一直要求一個不處理概念問題的提案處理概念問題?就不能另外提案?容我重申:本提案無法處理。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9日 (五) 01:02 (UTC)[回复]
2個小時應已足夠,若需要更長個人會建議到自己的用戶空間做改善而非把爛條目放到主空間供大眾查閱。
您可以把主空間想成一個公開的網頁,有誰會把還沒寫完的東西發布出去?當然是也不能排除一些想法比較特殊的人,但這應該就會涉及到定義主空間的用途了。可能您對主空間的用途和我理解的並不完全一致,您若有興趣討論的話咱可以另開一個標題繼續談。--)dt 2024年2月10日 (六) 07:50 (UTC)[回复]
  • 本議案本意只專注在A6上,除非您可論證為何即使有inuse, translating也並不適用,請不要把其他CSD改善加入做綑綁提案。
  • 上面我的留言也說了:「2個小時應已足夠,若需要更長個人會建議到自己的使用者空間做改善而非把爛條目放到主空間供大眾查閱」。
  • 見Ghren君上方所言,「inuse超過2小時者,本來就會由機器人移除」,另見Template:In_use:「無論您在模板「持續時間」參數填寫多長的時間,超過2小時一律由機器人移除」,不存在「如果期限非常長,編者掛了就覺得萬事大吉長期擱置」一說。
--)dt 2024年2月10日 (六) 08:00 (UTC)[回复]
自最後一個非無關留言起計已7日無意見,公示上述提案7日。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0:31 (UTC)[回复]
懒得翻原提案了,就是提醒一下“inuse超过2小时者,本来就会由机器人移除。然后自然就可以用A2删掉”违反“所有页面必须保证无任何版本可回退,才可提报快速删除”。不知道会不会影响最终版本。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2月15日 (四) 09:27 (UTC)[回复]
@魔琴那這也跟此處的提案無關了,畢竟當初批准機械人移除逾兩小時的in use時也沒人想過快速刪除方針的情況,就算不通過我的提案,這個bug依然存在。我認為或許要考慮在「所有頁面必須保證無任何版本可回退,才可提報快速刪除」這句話前面加個“一般情況下”,但我這個提案不適合同時處理這事情。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13 (UTC)[回复]

調整全局地區詞遴選機制等

正如此前相關討論Z7504所説,全局转换新增地區詞「投票通过的一般依据是:7天內共获得6名有投票资格的维基人支持,且反对票数不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一」時至今日完全不合實際,不僅6人超出常態,所謂「投票资格」如今更使之難上加難。此處指引除妨礙字詞轉換工作外別無用處。爲此,建議修訂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全局转换如下,改投票制爲以共識決爲主(且保證一定公議時間以免出錯):(甲案)

現行條文

地区词的全局转换总共通过五張转换表来实现:分别是MediaWiki内置转换表(外鏈在本模板無法顯示)、大陆简体转换表台湾正体转换表港澳繁体转换表新马简体转换表

全局转换是最方便快速的转换处理方式,但也较易过度转换。为了避免过度转换造成的错误,除了稳定和使用广泛的地区对应词汇(判定依据见下方的先决条件),维基百科一般不接受其他情况的全局地区转换。

对于地区词的全局转换,维基百科特别设立了字词转换/地区词候选页,用户可根据需求在该页面并在符合后文列出的先决条件之情况下提交希望加入全局转换的地區詞,并以社群投票产生共识,再由管理员加到相应转换页面。

判断投票通过的一般依据是:7天內共获得6名有投票资格的维基人支持,且反对票数不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以下为提请加入全局地区词转换的先决条件(申请删除全局地区词转换没有这限制,提报位置见下):

  1. 单字转换绝不能出现在全局转换,如“宏→巨集”;
  2. 申请全局转换的词必须至少在100篇条目中出现(可用搜尋引擎判断);

此外,如欲转换字数较少(不多于三字)的词,社群在投票过程中还应考虑其中汉字的字频,以及可能导致过度转换的可能性。

关于汉字字频方面的研究,可参考汉字单字字频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与其他相关统计(外鏈在本模板無法顯示)。

如果您发现地区词过度转换错误,请在Wikipedia:字词全局转换修复请求提报。

提議條文

地区词的全局转换通过MediaWiki内置转换表(外鏈在本模板無法顯示)、數頁本地全局转换表实现。

全局转换是最方便快速的转换处理方式,但也较易过度转换。为了避免过度转换造成的错误,除了稳定和使用广泛的地区对应词(判定依据见下方的先决条件),维基百科一般不接受其他情况的全局地区词转换。

用户可按需在Wikipedia:字词转换/地区词候选页提请希望全局转换表新增的地区词,所提的新詞應當符合以下新增全局轉換的先决条件

  1. 符合地區轉換詞基本資格;
  2. 提请需被全局转换的原詞绝不能只有1個漢字,以免過度轉換(如“宏→巨集”即不可)
  3. 提请全局转换的词至少在100篇条目中出现(可用搜尋引擎判断)

此外,對於字数较少(不多于三字)的需被转换(原)词,还应考虑其中汉字的字频,以免过度转换。(例如「内」字甚爲常用,「内存→記憶體」會引致「体内存在」轉換爲「體記憶體在」,故不應提請加入全局轉換)关于汉字字频方面的研究,可参考汉字单字字频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与其他相关统计(外鏈在本模板無法顯示)。

採納或拒絕全局转换地区词的新增請求取決於社群共识。若符合以上全部先決條件而無合理、屬實的異議(包括合理疑點均已消解),並且——

  • 不少於5人對此發言,請求提出已滿7天;或
  • 不少於3人對此發言,請求提出已滿30天;

則由管理員採納請求並納入相应转换表。但若在請求提出滿90天後發言人數仍不足3人,管理員可綜合已有合理、屬實的意見及己見,作出決定及處置;本句賦權的「決定」若為「拒絕」,須附上明確理由或指明所依據的意見。注,發言人數計入請求提出者、只作投票而不附理由的自動確認用戶;不計傀儡,不計只作投票而不附理由且非自動確認用戶者。

如有地区词过度转换错误,甚或需要删除全局转换地区词,请在Wikipedia:字词转换/修复请求提报。不過,如果此錯誤屬於罕有個案而只存在於您有權編輯的極個別零星頁面,您若通曉轉換語法,可自行予以適當修補。

其他修改主要説明:

  1. 五張转换表」已滯後於現實,但因本地全局转换表難以計數,而又為免日後分拆、再需修改數目,所以去除數目。
  2. 原定2個「先决条件」無法阻擋「弟弟妹妹」轉換爲「爺爺奶奶」之流的新增請求,新加的第1條「符合地區轉換詞基本資格」可以阻塞此漏洞,又保持彈性。「(地區轉換詞)基本資格」應爲從全局轉換到手工轉換都適用的獨立章節,但因各人理解懸殊、預期爭議較大,暫時不會提出,故以約定俗成的常識看待即可。

以上修訂與Wikipedia:字词转换頁首説明聯動,因此建議Wikipedia:字词转换頁首部分文段修改如下:(乙案)

現行條文

其中公共转换组和条目内手工转换人人均可编辑,而如欲新增或修复全域及本地全局转换,一般用户需在本页面提出请求,交由管理员协助处理。

【圖案】 提交转换请求

  根据维基百科繁简处理地区词处理指引规定,繁简和地区词转换错误修复由管理员自行决定,新增地区词转换由社群讨论投票得出共识后,管理员根据共识决定是否加入转换表。如果您已了解字词转换处理相关指引,请透過下方链接加入请求或参与讨论与投票。

提議條文

其中公共转换组和条目内手工转换可由具有相應頁面編輯權限者编修,若無此等權限,可在相應頁面的討論頁請代爲編輯;而如欲新增或修复全域及本地全局转换,一般需在本页面提出请求,以求协助处理。

【圖案】 提交转换请求

  错误转换修复可由具有相應頁面編輯權限者按需操作,可受管理员覆決;全局转换地区词新增請求經社群讨论,由管理员根据地区词处理指引細則處理。您如果已了解字词转换处理相关指引,请透過下方链接提交请求或参与讨论。

其他修改主要説明:

  1. 公共转换组和条目内手工转换人人均可编辑」不合實際,予以修正。
  2. 繁简和地区词转换错误修复由管理员自行决定」致使有權、熱心處理相應頁面錯誤的非管理員違規,故可就地正法(合法)。

此外,原來兩案有關内容聯動,如今兩個修訂案在規範上互相獨立,即使任一不通過也不會有所衝突。— Gohan 2024年2月11日 (日) 00:52 (UTC)[回复]

各{{tooltip}}是否可改為以<ref>的形式表達?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04:08 (UTC)[回复]
可。但各tooltip内容又已在後續正文表述,ref與正文表述重複似乎多餘。--— Gohan 2024年2月11日 (日) 06:31 (UTC)[回复]
那就不用改表達格式了。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1日 (日) 11:07 (UTC)[回复]
(+)支持。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2月11日 (日) 14:43 (UTC)[回复]
副知@ShizhaoChiefwei。——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2日 (一) 15:28 (UTC)[回复]
(+)支持。—Chiefwei - 2024年2月13日 (二) 02:33 (UTC)[回复]

取消2019年3月1日通過的刪除方針修訂

現行日期和數字格式手冊條文調適

斜坡计划的安全补丁